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89—2001 J120—2001

7 路灯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同一街道、公路、广场、桥梁的路灯安装高度(从光源到地面)、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7.1.2 灯杆位置应合理选择,灯杆不得设在易被车辆碰撞地点。且与供电线路等障碍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供电有关规定。

7.1.3 基础坑开挖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内电缆护管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出基础平面30~50mm。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前必须排除坑内积水。

7.1.4 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应与地面平行,紧固后目测应无歪斜。

7.1.5 常规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6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灯具的防护等级、密封性能必须在IP55以上;

2 反光器应干净整洁,并应进行抛光氧化或镀膜处理,反光器表面应无明显划痕;

3 透明罩的透光率应达到90%以上,并应无气泡、明显的划痕和裂纹;

4 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管保护,灯罩与尾座的连接配合应无间隙;

5 灯具应抽样进行温升和光学性能等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7000.6)的规定,测试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

7.1.6 灯头应固定牢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灯头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应接螺纹口端子;

2 灯头绝缘外壳应无损伤、开裂;

3 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宜采用中心触点伸缩式灯口。

7.1.7 灯头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功率小于4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1.5m㎡,功率在400W至10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2.5m㎡。

7.1.8 在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7.1.9 每盏灯的相线宜装设熔断器,熔断器应固定牢靠,接线端子上线头弯曲方向应为顺时针方向并用垫圈压紧,熔断器上端应接电源进线,下端应接电源出线。

7.1.10 气体放电灯应将熔断器安装在镇流器的进电侧,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50W及以下汞灯、150W及以下钠灯和白炽灯可采用4A熔丝;

2 250W钠灯和400W汞灯可采用6A熔丝;

3 400W钠灯可采用10A熔丝;

4 1000W钠灯和汞灯可采用15A熔丝。

7.1.11 高压汞灯、高压钠灯等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应配套使用,严禁混用。镇流器、电容器的接线端子不得超过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应按顺时针方向并压在两垫片之间,接线端子瓷头不得破裂,外壳应无渗水和锈蚀现象,当钠灯镇流器采用多股导线接线时,多股导线不能散股。

7.1.12 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T979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11373)、现行行业标准《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ZBJ36011)的有关规定。

7.1.13 灯杆、灯臂等热镀锌后应进行油漆涂层处理,其外观、附着力、耐湿热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灯具油漆涂层》(QB1551—92)的有关规定;进行喷塑处理后覆盖层应无鼓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

7.1.14 各种螺母紧固,宜加垫片和弹簧垫。紧固后螺丝露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

7.2 中杆灯和高杆灯

7.2.1 中杆灯和高杆灯的灯杆、灯盘、配线、升降电动机构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

件》(CJ/T3076)的规定。

7.2.2 中杆灯和高杆灯宜采用三相供电,且三相负荷应均匀分配,每一回路必须装设保护装置。

7.2.3 基础顶面标高应提供标桩。

7.2.4 基础坑的开挖深度和大小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50mm。当土质原因等造成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偏差在+100~+300mm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2 偏差超过规定值的+300mm以上时,超过的+300mm部分可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分层夯实厚度不宜大于100mm,夯实后的密实度不应低于原状土,然后再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7.2.5 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的长度应大于其直径的20倍,并应与主筋焊接牢固,地脚螺栓应去除铁锈,螺纹部分应加以保护,基础法兰螺栓中心分布直径应与灯杆底座法兰孔中心分布直径一致,偏差应小于±1mm,螺栓应采用双螺母和弹簧垫。

7.2.6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

7.2.7 浇筑基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的有关规定。

7.2.8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0mm厚度应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

的80%及以上;

2 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

的80%及以上;

7.3 单挑灯、双挑灯和庭院灯

7.3.1 单挑灯、双挑灯的安装高度宜为6~12m。

7.3.2 路灯钢杆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5µm,表面涂漆、喷塑处理应在钢杆热镀锌后进行,因校直等因素作修改的部位不得超过2处,且修整面积不得超过杆身表面积的5%。

7.3.3 路灯钢杆必须焊接良好,长度8m及以下的锥形杆应无横向焊缝,纵向焊缝应匀称、无虚焊。在水平放置且无负荷的条件下,杆身直线度误差应小于3‰。

7.3.4 路灯钢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埋式钢杆,其长度(包括埋入地下的部分)允许偏差宜为杆长的±0.5%;

2 法兰式钢杆,其长度允许偏差宜为杆长的±0.5%;

3 杆身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宜为±0.5%;

4 接线手孔尺寸允许偏差宜为±5mm;

