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分类及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指南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05-292号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办医函〔2004〕338号

✧ 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

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

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减少一次性塑胶材料医疗用品的使用

✧ 制定严格的分类标准,减少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

✧ 减少包装用品用量

✧ 减少含氯消毒剂的使用

✧ 减少含汞用品、器械(体温计)的使用

关于植入物的处理

✧ 内固定钢板是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为医疗废物

✧ 取出-家属过目-消毒保存-交医院相关部门-交卫生局;一般情况下 , 不得有遗

失或交给患者 。对强行要的申请、登记

✧ 患者对植入材料收回认识不足,患者认为植入材料是其个人所有 , 对于已用过的植

入材料流入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够充分 , 而我国医疗器械对于植入物取出后如何处置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胎盘的处置

✧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 指出产妇

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

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产妇放弃的胎盘 签知情同意书

死胎的处置

✧ 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没有关于死胎的界定和处置方法。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

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置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疗机构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指出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 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

✧ 结合国外及台湾澳门等地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g的死

产胎儿须以火葬处理;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g的死产胎儿划为病理性废物。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未被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袋(瓶)、一次性防护用品(如帽子、口罩、手套、防护衣、鞋套等) 、无纺布、塑料类外包装物品;纸类如耦合剂擦拭纸、卫生纸和纸类外包装物品;布类如废弃的未被污染的被服(如床单、被套、枕套等) 等不应属于医疗废物,交予有资质的企业回收,但不用于原用途,其他用途不危害人体健康。

医疗垃圾,被称为头号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也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卫生部曾发文: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应由医院送至专门机构销毁;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 输液瓶(袋) 等,医院可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回收利用,但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医疗废物处理不当案例

将剧毒的针筒、吊瓶等医疗废物当作玻璃和塑料进行买卖,广东省普宁市人民医院涉嫌非法买卖医疗垃圾,数量达10吨之多,此案经媒体曝光后,普宁市卫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被立案调查,普宁人民医院院长和一名副院长已被停职、立案调查,并有普宁人民医院多名相关负责人被免职立案。普宁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坚决予以问责。

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清洗消毒流程能够达到清洗消毒标准的器械和用品应使用可重复性的,严格控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用品的使用。

必须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注射器(针)、一次性输液袋(瓶)、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血袋、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且不得重复使用。

建议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用品包括:呼吸机螺纹管道、阴道扩张器、氧气湿化瓶、不锈钢换药碗、弯盘、口腔治疗器械(盒)、口腔护理包、咬口器、持物镊、活检钳、压舌板、印模托盘、腰穿包、导尿包、胃包、穿刺包、手术包、无菌巾、隔离衣、防护服。

医疗机构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纸质锐器盒或可重复使用的锐器盒(如金属类)。一次性塑料锐器盒不得重复使用。

减少含氯消毒剂的使用

以非汞用品替代汞用品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05-292号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办医函〔2004〕338号

✧ 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

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

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减少一次性塑胶材料医疗用品的使用

✧ 制定严格的分类标准,减少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

✧ 减少包装用品用量

✧ 减少含氯消毒剂的使用

✧ 减少含汞用品、器械(体温计)的使用

关于植入物的处理

✧ 内固定钢板是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为医疗废物

✧ 取出-家属过目-消毒保存-交医院相关部门-交卫生局;一般情况下 , 不得有遗

失或交给患者 。对强行要的申请、登记

✧ 患者对植入材料收回认识不足,患者认为植入材料是其个人所有 , 对于已用过的植

入材料流入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够充分 , 而我国医疗器械对于植入物取出后如何处置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胎盘的处置

✧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 指出产妇

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

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产妇放弃的胎盘 签知情同意书

死胎的处置

✧ 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没有关于死胎的界定和处置方法。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

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置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疗机构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指出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 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

✧ 结合国外及台湾澳门等地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g的死

产胎儿须以火葬处理;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g的死产胎儿划为病理性废物。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未被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袋(瓶)、一次性防护用品(如帽子、口罩、手套、防护衣、鞋套等) 、无纺布、塑料类外包装物品;纸类如耦合剂擦拭纸、卫生纸和纸类外包装物品;布类如废弃的未被污染的被服(如床单、被套、枕套等) 等不应属于医疗废物,交予有资质的企业回收,但不用于原用途,其他用途不危害人体健康。

医疗垃圾,被称为头号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也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卫生部曾发文: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应由医院送至专门机构销毁;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 输液瓶(袋) 等,医院可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回收利用,但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医疗废物处理不当案例

将剧毒的针筒、吊瓶等医疗废物当作玻璃和塑料进行买卖,广东省普宁市人民医院涉嫌非法买卖医疗垃圾,数量达10吨之多,此案经媒体曝光后,普宁市卫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被立案调查,普宁人民医院院长和一名副院长已被停职、立案调查,并有普宁人民医院多名相关负责人被免职立案。普宁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坚决予以问责。

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清洗消毒流程能够达到清洗消毒标准的器械和用品应使用可重复性的,严格控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用品的使用。

必须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注射器(针)、一次性输液袋(瓶)、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血袋、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且不得重复使用。

建议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用品包括:呼吸机螺纹管道、阴道扩张器、氧气湿化瓶、不锈钢换药碗、弯盘、口腔治疗器械(盒)、口腔护理包、咬口器、持物镊、活检钳、压舌板、印模托盘、腰穿包、导尿包、胃包、穿刺包、手术包、无菌巾、隔离衣、防护服。

医疗机构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纸质锐器盒或可重复使用的锐器盒(如金属类)。一次性塑料锐器盒不得重复使用。

减少含氯消毒剂的使用

以非汞用品替代汞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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