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探微
黄中华
渊100037冤
因【摘要】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对银行当期所得税有着重大影响。由于各种原因,其计算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此,通过分析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并总结其规律,建立一个适当的会税差额计算模型,同时完善银行会计和税务信息系统功能,改进税收法规上存在的不足,有助于银行准确核算当期所得税。
【关键词】贷款利息收入会计准则税收法规模型信息系统贷款利息收入是银行会计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当期所得在一税有着重大影响。但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间的差异,个会计年度,银行应税贷款利息收入不等于计入会计利润的银行需要计算并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时,并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了解贷款利息收确认二者间的差额,
入会税差异及计算方法,有助于银行准确核算当期所得税。
一、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分析
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上,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间的差异一是确认时间不同;二是确认金额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
1援收入确认时间不同。收入时间确认不同是指会计准则目确认贷款利息收入的时间与税收法规确认的时间不一致。贷款付息频率有1个月、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等四种类型。当某笔贷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最后一个付息日非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时,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该笔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上就会存在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无论款告;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据此,在一个会计年度项是否收到,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内,对于贷款在最后一个付息日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期间的应收未收利息,银行应按要求将其确认为本年度收入。税收法也就规要求,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是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应收而未收到的贷款利息在税收法规上不作为本年度应税收入,而是在下一会计年度收到时同时,在本年度收到的上一会计再将其计入该年度应税收入;
另外,在合同年度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应计入本年度应税收入。
无论实际是否收到利息,税收法规要求均应将约定的付息日,
其确认为应税收入。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贷款利息收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也入确认时间上有着各自明确的规定,
存在着一致,即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如果贷款最后一个付息日是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时,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确认收入的时绝大部分贷款在间相同。当然,这也仅属特例。在实际业务中,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最后一个付息日并非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如,目前我国人民币贷款(不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付息阴窑14上旬
日为每季末月21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最后一个付息日(12月31日)(12月21日)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存在11天时但每月间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本上是每月还本付息一次,的还本付息日各不相同;外汇贷款付息日不像人民币贷款那样统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各个时间点均有可能是外汇贷款的付息日。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上均存在着时间差异。
2援收入确认金额不同。收入确认金额不同是指在一个计息期内,会计准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不等于税收法规按合同利率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企业会计准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应用指南》规定,则——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税收法规是按贷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
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息收入。当一个计息期内的贷款合同本金余额与摊余成本或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存在不同时,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也就不等于应税利息收入金额。收入确认金额不同的产生原贷款因有三点:一是贷款存在交易费用。在发生交易费用时,在各计息期的摊余成本不等于贷款的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二是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目前有三种:淤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于分期还本采付息,盂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其在各用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和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计息期内的摊余成本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等于合同利率;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的贷款其在各计息期内的摊余成本在发大于合同本金,合同利率高于实际利率。三是减值准备。生减值并计提减值准备后,贷款减值后的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息收入也就不等于合同利息收入。
汇率因素也会影响会计准则和另外,对于外汇贷款而言,税收法规在利息收入确认上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外币折算》的规定,19号——
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即银期汇率折算。随着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中的不断深入应用,行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目前均采取每日计算应收贷款利息并
确认为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属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银行会计信息系统将每日确认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按当日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在一个计息期内,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是会计信息系统每日确认的外汇利息收入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加总。按税收法规确认的利息收入是将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按付息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因此,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折算汇率上的不同也会导致收入确认间的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上存在着差异,但在一笔贷款从发放至正常回收整个过程中,二者累计金额是相等的。
二、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计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是准确计算银行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一项重要前提工作。目前,计算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援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过程复杂,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在目前情况下,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存在两方面的困难:
(1)计算过程复杂。银行不仅需要计算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贷款利息收入因确认时间而产生的差额,还需要计算实际利息收入与合同利息收入间的差额及外币折算差额。这些差额仅从会计报表上是难以计算出来的,需要按贷款逐笔计算。由于不同类型贷款的付息日并不相同,而且每年新增贷款、回收贷款及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进一步增加了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的复杂性。
