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2011-1

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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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 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取消。“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和报表项目均取消,代之以“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 计量,会计期末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调整其账面价值,调整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纠错 编辑摘要

目录

委托贷款 - 基本简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在 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 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委托贷款 - 会计处理

采用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金;

(二)利息;

(三)减值准备。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按照委托贷款规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五、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委托贷款 - 会计核算

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 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 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项目内反映;将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内反映。会计报表附注的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应分别反映委托贷款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并应披露期末账面余额中本金、应收利息、减值准备等情况。 委托贷款 - 贷款审计

企业委托贷款审计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从委托人方 面看,委托贷款的现实货币资金应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应该委托银行或其他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放贷,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委 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从贷款人方面看,受托人应当是依法可以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人接受委托代理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 按期收回贷款。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取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应包含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重点检查有无下列情况:

(1)委托贷款的资金不是企业现实的可支配货币资金,而是由金融企业代垫的;

(2)受托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业;

(3)金融企业不按确定的贷款对象代理发放贷款。

2.特别关注委托贷款的计息问题。应检查企业有无不按期计提利息,只在贷款收回时核算利息的情形。由于委托贷款的性质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贷款,因此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这是与一般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的不同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加以注意。

3. 关注委托贷款的安全性。应检查企业有无可能导致贷款损失的情形,若企业预计收回贷款金额低于本金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到期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应详细 查明原因,督促企业作出适当处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审计调整或恰当的审计披露。

委托贷款 - 涉及费用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一笔交易交一次,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最后是贷款利息所得的应缴的税款,按规定企业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

委托贷款 - 风险

自2000 年央行发出《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委托贷款这一融资形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其对出资人的高风险也显现出来。

在 实践中的案例之一:某甲企业和某乙企业关系不错,甲企业有闲置资金,乙企业有一个项目需要资金,乙企业打算向甲企业借钱,甲企业考虑资金放着不如借出去生 息就答应了乙企业的请求。于是甲企业找到某银行委托其向乙企业贷款,乙企业同时找来丙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两年过去贷款到期,乙企

业由于项目做的不顺还不了 贷款,提供担保的丙企业实际上也只是一个空壳,甲企业的资金成了泡影。

案例之二:某A企业从事废旧金属进口业务,由于流转资金不足找某B公司借钱。某B公司同意,于是委托某银行向某A公司贷款。由于国际废旧金属价格上涨,某A公司经营亏损,贷款到期时无法还贷。

在委托贷款中,出资人面临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

一、出资人对贷款项目没有适当的审查手段。委托贷款中出资人不是金融企业,没有专门的机构象金融企业那样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在这一贷款形式中出资人和用资人往往是有关联的企业,因此贷款的成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信任程度。

二、出资人由于种种原因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掌握不清,有时担保只是留于形式。

出资人要化解委托贷款中的风险的措施。

一、在对贷款项目不熟悉的情况下,应首先咨询熟悉项目的专家,了解国家对该项目的政策情况,了解该项目的国际国内市场变化情况。

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调查项目的真实状况、调查出资人的还款能力、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在实践中笔者为多个企业办理过这类事情,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确保了出资人的贷款安全。

三、对委托贷款这一融资形式,贷款期限不易过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由于出资人对用资人所从事的项目不易撑控,过长的贷款期限会增加还贷不能的风险。

委托贷款 - 意义

确定委托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但是由于中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允许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转移。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

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帐户中,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由于企业内部有一定的风险系数,因此很多企业不会愿意进行那些收益较高、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同时,进行投资也难免会产生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利用那么一大笔闲置的资金?委托贷款就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在 许多发达国家,融资主要渠道是通过资本市场,而中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无疑拓宽了他们的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 用贷款、票据贴现等方式来获取资金。同时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协商制定的,因此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都要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这样也大大地降低了企 业的融资成本。

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从中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1]

