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一、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

(一)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分工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8条的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二)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及其自然条件的保护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保护措施主要有: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其二,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必须首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方可用地,最后,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恢复原貌,按期归还;其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其四,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须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其五,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应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其六,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补偿措施,根据占地规模报经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

用城市绿地1h㎡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二、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规定如下: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对破坏城市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花草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树木或绿化种植的花草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第三,城市树木大规模的更新,必须经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灌溉、防护、照明、指示标志、游览休息场所、装饰设施等)完好;第五,城市市政公用管线的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采取上述保护管理的安全措施后,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在绿地的管理单位报告情况,证实其措施得当,并共同处理善后或采取补救措施。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一)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和保护管理原则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其中树龄在300

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1.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2.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分工是: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理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二)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古树名木的确认、备案和档案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设立古树名木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

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保护管理的古树名木进行挂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价值说明等内容,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并完善相应的保护设施。

3.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并承担养护管理费用。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当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死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4.实行建设工程对古树名木的避让、保护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严格特殊情况下的移植批准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于因大型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单位在移植前必须制定移植方案,确保移植地点、

移植方法等符合古树名木的生长要求,确保移植方案切实可行。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报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此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四、城市公共绿地内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管理

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城市居民的休恩、参观、游览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其作为城市居民主要活动场所的清洁、美观、方便,使公共绿地常年做到环境清新、景色宜人、花木茂盛、服务周全。为了保证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商业和服务设施设置合理,《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管理责任和程序。原则上公共绿地内的商业服务经营管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规划、建设和管理。

在公共绿地内独立经营的商业、服务摊点的经营者首先应向所在公共绿地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其经营的内容、方式、规模、地点、摊位形式和需要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供的条件等,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签署意见,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经营者还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清营业执照,始为合法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共绿地管理人员的管理,禁止流动叫卖。

五、园林绿化职业技能岗位管理

(一)园林绿化职业技能岗位标准的修订

为了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园林行业职业技能岗位标准,建设部于2000年5月22日颁发了《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这一标准根据科技进步和园林行业的发展状况,对建设部1989年颁发的《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后更名而成。《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自上述颁发之日起施行,1989年的《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二)职业技能岗位标准的内容

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标准》对园林行业现行的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育苗工、盆景工、观赏动物饲养工6个工种分为初、中、高3个技能等级,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等级的工种所应当具备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水平。

1.绿化工

绿化工是从事园林植物的栽培、移植、养护和管理的工种,适用于园林绿地建没和养护。

2.花卉工

花卉工是从事花卉的繁殖、栽培、管理和应用的工种,适用于花卉栽培、管理和应用。

3.植保工

植保工是从事保护园林植物不受病虫、杂草危害的工种,适用于园林病虫、杂草的除治。

4.育苗工

育苗工是从事园林植物繁殖并进行抚育管理的工种,适用于园林植物繁殖、抚育管理。

5.盆景工

盆景工是从事盆景材料的繁殖、采掘、包装、运输及盆景制作与养护的工种,适用于盆景的制作与养护。

6.观赏动物饲养工

观赏动物饲养工是根据各种动物的不同生活习性,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从事科学合理的饲料配置、笼舍环境配置、饲料管理、繁殖保护和疾病预防及护理的工种,适用于观赏动物的饲养与管理。

以上6个工种的见习期都为2年,其中培训期1年,见习期1年。

以上6个工种初、中、高3个技能等级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水平,详见建设部2000年5月22日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标准》。

本文转自:园林吧 http://www.yuanlin8.com/zonghe/text/2737_1.html

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一、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

(一)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分工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8条的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二)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及其自然条件的保护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保护措施主要有: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其二,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必须首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方可用地,最后,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恢复原貌,按期归还;其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其四,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须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其五,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应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其六,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补偿措施,根据占地规模报经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

用城市绿地1h㎡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二、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规定如下: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对破坏城市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花草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树木或绿化种植的花草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第三,城市树木大规模的更新,必须经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灌溉、防护、照明、指示标志、游览休息场所、装饰设施等)完好;第五,城市市政公用管线的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采取上述保护管理的安全措施后,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在绿地的管理单位报告情况,证实其措施得当,并共同处理善后或采取补救措施。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一)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和保护管理原则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其中树龄在300

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1.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2.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分工是: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理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二)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古树名木的确认、备案和档案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设立古树名木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

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保护管理的古树名木进行挂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价值说明等内容,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并完善相应的保护设施。

3.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并承担养护管理费用。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当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死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4.实行建设工程对古树名木的避让、保护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严格特殊情况下的移植批准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于因大型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单位在移植前必须制定移植方案,确保移植地点、

移植方法等符合古树名木的生长要求,确保移植方案切实可行。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报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此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四、城市公共绿地内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管理

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城市居民的休恩、参观、游览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其作为城市居民主要活动场所的清洁、美观、方便,使公共绿地常年做到环境清新、景色宜人、花木茂盛、服务周全。为了保证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商业和服务设施设置合理,《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管理责任和程序。原则上公共绿地内的商业服务经营管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规划、建设和管理。

在公共绿地内独立经营的商业、服务摊点的经营者首先应向所在公共绿地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其经营的内容、方式、规模、地点、摊位形式和需要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供的条件等,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签署意见,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经营者还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清营业执照,始为合法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共绿地管理人员的管理,禁止流动叫卖。

五、园林绿化职业技能岗位管理

(一)园林绿化职业技能岗位标准的修订

为了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园林行业职业技能岗位标准,建设部于2000年5月22日颁发了《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这一标准根据科技进步和园林行业的发展状况,对建设部1989年颁发的《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后更名而成。《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自上述颁发之日起施行,1989年的《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二)职业技能岗位标准的内容

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标准》对园林行业现行的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育苗工、盆景工、观赏动物饲养工6个工种分为初、中、高3个技能等级,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等级的工种所应当具备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水平。

1.绿化工

绿化工是从事园林植物的栽培、移植、养护和管理的工种,适用于园林绿地建没和养护。

2.花卉工

花卉工是从事花卉的繁殖、栽培、管理和应用的工种,适用于花卉栽培、管理和应用。

3.植保工

植保工是从事保护园林植物不受病虫、杂草危害的工种,适用于园林病虫、杂草的除治。

4.育苗工

育苗工是从事园林植物繁殖并进行抚育管理的工种,适用于园林植物繁殖、抚育管理。

5.盆景工

盆景工是从事盆景材料的繁殖、采掘、包装、运输及盆景制作与养护的工种,适用于盆景的制作与养护。

6.观赏动物饲养工

观赏动物饲养工是根据各种动物的不同生活习性,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从事科学合理的饲料配置、笼舍环境配置、饲料管理、繁殖保护和疾病预防及护理的工种,适用于观赏动物的饲养与管理。

以上6个工种的见习期都为2年,其中培训期1年,见习期1年。

以上6个工种初、中、高3个技能等级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水平,详见建设部2000年5月22日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标准》。

本文转自:园林吧 http://www.yuanlin8.com/zonghe/text/2737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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