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2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含机构分设的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益性以及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合规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农发机构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办(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综合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省级农发机构负责对市级农发机构综合管理绩效进行评价,

按规定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县两级农发机构按上级要求开展综合管理绩效和项目绩效评价。各级农发机构对本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控制负责。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评价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评价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评价资金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并与承担的责任统一。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针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资金使用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注重实效原则。绩效评价要立足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整体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服务,发挥好引导作用。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批准的省级农发机构管理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五)审计及各类检查验收结论和处理决定。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各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和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

(一)对省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及其运用农发资金所产生绩效的评价称作省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省级综合评价)。

(二)对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称作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建设运行阶段分为实施评价、竣工评价和后评价三种类型(阶段)。

实施评价是指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标准、资金筹集、拨付支出、报账使用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

竣工评价是指项目竣工完成后以项目资金管理、建设任务完成、项目质量标准、资金支出使用、工程管护利用和已产生的部分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

后评价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开始正常运行至少一个农业生产周期(一般为一年)后,在竣工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以项目

后期管理运行、工程管护利用及项目产生的全面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

第七条 省级综合评价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制定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滚动计划、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申报评审的规范性;

(三)绩效目标设置及绩效目标管理的有效性;

(四)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执行、建设任务完成、标准质量管控、项目调整变更终止和建后管护利用情况;

(五)各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所实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六)资金分配、配套资金落实、各项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七)农发机构设置、建设和组织管理情况;

(八)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和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九)开发县管理、统计和综合资料报送、信息宣传情况等。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内容要根据项目实施运行情况和评价阶段,视具体情况确定。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一)项目立项的规范性,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二)绩效目标设置及实施管理情况;

(三)各级财政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拨付和决算情况,项目实施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有效性,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项目投资计划、建设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达标情况,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的规范性,对项目进度和质量标准的管控措施;

(五)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对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和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六)项目后期运行管护情况及其对当地环境质量、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七)实施单位和项目区农民的满意度,对项目实施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揭示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运行特点的考核工具。根据绩效评价的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确定不同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

第十条 省级综合评价指标根据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并突出反映省级农发机构履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及其地方运用农发资金所产生绩效确定。共设决策管理、运行

管理、监控管理、综合管理四大类35项评价指标,绩效总分设定为满分100分。其中:

(一)决策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决策过程和资金分配三方面共8项评价指标,满分15分;

(二)运行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运行两方面共10项评价指标,满分40分 ;

(三)监控管理,包括工程监理、监督检查、项目绩效评价和外部监督四方面共9项评价指标,满分25分 ;

(四)综合管理包括开发县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统计工作、试点创新、综合材料、信息宣传和机构队伍建设六方面共8项评价指标,满分20分。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两大类,根据不同类别项目建设的内容和目标要求等特点,分项目类别确定绩效评价指标。

本办法设计的评价指标涵盖了实施评价、竣工评价和后评价三种类型(阶段),开展项目评价时要根据评价类型(阶段)选择相应的评价指标并按单个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围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资源利用方式、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竞争力等方面设计。共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四类33项评

价指标,绩效总分设定为满分100分。其中:

(一)项目管理,包括前期工作、项目实施、项目运行管护三方面共10项评价指标,满分22分;

(二)资金管理,包括资金落实、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三方面共7项评价指标,满分30分 ;

(三)项目产出,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三方面共5项评价指标,满分18分;

(四)项目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对象满意度五个方面共11项评价指标,满分30分。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围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竞争能力、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设计。共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四类33项评价指标,绩效总分设定为满分100分。其中:

(一)项目管理,包括前期工作、项目实施、项目运行管护三方面共9项评价指标,满分22分;

(二)资金管理,资金落实、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三方面共7项评价指标,满分30分;

(三)项目产出,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三方面共5项评价指标,满分18分;

(四)项目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对象满意度五个方面共12项评价指标,满分30分。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3。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综合评价程序。省级综合评价工作按照省级自评、上级评价、总结通报的程序进行。

(一)各省级农发机构按照不低于本省开发县5%的比例随机选择开发县并完成对所抽查县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后,结合对自身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自评,撰写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综合管理绩效评价报告,连同抽查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有关表格一并报国家农发办(竣工评价于项目竣工当年9月底前上报,实施评价和后评价上报时间视国家农发办具体评价要求确定)。

(二)国家农发办在接到各省级农发办上报的自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和行业专家通过资料分析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事中评价与事后总评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省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三)对本年度省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对评价结果和有关情况全国通报。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程序。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按照评价准备、评价方案设计、评价实施和撰写评价报告的流程进行。

(一)评价准备。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成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参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绩效评价业务,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二)制定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重点,以及项目基础信息、评价证据收集、座谈会、实地调研清单、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等。