(2)计算工作量庞大,时间要求紧。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银行贷款数量和规模愈来愈庞大。这使得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工作量异常庞大。另外,根据税收法规有关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按月或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完成时间是年度结束5个月内;在有限时间内要完成一个会计年度内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的计算,
任务十分艰巨。2援税收法规在减值贷款利息收入金额确认上并不明确,增加了会税差额计算的复杂性。税收法规在逾期贷款利息收入认定上的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下述两点:
(1)收入确认时间不明确。贷款逾期是贷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之一。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应税利息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据此规定,在贷款逾期后,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银行应按逾期天数加收罚息,
以促使借款人尽快偿还逾期贷款,也就是说,贷款逾期后的每一天均是逾期贷款利息的付息日,无论逾期贷款利息是否收到,银行应将每天产生的应收未收逾期贷款利息确认为应税收入。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又进行了补充规定,贷款在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公告》表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日期不再是贷款逾期后的每一天,而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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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阴实际收到后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
或虽未收到,但在会计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
而对于逾期贷款,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息收入仅是贷款减值损失准备的转回,
并不是应收未收利息。因此,应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2)收入确认金额不明确。在收到逾期贷款项下的偿还资金时,如何区分其中本金和利息金额在现有税收法规中尚未明确。从会计准则要求来看,在收到减值贷款项下的偿还资金时,不需要区分偿还本金和利息金额。《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在发生减值时,贷款应按减值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并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借记“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而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在收到偿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照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利息。这里的表内应收利息是贷款在逾期时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
当该部分利息收回后余额应为零;在以后计息期收回的资金,无论是金额大小,均直接冲减已减值贷款本金。依据税收法规有关规定,在收到逾期贷款项下偿还资金时,是需要区分逾期贷款本息的,但借款人及会计准则均未区分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应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金额较为复杂。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贷款利息收入,《公告》规定,会计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属旧会计制度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不再涉及,而是将其统一纳入贷款减值的利息收入核算之中。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究竟有多少被会计确认为收入很难精确计算,因此也就难以依据《公告》规定确定抵扣当期应纳所得税的金额。
三、准确计算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的几点方案针对银行当期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结合我国会计信息系统及税务信息系统的发展水平,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援总结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规律,构建计算模型。通过对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分析,根据业务实际经验,可以构建一个模型,准确计算出一个会计年度内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n
该模型如下:
D=蒡t=1
(Ia,i-It,i)
在上式中,D表示合计会税差额,Ia,i表示第i笔贷款会计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It,i表示第i笔贷款应税贷款利息收入,其中,i=1,2,3,…,n。
根据该模型,计算一个会计年度内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首先,计算出每笔贷款在本年度内依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应收到的合同利息收入金额;其次,甄别出每笔贷款在该年度内被会计确认为收入的利息金额;
再次,计算每笔贷款在本年度内的合同利息收入金额与会计确认为收入的金额间的差额;最后,根据会税差额对当年度会计利润进行调整,
如果合同利上旬窑15窑
阴“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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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经济期刊息收入金额大于会计确认金额,
则在会计利润上调增该差额,反之则调减该差额。
现举例说明该模型的可行性:例1:某银行于2010年4月20日发放了一笔金额为100万人民币的贷款,
该贷款无交易费用。合同约定: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年利率为3.6%,付息日为每季末月21日;合同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期限2年。假定借款人均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息。据此资料,2010~2012年各年度该笔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及会计利润调整额见表1。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利息收入
会税差额及利润调整表单位院元
例2:沿用例1资料,假设该笔贷款发放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发放时有交易费用5000元,期限3年,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则贷款实际利率为3.31%,其他情况不变。据此资料,2010~2012年各年度该笔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及会计利润调整额见表2。
发生交易费用的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贷款发生的交易费用,在贷款本金收回前不允许从税前利润中扣除。因此,在2012年收回贷款名义利息36000元,可以从该金额中扣除贷款交易费用5000元,故其应税利息收入为31000元。
例3:沿用例1资料,假设该笔贷款分期还本付息,自2010年6月21日起,付息时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到期收回剩余本金,合同利率仍等于实际利率,其他资料不变。据此资料,阴窑16上旬
2010~2012年各年度该笔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及会计利润调整额见表3。分期还本付息贷款利息收入2援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和税务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工作效率和准确程度。从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模型中可以看出,要准确计算每一会计年度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就需要准确计算出该年度内每笔贷款会税差额。在银行贷款数量和规模非常庞大的情况下,如果仅依靠手工计算,不仅工作量异常大,而且计算的准确程度也难以保证。因此,需要建立功能完备的会计信息系统和税务信息系统来实现。会计信息系统主要是核算并提供每笔贷款在一个会计年度的会计确认的利息收入,税务信息系统主要是计算并提供每笔贷款在该年度内的应税利息收入,同时计算二者间的差额及全部贷款的合计差额。
为减少手工录入环节,在会计信息系统和税务信息系统间实现数据共享,即一次性录入计算实际利息收入和合同利息收入所需的贷款交易要素,避免重复录入。
对于贷款发生交易费用的,还需计算出贷款回收年度合同利息收入扣除交易费用的金额,将全部贷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利率收入与实际利息收入差额进行加总,加总金额就是年度会计利润的调整金额。
3援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相关规定,确保逾期贷款利息收入金额的有效确认。
对于应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其收回的具体金额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很难确认,税收法规对其也没有进一步明确。为此,建议其确认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以会计准则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为准,这样可以降低实务操作上的难度。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院经济科学出版社袁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北京院人民出版社袁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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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100037冤
