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南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3]14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一)新建建筑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十二五”期间,新建绿色建筑30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15年末,市区范围内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市辖各县绿色建筑工作逐步推进;

在五象新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新区核心区全面执行

绿色建筑标准。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改造20万平方米。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全面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000万平方米。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1、做好绿色建筑的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生态环保、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逐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内容,落实到项目的规划方案。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的建设,进一步推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严格按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做好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提高城市生态园林景观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加强环城生态系统建设,推进邕江两岸、绕城高速公路建设绿色生态屏障,提升“中国绿城”的品质;合理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局、市城乡建委、市商务局)

积极推进五象新区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

发展。

(牵头单位:五象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局、市规划局)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下列范围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1)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公共建筑;

(2)在市辖范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a、2014年之后(含2014年)新立项;b、集中兴建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

(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4)2014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5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6年起,市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5)五象新区核心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牵头单位:(1)、(3)、(4)为市城乡建委,(2)为市住房局,(5)为五象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局)

3、积极推进绿色农村住房建设。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编制农村住宅节能建筑技术指南,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

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自然通风、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利用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明显、质量可靠、设施配套、装修环保的农村住房。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

4、加大绿色建筑及节能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国家、地方标准,总结研究推广符合地方特色的建筑节能技术、做法。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方案、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施工阶段的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要求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要求,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局、市质监局)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严格执行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地源热泵热水(空调)系统、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尤其要结合国家太阳能光伏产业政策,鼓励在工业园区、市内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建(构)筑屋顶及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缓解城乡用电需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设计,达到可再生能源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一体化要求。进一步推动县城及重点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规模化应用,探索和鼓励新农村住宅集中连片规模化应用太阳能技术。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南宁供电局)

(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开展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建筑用能标准的制定,推动新技术的应用。积极推进建筑节能诊断,对用能系统能效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因地制宜开展节能改造,提高用能系统的能源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社区”、“绿色机关”建设。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重点结合旧城区综合改造、街景建筑立面改造、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开展,以建筑门窗、屋面、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改造重点。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

(四)推进节水技术的综合应用

巩固“节水型城市”的工作成果,积极采用供水管网检漏和防渗技术,推广应用新型管材,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重点强化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的综合开发及循环利用技术,探索“下凹式”绿地建设,提高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着重抓好设计环节执行节水标准和节水措施。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为尽可能利用再生水创造条件,进一步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使用非再生水的

项目,应采用喷灌、微喷、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灌溉设备可选用地埋升降式喷灌设备、滴灌管、微喷头、滴灌带等。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建宁水务、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规划局)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继续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分户分项计量、运行监测、定期维护等节能运行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切实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适时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探索公共建筑碳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南宁供电局)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和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扩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应用范围,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坚持在城市规划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孔洞率35%以上的页岩砖;开展新墙材施工工艺、工法的研究,降低施工难度及造

价。质监、工信、工商、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和稽查。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研究开发预制和装配关键技术,推广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编制设计、施工和部品生产等配套地方标准,编制预制装配式结构的计价定额,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和建筑工业化。培育发展具有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制造、施工一体化的建筑业企业。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在规划设计行业贯彻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精细化设计。加强设计人员专项培训,提高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积极推广BIM技术。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既有建筑拆除施工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和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安全拆除;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局)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建筑废弃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十)推进绿色施工和绿色运营实践

将绿色建筑贯穿建筑全寿命周期,融入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总平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运营工作中。组织开展绿色施工标准化探索工作,针对已建和在建的绿色施工管理项目,总结绿色施工管理中共性的部分,用于指导项目绿色施工;开展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研究,组织有关单位,依据成熟的物业运营管理经验,建立完善绿色物业运营管理体系,强化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及标识评价工作,对安全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备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交通组织管理、污染防治管理等重点部分进行规范指导。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住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十一)全面推进建筑楼宇立体绿化 城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其它建(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立体绿化宜选择适

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出台配套办法对进行层顶绿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可按规定折算或抵扣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和绿地率。

(牵头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激励

1、根据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

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可获得相应的国家财政奖励。同时,为促进我市绿色建筑的普及发展,我市对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运营标识的一星级绿色建筑分别按3元/平方米和5元/平方米进行奖励,其中,中央和自治区驻邕单位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市本级预算单位和国有企业绿色建筑不再安排奖励资金,城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由城区(开发区)本级财政安排,其他单位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市人民政府还将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支持绿色节能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研究、绿色节能产品研发、绿色节能标准制定、绿色建筑课题研究、绿色运营管理推广、能效测评试点和绿色节能宣传培训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

