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关务公开规定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海关信息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海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规定所称海关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青岛关区关务公开工作由总关、各隶属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关区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关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总关办公室是关区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关区关务公开工作。各隶属海关办公室是本单位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本单位关务公开工作,并与总关办公室建立对口联系。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1. 组织制定关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2. 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关务公开工作;

3. 组织维护和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4. 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5. 组织编制关务公开指南、关务公开目录和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 对拟公开海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7. 与关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总关监察室是关区关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关区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隶属海关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海关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积极协助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七条 关区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关务公开协调机制。发布

的海关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海关信息准确发布。

海关信息的发布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关区海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信息:

(一)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修改、废止信息等;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四)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

(五)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

(六)海关重大业务改革举措、便民利民措施等;

(七)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海关职业纪律、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十)海关咨询窗口、咨询电话,举报、投诉渠道;

(十一)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应当自该海关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关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信息。

第十一条 海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海关工作秘密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关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

的,海关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关区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对外公开信息,由提供、制作、发布信息的部门进行保密审查。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的,报本单位关务公开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关区海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隶属海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海关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关务公开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海关信息。可以通过举办面向社会、企业的政策宣讲、业务咨询、现场答疑等活动公开海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关区海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海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海关关务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关区各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关务公开指南或者关务公开手册和关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关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关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海关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应要求其填制《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直接向相应海关关务公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受理海关可依照申请人口头申请,代为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交申请人签字(章)确认。收到《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海关应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见附表)。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填写《海关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表),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海关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填写《海关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海关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分别填写《非本海关信息告知书》(见附表)或《海关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表)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

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制作《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表),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填写《海关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表),向申请人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海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海关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见附表)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海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海关信息内容和理由通过《海关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见附表),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收到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填写《海关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见附表);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表),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海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时,当面申请的,应即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申请的,应在海关提供信息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海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填写《海关信息更正申请表》(见附表)向原信息出具海关提出申请,受理海关应登记,并出具《海关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见附表)。经核实情况属实同意更正的,应出具《海关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反馈申请人。申请更正的海关信息内容不明确,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海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制作《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表),要求申请人作进一步明确或补充。无权对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制作《海关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见附表)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海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海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的海关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

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

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关区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关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一)关务公开考核制度

1. 日常考评: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日常考评时间、方式。

2. 定期检查:总关每半年对基层关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或者重点检查。

3. 年度总评:在日常考评和总关检查的基础上,总关对各单位、各部门关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总评。

(二)社会评议制度

各级海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自行组织或通过地方政府行风评议活

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关务公开工作开展评议。各基层单位年度报告和评议结果同时上报总关。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海关主动公开海关信息的情况;

2. 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和不予公开海关信息的情况;

3. 海关关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因关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 关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海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信息内容、海关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信息公开目录的;

3.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的;

5.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的;

6.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海关应当设置公开载体,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关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关务公开义务的或履行义务不彻底的,可向海关监察部门、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受理海关或者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在关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海关或者部门应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关区海关缉私部门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警务公开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海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海关信息内容: □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 其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公开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海关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海关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海关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三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海关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海关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海关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海关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海关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海关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海关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海关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海关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海关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非本海关信息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机关名称) 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海关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海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并于 年 月 日出具了《海关信息公开告知书》/《海关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 号。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按照你(单位)指定的/以下方式: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其他方式,具体为 向你(单位)提供该信息。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 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向申请人予以提供。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征询你(单位)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意见(见《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 号),你(单位)答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 □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 其他, 决定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青岛海关信息更正申请表

海关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海关信息更正申请,申请更正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确定对你(单位)申请更正的信息:

□ 予以更正 □ 予以部分更正 □ 不予更正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海关信息,本机关无权更正。

本机关已将你(单位)的更正申请转送 (机关名称) ,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海关信息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海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规定所称海关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青岛关区关务公开工作由总关、各隶属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关区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关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总关办公室是关区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关区关务公开工作。各隶属海关办公室是本单位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本单位关务公开工作,并与总关办公室建立对口联系。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1. 组织制定关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2. 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关务公开工作;

3. 组织维护和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4. 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5. 组织编制关务公开指南、关务公开目录和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 对拟公开海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7. 与关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总关监察室是关区关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关区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隶属海关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海关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积极协助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七条 关区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关务公开协调机制。发布

的海关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海关信息准确发布。

海关信息的发布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关区海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信息:

(一)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修改、废止信息等;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四)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

(五)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

(六)海关重大业务改革举措、便民利民措施等;

(七)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海关职业纪律、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十)海关咨询窗口、咨询电话,举报、投诉渠道;

(十一)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应当自该海关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关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信息。