因【摘要】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对银行当期所得税有着重大影响。由于各种原因,其计算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此,通过分析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并总结其规律,建立一个适当的会税差额计算模型,同时完善银行会计和税务信息系统功能,改进税收法规上存在的不足,有助于银行准确核算当期所得税。
【关键词】贷款利息收入会计准则税收法规模型信息系统贷款利息收入是银行会计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当期所得在一税有着重大影响。但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间的差异,个会计年度,银行应税贷款利息收入不等于计入会计利润的银行需要计算并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时,并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了解贷款利息收确认二者间的差额,
入会税差异及计算方法,有助于银行准确核算当期所得税。
一、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分析
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上,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间的差异一是确认时间不同;二是确认金额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
1援收入确认时间不同。收入时间确认不同是指会计准则目确认贷款利息收入的时间与税收法规确认的时间不一致。贷款付息频率有1个月、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等四种类型。当某笔贷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最后一个付息日非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时,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该笔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上就会存在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无论款告;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据此,在一个会计年度项是否收到,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内,对于贷款在最后一个付息日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期间的应收未收利息,银行应按要求将其确认为本年度收入。税收法也就规要求,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是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应收而未收到的贷款利息在税收法规上不作为本年度应税收入,而是在下一会计年度收到时同时,在本年度收到的上一会计再将其计入该年度应税收入;
另外,在合同年度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应计入本年度应税收入。
无论实际是否收到利息,税收法规要求均应将约定的付息日,
其确认为应税收入。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贷款利息收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也入确认时间上有着各自明确的规定,
存在着一致,即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如果贷款最后一个付息日是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时,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确认收入的时绝大部分贷款在间相同。当然,这也仅属特例。在实际业务中,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最后一个付息日并非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如,目前我国人民币贷款(不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付息阴窑14上旬
日为每季末月21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最后一个付息日(12月31日)(12月21日)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存在11天时但每月间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本上是每月还本付息一次,的还本付息日各不相同;外汇贷款付息日不像人民币贷款那样统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各个时间点均有可能是外汇贷款的付息日。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上均存在着时间差异。
2援收入确认金额不同。收入确认金额不同是指在一个计息期内,会计准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不等于税收法规按合同利率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企业会计准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应用指南》规定,则——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税收法规是按贷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
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息收入。当一个计息期内的贷款合同本金余额与摊余成本或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存在不同时,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也就不等于应税利息收入金额。收入确认金额不同的产生原贷款因有三点:一是贷款存在交易费用。在发生交易费用时,在各计息期的摊余成本不等于贷款的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二是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目前有三种:淤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于分期还本采付息,盂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其在各用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和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计息期内的摊余成本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等于合同利率;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的贷款其在各计息期内的摊余成本在发大于合同本金,合同利率高于实际利率。三是减值准备。生减值并计提减值准备后,贷款减值后的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息收入也就不等于合同利息收入。
汇率因素也会影响会计准则和另外,对于外汇贷款而言,税收法规在利息收入确认上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外币折算》的规定,19号——
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即银期汇率折算。随着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中的不断深入应用,行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目前均采取每日计算应收贷款利息并
确认为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属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银行会计信息系统将每日确认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按当日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在一个计息期内,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是会计信息系统每日确认的外汇利息收入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加总。按税收法规确认的利息收入是将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按付息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因此,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折算汇率上的不同也会导致收入确认间的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上存在着差异,但在一笔贷款从发放至正常回收整个过程中,二者累计金额是相等的。
二、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计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是准确计算银行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一项重要前提工作。目前,计算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援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过程复杂,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在目前情况下,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存在两方面的困难:
(1)计算过程复杂。银行不仅需要计算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贷款利息收入因确认时间而产生的差额,还需要计算实际利息收入与合同利息收入间的差额及外币折算差额。这些差额仅从会计报表上是难以计算出来的,需要按贷款逐笔计算。由于不同类型贷款的付息日并不相同,而且每年新增贷款、回收贷款及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进一步增加了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的复杂性。
