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所业务档案是指司法所在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司法所实行业务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受、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四、档案管理员应当根据司法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事务的类别,将业务档案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每单位一卷;代理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做到一案一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的业务材料,定期分类装订成卷,并做好各项业务册上登记制度。
五、司法所业务案卷材料应当完整、准确、齐全,案卷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打印件要和底稿同时立卷。
六、司法所各类业务案卷的装订,一律要加封皮、封底,按规定项目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卷面规格为十六开装订一律用线绳,并要在装订线活结处贴上封签。
七、承办人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应注意随时收集有关立卷资料。每办结一宗法律事务后,应及时补齐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和复制破损的材料,在办结法律事务后一个月内完成立卷,移交归档,不得私自保管。
八、档案管理员应将归档的业务案卷,按类别、年度予以编号保管,填写档案检索目录登记簿,并根据各案卷查考利用期限的长短,确定档案保管期。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列为密卷,并在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九、司法所应重视档案的查考利用工作。业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并遵守保密制度,一般实行就地借阅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阅档案,如工作确实需要,须经所长批准,凭借阅证明办理借阅手续。密卷档案,严格限制借阅范围。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档案,不得向他人泄漏档案内容。
十、对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由司法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并登记造册,经过本所所长审定,报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销毁档案。档案柜内外应保持整洁,不许堆放杂物。
一、司法所业务档案是指司法所在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司法所实行业务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受、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四、档案管理员应当根据司法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事务的类别,将业务档案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每单位一卷;代理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做到一案一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的业务材料,定期分类装订成卷,并做好各项业务册上登记制度。
五、司法所业务案卷材料应当完整、准确、齐全,案卷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打印件要和底稿同时立卷。
六、司法所各类业务案卷的装订,一律要加封皮、封底,按规定项目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卷面规格为十六开装订一律用线绳,并要在装订线活结处贴上封签。
七、承办人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应注意随时收集有关立卷资料。每办结一宗法律事务后,应及时补齐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和复制破损的材料,在办结法律事务后一个月内完成立卷,移交归档,不得私自保管。
八、档案管理员应将归档的业务案卷,按类别、年度予以编号保管,填写档案检索目录登记簿,并根据各案卷查考利用期限的长短,确定档案保管期。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列为密卷,并在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九、司法所应重视档案的查考利用工作。业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并遵守保密制度,一般实行就地借阅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阅档案,如工作确实需要,须经所长批准,凭借阅证明办理借阅手续。密卷档案,严格限制借阅范围。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档案,不得向他人泄漏档案内容。
十、对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由司法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并登记造册,经过本所所长审定,报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销毁档案。档案柜内外应保持整洁,不许堆放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