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十三、各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上述各项公证收费标准的计算单位均为"一件公证事项"
十五、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定下达正式收费标准
十六、本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00年6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十三、各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上述各项公证收费标准的计算单位均为"一件公证事项"
十五、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定下达正式收费标准
十六、本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00年6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