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内外贸系解缆停泊收费标准

第四章 系、解缆费

第十六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E、F、G)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五章 停泊 费

第十七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的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中途停靠的客轮、客货班轮除外),由码头、趸船、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无人驳基地的趸船除外)的下列船舶,由码头、趸船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五)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第二十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一条 由于等潮、气候影响或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及建港工程船舶,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航道、水利等公务船舶,免征停泊费。

第四章 系、解缆费

第十九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五章 停泊费

第二十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一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第二十三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的下列船舶,由码头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C)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五)国际旅游船舶(长江干线及黑龙江水系涉外旅游船舶除外)。

停泊费。

第四章 系、解缆费

第十六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E、F、G)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五章 停泊 费

第十七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的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中途停靠的客轮、客货班轮除外),由码头、趸船、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无人驳基地的趸船除外)的下列船舶,由码头、趸船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五)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第二十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一条 由于等潮、气候影响或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及建港工程船舶,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航道、水利等公务船舶,免征停泊费。

第四章 系、解缆费

第十九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五章 停泊费

第二十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一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第二十三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的下列船舶,由码头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C)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五)国际旅游船舶(长江干线及黑龙江水系涉外旅游船舶除外)。

停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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