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解读

《合同法》总则 解 读

法律事务部

引 言 我国合同法的历史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 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 了大量规定,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 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 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 突,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统一的《合同法》,该法自 1999 年 10 月 1日 开 始 实 施 , 此 前 的 三 部 合 同法废 止,同时废止的还有与《经济合同法》配套的部分 条例,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 揽合同条例》等。 1999年12月、 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公 布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 释(二),为该法的司法应用提供了具体指导意见。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什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还有劳动合同、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家 合同等虽然也都名为“合同”,但不能适用《合 同法》,而是由其各自的专门法律调整。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3、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 4、诚实信用原则(戒欺守约); 5、公序良俗原则。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五、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六、违约责任; 七、关于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 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不满10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取 得民事行为能力。 分公司与子公司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子公司承担。

(二)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包括建 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规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式 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过程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该表示应该是明确具体的,他人一承诺,要 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商业广告等。 一般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如果广告内容 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承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表示同意要 约的意思表示。 4、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合同成立的过程不是简单的、一次性的要 约和承诺过程, 期间可能要经历多次的反要约或新 要约,再承诺的过程。

6、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 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7、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

(四)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1、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成为格式合同。 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 (2)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 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 以说明。

3、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 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 无效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过 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 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

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 发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 效力。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才生效。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 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 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二) 特殊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 1、附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 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 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 效力待定,待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 生效。 (2)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 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 应一通知的方式作出。

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1)此种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此种合同一般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 力,因此产生的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3)特殊情形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产生的合同也有效。

5、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 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指导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6、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待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 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始生效。

(三)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它虽 然已经成立,但是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 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自 始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四)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此种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为自己的认识错误 对合同的内容产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并且该误解 直接影响到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此种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 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则无权撤销。

(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 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 法的效力。 3、因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取得财产应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 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 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履行中的推定条款 推定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有关合同内容于约定不 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条款或 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该给对方必要 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 目的的方式

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 一方负担。

(四)涉他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履行涉 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 行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束己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 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 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七)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 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 化时,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2、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才有此权利; (3)后履行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 (4)行使此权利时应通知对方。

3、法律后果 (1)后履行方提供相应担保后,恢复履行; (2)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 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八)代位权与撤销权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 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务不是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 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其 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1)债务人需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撤销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

让财产的行为只有在受 让人也明知的情况,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 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九)关于合同履行的其他事项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3、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 权人的利益,债权可以接受,但是因此增加的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 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而不履 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1、变更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3、当事人对变更内容未达成一致,或变更内 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 (1)可以转让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 (2)应当通知债务人; (3)有些合同权利不能转让,比如根据合同性 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依照法律 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形。

2、 债务人转让义务 (1)可以转让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 (2)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继受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合并的,由合并后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继续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 务;当事人一方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有约 定。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 合同解除之合意解除 1、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依约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 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 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 合同解除之法定解除 在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如果合同中又没有设定解除合同条件,一方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下 列任何一种情形,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关键词:主要债务+催告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构成根本性违约或造成合同目的落空)

5、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

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 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关键词:情势变更+公平原则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情势变更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三)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 1、合同解除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 对方时合同才解除。 2、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 内及时行使。未明确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对方如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 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 期满再提异议的,法院不支持。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 如果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

经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 ※ 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该条也规定了如果没有约定,经对方当 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 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 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 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若违反,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 ※ 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 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一般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 必要费用、履行准备费用及因恢复原状发生损害, 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 1、不履行合同 2、不完全履行(包括迟延履行、部分履行、 瑕疵履行、不适当履行等) ※ (二)违约责任 法定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赔偿损失等; 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和定金等。

1、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守约方 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违约方履行其原义 务。 对于非金钱债务,如果 (1)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执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那么,守约方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时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双方没有 约定违约责任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和损失 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1)法律性质是补偿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具有惩罚性。 (2)赔偿范围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 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注意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3)赔偿的原则为全面赔偿原则加合理预见原 则。

(4)约定损害赔偿 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约 定从约定。 (5)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提供商品和服 务有欺诈行为的。 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8条、 第9条对“一房两卖”、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隐 瞒已经抵押等行为也采取惩罚性赔偿。

4、违约金 (1)违约金来源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预先约 定。(淡化法定违约金) (2)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为例 外,其中,迟延违约金的性质为惩罚性。 (3)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3)“过分高于”的界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二》 第29条规定的以“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 (4)违约金可以与继续履行并用,在惩罚性违 约金中可以与赔偿损害并用,在补偿性违约金中由 于可通过调整与实际损失挂钩而不能并用。违约金 与定金可选择性适用。 (5)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 定了逾期付款、逾期交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或损 失计算方法。

