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论诉讼请求的分割
梁开斌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摘$%
关键词(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分割
中图分类号(()
在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并没有明确提及诉讼请求分割制度#但是!在其对%一部请求诉讼&
一#分割诉讼请求的案例探讨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一些案件!依据通常的审判方式!其应当在整体上被视为一个审判单位!给予统一的程序处理#但是!这些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却令法官左右为难!无法如此对待#
’一(后续损害无法准确预见的情形
该情形可细分为二)其一是后续损害的发生与否!无法准确预见!如对人身侵害的后遗症判断*其二是后续损害的范围大小!无法准确预见!如对人身侵害的后续治疗费评估#此二类案件中!由于无法准确预见后续损害!原告在前诉终结后!经常不得不再燃纷争!提起后诉#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梁开斌!男!福建莆田人!讲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辉庭!男!法学博士!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科社$法学教研部讲师%
++’+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各国的审判实务通常都允许后诉的提起!但关于后诉正当化根据的理论描述!则有所不同
!诉讼中明示保留原告提起第二次诉讼的权利&’在我国!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后遗症问题的可诉性!但该司法解释并未覆盖因违约所造成的后续损害
上升为法律!也尚待考证
(二)可分之债中的诉讼试探
在民事诉讼中!总会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原告若无胜诉把握!则必然面临诉讼风险的承担’有鉴于此!原告常会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希望先行就一小部分的诉讼请求作诉讼试探!并根据诉讼的进程再行决定是否进一步扩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后诉讼’例如!原被告之间存有
对可分之债的诉讼试探!各国的处理态度可谓截然不同’在德国!立法上并无明文规定!但实务中承认此类诉讼的合法性’在
(三)订立诉讼契约的情形
实践中!原被告可能会就本可纳入本案审判范围的部分事项!达成诉讼契约!相互暂不进行攻击和防御’于此情形!法官若希望纷争得以一次性解决!可进行积极而适当的阐明!但是!法官若要求双方放弃诉讼契约!强行审理所有事项!则这种做法在程序法上难觅有力依据!在实体法上有侵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嫌疑’以诉讼契约来分割诉讼请求的做法!已为美国的司法实践所采’%在德国2立法虽未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用诉讼契约来分割诉讼请求2但实务上颇为正视其之纷争解决机能2承认那些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可诉性之排除或限制的诉讼契约-!,#$%)+’1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条之
(四)举证暂有困难的情形
在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举证的困难’尤其是关于过错的证明!往往需要通过许多间接事实加以确定!甚至还包括法官的自由心证等裁量因素’在一个由系列侵害行为构成的侵权案件中!原告若为救急之需而诉求赔偿金!是否可以就部分足以确认的侵害事实先行起诉!而就尚存有证明困难的侵害事实!待日后采集到较为充分的证据2再行起诉*关于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分割2目前并无可参照的学说或立法例!但出于事理之性质!法院似乎不应强令原告一并提出诉讼请求’./*.
论诉讼请求的分割
二!分割诉讼请求的理论依据
上述四种情形!可谓各有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处理也有所差异!理应分别讨论
#一$诉讼请求的可分性
承认诉讼请求的可分性!有着相关的理论基础%
!&处分权主义的自然延伸
民事审判实践中!基于处分权主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一般允许当事人提出&扩张&限缩以及变换诉讼请求
既然基于处分权主义!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请求的各种形态变化自由!同理!也应当赋予当事人以分割诉讼请求的程序自由
对于前文所列的四种情形!如果不允许原告分割诉讼请求!可能会侵害到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二$案件事实的可分性
尽管诉讼请求的分割有其理论基础!但一个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分割!其实是取决于案件事实的可分性
一个相对独立可分的事实!因而可以对之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即!每一个违约行为构成但是!此处诸违约行为间的可分性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在一个违约行为发生后!履约方没有立即起诉!此后又发生了其他的违约行为!那么!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其将丧失单独起诉每一个违约行为的权利%此时!起诉前发生的多个违约行为被视为一个不可分的审判对象%例如!(对于定期给付租金的租赁合同!诉讼请求应当包括所有于诉讼开始时应付而未付的分期付款款项%当然!若在本次诉讼前履约方已经提起过诉讼!则在前一诉讼中被主张过的分期付款款项不能被包括在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范
**$*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围内!同理
&三’法律关系的可分性
无论是实务界的看法还是理论界的通说
以人身侵权导致的后遗症为例
&四’价值冲突的协调
诉讼请求的分割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主义这一价值取向!但是
诉讼经济原则要求纷争的一次性解决
若我国未来的民诉法改革
-((.
