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

第一篇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

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法的任务有: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具体表现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3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表现: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民法的渊源:法律、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民法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

民法的解释:1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理论解释 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

包括: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反面解释 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 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 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形式应遵循一下两项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2正当行使和静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 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和国家保护。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分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特征:1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亲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内容

履行责任 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 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 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责任 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 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新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第三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

分别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 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

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监护 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监护。

3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

1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 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监护人的变更 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 亦即监护感谢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宣告失踪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再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

第四章 法人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特征: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独立性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

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 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他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消灭。

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1法人机关时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机关是依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的权力机关 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如股东大会)

法人的执行机关 是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

关。(如董事会)

法人的监督机关 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如监事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

法人的财产 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财产的特点: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拥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法人的责任 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的特点:1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责任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法人的设立 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法人设立的原则:1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和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 又称行政许可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 又称放任设立主义,即对法人的设立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 是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设立人可按此条件设立法人,而不必经行政机关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 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 法人设立的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

法人设立的条件: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法人资格的取得: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

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组织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分立 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终止 又称法人的消失,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企业法人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分立、合并) 法人的清算 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的条件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1成立的目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2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合伙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同享受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

合伙的分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个人合伙、单位合伙

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入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退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

合伙的解散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

法人的分支机构 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保合同规定从事

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保经营户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保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有益性 是指能够满足人民利益需要。

2客观性 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 是指由法律所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物

3行为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 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

物 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特征: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成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物的分类: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有价证券 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由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票即付的履行义务

有价证券的种类:

1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进行分类

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 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

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6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7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 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遗嘱)

8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头表示 2书面表示 3默示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意思表示的分类:

1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3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第三人传达)

4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 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意思表示的瑕疵:(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2无意的不一致(错误、误传)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是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民事行为 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行为的内容,即所要达到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特点: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条件的成就(发生)不成就(不发生)

条件的分类:1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期限 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 又称终期,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更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无效民事行为始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始确定的当然无限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特征:

1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3可撤销、可变更明示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第八章 代理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意义: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的分类:

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 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代理权的授予 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原则: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三种形式:

1对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权的消灭 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狭义的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表见代理 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

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限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第二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事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包含三方面的要素和含义: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2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一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

民事时效的性质: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形态 2时效具有强行性

民事时效的种类:(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1取得时效 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无)

2消灭时效 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在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我国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起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4适用条件不同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对人身权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效力 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效力的四种学说:1债权消灭说 2抗辩权发生说 3诉权消灭说 4胜诉权消灭说 我国采取胜诉权消灭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的起算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在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却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期限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期间的分类:1是否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期间 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强行性期间 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的期间。 2其确定性

确定期间 是指以日历上的某一时间来确定的期间。

相对确定的期间 是指以某一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而准确计算的时间。 3其计算方法

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连续不间断地进行计算,不因任何情况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

不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只计算其中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某些时间的期间。

4其确定根据

法定期间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 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确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 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5适用范围

普通期间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普遍适用于某类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不抱括本数:不满、以外。

第二篇 人身权

第九章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 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3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4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分类:1人身权的主体不同――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2人身权的客体不同――人格权与身份权

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行为人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第十章 人格权

人格权 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具备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身体权包括:完整身体保护权 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生命权 是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 生命利益支配权

健康权 是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里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 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

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包括:命名权 使用权 变更权

名称权 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

名称权的特点:专有性 法定性 企业法人、合伙名称权的双重利益性

名称权包括:名称使用权 名称变更权 名称转让权

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称权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除外情况: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姓名权或名称权所作出的法律限制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姓名权所实施的行为

名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 名誉维护权 名誉利益支配权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造成损害结果

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肖像权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肖像权包括:形象再现权 肖像使用权 不作为请求权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以营利未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为要件

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 个人活动自由权 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第十一章 身份权

身份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身份权的特征:1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获得的人身权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也包含着义务

荣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的内容:荣誉获得权 荣誉保持权 荣誉利用权

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配偶权 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哦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配偶权主要包括:同居权 贞操请求权 扶养权 离婚权

亲权 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妻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

亲权主要包括:扶养教育权 财产管理权 惩戒权

亲属权 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女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为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在著作中身份权包括四项: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 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 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第三篇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物权 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利益。

物权的特征: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物权的分类: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物权的效力分: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妨碍排除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物权的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三种情形

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抛弃 混同 其他原因

关于物权的变动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

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第十三章 所有权

财产所以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权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又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以权具有弹力性 4所以权具有恒久性

