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沙镇小学教师公租房的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石阡县农村学校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胡有余
副组长:史顺勋
成 员:徐喜红 杨胜福 王 忠 何 琴 姚华强
学校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要根据学校实际,要对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和
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进行讨论、决策,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学校要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管理、使用教师公租房。
第二条 租赁学校公租房条件
(一)到校交流、支教、借调教师。
(二)本校在编在岗五公里以外的教师且在集镇范围内无住房的教师。
(三)合符上列条件之一,且夫妻均是白沙镇小学教师的只能享受一套;夫
妻双方均是白沙镇干部职工但不在同一单位共事的只能享受一方。
(四)租赁学校公租房教师应书面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公租房领导小组审核
方可(优先安排外县、外乡镇或离居住地较远的教师)。
(五)合符条件的教师采用抽签的方式进行分房。
第三条 租赁教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教师公租房属国有资产,只限本校教职工本人居住使用,不得继
承、转让、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不得借与他人居住或安排已成年人的直系亲属
居住。 入住教师应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入住学校公租房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向学校缴纳住房维护金(每套500.00元 ),待退还学校公租房时,结清相关手续后,学校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三)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入住(户)教师每年应按上级规定缴纳规定的租赁金。
(四)入住教师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入住教师推荐一名教师或轮流承担收费工作)。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等;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学校公租房原则上不得装饰装修,可适当安装生活必须用品,但安装时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搭建。
(六)入住教师遵章守纪,不得在教师公租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对象应当退还教师公租房:
(一)租用期满未缴纳规定租金的。
(二)本人或配偶已在集镇范围内所在地取得住房的。
(三)房屋无故闲置一个月(不含寒暑假时间)以上的。
(四)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周转房条件的。
(六)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第五条 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扣发当事人工资,直到退房为止,如有违反第三、四条中的任意一款,学校有权终止租赁。
第六条 申请租赁教师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如实上报申请材料。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教师公租房资格;已租赁的,学校应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有关公租房领导小组人员在教师公租房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方案》提交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二0一四年三月三日
关于白沙镇小学教师公租房的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石阡县农村学校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胡有余
副组长:史顺勋
成 员:徐喜红 杨胜福 王 忠 何 琴 姚华强
学校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要根据学校实际,要对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和
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进行讨论、决策,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学校要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管理、使用教师公租房。
第二条 租赁学校公租房条件
(一)到校交流、支教、借调教师。
(二)本校在编在岗五公里以外的教师且在集镇范围内无住房的教师。
(三)合符上列条件之一,且夫妻均是白沙镇小学教师的只能享受一套;夫
妻双方均是白沙镇干部职工但不在同一单位共事的只能享受一方。
(四)租赁学校公租房教师应书面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公租房领导小组审核
方可(优先安排外县、外乡镇或离居住地较远的教师)。
(五)合符条件的教师采用抽签的方式进行分房。
第三条 租赁教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教师公租房属国有资产,只限本校教职工本人居住使用,不得继
承、转让、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不得借与他人居住或安排已成年人的直系亲属
居住。 入住教师应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入住学校公租房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向学校缴纳住房维护金(每套500.00元 ),待退还学校公租房时,结清相关手续后,学校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三)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入住(户)教师每年应按上级规定缴纳规定的租赁金。
(四)入住教师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入住教师推荐一名教师或轮流承担收费工作)。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等;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学校公租房原则上不得装饰装修,可适当安装生活必须用品,但安装时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搭建。
(六)入住教师遵章守纪,不得在教师公租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对象应当退还教师公租房:
(一)租用期满未缴纳规定租金的。
(二)本人或配偶已在集镇范围内所在地取得住房的。
(三)房屋无故闲置一个月(不含寒暑假时间)以上的。
(四)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周转房条件的。
(六)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第五条 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扣发当事人工资,直到退房为止,如有违反第三、四条中的任意一款,学校有权终止租赁。
第六条 申请租赁教师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如实上报申请材料。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教师公租房资格;已租赁的,学校应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有关公租房领导小组人员在教师公租房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方案》提交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二0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