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摘要】 首先分析了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然后剖析了我国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自主创断;税收政策;政策建议      中国的经济经过近三十年的高速增长之后,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的代价,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成为维持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必由之路,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则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在企业日渐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主体的背景下,通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已成为政府的一个理性选择,税收政策则对企业自主创新有着最正面、最直接的激励作用。      一、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浅析      (一)“市场失灵”要求政府介入企业自主创新   技术创新经济学认为:企业内部存在着自主创新的源动力和驱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超额利润是企业最重要的目标,保持技术的领先地位甚至垄断地位是获得超额利润的最优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渐被市场机制平均化,又出现新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再被平均化,如此循环往复,自主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内在力量。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上述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即企业常常有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总是热衷于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由以下的三个特征所造成:   1.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技术创新活动,尤其是早期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创新者并不能独自占有研究与开发话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如非创新企业可以通过模仿来分享创新收益,这对创新活动会产生抑制效应。由于基础研究的效益不能被研究者所独占,研究将在低于最优的水平上进行,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资源就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政府必须介入。   2.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自主创新是一个长期探索甚至充满痛苦和曲折的过程,从基础研究到中间实验再到产业化,整个过程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前功尽弃,影响创新成果的诞生,这就需要外部环境的宽畅与宽容,以从失败中发掘成功。企业如果不能从外部(主要是政府)得到连续的有效支持,就很容易将创新活动终止在某个环节当中。   3.创新结果的不确定性。自主创新通常具有风险投资的特征,投入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无论是新产品还是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研发成本和投入回报都是不稳定,虽然在一定时期自主创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在另一时期,企业也有可能因自主创新的失败而承受巨额亏损。如果没有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支持和诱导,一般企业很难有创新的欲望和动力。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   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科技投入的要素、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来直接影响纳税企业实际运营中的成本支出和利润水平,如减少研发人才的投入成本,降低创新研发的投资风险,增强创新投入的预期收益,通过税收力量来有效地矫正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使外部性效益内部化。在企业层面看来,与正常税负相比,相当于得到一笔补贴而增加收益。综合来看,企业的研发成本会因为税收的优惠而降低,在企业研发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加了,税收政策由此就激励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据验证,我国企业的研发支出与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有激励作用。      二、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繁杂、散乱、级次低,不成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法规主要集中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种通知、暂行规定、补充说明,这些政策主要针对科研单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共几十余项。这些政策繁杂,散乱、级次低,缺乏系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致使地方政府在执行上出现偏差,企业难以享受到全部的税收优惠好处。临时性、针对性、限制性、特惠性的扶持政策多,制度性、全面性、开放性,普惠性的扶持政策少。现行的许多扶持政策多为针对科技发展中具体情况而出台的解决个案问题、指向特定企业的措施,许多扶持政策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且标准不一,重视身份特征,忽视内在属性,不能使所有的科技项目、所有的创新项目普遍得到扶持,也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性规定,往往是一段时期有效,长期则作用弱化,激励不足。   (二)在税收优惠环节和对象确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期,鼓励的重点倾向于科技成果,对研究开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导致“三多三少”现象:用技术研究的优惠政策较多,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引进先进技术的优惠政策较多,吸收消化特别是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优惠政策较少;企业、科研成果的税收优惠较多,对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开发环节的优惠较少。   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虽然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样的政策擞励作用下,企业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书,实际是针对结果的优惠,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   从区域看,现行的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外企,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不够。对软件,集成电路、互联网站和医药行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高科技行业则没有此项优惠。总之,能够享受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我国所有有科研开发项目的企业中,只是极其傲小的一部分,因此现行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也只能是微不足道的。   (三)现行增值税税制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   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导致高新产业的税负重。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对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进行扣除,实际上形成了对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在客观上起到限制企业投资的效应。对企业的技术进步、创新性的投资产生抑制作用。与此同时,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一下,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税负明显高于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税额不能抵扣,不被客户所接受,业务发展深受限制,这在客观上也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      三、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通过制定独立的《促进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法》使政策规范化、系统化   为了解决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繁杂、散乱和级次低等问题,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出太一个独立、集中的《促进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法》,在全国颁布实施。税收优惠法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等重大问题有明确规定。制定税收优惠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之间的重复和改变当前各地区自行出台多种低效率的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混乱局面,加大税收支持提高企业自卞创新能力的宏观调控力度。