国家所以权 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以权特征:1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国家所以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4国家所以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 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集体所有权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特征: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 3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

公民个人所有权 是指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公民个人所有权特征:1公民个人所以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以的生产资料 3公民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获得的 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不动产所有权 是不动产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种。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客体的特定性(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2主体的限定性(只能是国家或农村经济组织)3交易的禁止性4权能的分离性

房屋所有权的特征:1客体的特定性(房屋)2主体的广泛性3交易的自由性

相邻关系特征:1相邻关系主体具有多数性 1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物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以人之间的效力 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以权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 表现为债务关系

先占 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得所有权得法律事实。

先占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先占得成立条件:1先占得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得无主物须为动产 3先占人须以所有得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 拾得遗失物成立条件:须为拾得的行为 标的物须为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发现埋藏物成立条件:须有发现行为 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再一起或不同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应具备:

1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

2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3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具备:1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

2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

3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混合应具备条件: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

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须费过大

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加工应具备条件:1须有加工行为 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其他人所有 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品

共有 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有的法律特征: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财产原因的共同性

按份共有的特征: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1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则 2遵循约定原则 3无尽其用原则 4平等协商团结和睦原则

共有物风格的方法: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共同共有 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的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而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特征: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懂产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

有企业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特征: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划拨)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返还土地的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1存续期间的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消灭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特征: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农地承包人的权利:土地使用收益权 投资补偿权

农地承包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 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返还土地的义务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消灭

地役权 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的出让权 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维护设置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恢复原状的义务

供役地人的权利:设置使用权 费用请求权 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供役地人的义务: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地役权的消灭:土地消灭 目的事实不能 混同 抛弃

典权 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特征: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典权的最长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典权人的权利: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转典与出租权 让与权 优先购买权 修缮重建权 费用请求权

典权人的义务:保管典物 返还典物

出典人的权利:典物的处分权 抵押设定权 回赎权

出典人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费用返还义务

典权的消失原因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权利还包括回赎 找贴 留买、作绝、别买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意义: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3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担保物权的种类:发生原因――法定担保物权(置留权、优先权)约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的性质――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登记与否――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特征:1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以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除抵押原物以外,还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孳息、代为物等。

抵押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抵押物的处分权 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 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为求偿权

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 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

1抵押权的保全权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2抵押权的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抵押物的拍卖、变更和折价三种。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以。

抵押权的消灭: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消灭 抵押期限届满 抵押权实现

共同抵押权 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质权 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质权特征: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质权的作用是:1公示作用 2留置作用

动产质权应采取书面质押合同的方式设定,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确定谋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为物等。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占有质物的权利 2留置质物的权利 3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4费用偿还请求权 5质物的变价权 6优先受偿权 7质权的处分权 8质物的保管义务 9质物的返还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1质物的处分权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3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4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5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及质物灭失 2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消失 4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权利质权 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一般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将债权设置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 证券质权的设定,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股份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记名股票设置,不必办理登记。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般质权的效力: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2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3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1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2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3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4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5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股份质权的效力:1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2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3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4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5质权人无议决权

6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7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知识产权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得留置该财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为物。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1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4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5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6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7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8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

第十六章 占有

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占有 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

占有的特征:占有的客体为物 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处分权

占有的分类: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占有的人数――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四篇 债权

债与债法概述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债的客体――给付

债权特征: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 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 给付须确定 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 支付财产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 不作为

债法 是指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 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具有任意性 具有同一性

债的分类: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标的物属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和从债

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 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新。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法律事实。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得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得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得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 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 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保管与结算义务

无因管理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 补偿损失 清偿必要债务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须一方受有利益 须他方受有损失 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须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应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4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债的效力

债的效力 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债的效力分类: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债的效力的内容――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是否涉及第三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债的履行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包括:注意义务 告知和通知义务 照顾义务 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 不作为义务 债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 诚实行用原则

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

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2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3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二、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2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1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3再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给付须可能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1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接受强制履行。

3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4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须有履行行为 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1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

2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受领 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受领延迟 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债务已届履行期

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延迟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以陷于延迟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债 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 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 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债的担保的特征: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明确的目的性

债的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

保证 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的特征:1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

2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当事人 保证的成立条件: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3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的方法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约定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 是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保证的消灭:主债务消灭 保证责任期间届满 保证合同解除 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情形: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5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性质:证约性质 预先给付的性质 担保性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的成立条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代替物作定金。