2、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按项目节能量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

3、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可折算绿地率的立体绿化在满足项目绿地率指标的前提下,超出部份可折算义务植树造林的数量。

(牵头单位:市园林局、市财政局)

4、支持、鼓励绿色建筑技术支撑单位和绿色建筑研发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地税局)

5、项目建设单位承诺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各部门在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时,应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速度,提供优质的服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局)

6、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绿色建筑的评先评优活动,对建设、运营效果好的绿色建筑项目和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获得绿色建筑的项目在参加各类优质工程奖、示范项目的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

(二)严格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1、规划、立项阶段

(1)市发改部门在办理立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要求的审查。对于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

(2)市规划局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图则中充分体现绿色建筑条件。在办理项目总平、方案评审等手续时,应严格绿色建筑建设的要求,鼓励采用被动式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

(3)市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实际,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技术指引,验收、评估细则等。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应就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征集市城乡建委意见,并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标准的相关要求。

(牵头单位:市住房局、市城乡建委)

2、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技术,充分考虑所采用“四节一环保”措施的实际效果和成本增量的回收期,严格按照精细化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对违反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

(3)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

查,并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重新办理变更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

3、施工阶段 (1)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根据绿色施工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编制。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设有专门的绿色施工章节,明确绿色施工目标,内容应涵盖“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施工前的技术交底中应包含绿色施工的内容。

(2)已经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公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相关批复,并按照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3)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绿色施工,定期评估绿色施工目标的完成情况,会同建设和监理单位根据绿色施工情况制定改进措施。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采集和保存过程管理资料、见证资料和自检评价记录等绿色施工资料以及反映绿色施工水平的典型图片或影像资料。

(4)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绿色建筑和节能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绿色建筑和节能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5)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监理单位应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确认。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专项施工方案情况进行监督。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

4、运营管理阶段

(1)绿色建筑在建成运行一年后,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绿色建筑认证机构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认证,凭证书办理绿色建筑优惠补贴手续。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

(2)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负责建筑的日常营运管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的运营监督。

(牵头单位:市住房局)

(三)开展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运维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节约光荣、绿色消费”理念,使我市的绿色建筑工作深入人心。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局)

南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3]14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一)新建建筑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十二五”期间,新建绿色建筑30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15年末,市区范围内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市辖各县绿色建筑工作逐步推进;

在五象新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新区核心区全面执行

绿色建筑标准。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改造20万平方米。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全面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000万平方米。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1、做好绿色建筑的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生态环保、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逐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内容,落实到项目的规划方案。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的建设,进一步推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严格按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做好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提高城市生态园林景观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加强环城生态系统建设,推进邕江两岸、绕城高速公路建设绿色生态屏障,提升“中国绿城”的品质;合理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局、市城乡建委、市商务局)

积极推进五象新区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

发展。

(牵头单位:五象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局、市规划局)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下列范围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1)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公共建筑;

(2)在市辖范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a、2014年之后(含2014年)新立项;b、集中兴建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

(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4)2014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5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6年起,市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5)五象新区核心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牵头单位:(1)、(3)、(4)为市城乡建委,(2)为市住房局,(5)为五象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局)

3、积极推进绿色农村住房建设。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编制农村住宅节能建筑技术指南,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

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自然通风、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利用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明显、质量可靠、设施配套、装修环保的农村住房。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

4、加大绿色建筑及节能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国家、地方标准,总结研究推广符合地方特色的建筑节能技术、做法。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方案、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施工阶段的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要求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要求,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局、市质监局)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严格执行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地源热泵热水(空调)系统、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尤其要结合国家太阳能光伏产业政策,鼓励在工业园区、市内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建(构)筑屋顶及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缓解城乡用电需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设计,达到可再生能源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一体化要求。进一步推动县城及重点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规模化应用,探索和鼓励新农村住宅集中连片规模化应用太阳能技术。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南宁供电局)

(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开展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建筑用能标准的制定,推动新技术的应用。积极推进建筑节能诊断,对用能系统能效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因地制宜开展节能改造,提高用能系统的能源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社区”、“绿色机关”建设。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重点结合旧城区综合改造、街景建筑立面改造、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开展,以建筑门窗、屋面、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改造重点。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

(四)推进节水技术的综合应用

巩固“节水型城市”的工作成果,积极采用供水管网检漏和防渗技术,推广应用新型管材,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重点强化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的综合开发及循环利用技术,探索“下凹式”绿地建设,提高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着重抓好设计环节执行节水标准和节水措施。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为尽可能利用再生水创造条件,进一步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使用非再生水的