  (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逐步扩大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   1.注重对研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在技术研发期一成果转化期一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税收激励效应越是向前移动,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激励扶持的重心后移,忽视前期基础研发,可能导致技术“空心化”现象,一定要加大对研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建立与分享利润和损失相对称的所得税制,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于税前提取研发风险准备金,允许企业将当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全部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对企业新产品进入大规模投产阶段,允许提取准备金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融资,投资于创新活动;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以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应用于生产。从税收政策角度建立起企业科技投资的利益补偿机制,消除科技创新活动在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削弱补不确定性,增加其收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   2.提倡进口替代的税收导向。拟淡化进口设备优惠而强化自主创新内涵的税收优惠待遇,将原用于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调整为对国内企业自主升发、生产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在国家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范围内,对国内装备业自主开发、制造重大装备所需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给予一定的进口税收优惠;对相应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停止实施进口整机的免税政策。   3.注重以研发项目为标准确定税收优惠对象,逐步扩大税收优惠对象范围。我国目前税收激励主要瞄准高新技术产业,似乎宗旨明确、对象清楚、操作简单,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产业,如何判断高科技产业的成熟程度则成为两大难题。从某种意义上看,对哪些项目进行鼓励和支持应更容易界定,不论其是否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进行自主创新活动,就可享受税收优惠,这种确定税收优惠对象的方法能使优惠政策更有效率,值得采用。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应该逐步扩大,让更多参与自主创新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使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负担,解决自主创新投资重复征税、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尽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可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进行抵扣,最终实现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为了消除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地位对其开展业务的不利影响,建议降低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属于鼓励之列的这类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即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以利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安福仁.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石学静.增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7   [3]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第一课题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7(4)   [4]王保平.基于自主创新战路下的税收激励思考[J].税务研究.2007(4)

  【摘要】 首先分析了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然后剖析了我国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自主创断;税收政策;政策建议      中国的经济经过近三十年的高速增长之后,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的代价,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成为维持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必由之路,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则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在企业日渐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主体的背景下,通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已成为政府的一个理性选择,税收政策则对企业自主创新有着最正面、最直接的激励作用。      一、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浅析      (一)“市场失灵”要求政府介入企业自主创新   技术创新经济学认为:企业内部存在着自主创新的源动力和驱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超额利润是企业最重要的目标,保持技术的领先地位甚至垄断地位是获得超额利润的最优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渐被市场机制平均化,又出现新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再被平均化,如此循环往复,自主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内在力量。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上述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即企业常常有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总是热衷于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由以下的三个特征所造成:   1.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技术创新活动,尤其是早期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创新者并不能独自占有研究与开发话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如非创新企业可以通过模仿来分享创新收益,这对创新活动会产生抑制效应。由于基础研究的效益不能被研究者所独占,研究将在低于最优的水平上进行,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资源就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政府必须介入。   2.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自主创新是一个长期探索甚至充满痛苦和曲折的过程,从基础研究到中间实验再到产业化,整个过程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前功尽弃,影响创新成果的诞生,这就需要外部环境的宽畅与宽容,以从失败中发掘成功。企业如果不能从外部(主要是政府)得到连续的有效支持,就很容易将创新活动终止在某个环节当中。   3.创新结果的不确定性。自主创新通常具有风险投资的特征,投入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无论是新产品还是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研发成本和投入回报都是不稳定,虽然在一定时期自主创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在另一时期,企业也有可能因自主创新的失败而承受巨额亏损。如果没有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支持和诱导,一般企业很难有创新的欲望和动力。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   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科技投入的要素、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来直接影响纳税企业实际运营中的成本支出和利润水平,如减少研发人才的投入成本,降低创新研发的投资风险,增强创新投入的预期收益,通过税收力量来有效地矫正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使外部性效益内部化。在企业层面看来,与正常税负相比,相当于得到一笔补贴而增加收益。综合来看,企业的研发成本会因为税收的优惠而降低,在企业研发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加了,税收政策由此就激励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据验证,我国企业的研发支出与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有激励作用。      