5 一次成形悬臂灯杆仰角允许偏差宜为±1°。

7.3.5 直线路段安装单、双挑灯时,在无故障等特殊情况下,灯间距与设计间距的偏差应小于2%。

7.3.6 灯杆垂直偏差应小于半个灯梢,直线路段单、双挑灯排列成一直线时,灯杆横向位置偏移应小于半个杆根。

7.3.7 钢灯杆吊装时应采取防止钢缆擦伤灯杆表面油漆或喷塑防腐装饰层的措施。

7.3.8 钢灯杆安装时接线手孔朝向应一致,宜朝向人行道或慢车道侧。

7.3.9 灯臂应固定牢靠,与道路纵向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

7.3.10 当整个灯杆投影面上承受35m/s及以下的风速时,目测灯杆不应弯曲、结构构件不应转动。

7.3.11 庭院灯宜采用不碎灯罩,灯罩托盘应采用铸铝材质;若采用玻璃灯罩,紧固时螺栓应受力均匀,并应采用不锈钢螺栓,玻璃灯罩卡口应采用橡胶圈衬垫。

7.3.12 庭院灯具铸件表面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与外观的裂纹、砂眼、疏松气孔和夹杂物等缺陷。

7.3.13 庭院灯具铸件油漆涂层和喷塑后的外观应符合本规程第7.1.13条的规定。

7.3.14 铝制或玻璃钢灯座放置的方向应一致,可开启式门孔的铰链应完好,开关应灵活可靠,开启方向宜朝向慢车道或人行道侧。

7.3.15 采用预制或砖砌灯座应牢固不漏水,一条道路上的灯座尺寸、表面粉刷、装饰材料应一致。

7.3.16 灯杆根部应做混凝土结面,且不积水,浇制前应将杆根周围夯实,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100mm。

7.4 杆上路灯

7.4.1 杆上安装路灯,悬挑1m及以下的小灯臂安装高度宜为4~5m;悬挑1m以上的灯架,安装高度应大于6m;设路灯专杆的,安装高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7.4.2 杆上路灯灯臂的抱箍应紧固,不得松动,装灯方向与道路纵向应成90°,误差不得大于3°。

7.4.3 引下线宜使用铜绝缘线和引下线支架,且松动一致。引下线直接搭接在主线路上时应在主线上背扣后缠绕7圈以上。当主导线为铝线时应缠上铝包带并使用铜铝过渡连接引下线。

7.4.4 熔断器宜安装在引下线离灯臂瓷瓶100mm处,带电部分与支架、灯杆的距离不应少于50mm。非固定式保险台在不受拉力情况下,应安装在离灯架瓷瓶60mm处。

7.4.5 引下线应对称搭接在电杆两侧,搭接处离电杆中心宜为300~400mm,引下线接头不得超过一个,不同规格的导线不得对接。

7.4.6 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

7.4.7 在灯臂或架空线横担上安装镇流应有衬垫压板,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只,直径应小于5mm。

7.5 其它路灯

7.5.1 安装墙灯,其高度宜为3~4m。

7.5.2 安装墙灯时,路灯架空线与第一支持物距离不得大于25m,支持物之间相隔距离不得大于6m,特殊情况应按设计要求安装。

7.5.3 吊灯安装高度不宜小于6m,吊灯吊线采用16~25m㎡的镀锌钢绞线或Φ4镀锌铁丝合股使用,其抗拉强度不应小于吊灯(包括各种配件、引下线铁板、瓷瓶等)重量的10倍,吊线两端应安装接线瓷瓶。

7.5.4 吊线松紧应合适,两端高度宜一致,当电杆的强度或刚度不足以承受吊线拉力时,应设拉线增强。

7.5.5 吊灯的电源引下线不得受力,其保险装置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7.4.5条的规定。

7.5.6 吊灯引下线如遇树枝障碍物时,可沿吊线敷设支持物,支持物之间间距不宜大于1.5m。

7.6 工程交接验收

7.6.1 路灯安装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路灯安装试运行前,应检查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触发器、熔断器等电器的型号、规格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灯杆杆位合理;

3 灯臂安装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固定牢靠。在杆上安装时,灯臂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引下线松紧一致;

4 灯具纵向中心线和灯臂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中心线和地面应平行,投光灯具投射角度应调整适当; 5 灯杆、灯臂的热镀锌和油漆层不应有损坏;

6 基础尺寸、标高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7 金属灯杆、灯座均应接地(接零)保护,接地线端子固定牢固。

7.6.2 路灯安装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工程竣工资料;

2 设计变更文件;

3 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生产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

