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与课程初探
【作 者】赵晓光
【作者简介】赵晓光 辽宁锦州师范学院
在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此已形成共识。但与其它学科教育相比,法制教育还显得很不成熟,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本文拟对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和课程这两个主要问题着重在理论上加以探讨。
一 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
关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的论述,目前所见到的,尽管在表述上不尽一致,但基本观点大致可归结为如下三点: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常识;使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样讲不能说错,然而未免过于宽泛,使人感到似乎很清楚,但又不得要领。问题在于上述这三方面的教学是否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并列的三个目标呢?这是需要加以辨析的,否则会产生许多歧义。如在实践中,有的学校和教师在法制教育中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并苦于教材不系统,时间不够用;有的学校和教师则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理解法制教育的目的,片面强调和示范法的惩罚性特征,与此同时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仍居高不下的现象感叹不已。诸如此类的问题说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我认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主要应当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律思想素质。讲解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意识的手段,而遵纪守法只不过是健全的法律意识在行为方面的具体体现。三者是不能并重,更不能本末倒置的。
(一)中小学法制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普法教育
中小学开设法律课程始于1981年,全民普法教育的实施则略晚一些。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于是全社会开始了普法教育工作。从宏观上讲,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看做是全民普法教育的一部分,但又不能将其视为一般性的普法教育。全民普法有一个五年规划,是一项时间性和现实目的性都很强的工作,而中小学法制教育则是一项长期工作,其意义也更为深远一些。普法教育侧重于普及法律知识,而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一部分,侧重于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提高未来公民的整体素质。基础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它的基础性、全民性和普及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基础教育作过一次定义性的论证,认为:基础教育是向每个人提供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其目的是使每个人都能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我的抱负和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为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做为基础教育的一部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必须与基础教育的整体目标相适应,只有从这样的高度出发,才能使我们在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过程中避免出现短视的、功利化和片面化的倾向。
(二)对知法、懂法应有更深刻的理解
人们往往认为,未来的社会是法制社会,现在的中小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体,为适应未来社会的需要,教育中小学生知法懂法就成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而知法懂法就意味着应使学生尽量了解和掌握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其实是出自良好愿望的一种误解。知法懂法这一要求的深层含义,是应体现为对具体的部门法的知识掌握上,还是应体现在对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深刻理解,进而有较强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呢?我认为应当是后者。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哪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都会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法律制定得越来越多,法在越来越广泛的社会领域内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随着法律门类的增多,真正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将大为减少,于是一个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行业就应运而生。其实,即使律师也难以对法律全面掌握,
因而,律师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以某门法律为主业的更加专业化发展的趋势。面对这种情况,中小学法制教育如果还在如何让学生系统了解法律知识上下功夫,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没有必要。中小学法制教育绝不是让学生死记硬背那些十分繁杂的法律条文,而只能是让学生知道法在社会中的作用,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以法制的观念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使社会产生法制真正能得以实现的良好的思想和心理环境。
(三)不能囿于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率长期居高不下,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觉,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绝不能据此将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依据或目的。 首先,我认为利用中小学法制教育来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观点,是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根源缺乏了解的一种表现。事实上,法制教育与违法犯罪率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呈反比关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已经实施十几年了,但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仍然比60年代初期(那时中小学还没有实施现在这样的法制教育)要高。这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向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现象,就其根源来讲,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心理的、环境的多种背景因素,因此需要综合治理。
其次,把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目标,一方面反映了管理者、教育者对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渴望和焦虑;另一方面则潜含着对中小学生整体评价的错位。中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人类的未来,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就整体来讲,他们是潜在的国家未来的合格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这才是他们整体的主要的也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个别中小学生的某些越轨现象因其年龄、心理因素而具有阶段性、偶发性、盲目性、自愈性等特点。对此,当然不能掉以轻心,但也不必惊慌失措,更不能以点代面,对中小学生整体实施防范教育。
再次,把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实际是对法的社会作用的曲解,这样的教育目的,必然导致法制教育在内容上向制裁违法犯罪方面倾斜,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偏重于批评、斥责和讲刑事案例等。如此这般,不仅易诱发学生模仿心理,而且更可怕的是这种以防范为主的法制教育会对学生的法制心理的形成产生误导,一提法律,就联想到制裁。这种过分强调法律的惩戒作用的观点本身就是一种以刑罚代替法制的陈旧法制观。实际上,在现代法制社会,法的制裁性绝不是法的唯一功能,甚至也不是它的主要功能。法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如果在保护和制裁两者之间界定的话,主要作用是前者。制裁不是目的,制裁的目的也在于保护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受破坏,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使其得以健康顺利的发展。因此,法制教育不能使中小学生畏法惧法,而要使他们爱法、尊法、护法,从而成为未来法制社会的捍卫者。而以防范违法犯罪为目的的法制教育无助于学生形成这种新型、健康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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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与课程初探
