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公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标准,即由原590元/月调整为67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5.0元/小时调整为5.4元/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公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标准,即由原590元/月调整为67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5.0元/小时调整为5.4元/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