(2)计算工作量庞大,时间要求紧。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银行贷款数量和规模愈来愈庞大。这使得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工作量异常庞大。另外,根据税收法规有关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按月或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完成时间是年度结束5个月内;在有限时间内要完成一个会计年度内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的计算,
任务十分艰巨。2援税收法规在减值贷款利息收入金额确认上并不明确,增加了会税差额计算的复杂性。税收法规在逾期贷款利息收入认定上的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下述两点:
(1)收入确认时间不明确。贷款逾期是贷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之一。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应税利息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据此规定,在贷款逾期后,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银行应按逾期天数加收罚息,
以促使借款人尽快偿还逾期贷款,也就是说,贷款逾期后的每一天均是逾期贷款利息的付息日,无论逾期贷款利息是否收到,银行应将每天产生的应收未收逾期贷款利息确认为应税收入。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又进行了补充规定,贷款在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公告》表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日期不再是贷款逾期后的每一天,而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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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虽未收到,但在会计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
而对于逾期贷款,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息收入仅是贷款减值损失准备的转回,
并不是应收未收利息。因此,应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2)收入确认金额不明确。在收到逾期贷款项下的偿还资金时,如何区分其中本金和利息金额在现有税收法规中尚未明确。从会计准则要求来看,在收到减值贷款项下的偿还资金时,不需要区分偿还本金和利息金额。《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在发生减值时,贷款应按减值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并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借记“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而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在收到偿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照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利息。这里的表内应收利息是贷款在逾期时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
当该部分利息收回后余额应为零;在以后计息期收回的资金,无论是金额大小,均直接冲减已减值贷款本金。依据税收法规有关规定,在收到逾期贷款项下偿还资金时,是需要区分逾期贷款本息的,但借款人及会计准则均未区分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应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金额较为复杂。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贷款利息收入,《公告》规定,会计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属旧会计制度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不再涉及,而是将其统一纳入贷款减值的利息收入核算之中。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究竟有多少被会计确认为收入很难精确计算,因此也就难以依据《公告》规定确定抵扣当期应纳所得税的金额。
三、准确计算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的几点方案针对银行当期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结合我国会计信息系统及税务信息系统的发展水平,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援总结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异规律,构建计算模型。通过对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分析,根据业务实际经验,可以构建一个模型,准确计算出一个会计年度内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n
该模型如下:
D=蒡t=1
(Ia,i-It,i)
在上式中,D表示合计会税差额,Ia,i表示第i笔贷款会计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It,i表示第i笔贷款应税贷款利息收入,其中,i=1,2,3,…,n。
根据该模型,计算一个会计年度内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首先,计算出每笔贷款在本年度内依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应收到的合同利息收入金额;其次,甄别出每笔贷款在该年度内被会计确认为收入的利息金额;
再次,计算每笔贷款在本年度内的合同利息收入金额与会计确认为收入的金额间的差额;最后,根据会税差额对当年度会计利润进行调整,
如果合同利上旬窑15窑
阴“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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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会计利润上调增该差额,反之则调减该差额。
现举例说明该模型的可行性:例1:某银行于2010年4月20日发放了一笔金额为100万人民币的贷款,
该贷款无交易费用。合同约定: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年利率为3.6%,付息日为每季末月21日;合同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期限2年。假定借款人均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息。据此资料,2010~2012年各年度该笔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及会计利润调整额见表1。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利息收入
会税差额及利润调整表单位院元
例2:沿用例1资料,假设该笔贷款发放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发放时有交易费用5000元,期限3年,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则贷款实际利率为3.31%,其他情况不变。据此资料,2010~2012年各年度该笔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及会计利润调整额见表2。
发生交易费用的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贷款发生的交易费用,在贷款本金收回前不允许从税前利润中扣除。因此,在2012年收回贷款名义利息36000元,可以从该金额中扣除贷款交易费用5000元,故其应税利息收入为31000元。
例3:沿用例1资料,假设该笔贷款分期还本付息,自2010年6月21日起,付息时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到期收回剩余本金,合同利率仍等于实际利率,其他资料不变。据此资料,阴窑16上旬
2010~2012年各年度该笔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及会计利润调整额见表3。分期还本付息贷款利息收入2援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和税务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工作效率和准确程度。从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计算模型中可以看出,要准确计算每一会计年度贷款利息收入会税差额,就需要准确计算出该年度内每笔贷款会税差额。在银行贷款数量和规模非常庞大的情况下,如果仅依靠手工计算,不仅工作量异常大,而且计算的准确程度也难以保证。因此,需要建立功能完备的会计信息系统和税务信息系统来实现。会计信息系统主要是核算并提供每笔贷款在一个会计年度的会计确认的利息收入,税务信息系统主要是计算并提供每笔贷款在该年度内的应税利息收入,同时计算二者间的差额及全部贷款的合计差额。
为减少手工录入环节,在会计信息系统和税务信息系统间实现数据共享,即一次性录入计算实际利息收入和合同利息收入所需的贷款交易要素,避免重复录入。
对于贷款发生交易费用的,还需计算出贷款回收年度合同利息收入扣除交易费用的金额,将全部贷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利率收入与实际利息收入差额进行加总,加总金额就是年度会计利润的调整金额。
3援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相关规定,确保逾期贷款利息收入金额的有效确认。
对于应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其收回的具体金额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很难确认,税收法规对其也没有进一步明确。为此,建议其确认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以会计准则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为准,这样可以降低实务操作上的难度。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院经济科学出版社袁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北京院人民出版社袁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