5、定金 (1)定金来源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2)定金具有担保和违约责任的双重性质。 (3)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 能起到定金罚则的法律作用。 (4)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 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双方返还定金。 (5)订金只是预付款,不具备定金的作用。

(三)守约方的减损义务 1、减损义务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 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减损义务的法律后果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过失相抵原则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 的责任。

(五)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违约方 应该首先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与第三人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 解决。

七、关于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1、动产自交付时转移,不动产自登记时转移。 2、“交付”是指转移占有,转移控制;“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是指“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一般是指

买方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3、“交付时转移”原则的例外情形,所有权保留 制度,即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买方未付 完全部款项前,所有权不转移。

(二)交付时间不明确如何处理 1、签订补充协议; 2、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 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如上述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卖方可随 时交付,买方可随时要求交付,但是应当给对方必 要的准备时间。

(三)交付地点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1、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根据合同有 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2、如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 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不 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 点的,卖方应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 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 付标的物。

(四)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 1、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在交付后由买方承 担(原则)。 2、例外情形: (1)因买方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在约定的期限 内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风险; (2)在途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至买方; (3)交付地点不明确的,卖方交付第一承运人 时转移。

(五)标的物的检验 1、买方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 2、买方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数量、质量不 符的情况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 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3、没有约定期限的,买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 质量不符的情况通知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 自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符合约定。

(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 1、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在交付后由买方承 担(原则)。 2、例外情形: (1)因买方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在约定的期限 内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风险; (2)在途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至买方; (3)交付地点不明确的,卖方交付第一承运人 时转移。

(七)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解除 1、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 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被 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 的,买方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 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卖方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其中一批不交付或 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买方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卖方不交付其中一批或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 使今后其他

各批标的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方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方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 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 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 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 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方要求支付该标的 物的使用费。

(八)特殊方式的买卖合同 1、凭样品买卖合同 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 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 如果样品有隐蔽瑕疵,买方不知道的,即使交 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 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2、试用买卖合同 标的物的试用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 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购 买;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 的,视为购买。

结束语 合同法是商法的最重要、最基础的法律。 现实中的合同,种类和内容非常丰富,除了法 律规定的有限的几种有名合同,生活中更多的是无 名合同。 只有掌握了合同法的要义和精髓,才能切实提 高一个人起草合同(即使没有范本)、分析合同 (合同效力、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处 理合同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合同权利)的 能力。

《合同法》总则 解 读

法律事务部

引 言 我国合同法的历史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 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 了大量规定,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 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 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 突,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统一的《合同法》,该法自 1999 年 10 月 1日 开 始 实 施 , 此 前 的 三 部 合 同法废 止,同时废止的还有与《经济合同法》配套的部分 条例,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 揽合同条例》等。 1999年12月、 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公 布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 释(二),为该法的司法应用提供了具体指导意见。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什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还有劳动合同、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家 合同等虽然也都名为“合同”,但不能适用《合 同法》,而是由其各自的专门法律调整。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3、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 4、诚实信用原则(戒欺守约); 5、公序良俗原则。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五、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六、违约责任; 七、关于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 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不满10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取 得民事行为能力。 分公司与子公司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子公司承担。

(二)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包括建 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规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式 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过程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该表示应该是明确具体的,他人一承诺,要 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商业广告等。 一般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如果广告内容 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承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表示同意要 约的意思表示。 4、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合同成立的过程不是简单的、一次性的要 约和承诺过程, 期间可能要经历多次的反要约或新 要约,再承诺的过程。

6、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 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7、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

(四)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1、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成为格式合同。 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 (2)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 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 以说明。

3、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 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 无效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过 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 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

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 发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 效力。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才生效。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 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 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二) 特殊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 1、附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 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 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 效力待定,待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 生效。 (2)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 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 应一通知的方式作出。

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1)此种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此种合同一般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 力,因此产生的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3)特殊情形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产生的合同也有效。

5、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 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指导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6、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待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 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始生效。

(三)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它虽 然已经成立,但是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 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自 始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四)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此种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为自己的认识错误 对合同的内容产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并且该误解 直接影响到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此种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 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则无权撤销。

(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 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 法的效力。 3、因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取得财产应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 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 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履行中的推定条款 推定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有关合同内容于约定不 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条款或 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该给对方必要 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 目的的方式

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 一方负担。

(四)涉他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履行涉 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 行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束己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 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 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七)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 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 化时,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2、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才有此权利; (3)后履行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 (4)行使此权利时应通知对方。

3、法律后果 (1)后履行方提供相应担保后,恢复履行; (2)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 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八)代位权与撤销权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 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务不是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 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其 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1)债务人需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撤销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

