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司法公正这条底线

汤啸天

当误被怀疑的无辜者被按照“疑罪从有”、“疑罪从宽”或者“疑罪从挂”原则处理,无论是成为“屈死鬼”的冤魂与幸免一死而又活不好的人,传递给公众的无疑是莫名的广泛恐惧,因为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害者。由此,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提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并形象地指出:“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此言振聋发聩。的确,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在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

辩证看待“纵”与“枉”的关系

在我国有一个长期习惯使用的口号,叫做“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其实,这一提法的科学性很值得商榷。这个口号的前半句“决不冤枉一个好人”是正确的,但是,后半句就显得不切实际了。我们现有的侦查、公诉、审判能力,真的能够做到“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吗?在客观上存在一定错案率的现实面前,“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已经乐观得有点不实事求是了。

“决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前提是百分之百完全正确的破案率,实际上是迄今为止所有国家都未能达到的状态。与我国大相径庭的是,美国伊利诺伊州大学刑事司法系主任彼德逊说:“在美国是宁可放纵99个犯罪,不可冤枉一个好人。”长期以来,我们凭着对犯罪深恶痛绝的朴素感情,总不愿意承认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定数量的犯罪案件和一部分犯罪案件未能侦破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如果苛求“命案必破”,就会不顾实际地追求“必破”的指标,出现破案率百分之百的司法造假。

显然,围绕着“纵”与“枉”的关系,可供选择的思路有三:一是不纵不枉,即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二是宁枉不纵,即宁可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三是宁纵不枉,即宁可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也许有人会说,答案一(不纵不枉)是唯一正确的,后两个答案都是有失偏颇。其实,事情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侦查本身就是探求未知的高风险作业,对无辜者产生错误怀疑的概率始终存在。为了避免错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就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次优选择符合实事求是精神

1956年,经济学家理查德·李普西和凯尔文·兰卡斯特创立了次优理论,相对来说,次优是在更多附加约束条件下求解目标函数最大值的务实选择。而侦查、起诉、审判案件必然受到种种客观因素的制约。面对关键证据灭失、补充证据客观条件丧失的案件,主动地放弃对准确定罪量刑的最优目标追求,冷静地选择“宁可错放,也不错判”的次优目标,是符合实事求是精神的。

诚然,“错放”与“错判”都会带来历史性的损害,但“错判”的损害远大于“错放”。按照“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原则,选择“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是明智的。简单地说,“错放”只是无奈地犯了一个可能“错放”犯罪人的不确定错误(当然,故意放纵犯罪不在此例),“错判”则是犯了冤枉无辜和阻碍真实犯罪人被揭露的两个确定的错误。

其次,“两害相较择其轻”也是诉讼中谋长远、谋全局的选择。如果超期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刑讯逼供,必然要付出侵犯人权的代价;显而易见,以侵犯人权作为追究犯罪的代价,不仅可能误伤无辜,使真正的犯罪分子漏网,而且往往使办案人沦为犯罪人,这种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的;而宣告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无罪并不影响隐蔽的侦查工作,至多只是增加了侦查部门的取证难度,这种不利的局面还是可以承受的。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尽管刑讯逼供的做法有时也能破获一些案件,但实际上因此造成冤假错案而带来的损失和恶劣影响,远比侥幸破案的收获要大得多。为了破案而不惜牺牲人权的做法弊大利小,必须彻底摒弃。

必须使公民免于广泛的恐惧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无罪推定原则体现的是法律对社会每一个成员的精心保护,而不是过分强调惩治犯罪而使得公权力乘隙获得恣意妄为的机会。这种注重对公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民众的做法已经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宪法性文件,或国际条约所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公检法机关各自的履职过程中,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随时存在。而就侦查、起诉、定罪的全过程而言,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是法院。如果不采用无罪推定的原则严格规范诉讼活动,每一个公民都将生活在广泛的、随时随地都可能降临的恐惧之中。这是因为,当误被怀疑的无辜者被按照“疑罪从有”(有怀疑就是有罪)、“疑罪从宽”(有怀疑就要适度从宽处理)或者“疑罪从挂”(有怀疑就要背负怀疑)原则处理,无论是成为“屈死鬼”的冤魂与幸免一死而又活不好的人,传递给公众的无疑是莫名的广泛恐惧,因为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害者。由此,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汤啸天