第十一条 海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海关工作秘密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关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

的,海关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关区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对外公开信息,由提供、制作、发布信息的部门进行保密审查。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的,报本单位关务公开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关区海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隶属海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海关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关务公开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海关信息。可以通过举办面向社会、企业的政策宣讲、业务咨询、现场答疑等活动公开海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关区海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海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海关关务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关区各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关务公开指南或者关务公开手册和关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关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关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海关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应要求其填制《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直接向相应海关关务公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受理海关可依照申请人口头申请,代为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交申请人签字(章)确认。收到《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海关应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见附表)。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填写《海关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表),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海关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填写《海关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海关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分别填写《非本海关信息告知书》(见附表)或《海关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表)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

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制作《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表),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填写《海关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表),向申请人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海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海关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见附表)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海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海关信息内容和理由通过《海关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见附表),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收到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填写《海关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见附表);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表),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海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时,当面申请的,应即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申请的,应在海关提供信息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海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填写《海关信息更正申请表》(见附表)向原信息出具海关提出申请,受理海关应登记,并出具《海关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见附表)。经核实情况属实同意更正的,应出具《海关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反馈申请人。申请更正的海关信息内容不明确,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海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制作《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表),要求申请人作进一步明确或补充。无权对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制作《海关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见附表)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海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海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的海关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

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

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关区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关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一)关务公开考核制度

1. 日常考评: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日常考评时间、方式。

2. 定期检查:总关每半年对基层关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或者重点检查。

3. 年度总评:在日常考评和总关检查的基础上,总关对各单位、各部门关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总评。

(二)社会评议制度

各级海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自行组织或通过地方政府行风评议活

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关务公开工作开展评议。各基层单位年度报告和评议结果同时上报总关。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海关主动公开海关信息的情况;

2. 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和不予公开海关信息的情况;

3. 海关关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因关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 关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海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信息内容、海关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信息公开目录的;

3.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的;

5.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的;

6.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海关应当设置公开载体,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关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关务公开义务的或履行义务不彻底的,可向海关监察部门、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受理海关或者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在关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海关或者部门应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关区海关缉私部门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警务公开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海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海关信息内容: □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 其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公开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海关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海关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海关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三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海关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海关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海关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海关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海关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海关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海关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海关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海关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海关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非本海关信息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机关名称) 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海关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海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并于 年 月 日出具了《海关信息公开告知书》/《海关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 号。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按照你(单位)指定的/以下方式: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其他方式,具体为 向你(单位)提供该信息。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 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向申请人予以提供。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征询你(单位)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意见(见《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 号),你(单位)答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 □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 其他, 决定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青岛海关信息更正申请表

海关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海关信息更正申请,申请更正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确定对你(单位)申请更正的信息:

□ 予以更正 □ 予以部分更正 □ 不予更正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海关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 年号 )第 流水号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海关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海关信息,本机关无权更正。

本机关已将你(单位)的更正申请转送 (机关名称) ,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青岛海关关务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6注册税务师辅导

    第1篇第5章讲义 本章是重点章节,历年考试分值较多.2007年考了10分:2006年考了13分:2005年考了10分.几乎每年都会出综合分析题.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 ...

    天津.青岛.大连市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天津.青岛.大连市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5年5月7日) 2005年4月,我们组成调研组,开展"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课题调研工作,对天津市.青岛市.大连市等地区实施建 ...

    青岛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青岛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2014年1月修订) 第一条 对我校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等,学校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绩点: m-1n-1 单位排位系数=1/2;人员排位系数=1/2.其中,m为我校位次,n为我校完成人位次. ...

    安监员职责

    青岛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合同制安监员招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安监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管理工作,经黄岛区人民政府批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安监员3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遵纪 ...

    市人大赴山东华东等地学习考察报告

    为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大监督工作,日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常委会非驻会委员分成两组,在副主任陈敏标.吴森的带领下分赴山东.大连和浙江.上海等地学习考察<监督法>实施情况.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组 ...

    论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C.P.C.QINGDAOMUNICIPALCOMMITTEE 2007年第3期 No.3,2007 论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 郑 娟1(1.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 ...

    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的政策

    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的政策 ⼀一.5项投资准⼊入措施 1.制定负⾯面清单(以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

    青岛市电子政务发展情况简介

    青岛市电子政务发展情况简介 1996年,青岛市委.市政府正式组建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现已更名为青岛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青岛市电政信息办),标志着青岛市统一的.有组织的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正式起步.17年来,按照国家.省的部署 ...

    人事科XX年工作总结暨XX年思路

    组织人事科xx年工作总结 xx年,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组织人事科全体工作人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总体工作目标,强化六种意识,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团结拚搏,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