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销售合同
甲方(销售方): 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方): 签订日期:
甲方总包销售三个分公司在生产活动中报废的废旧物资,乙方有意购买该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标的物
1.1 乙方购买甲方一分、二分、三分公司各生产线上报废的废旧物资,由生产原厂家回收的特殊废旧金属(如高锰钢锤头及衬板、耐热钢及渣铁等废旧金属)不含在本合同之内。
1.2 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销售的废旧物资均为已使用过的废弃物品。甲方不保证所销售的废旧物资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无论乙方将废旧物资用于何种目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1.3 乙方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购买本合同内废旧物资的相应合法资质。乙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处置甲方所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将废旧物资用于原有用途,乙方应承担在废旧物资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2条 合同价格
2.1 甲方废旧物资的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参考网上钢厂收购价格而定。
2.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含本数)预交甲方财务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作为长期保证金。
2.3每次过磅结算后,乙方保证金数额不少于上述金额。合同终止乙方结清废旧金属款以及其它原因的扣罚款后,甲方一次性退还。
2.4甲方确定收到乙方月结算金额后,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3条 交货
3.1甲方所选出的废旧金属存储到一定数量后,通知乙方进行回收。
3.2甲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后对交货时间进行变更。
3.3 交货地点:一分公司、二分公司、三分公司废旧物资堆放点。
第4条 装运
4.1 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对废旧物资进行装运,自行确定装运方式。如废旧物资需在装运前进行拆解的,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拆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
4.2 甲方不负责废旧物资的包装。必要时,乙方可在装运前对废旧物资进行适当包装,
以满足运输、储存和保管的需要,因未进行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废旧物资损毁、丢失或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损害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3 乙方装运废旧物资时,须听从甲方有关负责人员的指挥,不得装运本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甲方物资。
4.4 废旧物资装运期间,乙方人员应遵守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的安全规则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乙方人员应在指定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5 乙方应做到文明装运,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每次装运结束后做好废旧物资堆放现场的清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不让乙方车辆出厂。
4.6按照甲方有关物资出厂规定,乙方向甲方财务交足过磅吨位的款项后,经甲方相关部门开具出厂证明后方可出厂;下午五点下班之后乙方将不能出厂。
第5条 费用承担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废旧物资价格、拆解费、装卸费、运输费、吊装费、现场清理费、保险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6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6.1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含本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的权利。
6.2 乙方不听从甲方指挥,造成环境污染或不清理装运现场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6.3 乙方装运本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甲方物资的,应向甲方返还,并支付所被装运物资价格10倍以上的违约金,造成物资损坏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并应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及赔偿金额的权利。
6.4 乙方逾期提货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含本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的权利。
6.5乙方一旦与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将被列在甲方永不合作单位之中。
第7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8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依法向鹿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 在争议解决期间,暂停一切废旧物资销售活动。
第9条 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2双方就本合同所签订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0条 签订日期
10.1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0.2本合同以壹年为期限,到期后甲方有权续签或另签其他公司。
第11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 号:
税 号: 开户行: 账 号: 税 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废旧物资销售合同
甲方(销售方): 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方): 签订日期:
甲方总包销售三个分公司在生产活动中报废的废旧物资,乙方有意购买该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标的物
1.1 乙方购买甲方一分、二分、三分公司各生产线上报废的废旧物资,由生产原厂家回收的特殊废旧金属(如高锰钢锤头及衬板、耐热钢及渣铁等废旧金属)不含在本合同之内。
1.2 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销售的废旧物资均为已使用过的废弃物品。甲方不保证所销售的废旧物资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无论乙方将废旧物资用于何种目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1.3 乙方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购买本合同内废旧物资的相应合法资质。乙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处置甲方所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将废旧物资用于原有用途,乙方应承担在废旧物资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2条 合同价格
2.1 甲方废旧物资的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参考网上钢厂收购价格而定。
2.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含本数)预交甲方财务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作为长期保证金。
2.3每次过磅结算后,乙方保证金数额不少于上述金额。合同终止乙方结清废旧金属款以及其它原因的扣罚款后,甲方一次性退还。
2.4甲方确定收到乙方月结算金额后,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3条 交货
3.1甲方所选出的废旧金属存储到一定数量后,通知乙方进行回收。
3.2甲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后对交货时间进行变更。
3.3 交货地点:一分公司、二分公司、三分公司废旧物资堆放点。
第4条 装运
4.1 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对废旧物资进行装运,自行确定装运方式。如废旧物资需在装运前进行拆解的,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拆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
4.2 甲方不负责废旧物资的包装。必要时,乙方可在装运前对废旧物资进行适当包装,
以满足运输、储存和保管的需要,因未进行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废旧物资损毁、丢失或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损害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3 乙方装运废旧物资时,须听从甲方有关负责人员的指挥,不得装运本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甲方物资。
4.4 废旧物资装运期间,乙方人员应遵守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的安全规则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乙方人员应在指定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5 乙方应做到文明装运,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每次装运结束后做好废旧物资堆放现场的清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不让乙方车辆出厂。
4.6按照甲方有关物资出厂规定,乙方向甲方财务交足过磅吨位的款项后,经甲方相关部门开具出厂证明后方可出厂;下午五点下班之后乙方将不能出厂。
第5条 费用承担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废旧物资价格、拆解费、装卸费、运输费、吊装费、现场清理费、保险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6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6.1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含本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的权利。
6.2 乙方不听从甲方指挥,造成环境污染或不清理装运现场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6.3 乙方装运本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甲方物资的,应向甲方返还,并支付所被装运物资价格10倍以上的违约金,造成物资损坏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并应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及赔偿金额的权利。
6.4 乙方逾期提货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含本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的权利。
6.5乙方一旦与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将被列在甲方永不合作单位之中。
第7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8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依法向鹿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 在争议解决期间,暂停一切废旧物资销售活动。
第9条 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2双方就本合同所签订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0条 签订日期
10.1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0.2本合同以壹年为期限,到期后甲方有权续签或另签其他公司。
第11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 号:
税 号: 开户行: 账 号: 税 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