(三)实施评价。评价小组按照评价方案,收集、整理、审核相关数据资料,并在依据充足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评价结论。主要步骤:

1.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查看有关资料,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整体查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包括各项工程标准质量、运行管护、产品达产达标及整体带动作用情况等。

3.随机抽取查看工程,统计其建设、管护、利用等绩效信息。土地治理项目抽查方田(图斑)比例不低于所评价项

目开发总面积的10%;产业化经营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其总工程量的30%。

4.入户(入厂)调查。土地治理项目入户比例不低于项目区总农户的3%且最少不低于30户(开发项目涉及农户总数低于30户的除外);产业化经营项目入户比例为直接受益总农户的10%左右。

5.征求受益村、乡(镇)、厂(场)对项目建设及效果的满意度和对农业开发工作的意见建议。

6.综合汇总。分析确定评价对象各项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对各项评价指标打分,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水平作出整体判断。

(四)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评价对象进行绩效评价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件,要清晰明了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绩效信息和评价活动的方式方法。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省级综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三)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有关附件(附省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和按规定比例开展评价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各个项目绩效评价打分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绩效目标及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四)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情况。

(五)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六)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原因。

(七)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八)有关附件(附开展评价的项目绩效评价打分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由国家农发办统一组织,各级农发机构分级负责。

(一)国家农发办根据省级农发机构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等情况,对省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对部

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再评价)。

(二)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要求,结合本省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地(市)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同时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选择开发县,对其实施的所有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国家农发办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反映本地区绩效评价情况。

(三)各省要指导督促地(市)、县两级农发机构加强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在地方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地(市)级农发机构除按要求完成对所辖县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外,每年还应抽取不低于10%的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县级农发机构每年除完成本县农发管理工作自评外,还应对所实施的各类开发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地县两级农发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和汇总分析绩效运行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送绩效运行信息。

第八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绩效和项目绩效评价均实行百分制,评价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对项目实施中或竣工并运行一个时期后进行的部分绩效指标的评价,按其得分率转化为百分制得分)。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

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国家农发办对各省资金分配和评先的重要依据;在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同时作为对开发县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按要求开展和完成绩效评价工作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发机构在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开展其它有关工作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各级农发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和对农业综合开发各类土地治理项目(含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及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其它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农发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细化绩效评价办法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地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5日起施行。国家农发办2011年7月15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国农办〔2011〕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2.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3.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附件2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含机构分设的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益性以及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合规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农发机构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办(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综合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省级农发机构负责对市级农发机构综合管理绩效进行评价,

按规定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县两级农发机构按上级要求开展综合管理绩效和项目绩效评价。各级农发机构对本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控制负责。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评价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评价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评价资金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并与承担的责任统一。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针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资金使用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注重实效原则。绩效评价要立足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整体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服务,发挥好引导作用。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批准的省级农发机构管理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五)审计及各类检查验收结论和处理决定。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各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和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

(一)对省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及其运用农发资金所产生绩效的评价称作省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省级综合评价)。

(二)对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称作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建设运行阶段分为实施评价、竣工评价和后评价三种类型(阶段)。

实施评价是指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标准、资金筹集、拨付支出、报账使用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

竣工评价是指项目竣工完成后以项目资金管理、建设任务完成、项目质量标准、资金支出使用、工程管护利用和已产生的部分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

后评价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开始正常运行至少一个农业生产周期(一般为一年)后,在竣工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以项目

后期管理运行、工程管护利用及项目产生的全面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

第七条 省级综合评价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制定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滚动计划、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申报评审的规范性;

(三)绩效目标设置及绩效目标管理的有效性;

(四)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执行、建设任务完成、标准质量管控、项目调整变更终止和建后管护利用情况;

(五)各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所实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六)资金分配、配套资金落实、各项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七)农发机构设置、建设和组织管理情况;

(八)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和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九)开发县管理、统计和综合资料报送、信息宣传情况等。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内容要根据项目实施运行情况和评价阶段,视具体情况确定。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一)项目立项的规范性,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二)绩效目标设置及实施管理情况;

(三)各级财政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拨付和决算情况,项目实施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有效性,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项目投资计划、建设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达标情况,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的规范性,对项目进度和质量标准的管控措施;

(五)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对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和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六)项目后期运行管护情况及其对当地环境质量、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七)实施单位和项目区农民的满意度,对项目实施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揭示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运行特点的考核工具。根据绩效评价的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确定不同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

第十条 省级综合评价指标根据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并突出反映省级农发机构履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及其地方运用农发资金所产生绩效确定。共设决策管理、运行

管理、监控管理、综合管理四大类35项评价指标,绩效总分设定为满分100分。其中:

(一)决策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决策过程和资金分配三方面共8项评价指标,满分15分;

