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当被告 行政处罚被撤销
一行政执法单位挡获一车无准运证运输的卷烟,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对其行政处罚,罚款6万余元,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将其推上被告席。日前。三台县法院依法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一审判决。这一判决警示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不能马虎。
无证运烟遭罚
2003年11月10日,三台县烟专局执法人员在三射公路中新段,挡获个体烟贩冯先斌在射洪购买运回的155件,7750条4个品种的卷烟,估价为12.47万元。经查证核实该车卷烟没有烟草准运证及相关手续。以冯先斌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于12月8日向冯送达了12月2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冯于12月6日前到烟专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又于12月12日向冯送达了12月8日制作的第ST1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冯无证运输卷烟的行为按涉案运输卷烟总价值的50%处罚款6.235万元。冯先斌以卖烟交罚款为由申请烟专局退还这50件卷烟,其余105件卷烟仍存在烟专局。
12月23日,冯先斌聘请遂宁市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长春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第ST1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撤销
2004年2月17日,三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认为,被告烟专局认定冯先斌从射洪购买155件(7750条)卷烟,租车运输途中,被烟专局执法人员挡获,该批卷烟没有烟草准运证及相关手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冯先斌所运卷烟价值12.47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虽然向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告知的陈述、申辩日期在送达日期之前,且被告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日又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实质上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其程序违法。至今对其登记保存的卷烟未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亦属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草专卖局第ST1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支付。
行政处罚不能马虎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特定的行政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为此,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任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就是说,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听证,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才举行听证。该案的判决,告诫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射洪县司法局 罗显孝
程序违法当被告 行政处罚被撤销
一行政执法单位挡获一车无准运证运输的卷烟,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对其行政处罚,罚款6万余元,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将其推上被告席。日前。三台县法院依法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一审判决。这一判决警示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不能马虎。
无证运烟遭罚
2003年11月10日,三台县烟专局执法人员在三射公路中新段,挡获个体烟贩冯先斌在射洪购买运回的155件,7750条4个品种的卷烟,估价为12.47万元。经查证核实该车卷烟没有烟草准运证及相关手续。以冯先斌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于12月8日向冯送达了12月2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冯于12月6日前到烟专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又于12月12日向冯送达了12月8日制作的第ST1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冯无证运输卷烟的行为按涉案运输卷烟总价值的50%处罚款6.235万元。冯先斌以卖烟交罚款为由申请烟专局退还这50件卷烟,其余105件卷烟仍存在烟专局。
12月23日,冯先斌聘请遂宁市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长春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第ST1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撤销
2004年2月17日,三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认为,被告烟专局认定冯先斌从射洪购买155件(7750条)卷烟,租车运输途中,被烟专局执法人员挡获,该批卷烟没有烟草准运证及相关手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冯先斌所运卷烟价值12.47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虽然向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告知的陈述、申辩日期在送达日期之前,且被告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日又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实质上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其程序违法。至今对其登记保存的卷烟未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亦属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草专卖局第ST1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支付。
行政处罚不能马虎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特定的行政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为此,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任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就是说,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听证,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才举行听证。该案的判决,告诫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射洪县司法局 罗显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