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 试验记录。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89—2001 J120—2001

7 路灯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同一街道、公路、广场、桥梁的路灯安装高度(从光源到地面)、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7.1.2 灯杆位置应合理选择,灯杆不得设在易被车辆碰撞地点。且与供电线路等障碍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供电有关规定。

7.1.3 基础坑开挖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内电缆护管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出基础平面30~50mm。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前必须排除坑内积水。

7.1.4 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应与地面平行,紧固后目测应无歪斜。

7.1.5 常规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6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灯具的防护等级、密封性能必须在IP55以上;

2 反光器应干净整洁,并应进行抛光氧化或镀膜处理,反光器表面应无明显划痕;

3 透明罩的透光率应达到90%以上,并应无气泡、明显的划痕和裂纹;

4 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管保护,灯罩与尾座的连接配合应无间隙;

5 灯具应抽样进行温升和光学性能等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7000.6)的规定,测试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

7.1.6 灯头应固定牢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灯头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应接螺纹口端子;

2 灯头绝缘外壳应无损伤、开裂;

3 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宜采用中心触点伸缩式灯口。

7.1.7 灯头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功率小于4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1.5m㎡,功率在400W至10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2.5m㎡。

7.1.8 在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7.1.9 每盏灯的相线宜装设熔断器,熔断器应固定牢靠,接线端子上线头弯曲方向应为顺时针方向并用垫圈压紧,熔断器上端应接电源进线,下端应接电源出线。

7.1.10 气体放电灯应将熔断器安装在镇流器的进电侧,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50W及以下汞灯、150W及以下钠灯和白炽灯可采用4A熔丝;

2 250W钠灯和400W汞灯可采用6A熔丝;

3 400W钠灯可采用10A熔丝;

4 1000W钠灯和汞灯可采用15A熔丝。

7.1.11 高压汞灯、高压钠灯等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应配套使用,严禁混用。镇流器、电容器的接线端子不得超过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应按顺时针方向并压在两垫片之间,接线端子瓷头不得破裂,外壳应无渗水和锈蚀现象,当钠灯镇流器采用多股导线接线时,多股导线不能散股。

7.1.12 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T979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11373)、现行行业标准《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ZBJ36011)的有关规定。

7.1.13 灯杆、灯臂等热镀锌后应进行油漆涂层处理,其外观、附着力、耐湿热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灯具油漆涂层》(QB1551—92)的有关规定;进行喷塑处理后覆盖层应无鼓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

7.1.14 各种螺母紧固,宜加垫片和弹簧垫。紧固后螺丝露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

7.2 中杆灯和高杆灯

7.2.1 中杆灯和高杆灯的灯杆、灯盘、配线、升降电动机构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

件》(CJ/T3076)的规定。

7.2.2 中杆灯和高杆灯宜采用三相供电,且三相负荷应均匀分配,每一回路必须装设保护装置。

7.2.3 基础顶面标高应提供标桩。

7.2.4 基础坑的开挖深度和大小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50mm。当土质原因等造成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偏差在+100~+300mm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2 偏差超过规定值的+300mm以上时,超过的+300mm部分可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分层夯实厚度不宜大于100mm,夯实后的密实度不应低于原状土,然后再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7.2.5 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的长度应大于其直径的20倍,并应与主筋焊接牢固,地脚螺栓应去除铁锈,螺纹部分应加以保护,基础法兰螺栓中心分布直径应与灯杆底座法兰孔中心分布直径一致,偏差应小于±1mm,螺栓应采用双螺母和弹簧垫。

7.2.6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

7.2.7 浇筑基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的有关规定。

7.2.8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0mm厚度应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

的80%及以上;

2 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

的80%及以上;

7.3 单挑灯、双挑灯和庭院灯

7.3.1 单挑灯、双挑灯的安装高度宜为6~12m。

7.3.2 路灯钢杆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5µm,表面涂漆、喷塑处理应在钢杆热镀锌后进行,因校直等因素作修改的部位不得超过2处,且修整面积不得超过杆身表面积的5%。

7.3.3 路灯钢杆必须焊接良好,长度8m及以下的锥形杆应无横向焊缝,纵向焊缝应匀称、无虚焊。在水平放置且无负荷的条件下,杆身直线度误差应小于3‰。

7.3.4 路灯钢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埋式钢杆,其长度(包括埋入地下的部分)允许偏差宜为杆长的±0.5%;

2 法兰式钢杆,其长度允许偏差宜为杆长的±0.5%;

3 杆身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宜为±0.5%;

4 接线手孔尺寸允许偏差宜为±5mm;