项目,应采用喷灌、微喷、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灌溉设备可选用地埋升降式喷灌设备、滴灌管、微喷头、滴灌带等。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建宁水务、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规划局)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继续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分户分项计量、运行监测、定期维护等节能运行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切实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适时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探索公共建筑碳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南宁供电局)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和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扩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应用范围,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坚持在城市规划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孔洞率35%以上的页岩砖;开展新墙材施工工艺、工法的研究,降低施工难度及造

价。质监、工信、工商、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和稽查。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研究开发预制和装配关键技术,推广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编制设计、施工和部品生产等配套地方标准,编制预制装配式结构的计价定额,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和建筑工业化。培育发展具有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制造、施工一体化的建筑业企业。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在规划设计行业贯彻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精细化设计。加强设计人员专项培训,提高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积极推广BIM技术。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既有建筑拆除施工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和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安全拆除;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局)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建筑废弃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十)推进绿色施工和绿色运营实践

将绿色建筑贯穿建筑全寿命周期,融入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总平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运营工作中。组织开展绿色施工标准化探索工作,针对已建和在建的绿色施工管理项目,总结绿色施工管理中共性的部分,用于指导项目绿色施工;开展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研究,组织有关单位,依据成熟的物业运营管理经验,建立完善绿色物业运营管理体系,强化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及标识评价工作,对安全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备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交通组织管理、污染防治管理等重点部分进行规范指导。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住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十一)全面推进建筑楼宇立体绿化 城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其它建(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立体绿化宜选择适

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出台配套办法对进行层顶绿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可按规定折算或抵扣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和绿地率。

(牵头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激励

1、根据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

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可获得相应的国家财政奖励。同时,为促进我市绿色建筑的普及发展,我市对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运营标识的一星级绿色建筑分别按3元/平方米和5元/平方米进行奖励,其中,中央和自治区驻邕单位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市本级预算单位和国有企业绿色建筑不再安排奖励资金,城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由城区(开发区)本级财政安排,其他单位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市人民政府还将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支持绿色节能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研究、绿色节能产品研发、绿色节能标准制定、绿色建筑课题研究、绿色运营管理推广、能效测评试点和绿色节能宣传培训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

2、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按项目节能量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

3、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可折算绿地率的立体绿化在满足项目绿地率指标的前提下,超出部份可折算义务植树造林的数量。

(牵头单位:市园林局、市财政局)

4、支持、鼓励绿色建筑技术支撑单位和绿色建筑研发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地税局)

5、项目建设单位承诺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各部门在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时,应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速度,提供优质的服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局)

6、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绿色建筑的评先评优活动,对建设、运营效果好的绿色建筑项目和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获得绿色建筑的项目在参加各类优质工程奖、示范项目的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

(二)严格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1、规划、立项阶段

(1)市发改部门在办理立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要求的审查。对于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

(2)市规划局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图则中充分体现绿色建筑条件。在办理项目总平、方案评审等手续时,应严格绿色建筑建设的要求,鼓励采用被动式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

(3)市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实际,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技术指引,验收、评估细则等。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应就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征集市城乡建委意见,并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标准的相关要求。

(牵头单位:市住房局、市城乡建委)

2、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技术,充分考虑所采用“四节一环保”措施的实际效果和成本增量的回收期,严格按照精细化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对违反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

(3)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

查,并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重新办理变更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

3、施工阶段 (1)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根据绿色施工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编制。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设有专门的绿色施工章节,明确绿色施工目标,内容应涵盖“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施工前的技术交底中应包含绿色施工的内容。

(2)已经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公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相关批复,并按照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3)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绿色施工,定期评估绿色施工目标的完成情况,会同建设和监理单位根据绿色施工情况制定改进措施。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采集和保存过程管理资料、见证资料和自检评价记录等绿色施工资料以及反映绿色施工水平的典型图片或影像资料。

(4)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绿色建筑和节能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绿色建筑和节能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5)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监理单位应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确认。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专项施工方案情况进行监督。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

4、运营管理阶段

(1)绿色建筑在建成运行一年后,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绿色建筑认证机构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认证,凭证书办理绿色建筑优惠补贴手续。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

(2)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负责建筑的日常营运管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的运营监督。

(牵头单位:市住房局)

(三)开展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运维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节约光荣、绿色消费”理念,使我市的绿色建筑工作深入人心。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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