论诉讼请求的分割
三!分割诉讼请求的立法建议
!一
诉讼请求分割制度的创设#有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是使那些有分阶段起诉需求的特殊案件#获得多开一道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根据#以利于当事人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切实保护%诉讼请求分割制度的存在#修正了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中法律关系不可分的内在局限#减少了诉讼标的范围和既判力范围上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是让其他不需要使用诉讼请求分割制度的案件审判#更富有正当性%设立诉讼请求分割制度#并不是让大量的案件能够使用到该制度#恰恰相反#是在于让大量的案件无从使用该制度#是在于让诉讼标的范围&既判力范围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使用更为准确合理%创设该制度的主要目的#不仅仅在于诉讼请求分割的合法化#更在于对整个民诉法体系内在自洽性的追求%
!二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诉讼请求$
!一
!二
!三
!四
!五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认为确实存在分割诉讼请求利益的#应当予以准许%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分割诉讼请求利益的#应当予以阐明%
!三
!&诉讼请求分割的申请
之所以要求原告提出申请#是因为诉讼请求的分割应当以明示方式为之%若原告不予以明示#径直就一小部分债权先行作诉讼试探#被告不明就里#以为原告已经放弃了其余大部分债权的诉讼请求#则很可能不会尽全力进行抗辩%如此#诉讼终结后#原告再援引前诉的裁判#要求对后诉予以同样处理#将会置被告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此外#在反诉中#被告也可以提出分割诉讼请求的申请%
对分割诉讼请求申请的批准#应是人民法院的权限所在%如此#既可以避免一些有违诚信滥用诉权的不法诉讼行为#又可以避免当事人因自己的错误认识而造成重复讼累#大大降低了诉讼不经济的可能性%究竟在那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分割会有违诚信原则#则应当授权法官依据个案来加以决断#暂不适合统一立法%
#&诉讼请求分割的阐明
对于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分割申请#但确实存在分割诉讼请求利益的情形#法官应当行使阐明权%若原告经阐明后仍坚持一并起诉的#则前诉的既判力及于所涉案件之全部事实#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后诉%之所以要求法官阐明权的介入#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本就不应该因对方在法律上的失误而获得不应有的利益%如此的处理#并不违背公平原则%
($%(
注释!
!我国学界有人将诉讼请求等同于诉讼标的!本文不采用这种说法!只将诉讼请求视为原告依起诉状格式中
#以美国为例!其在&判决的第二次重述’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就或直接或间接地对诉讼请求的分割问题作出规定%!
$例如(原告魏
%作为一种诉讼策略!诉讼试探在我国已为人使用!例如!在&著作权法’修改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家协会就先行状告了北京的几家JKL!要求其向词曲作者付费!以此观察法院的反应%此外!现行的许多以私益诉讼形式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也频繁的使用诉讼试探方法%但是!这些诉讼试探仅是在同类而非同一个案件中展开!非本文所讨论的诉讼请求分割%
&!
’笔者曾经和多位法官交谈过可分之债的诉讼试探问题!答案甚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当允许再次起诉!有的认为不应当允许!还有的则觉得难以回答%
(!
)!
参考文献!
H6X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HTX;元照出版社&9EE
H9X-台F叶月云;德国新诉讼标的理论之研究HYX;东海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HGX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HTX;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9EE:;
H:X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HTX;北京大学出版社&9EE8;
H
H=X许士宦;民事诉讼法修正后之诉讼标的理论H3X;台大法学论丛&9EE:-6F;
HIX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HTX;三民书局&9EE
H8X’/Z
H7X周兴!郭敬波;对不同阶段分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H\X;人民法院报&9EE8]EG]96;
H6EX江伟;民事诉讼法HTX;高等教育出版社&9EE:;
!责任编辑张义祯
!7E!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论诉讼请求的分割
梁开斌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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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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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并没有明确提及诉讼请求分割制度#但是!在其对%一部请求诉讼&
一#分割诉讼请求的案例探讨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一些案件!依据通常的审判方式!其应当在整体上被视为一个审判单位!给予统一的程序处理#但是!这些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却令法官左右为难!无法如此对待#
’一(后续损害无法准确预见的情形
该情形可细分为二)其一是后续损害的发生与否!无法准确预见!如对人身侵害的后遗症判断*其二是后续损害的范围大小!无法准确预见!如对人身侵害的后续治疗费评估#此二类案件中!由于无法准确预见后续损害!原告在前诉终结后!经常不得不再燃纷争!提起后诉#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梁开斌!男!福建莆田人!讲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辉庭!男!法学博士!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科社$法学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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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各国的审判实务通常都允许后诉的提起!但关于后诉正当化根据的理论描述!则有所不同
!诉讼中明示保留原告提起第二次诉讼的权利&’在我国!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后遗症问题的可诉性!但该司法解释并未覆盖因违约所造成的后续损害
上升为法律!也尚待考证
(二)可分之债中的诉讼试探
在民事诉讼中!总会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原告若无胜诉把握!则必然面临诉讼风险的承担’有鉴于此!原告常会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希望先行就一小部分的诉讼请求作诉讼试探!并根据诉讼的进程再行决定是否进一步扩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后诉讼’例如!原被告之间存有
对可分之债的诉讼试探!各国的处理态度可谓截然不同’在德国!立法上并无明文规定!但实务中承认此类诉讼的合法性’在
(三)订立诉讼契约的情形
实践中!原被告可能会就本可纳入本案审判范围的部分事项!达成诉讼契约!相互暂不进行攻击和防御’于此情形!法官若希望纷争得以一次性解决!可进行积极而适当的阐明!但是!法官若要求双方放弃诉讼契约!强行审理所有事项!则这种做法在程序法上难觅有力依据!在实体法上有侵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嫌疑’以诉讼契约来分割诉讼请求的做法!已为美国的司法实践所采’%在德国2立法虽未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用诉讼契约来分割诉讼请求2但实务上颇为正视其之纷争解决机能2承认那些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可诉性之排除或限制的诉讼契约-!,#$%)+’1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条之
(四)举证暂有困难的情形
