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祁国厅

摘 要: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本质所在;民主决策,是群众自治组织区别于政权机关的重要标志;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和实体;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结合20多年来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要坚持党的领导;2、深化对“四民主”的认识,提高“四民主”在实践中的实现程度;3、积极探索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内容和实现“三自我”的途径与方式,提高“三自我”的能力与水平,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村民自治中的最大价值;4、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5、尊重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决定权地位,发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经济上要保护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1980年至1982年全国开始的村民自治试点是村民自治的萌芽时期,1982年至1987年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指出了农村社会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1987年至1990年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形成时期。198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了起来。1990年以后,成为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开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

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1990年9月26日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1994年2月民政部又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1997年党的十五大强调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已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十五届三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农村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期加强农村工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任务,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农民群众的思想得到进一步解放,参政议政的愿望日益强烈。同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多种经济成份得到了广泛而充分的发展,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日益增多,这就进一步促使农民更加关注切身利益,关注村务管理,关注基层干部的行为方式。通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农民群众更加广泛地参政议政、当家作主,并能够有效地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机制,政治上实行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存在决定意识,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实行村民自治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从1998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正式修订颁布这部法律,使我国的村民自治有法可依。到2004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实践已进行了

五次,从我们甘肃省临泽县的实践看,农民群众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一次比一次关心,参选热情一次比一次高涨,参选的竞争一次比一次激烈,选举的程序一次比一次规范,直选的实践一次比一次成熟,基层民主实践一次比一次进步。我们甘肃省临泽县2004年底村委会换届选举,一次直接选举成功的占全县103个村的88.6%,有10%的村由于诸多原因进行了二次投票选举。参选实践的成功、参选热情的高涨、竞选竞争的激烈足以说明群众民主自治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当家作主自治能力的不断提高。但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辅之以相应的民主法治教育以及村委会与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等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理顺。

民主选举。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本质所在。从第三次(1998年底)、第四次(2001年底)、第五次(2004年底)三次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实践看,村民的参选热情和竞选愿望非常高,非常强烈,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素质和能力也很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也很高,没有破坏选举的事情发生,足以说明和反映出目前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成熟程度。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否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怎样宣传群众、引导群众、把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把农民当家作主的自主权利交给群众。实践证明,民主选举与人民的切身利益靠得越近,人民参与的热情和关注程度也就越高,投票选举的积极性也会愈高,竞选也愈激烈;只有选举行为与自己的利益相关时,选举者才会积极参与,积极投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参与的热情和关注的程度就没有选举村委会那样高涨。所以,并非目前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中国公民素质太低,搞不了民主等等。如果把选举制度建立在公民的教育程度、政治觉悟基础上,就很难解释在西方一些国家200年前就开始议会直选,难道说200年前那些流亡、放逐到北美大陆的异教徒、罪犯和流浪者还比今天我们经过50多年先进政治教育的中国公民的政治觉悟还要高吗?他们在200多年前就直接选了国会议员,难道21世纪的中国农民只能选举村长吗?所

以,以公民素质的高低来解释选举制度的推行是很荒谬的。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和选举村委会主任,同样是民主选举,其参与热情与投票慎重程度和积极性,都足以说明公民的政治参与主要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只有选举行为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时,才会积极投票,选举没有利益动机,再高素质的人也不会为纯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动机是选民选举的决定因素。之所以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非常关注,竞选非常激烈,根本原因就在这里。但是从几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实践看:一是选举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宣传引导工作不细,组织者、指导者方法简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人把民主选举简单看作是一种形式;二是贿选现象在个别村群众有反映,候选人推荐的民主化程度不高,以致造成个别村选举不成功。

作者单位:甘肃临泽县环境保护局 祁国厅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祁国厅

摘 要: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本质所在;民主决策,是群众自治组织区别于政权机关的重要标志;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和实体;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结合20多年来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要坚持党的领导;2、深化对“四民主”的认识,提高“四民主”在实践中的实现程度;3、积极探索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内容和实现“三自我”的途径与方式,提高“三自我”的能力与水平,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村民自治中的最大价值;4、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5、尊重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决定权地位,发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经济上要保护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1980年至1982年全国开始的村民自治试点是村民自治的萌芽时期,1982年至1987年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指出了农村社会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1987年至1990年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形成时期。198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了起来。1990年以后,成为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开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

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1990年9月26日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1994年2月民政部又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1997年党的十五大强调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已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十五届三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农村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期加强农村工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任务,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农民群众的思想得到进一步解放,参政议政的愿望日益强烈。同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多种经济成份得到了广泛而充分的发展,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日益增多,这就进一步促使农民更加关注切身利益,关注村务管理,关注基层干部的行为方式。通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农民群众更加广泛地参政议政、当家作主,并能够有效地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机制,政治上实行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存在决定意识,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实行村民自治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从1998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正式修订颁布这部法律,使我国的村民自治有法可依。到2004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实践已进行了

五次,从我们甘肃省临泽县的实践看,农民群众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一次比一次关心,参选热情一次比一次高涨,参选的竞争一次比一次激烈,选举的程序一次比一次规范,直选的实践一次比一次成熟,基层民主实践一次比一次进步。我们甘肃省临泽县2004年底村委会换届选举,一次直接选举成功的占全县103个村的88.6%,有10%的村由于诸多原因进行了二次投票选举。参选实践的成功、参选热情的高涨、竞选竞争的激烈足以说明群众民主自治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当家作主自治能力的不断提高。但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辅之以相应的民主法治教育以及村委会与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等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理顺。

民主选举。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本质所在。从第三次(1998年底)、第四次(2001年底)、第五次(2004年底)三次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实践看,村民的参选热情和竞选愿望非常高,非常强烈,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素质和能力也很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也很高,没有破坏选举的事情发生,足以说明和反映出目前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成熟程度。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否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怎样宣传群众、引导群众、把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把农民当家作主的自主权利交给群众。实践证明,民主选举与人民的切身利益靠得越近,人民参与的热情和关注程度也就越高,投票选举的积极性也会愈高,竞选也愈激烈;只有选举行为与自己的利益相关时,选举者才会积极参与,积极投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参与的热情和关注的程度就没有选举村委会那样高涨。所以,并非目前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中国公民素质太低,搞不了民主等等。如果把选举制度建立在公民的教育程度、政治觉悟基础上,就很难解释在西方一些国家200年前就开始议会直选,难道说200年前那些流亡、放逐到北美大陆的异教徒、罪犯和流浪者还比今天我们经过50多年先进政治教育的中国公民的政治觉悟还要高吗?他们在200多年前就直接选了国会议员,难道21世纪的中国农民只能选举村长吗?所

以,以公民素质的高低来解释选举制度的推行是很荒谬的。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和选举村委会主任,同样是民主选举,其参与热情与投票慎重程度和积极性,都足以说明公民的政治参与主要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只有选举行为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时,才会积极投票,选举没有利益动机,再高素质的人也不会为纯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动机是选民选举的决定因素。之所以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非常关注,竞选非常激烈,根本原因就在这里。但是从几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实践看:一是选举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宣传引导工作不细,组织者、指导者方法简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人把民主选举简单看作是一种形式;二是贿选现象在个别村群众有反映,候选人推荐的民主化程度不高,以致造成个别村选举不成功。

作者单位:甘肃临泽县环境保护局 祁国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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