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一、竞业限制分类与定义
竞业限制包括狭义的理解和广义的理解两种类型,前者仅指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到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后者不但包括狭义的竞业限制义务,还包括在职期间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争限制义务,法定竞争限制义务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兼营其他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期限、区域
1、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
对于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其适用主体范围相对于法定竞业限制义务适用主体范围更广,只要是对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都可以要求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掌握公司客户信息的业务人员等。对于没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则不能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例如公司的一般行政人员。
2、竞业限制的期限
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实务中,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保密的内容、公司需要承担的成本等因素来确定竞业限制期限,若需要保密的内容对公司尤为重要,且该保密信息的更新较慢,公司经济能力较强,则可以考虑约定较长的竞业限制期限。
3、竞业限制区域
竞业限制的区域,同样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但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例如约定全球范围内竞业限制,显然不合理。通常而言,公司应当考虑其目前以及将来的业务区域范围,竞业限制的区域范围应当与公司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而不能无限度地扩大。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由于竞业限制将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例如不能从事原本职工作,被竞业限制的员工的收入势必大大减少。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这是竞业限制义务生效的前提条件。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可以不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一、竞业限制分类与定义
竞业限制包括狭义的理解和广义的理解两种类型,前者仅指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到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后者不但包括狭义的竞业限制义务,还包括在职期间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争限制义务,法定竞争限制义务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兼营其他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期限、区域
1、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
对于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其适用主体范围相对于法定竞业限制义务适用主体范围更广,只要是对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都可以要求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掌握公司客户信息的业务人员等。对于没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则不能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例如公司的一般行政人员。
2、竞业限制的期限
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实务中,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保密的内容、公司需要承担的成本等因素来确定竞业限制期限,若需要保密的内容对公司尤为重要,且该保密信息的更新较慢,公司经济能力较强,则可以考虑约定较长的竞业限制期限。
3、竞业限制区域
竞业限制的区域,同样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但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例如约定全球范围内竞业限制,显然不合理。通常而言,公司应当考虑其目前以及将来的业务区域范围,竞业限制的区域范围应当与公司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而不能无限度地扩大。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由于竞业限制将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例如不能从事原本职工作,被竞业限制的员工的收入势必大大减少。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这是竞业限制义务生效的前提条件。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可以不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