委托贷款

开放分类:会计学法律术语经济术语 编辑词条分享

本词条由猫z创建,已被浏览12339次,共有5位协作者编辑了4个版本。最新协作者:紫色思念 ,金华人家,天边月色,麒麟007,猫z。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 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取消。“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和报表项目均取消,代之以“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 计量,会计期末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调整其账面价值,调整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纠错 编辑摘要

目录

委托贷款 - 基本简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在 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 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委托贷款 - 会计处理

采用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金;

(二)利息;

(三)减值准备。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按照委托贷款规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五、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委托贷款 - 会计核算

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 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 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项目内反映;将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内反映。会计报表附注的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应分别反映委托贷款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并应披露期末账面余额中本金、应收利息、减值准备等情况。 委托贷款 - 贷款审计

企业委托贷款审计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从委托人方 面看,委托贷款的现实货币资金应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应该委托银行或其他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放贷,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委 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从贷款人方面看,受托人应当是依法可以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人接受委托代理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 按期收回贷款。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取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应包含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重点检查有无下列情况:

(1)委托贷款的资金不是企业现实的可支配货币资金,而是由金融企业代垫的;

(2)受托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业;

(3)金融企业不按确定的贷款对象代理发放贷款。

2.特别关注委托贷款的计息问题。应检查企业有无不按期计提利息,只在贷款收回时核算利息的情形。由于委托贷款的性质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贷款,因此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这是与一般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的不同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加以注意。

3. 关注委托贷款的安全性。应检查企业有无可能导致贷款损失的情形,若企业预计收回贷款金额低于本金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到期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应详细 查明原因,督促企业作出适当处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审计调整或恰当的审计披露。

委托贷款 - 涉及费用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一笔交易交一次,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最后是贷款利息所得的应缴的税款,按规定企业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

委托贷款 - 风险

自2000 年央行发出《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委托贷款这一融资形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其对出资人的高风险也显现出来。

在 实践中的案例之一:某甲企业和某乙企业关系不错,甲企业有闲置资金,乙企业有一个项目需要资金,乙企业打算向甲企业借钱,甲企业考虑资金放着不如借出去生 息就答应了乙企业的请求。于是甲企业找到某银行委托其向乙企业贷款,乙企业同时找来丙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两年过去贷款到期,乙企

业由于项目做的不顺还不了 贷款,提供担保的丙企业实际上也只是一个空壳,甲企业的资金成了泡影。

案例之二:某A企业从事废旧金属进口业务,由于流转资金不足找某B公司借钱。某B公司同意,于是委托某银行向某A公司贷款。由于国际废旧金属价格上涨,某A公司经营亏损,贷款到期时无法还贷。

在委托贷款中,出资人面临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

一、出资人对贷款项目没有适当的审查手段。委托贷款中出资人不是金融企业,没有专门的机构象金融企业那样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在这一贷款形式中出资人和用资人往往是有关联的企业,因此贷款的成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信任程度。

二、出资人由于种种原因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掌握不清,有时担保只是留于形式。

出资人要化解委托贷款中的风险的措施。

一、在对贷款项目不熟悉的情况下,应首先咨询熟悉项目的专家,了解国家对该项目的政策情况,了解该项目的国际国内市场变化情况。

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调查项目的真实状况、调查出资人的还款能力、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在实践中笔者为多个企业办理过这类事情,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确保了出资人的贷款安全。

三、对委托贷款这一融资形式,贷款期限不易过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由于出资人对用资人所从事的项目不易撑控,过长的贷款期限会增加还贷不能的风险。

委托贷款 - 意义

确定委托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但是由于中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允许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转移。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

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帐户中,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由于企业内部有一定的风险系数,因此很多企业不会愿意进行那些收益较高、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同时,进行投资也难免会产生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利用那么一大笔闲置的资金?委托贷款就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在 许多发达国家,融资主要渠道是通过资本市场,而中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无疑拓宽了他们的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 用贷款、票据贴现等方式来获取资金。同时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协商制定的,因此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都要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这样也大大地降低了企 业的融资成本。

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从中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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