让财产的行为只有在受 让人也明知的情况,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 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九)关于合同履行的其他事项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3、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 权人的利益,债权可以接受,但是因此增加的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 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而不履 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1、变更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3、当事人对变更内容未达成一致,或变更内 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 (1)可以转让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 (2)应当通知债务人; (3)有些合同权利不能转让,比如根据合同性 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依照法律 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形。

2、 债务人转让义务 (1)可以转让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 (2)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继受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合并的,由合并后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继续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 务;当事人一方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有约 定。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 合同解除之合意解除 1、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依约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 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 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 合同解除之法定解除 在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如果合同中又没有设定解除合同条件,一方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下 列任何一种情形,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关键词:主要债务+催告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构成根本性违约或造成合同目的落空)

5、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

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 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关键词:情势变更+公平原则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情势变更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三)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 1、合同解除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 对方时合同才解除。 2、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 内及时行使。未明确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对方如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 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 期满再提异议的,法院不支持。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 如果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

经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 ※ 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该条也规定了如果没有约定,经对方当 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 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 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 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若违反,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 ※ 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 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一般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 必要费用、履行准备费用及因恢复原状发生损害, 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 1、不履行合同 2、不完全履行(包括迟延履行、部分履行、 瑕疵履行、不适当履行等) ※ (二)违约责任 法定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赔偿损失等; 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和定金等。

1、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守约方 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违约方履行其原义 务。 对于非金钱债务,如果 (1)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执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那么,守约方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时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双方没有 约定违约责任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和损失 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1)法律性质是补偿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具有惩罚性。 (2)赔偿范围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 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注意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3)赔偿的原则为全面赔偿原则加合理预见原 则。

(4)约定损害赔偿 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约 定从约定。 (5)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提供商品和服 务有欺诈行为的。 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8条、 第9条对“一房两卖”、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隐 瞒已经抵押等行为也采取惩罚性赔偿。

4、违约金 (1)违约金来源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预先约 定。(淡化法定违约金) (2)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为例 外,其中,迟延违约金的性质为惩罚性。 (3)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3)“过分高于”的界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二》 第29条规定的以“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 (4)违约金可以与继续履行并用,在惩罚性违 约金中可以与赔偿损害并用,在补偿性违约金中由 于可通过调整与实际损失挂钩而不能并用。违约金 与定金可选择性适用。 (5)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 定了逾期付款、逾期交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或损 失计算方法。

5、定金 (1)定金来源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2)定金具有担保和违约责任的双重性质。 (3)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 能起到定金罚则的法律作用。 (4)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 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双方返还定金。 (5)订金只是预付款,不具备定金的作用。

(三)守约方的减损义务 1、减损义务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 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减损义务的法律后果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过失相抵原则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 的责任。

(五)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违约方 应该首先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与第三人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 解决。

七、关于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1、动产自交付时转移,不动产自登记时转移。 2、“交付”是指转移占有,转移控制;“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是指“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一般是指

买方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3、“交付时转移”原则的例外情形,所有权保留 制度,即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买方未付 完全部款项前,所有权不转移。

(二)交付时间不明确如何处理 1、签订补充协议; 2、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 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如上述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卖方可随 时交付,买方可随时要求交付,但是应当给对方必 要的准备时间。

(三)交付地点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1、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根据合同有 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2、如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 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不 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 点的,卖方应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 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 付标的物。

(四)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 1、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在交付后由买方承 担(原则)。 2、例外情形: (1)因买方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在约定的期限 内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风险; (2)在途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至买方; (3)交付地点不明确的,卖方交付第一承运人 时转移。

(五)标的物的检验 1、买方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 2、买方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数量、质量不 符的情况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 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3、没有约定期限的,买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 质量不符的情况通知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 自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符合约定。

(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 1、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在交付后由买方承 担(原则)。 2、例外情形: (1)因买方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在约定的期限 内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风险; (2)在途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至买方; (3)交付地点不明确的,卖方交付第一承运人 时转移。

(七)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解除 1、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 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被 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 的,买方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 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卖方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其中一批不交付或 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买方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卖方不交付其中一批或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 使今后其他

各批标的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方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方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 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 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 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 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方要求支付该标的 物的使用费。

(八)特殊方式的买卖合同 1、凭样品买卖合同 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 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 如果样品有隐蔽瑕疵,买方不知道的,即使交 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 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2、试用买卖合同 标的物的试用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 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购 买;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 的,视为购买。

结束语 合同法是商法的最重要、最基础的法律。 现实中的合同,种类和内容非常丰富,除了法 律规定的有限的几种有名合同,生活中更多的是无 名合同。 只有掌握了合同法的要义和精髓,才能切实提 高一个人起草合同(即使没有范本)、分析合同 (合同效力、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处 理合同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合同权利)的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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