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期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期的规定

土地承包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土地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享有较长的承包期也是承包经营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法规定的承包期是法定期限,不得随意变更。这一点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本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不同用途的农用地的承包期做了规定。

(一)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等。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8.4亿亩,人均1.4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一直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如果期限过短,不利

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对草地实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确定为30—50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

首先,耕地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而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

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0—60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的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辈才结果实。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

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承包人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做出了上述规定。物权法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这一规定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符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进一步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进行资金、劳力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本文来源:法帮网(www.fabang.com)

关于土地承包期的规定

土地承包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土地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享有较长的承包期也是承包经营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法规定的承包期是法定期限,不得随意变更。这一点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本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不同用途的农用地的承包期做了规定。

(一)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等。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8.4亿亩,人均1.4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一直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如果期限过短,不利

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对草地实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确定为30—50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

首先,耕地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而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

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0—60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的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辈才结果实。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

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承包人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鉴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做出了上述规定。物权法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这一规定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符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进一步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进行资金、劳力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本文来源:法帮网(www.fabang.com)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 ...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几个问题

    摘 要:探索和尝试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宽抵押物范围.开拓小企业与"三农"信贷市场.本文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抵押两个方面就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 关键词: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 ...

    关于秀山法院2004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秀山法院2004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秀山法院2004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情况分析 1、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从2004年1月1日至今年5月30日,秀山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指导老师: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稳定和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

    高法关于土地承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年7月14.2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31.32次会议讨论通过)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问题解答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关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工作心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 ...

    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32问

    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32问 1.关于二轮承包后农户分户的问题. 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

    作者:刘保玉李运杨 北方法学 2014年06期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2-0005-10 随着农村经济的活跃,诉至法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