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劳务报酬有什么区别

工资与劳务报酬有什么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的计税项目,适用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很多纳税人混淆了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概念,适用税率错误,造成了税收隐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例如:王某受雇于A公司,由A公司承担养老保险。当月又在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提供了服务,因此当月在两处同时取得了工资,这时是将两处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还是将在B公司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来分析,王某受雇于A公司。如果王某与B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是以个人独立身份为B公司提供服务,则其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王某受A公司派遣,为B公司提供服务,其从B

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支付时,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B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谈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实践中,有很多很多的企业在咨询关于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按什么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因为工资与劳务报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方法及税率是不同的;二是直接列工资表入工资还是要取得发票才列支,这对企业的影响很大。 根据我们的总结,纳税人在把握这个问题时要注意以下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

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

扣除。

3、 什么叫职工?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装卸费可以当做工资列

支吗?还是需要取得劳务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

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

同人员。

4、《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九条(国税发[1994]089号):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

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补充:

1、所得税法和国税函〔2009〕3号增加了“受雇”,也就的不需要

“任职”的签定并备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了。

2、实际中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不大了。这个并非漏洞,而是现在

用工灵活、兼职普遍,为实事求是的规定。

3、实务判断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是发放金额的悬殊和是否在企业

本地上。

关于这个问题已经在前段时间回答过,你可以往前查阅一下。 简单的说,领取工资薪金的个人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而领取劳动报酬的个人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

工资与劳务报酬有什么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的计税项目,适用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很多纳税人混淆了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概念,适用税率错误,造成了税收隐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例如:王某受雇于A公司,由A公司承担养老保险。当月又在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提供了服务,因此当月在两处同时取得了工资,这时是将两处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还是将在B公司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来分析,王某受雇于A公司。如果王某与B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是以个人独立身份为B公司提供服务,则其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王某受A公司派遣,为B公司提供服务,其从B

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支付时,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B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谈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实践中,有很多很多的企业在咨询关于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按什么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因为工资与劳务报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方法及税率是不同的;二是直接列工资表入工资还是要取得发票才列支,这对企业的影响很大。 根据我们的总结,纳税人在把握这个问题时要注意以下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

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

扣除。

3、 什么叫职工?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装卸费可以当做工资列

支吗?还是需要取得劳务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

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

同人员。

4、《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九条(国税发[1994]089号):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

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补充:

1、所得税法和国税函〔2009〕3号增加了“受雇”,也就的不需要

“任职”的签定并备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了。

2、实际中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不大了。这个并非漏洞,而是现在

用工灵活、兼职普遍,为实事求是的规定。

3、实务判断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是发放金额的悬殊和是否在企业

本地上。

关于这个问题已经在前段时间回答过,你可以往前查阅一下。 简单的说,领取工资薪金的个人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而领取劳动报酬的个人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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