二、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繁杂、散乱、级次低,不成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法规主要集中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种通知、暂行规定、补充说明,这些政策主要针对科研单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共几十余项。这些政策繁杂,散乱、级次低,缺乏系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致使地方政府在执行上出现偏差,企业难以享受到全部的税收优惠好处。临时性、针对性、限制性、特惠性的扶持政策多,制度性、全面性、开放性,普惠性的扶持政策少。现行的许多扶持政策多为针对科技发展中具体情况而出台的解决个案问题、指向特定企业的措施,许多扶持政策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且标准不一,重视身份特征,忽视内在属性,不能使所有的科技项目、所有的创新项目普遍得到扶持,也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性规定,往往是一段时期有效,长期则作用弱化,激励不足。   (二)在税收优惠环节和对象确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期,鼓励的重点倾向于科技成果,对研究开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导致“三多三少”现象:用技术研究的优惠政策较多,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引进先进技术的优惠政策较多,吸收消化特别是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优惠政策较少;企业、科研成果的税收优惠较多,对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开发环节的优惠较少。   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虽然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样的政策擞励作用下,企业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书,实际是针对结果的优惠,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   从区域看,现行的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外企,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不够。对软件,集成电路、互联网站和医药行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高科技行业则没有此项优惠。总之,能够享受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我国所有有科研开发项目的企业中,只是极其傲小的一部分,因此现行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也只能是微不足道的。   (三)现行增值税税制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   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导致高新产业的税负重。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对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进行扣除,实际上形成了对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在客观上起到限制企业投资的效应。对企业的技术进步、创新性的投资产生抑制作用。与此同时,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一下,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税负明显高于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税额不能抵扣,不被客户所接受,业务发展深受限制,这在客观上也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      三、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通过制定独立的《促进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法》使政策规范化、系统化   为了解决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繁杂、散乱和级次低等问题,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出太一个独立、集中的《促进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法》,在全国颁布实施。税收优惠法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等重大问题有明确规定。制定税收优惠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之间的重复和改变当前各地区自行出台多种低效率的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混乱局面,加大税收支持提高企业自卞创新能力的宏观调控力度。

  (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逐步扩大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   1.注重对研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在技术研发期一成果转化期一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税收激励效应越是向前移动,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激励扶持的重心后移,忽视前期基础研发,可能导致技术“空心化”现象,一定要加大对研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建立与分享利润和损失相对称的所得税制,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于税前提取研发风险准备金,允许企业将当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全部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对企业新产品进入大规模投产阶段,允许提取准备金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融资,投资于创新活动;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以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应用于生产。从税收政策角度建立起企业科技投资的利益补偿机制,消除科技创新活动在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削弱补不确定性,增加其收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   2.提倡进口替代的税收导向。拟淡化进口设备优惠而强化自主创新内涵的税收优惠待遇,将原用于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调整为对国内企业自主升发、生产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在国家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范围内,对国内装备业自主开发、制造重大装备所需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给予一定的进口税收优惠;对相应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停止实施进口整机的免税政策。   3.注重以研发项目为标准确定税收优惠对象,逐步扩大税收优惠对象范围。我国目前税收激励主要瞄准高新技术产业,似乎宗旨明确、对象清楚、操作简单,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产业,如何判断高科技产业的成熟程度则成为两大难题。从某种意义上看,对哪些项目进行鼓励和支持应更容易界定,不论其是否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进行自主创新活动,就可享受税收优惠,这种确定税收优惠对象的方法能使优惠政策更有效率,值得采用。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应该逐步扩大,让更多参与自主创新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使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负担,解决自主创新投资重复征税、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尽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可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进行抵扣,最终实现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为了消除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地位对其开展业务的不利影响,建议降低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属于鼓励之列的这类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即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以利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安福仁.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石学静.增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7   [3]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第一课题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7(4)   [4]王保平.基于自主创新战路下的税收激励思考[J].税务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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