5 一次成形悬臂灯杆仰角允许偏差宜为±1°。

7.3.5 直线路段安装单、双挑灯时,在无故障等特殊情况下,灯间距与设计间距的偏差应小于2%。

7.3.6 灯杆垂直偏差应小于半个灯梢,直线路段单、双挑灯排列成一直线时,灯杆横向位置偏移应小于半个杆根。

7.3.7 钢灯杆吊装时应采取防止钢缆擦伤灯杆表面油漆或喷塑防腐装饰层的措施。

7.3.8 钢灯杆安装时接线手孔朝向应一致,宜朝向人行道或慢车道侧。

7.3.9 灯臂应固定牢靠,与道路纵向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

7.3.10 当整个灯杆投影面上承受35m/s及以下的风速时,目测灯杆不应弯曲、结构构件不应转动。

7.3.11 庭院灯宜采用不碎灯罩,灯罩托盘应采用铸铝材质;若采用玻璃灯罩,紧固时螺栓应受力均匀,并应采用不锈钢螺栓,玻璃灯罩卡口应采用橡胶圈衬垫。

7.3.12 庭院灯具铸件表面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与外观的裂纹、砂眼、疏松气孔和夹杂物等缺陷。

7.3.13 庭院灯具铸件油漆涂层和喷塑后的外观应符合本规程第7.1.13条的规定。

7.3.14 铝制或玻璃钢灯座放置的方向应一致,可开启式门孔的铰链应完好,开关应灵活可靠,开启方向宜朝向慢车道或人行道侧。

7.3.15 采用预制或砖砌灯座应牢固不漏水,一条道路上的灯座尺寸、表面粉刷、装饰材料应一致。

7.3.16 灯杆根部应做混凝土结面,且不积水,浇制前应将杆根周围夯实,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100mm。

7.4 杆上路灯

7.4.1 杆上安装路灯,悬挑1m及以下的小灯臂安装高度宜为4~5m;悬挑1m以上的灯架,安装高度应大于6m;设路灯专杆的,安装高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7.4.2 杆上路灯灯臂的抱箍应紧固,不得松动,装灯方向与道路纵向应成90°,误差不得大于3°。

7.4.3 引下线宜使用铜绝缘线和引下线支架,且松动一致。引下线直接搭接在主线路上时应在主线上背扣后缠绕7圈以上。当主导线为铝线时应缠上铝包带并使用铜铝过渡连接引下线。

7.4.4 熔断器宜安装在引下线离灯臂瓷瓶100mm处,带电部分与支架、灯杆的距离不应少于50mm。非固定式保险台在不受拉力情况下,应安装在离灯架瓷瓶60mm处。

7.4.5 引下线应对称搭接在电杆两侧,搭接处离电杆中心宜为300~400mm,引下线接头不得超过一个,不同规格的导线不得对接。

7.4.6 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

7.4.7 在灯臂或架空线横担上安装镇流应有衬垫压板,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只,直径应小于5mm。

7.5 其它路灯

7.5.1 安装墙灯,其高度宜为3~4m。

7.5.2 安装墙灯时,路灯架空线与第一支持物距离不得大于25m,支持物之间相隔距离不得大于6m,特殊情况应按设计要求安装。

7.5.3 吊灯安装高度不宜小于6m,吊灯吊线采用16~25m㎡的镀锌钢绞线或Φ4镀锌铁丝合股使用,其抗拉强度不应小于吊灯(包括各种配件、引下线铁板、瓷瓶等)重量的10倍,吊线两端应安装接线瓷瓶。

7.5.4 吊线松紧应合适,两端高度宜一致,当电杆的强度或刚度不足以承受吊线拉力时,应设拉线增强。

7.5.5 吊灯的电源引下线不得受力,其保险装置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7.4.5条的规定。

7.5.6 吊灯引下线如遇树枝障碍物时,可沿吊线敷设支持物,支持物之间间距不宜大于1.5m。

7.6 工程交接验收

7.6.1 路灯安装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路灯安装试运行前,应检查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触发器、熔断器等电器的型号、规格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灯杆杆位合理;

3 灯臂安装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固定牢靠。在杆上安装时,灯臂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引下线松紧一致;

4 灯具纵向中心线和灯臂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中心线和地面应平行,投光灯具投射角度应调整适当; 5 灯杆、灯臂的热镀锌和油漆层不应有损坏;

6 基础尺寸、标高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7 金属灯杆、灯座均应接地(接零)保护,接地线端子固定牢固。

7.6.2 路灯安装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工程竣工资料;

2 设计变更文件;

3 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生产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

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 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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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等规范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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