【作 者】赵晓光
【作者简介】赵晓光 辽宁锦州师范学院
在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此已形成共识。但与其它学科教育相比,法制教育还显得很不成熟,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本文拟对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和课程这两个主要问题着重在理论上加以探讨。
一 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
关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的论述,目前所见到的,尽管在表述上不尽一致,但基本观点大致可归结为如下三点: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常识;使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样讲不能说错,然而未免过于宽泛,使人感到似乎很清楚,但又不得要领。问题在于上述这三方面的教学是否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并列的三个目标呢?这是需要加以辨析的,否则会产生许多歧义。如在实践中,有的学校和教师在法制教育中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并苦于教材不系统,时间不够用;有的学校和教师则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理解法制教育的目的,片面强调和示范法的惩罚性特征,与此同时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仍居高不下的现象感叹不已。诸如此类的问题说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我认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主要应当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律思想素质。讲解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意识的手段,而遵纪守法只不过是健全的法律意识在行为方面的具体体现。三者是不能并重,更不能本末倒置的。
(一)中小学法制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普法教育
中小学开设法律课程始于1981年,全民普法教育的实施则略晚一些。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于是全社会开始了普法教育工作。从宏观上讲,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看做是全民普法教育的一部分,但又不能将其视为一般性的普法教育。全民普法有一个五年规划,是一项时间性和现实目的性都很强的工作,而中小学法制教育则是一项长期工作,其意义也更为深远一些。普法教育侧重于普及法律知识,而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一部分,侧重于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提高未来公民的整体素质。基础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它的基础性、全民性和普及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基础教育作过一次定义性的论证,认为:基础教育是向每个人提供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其目的是使每个人都能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我的抱负和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为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做为基础教育的一部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必须与基础教育的整体目标相适应,只有从这样的高度出发,才能使我们在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过程中避免出现短视的、功利化和片面化的倾向。
(二)对知法、懂法应有更深刻的理解
人们往往认为,未来的社会是法制社会,现在的中小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体,为适应未来社会的需要,教育中小学生知法懂法就成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而知法懂法就意味着应使学生尽量了解和掌握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其实是出自良好愿望的一种误解。知法懂法这一要求的深层含义,是应体现为对具体的部门法的知识掌握上,还是应体现在对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深刻理解,进而有较强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呢?我认为应当是后者。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哪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都会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法律制定得越来越多,法在越来越广泛的社会领域内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随着法律门类的增多,真正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将大为减少,于是一个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行业就应运而生。其实,即使律师也难以对法律全面掌握,
因而,律师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以某门法律为主业的更加专业化发展的趋势。面对这种情况,中小学法制教育如果还在如何让学生系统了解法律知识上下功夫,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没有必要。中小学法制教育绝不是让学生死记硬背那些十分繁杂的法律条文,而只能是让学生知道法在社会中的作用,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以法制的观念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使社会产生法制真正能得以实现的良好的思想和心理环境。
(三)不能囿于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率长期居高不下,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觉,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绝不能据此将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依据或目的。 首先,我认为利用中小学法制教育来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观点,是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根源缺乏了解的一种表现。事实上,法制教育与违法犯罪率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呈反比关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已经实施十几年了,但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仍然比60年代初期(那时中小学还没有实施现在这样的法制教育)要高。这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向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现象,就其根源来讲,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心理的、环境的多种背景因素,因此需要综合治理。
其次,把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目标,一方面反映了管理者、教育者对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渴望和焦虑;另一方面则潜含着对中小学生整体评价的错位。中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人类的未来,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就整体来讲,他们是潜在的国家未来的合格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这才是他们整体的主要的也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个别中小学生的某些越轨现象因其年龄、心理因素而具有阶段性、偶发性、盲目性、自愈性等特点。对此,当然不能掉以轻心,但也不必惊慌失措,更不能以点代面,对中小学生整体实施防范教育。
再次,把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实际是对法的社会作用的曲解,这样的教育目的,必然导致法制教育在内容上向制裁违法犯罪方面倾斜,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偏重于批评、斥责和讲刑事案例等。如此这般,不仅易诱发学生模仿心理,而且更可怕的是这种以防范为主的法制教育会对学生的法制心理的形成产生误导,一提法律,就联想到制裁。这种过分强调法律的惩戒作用的观点本身就是一种以刑罚代替法制的陈旧法制观。实际上,在现代法制社会,法的制裁性绝不是法的唯一功能,甚至也不是它的主要功能。法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如果在保护和制裁两者之间界定的话,主要作用是前者。制裁不是目的,制裁的目的也在于保护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受破坏,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使其得以健康顺利的发展。因此,法制教育不能使中小学生畏法惧法,而要使他们爱法、尊法、护法,从而成为未来法制社会的捍卫者。而以防范违法犯罪为目的的法制教育无助于学生形成这种新型、健康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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