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
一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制度
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二 聘用合同制度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三 考核和培训制度
1、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四 奖励和处分制度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六 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七 工作大事记制度
1、凡属单位公务活动中重要的事项都须形成大事记。
2、工作大事记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抓,专人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准确提供必要信息。
3、工作大事记涉及工程管理、人事管理、水政监察、经济管理和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单位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等方面情况、事件。
4、大事记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等,做到简明、扼要、准确、及时。
5、根据上级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上报大事记,并按年度整理成书面材料,形成档案资料。
八 学习培训制度
1、全体职工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2、坚持自学为主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3、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参加市局统一举办的工人等级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办理晋升等级等有关事宜。
4、工程技术人员和电工、闸工、机工等,要参加市局统一组织
的各种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
6、适时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市局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和有关会议,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领导能力。
7、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建设规划,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职工年培训率达30%以上。
九 请示、报告与工作总结制度
1、凡上级下达的任务,一经完成下达任务后,应及时将资金筹措、工作安排、工作效果等进行总结,写出工作总结报送下达任务的上级及有关部门。
2、凡涉及工程、生产、人事、财务等重大问题的,应按先请示、再工作、工作完成后立即进行总结并报告上级的程序执行。
3、日常工作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需请示的问题,一般由现场负责人向站所长请示、报告;如站所长不能解决答复的,由站所长向处领导请示、报告。
4、汛前、汛后检查结束后,应于4月底和10月底写好检查工作总结,并报送处工管科;当月的流量统计表、日平均水位统计表,应于次月的5日前报送处工管科。
5、每年年终各所职工均应将一年内工作完成情况、工作经验和教训写成工作总结按规定时间报送管理处。管理所还应完成全所的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总结。
6、全所上下应形成工作之前常请示,工作之中多报告,工作之
后有总结的良好风气。严禁大事不请示,无事乱报告,事事无总结的歪风滋长蔓延。
十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
1、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3、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
一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制度
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二 聘用合同制度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三 考核和培训制度
1、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四 奖励和处分制度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六 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七 工作大事记制度
1、凡属单位公务活动中重要的事项都须形成大事记。
2、工作大事记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抓,专人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准确提供必要信息。
3、工作大事记涉及工程管理、人事管理、水政监察、经济管理和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单位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等方面情况、事件。
4、大事记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等,做到简明、扼要、准确、及时。
5、根据上级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上报大事记,并按年度整理成书面材料,形成档案资料。
八 学习培训制度
1、全体职工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2、坚持自学为主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3、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参加市局统一举办的工人等级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办理晋升等级等有关事宜。
4、工程技术人员和电工、闸工、机工等,要参加市局统一组织
的各种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
6、适时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市局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和有关会议,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领导能力。
7、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建设规划,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职工年培训率达30%以上。
九 请示、报告与工作总结制度
1、凡上级下达的任务,一经完成下达任务后,应及时将资金筹措、工作安排、工作效果等进行总结,写出工作总结报送下达任务的上级及有关部门。
2、凡涉及工程、生产、人事、财务等重大问题的,应按先请示、再工作、工作完成后立即进行总结并报告上级的程序执行。
3、日常工作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需请示的问题,一般由现场负责人向站所长请示、报告;如站所长不能解决答复的,由站所长向处领导请示、报告。
4、汛前、汛后检查结束后,应于4月底和10月底写好检查工作总结,并报送处工管科;当月的流量统计表、日平均水位统计表,应于次月的5日前报送处工管科。
5、每年年终各所职工均应将一年内工作完成情况、工作经验和教训写成工作总结按规定时间报送管理处。管理所还应完成全所的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总结。
6、全所上下应形成工作之前常请示,工作之中多报告,工作之
后有总结的良好风气。严禁大事不请示,无事乱报告,事事无总结的歪风滋长蔓延。
十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
1、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3、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