当误被怀疑的无辜者被按照“疑罪从有”、“疑罪从宽”或者“疑罪从挂”原则处理,无论是成为“屈死鬼”的冤魂与幸免一死而又活不好的人,传递给公众的无疑是莫名的广泛恐惧,因为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害者。由此,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提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并形象地指出:“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此言振聋发聩。的确,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在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

辩证看待“纵”与“枉”的关系

在我国有一个长期习惯使用的口号,叫做“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其实,这一提法的科学性很值得商榷。这个口号的前半句“决不冤枉一个好人”是正确的,但是,后半句就显得不切实际了。我们现有的侦查、公诉、审判能力,真的能够做到“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吗?在客观上存在一定错案率的现实面前,“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已经乐观得有点不实事求是了。

“决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前提是百分之百完全正确的破案率,实际上是迄今为止所有国家都未能达到的状态。与我国大相径庭的是,美国伊利诺伊州大学刑事司法系主任彼德逊说:“在美国是宁可放纵99个犯罪,不可冤枉一个好人。”长期以来,我们凭着对犯罪深恶痛绝的朴素感情,总不愿意承认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定数量的犯罪案件和一部分犯罪案件未能侦破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如果苛求“命案必破”,就会不顾实际地追求“必破”的指标,出现破案率百分之百的司法造假。

显然,围绕着“纵”与“枉”的关系,可供选择的思路有三:一是不纵不枉,即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二是宁枉不纵,即宁可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三是宁纵不枉,即宁可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也许有人会说,答案一(不纵不枉)是唯一正确的,后两个答案都是有失偏颇。其实,事情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侦查本身就是探求未知的高风险作业,对无辜者产生错误怀疑的概率始终存在。为了避免错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就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次优选择符合实事求是精神

1956年,经济学家理查德·李普西和凯尔文·兰卡斯特创立了次优理论,相对来说,次优是在更多附加约束条件下求解目标函数最大值的务实选择。而侦查、起诉、审判案件必然受到种种客观因素的制约。面对关键证据灭失、补充证据客观条件丧失的案件,主动地放弃对准确定罪量刑的最优目标追求,冷静地选择“宁可错放,也不错判”的次优目标,是符合实事求是精神的。

诚然,“错放”与“错判”都会带来历史性的损害,但“错判”的损害远大于“错放”。按照“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原则,选择“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是明智的。简单地说,“错放”只是无奈地犯了一个可能“错放”犯罪人的不确定错误(当然,故意放纵犯罪不在此例),“错判”则是犯了冤枉无辜和阻碍真实犯罪人被揭露的两个确定的错误。

其次,“两害相较择其轻”也是诉讼中谋长远、谋全局的选择。如果超期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刑讯逼供,必然要付出侵犯人权的代价;显而易见,以侵犯人权作为追究犯罪的代价,不仅可能误伤无辜,使真正的犯罪分子漏网,而且往往使办案人沦为犯罪人,这种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的;而宣告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无罪并不影响隐蔽的侦查工作,至多只是增加了侦查部门的取证难度,这种不利的局面还是可以承受的。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尽管刑讯逼供的做法有时也能破获一些案件,但实际上因此造成冤假错案而带来的损失和恶劣影响,远比侥幸破案的收获要大得多。为了破案而不惜牺牲人权的做法弊大利小,必须彻底摒弃。

必须使公民免于广泛的恐惧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无罪推定原则体现的是法律对社会每一个成员的精心保护,而不是过分强调惩治犯罪而使得公权力乘隙获得恣意妄为的机会。这种注重对公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民众的做法已经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宪法性文件,或国际条约所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公检法机关各自的履职过程中,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随时存在。而就侦查、起诉、定罪的全过程而言,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是法院。如果不采用无罪推定的原则严格规范诉讼活动,每一个公民都将生活在广泛的、随时随地都可能降临的恐惧之中。这是因为,当误被怀疑的无辜者被按照“疑罪从有”(有怀疑就是有罪)、“疑罪从宽”(有怀疑就要适度从宽处理)或者“疑罪从挂”(有怀疑就要背负怀疑)原则处理,无论是成为“屈死鬼”的冤魂与幸免一死而又活不好的人,传递给公众的无疑是莫名的广泛恐惧,因为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害者。由此,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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