在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举证的困难’尤其是关于过错的证明!往往需要通过许多间接事实加以确定!甚至还包括法官的自由心证等裁量因素’在一个由系列侵害行为构成的侵权案件中!原告若为救急之需而诉求赔偿金!是否可以就部分足以确认的侵害事实先行起诉!而就尚存有证明困难的侵害事实!待日后采集到较为充分的证据2再行起诉*关于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分割2目前并无可参照的学说或立法例!但出于事理之性质!法院似乎不应强令原告一并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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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割诉讼请求的理论依据
上述四种情形!可谓各有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处理也有所差异!理应分别讨论
#一$诉讼请求的可分性
承认诉讼请求的可分性!有着相关的理论基础%
!&处分权主义的自然延伸
民事审判实践中!基于处分权主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一般允许当事人提出&扩张&限缩以及变换诉讼请求
既然基于处分权主义!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请求的各种形态变化自由!同理!也应当赋予当事人以分割诉讼请求的程序自由
对于前文所列的四种情形!如果不允许原告分割诉讼请求!可能会侵害到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二$案件事实的可分性
尽管诉讼请求的分割有其理论基础!但一个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分割!其实是取决于案件事实的可分性
一个相对独立可分的事实!因而可以对之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即!每一个违约行为构成但是!此处诸违约行为间的可分性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在一个违约行为发生后!履约方没有立即起诉!此后又发生了其他的违约行为!那么!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其将丧失单独起诉每一个违约行为的权利%此时!起诉前发生的多个违约行为被视为一个不可分的审判对象%例如!(对于定期给付租金的租赁合同!诉讼请求应当包括所有于诉讼开始时应付而未付的分期付款款项%当然!若在本次诉讼前履约方已经提起过诉讼!则在前一诉讼中被主张过的分期付款款项不能被包括在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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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分割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主义这一价值取向!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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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分割制度的创设#有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是使那些有分阶段起诉需求的特殊案件#获得多开一道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根据#以利于当事人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切实保护%诉讼请求分割制度的存在#修正了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中法律关系不可分的内在局限#减少了诉讼标的范围和既判力范围上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是让其他不需要使用诉讼请求分割制度的案件审判#更富有正当性%设立诉讼请求分割制度#并不是让大量的案件能够使用到该制度#恰恰相反#是在于让大量的案件无从使用该制度#是在于让诉讼标的范围&既判力范围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使用更为准确合理%创设该制度的主要目的#不仅仅在于诉讼请求分割的合法化#更在于对整个民诉法体系内在自洽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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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讼请求分割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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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割诉讼请求申请的批准#应是人民法院的权限所在%如此#既可以避免一些有违诚信滥用诉权的不法诉讼行为#又可以避免当事人因自己的错误认识而造成重复讼累#大大降低了诉讼不经济的可能性%究竟在那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分割会有违诚信原则#则应当授权法官依据个案来加以决断#暂不适合统一立法%
#&诉讼请求分割的阐明
对于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分割申请#但确实存在分割诉讼请求利益的情形#法官应当行使阐明权%若原告经阐明后仍坚持一并起诉的#则前诉的既判力及于所涉案件之全部事实#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后诉%之所以要求法官阐明权的介入#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本就不应该因对方在法律上的失误而获得不应有的利益%如此的处理#并不违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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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有人将诉讼请求等同于诉讼标的!本文不采用这种说法!只将诉讼请求视为原告依起诉状格式中
#以美国为例!其在&判决的第二次重述’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就或直接或间接地对诉讼请求的分割问题作出规定%!
$例如(原告魏
%作为一种诉讼策略!诉讼试探在我国已为人使用!例如!在&著作权法’修改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家协会就先行状告了北京的几家JKL!要求其向词曲作者付费!以此观察法院的反应%此外!现行的许多以私益诉讼形式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也频繁的使用诉讼试探方法%但是!这些诉讼试探仅是在同类而非同一个案件中展开!非本文所讨论的诉讼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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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经和多位法官交谈过可分之债的诉讼试探问题!答案甚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当允许再次起诉!有的认为不应当允许!还有的则觉得难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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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H6X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HTX;元照出版社&9EE
H9X-台F叶月云;德国新诉讼标的理论之研究HYX;东海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HGX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HTX;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9EE:;
H:X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HTX;北京大学出版社&9EE8;
H
H=X许士宦;民事诉讼法修正后之诉讼标的理论H3X;台大法学论丛&9EE:-6F;
HIX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HTX;三民书局&9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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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X周兴!郭敬波;对不同阶段分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H\X;人民法院报&9EE8]EG]96;
H6EX江伟;民事诉讼法HTX;高等教育出版社&9EE:;
!责任编辑张义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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