(二)运行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运行两方面共10项评价指标,满分40分 ;

(三)监控管理,包括工程监理、监督检查、项目绩效评价和外部监督四方面共9项评价指标,满分25分 ;

(四)综合管理包括开发县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统计工作、试点创新、综合材料、信息宣传和机构队伍建设六方面共8项评价指标,满分20分。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两大类,根据不同类别项目建设的内容和目标要求等特点,分项目类别确定绩效评价指标。

本办法设计的评价指标涵盖了实施评价、竣工评价和后评价三种类型(阶段),开展项目评价时要根据评价类型(阶段)选择相应的评价指标并按单个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围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资源利用方式、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竞争力等方面设计。共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四类33项评

价指标,绩效总分设定为满分100分。其中:

(一)项目管理,包括前期工作、项目实施、项目运行管护三方面共10项评价指标,满分22分;

(二)资金管理,包括资金落实、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三方面共7项评价指标,满分30分 ;

(三)项目产出,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三方面共5项评价指标,满分18分;

(四)项目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对象满意度五个方面共11项评价指标,满分30分。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围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竞争能力、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设计。共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四类33项评价指标,绩效总分设定为满分100分。其中:

(一)项目管理,包括前期工作、项目实施、项目运行管护三方面共9项评价指标,满分22分;

(二)资金管理,资金落实、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三方面共7项评价指标,满分30分;

(三)项目产出,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三方面共5项评价指标,满分18分;

(四)项目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对象满意度五个方面共12项评价指标,满分30分。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3。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综合评价程序。省级综合评价工作按照省级自评、上级评价、总结通报的程序进行。

(一)各省级农发机构按照不低于本省开发县5%的比例随机选择开发县并完成对所抽查县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后,结合对自身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自评,撰写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综合管理绩效评价报告,连同抽查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有关表格一并报国家农发办(竣工评价于项目竣工当年9月底前上报,实施评价和后评价上报时间视国家农发办具体评价要求确定)。

(二)国家农发办在接到各省级农发办上报的自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和行业专家通过资料分析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事中评价与事后总评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省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三)对本年度省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对评价结果和有关情况全国通报。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程序。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按照评价准备、评价方案设计、评价实施和撰写评价报告的流程进行。

(一)评价准备。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成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参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绩效评价业务,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二)制定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重点,以及项目基础信息、评价证据收集、座谈会、实地调研清单、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等。

(三)实施评价。评价小组按照评价方案,收集、整理、审核相关数据资料,并在依据充足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评价结论。主要步骤:

1.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查看有关资料,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整体查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包括各项工程标准质量、运行管护、产品达产达标及整体带动作用情况等。

3.随机抽取查看工程,统计其建设、管护、利用等绩效信息。土地治理项目抽查方田(图斑)比例不低于所评价项

目开发总面积的10%;产业化经营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其总工程量的30%。

4.入户(入厂)调查。土地治理项目入户比例不低于项目区总农户的3%且最少不低于30户(开发项目涉及农户总数低于30户的除外);产业化经营项目入户比例为直接受益总农户的10%左右。

5.征求受益村、乡(镇)、厂(场)对项目建设及效果的满意度和对农业开发工作的意见建议。

6.综合汇总。分析确定评价对象各项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对各项评价指标打分,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水平作出整体判断。

(四)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六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评价对象进行绩效评价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件,要清晰明了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绩效信息和评价活动的方式方法。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省级综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三)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有关附件(附省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和按规定比例开展评价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各个项目绩效评价打分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绩效目标及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四)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情况。

(五)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六)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原因。

(七)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八)有关附件(附开展评价的项目绩效评价打分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由国家农发办统一组织,各级农发机构分级负责。

(一)国家农发办根据省级农发机构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等情况,对省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对部

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再评价)。

(二)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要求,结合本省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地(市)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同时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选择开发县,对其实施的所有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国家农发办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反映本地区绩效评价情况。

(三)各省要指导督促地(市)、县两级农发机构加强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在地方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地(市)级农发机构除按要求完成对所辖县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外,每年还应抽取不低于10%的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县级农发机构每年除完成本县农发管理工作自评外,还应对所实施的各类开发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地县两级农发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和汇总分析绩效运行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送绩效运行信息。

第八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绩效和项目绩效评价均实行百分制,评价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对项目实施中或竣工并运行一个时期后进行的部分绩效指标的评价,按其得分率转化为百分制得分)。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

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国家农发办对各省资金分配和评先的重要依据;在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同时作为对开发县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按要求开展和完成绩效评价工作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发机构在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开展其它有关工作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各级农发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和对农业综合开发各类土地治理项目(含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及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其它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农发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细化绩效评价办法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地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5日起施行。国家农发办2011年7月15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国农办〔2011〕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2.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3.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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