定金的效力:证约效力 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定金罚则的效力

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债的转移的方式: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债权让与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让与: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 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的效力:一、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1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2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 3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二、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

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两者完全脱离关系。

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1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故其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给受让人。

3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债务承担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

债务承担的条件:须有可转移的债务 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的效力: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2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兑人。 3从属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

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概括承受的类型:合同承受 企业合并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4须经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 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的效力: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负债字据的返还 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清偿 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代物清偿 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债权存在 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4须经当事人同意

清偿的抵充 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综或某几综债务的制度。

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是:1须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抵充 3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

度。

抵销的要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抵销的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2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负继续履行的职责

3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以抵销时消灭

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存的主体:提存人 提存机关 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方法:1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与提存 3制作提存公证书 4通知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效力: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对债务的给付请求权消灭。

2提出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债权人有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

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

混同的原因:1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2特定承受

免除 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时单方法律行为。

免除的法律特征:1免除为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4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务的处分权

免除的方式: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免除的效力:1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2从债务免除 3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债务更新 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债的更新构成要件: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 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第五篇 继承权

继承权概述

继承 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征:1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2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3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4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继承的分类:继承财产的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参与继承的人数――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继承权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1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一种期待权

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它具有专属性

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一种既得权

它属于决定权,具有排他性

它是一种财产权

它是一种以取得财产为内容得权利

继承制度得基本原则:

一、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得原则

1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得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得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取得。

3公民得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得继承权、受遗赠权得行使。

二、 继承权平等得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女子与男子有平等得继承权

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得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得继承权

在继承人得范围和法定继承得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

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得代位继承权

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女,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得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得合法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权利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 养老育幼原则

1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2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分额。

3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用。

5公民可以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6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与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财产。 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

五、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1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

2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3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财产。

5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继承权的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

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财产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 即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及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

度。

法定继承特征: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续子女)

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续父母)

4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续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特征:法定性 强行性 排他性 限定性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后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未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 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特征:1转继承时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2转继承时继承人于实际继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3转继承时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 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主体不同 适用的范围不同

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财产,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一的,可不均分。

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继承 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的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时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

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遗嘱 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视为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5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遗嘱的内容应包括: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4指定遗嘱执行人 5其他事项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非厉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应具备: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厉害关系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

遗嘱继承的条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要求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执行人包括: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有关单位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公开遗嘱内容

5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6排除各种妨碍

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的特征:1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3遗赠是一种于遗增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有效条件: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3遗赠人所设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身存之人

5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公民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的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治方式

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的意义: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确定遗产的范围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5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6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

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的日期。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的意义: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

3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

4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

遗产 是公民死亡是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稳定性 4性质上的合法性

遗产包括的财产: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不包括的权利义务: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公民人身由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

5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

遗产分割 是指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

遗产分割的原则: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补偿分割 保留共有的分割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责任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必留份原则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 清偿债务优先与执行遗赠原则

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六篇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概述

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5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6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不同――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行为的性质不同――积极侵权行为(作为)与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 行为的人数不同――单独清泉行为与共同清泉行为

我国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下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特征:主体的复合性 行为的共同性 结果的单一性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虽然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的。(三元制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特点: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要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2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及无责任。

3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

4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承担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

推定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特点:

1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为最终的决定性的根本要件。

2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某些特殊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

无过错责任原则特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3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加害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抗辩。 4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

5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行为;饲养的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等。

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特点:

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

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

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又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四个条件: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损害 是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

损害特征:客观确定性 不利益性 可救济性

损害的分类:损害的后果――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适用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对于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对于实际损害一般应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害在某种情况下依法不予以赔偿。

因果关系 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特点:客观性 社会性 相对性 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 表现事实的复杂性 确定方式的逆推性

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通常其行为是主要原因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是次要原因的,应承担次要责任。 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人的行为而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介人自然原因

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受害人的行为

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延伸到第三人发生的损害

如属直接原因,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属间接原因,则因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行为违法 是指行为不合法律要求,即违法法律规定。

行为违法特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

行为违法性的内容包括违反特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权利

行为违法的形态:

行为自身性质――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

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

违法行为人的人数――单独违法与共同违法

过错 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民法上过错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得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能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错的认定标准亦应采取主客观结合的标准,首先,原则上应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并考虑到法律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其次,还要考虑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识别能力。

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 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择一行使,但不能同时主张。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全面赔偿原则 考虑到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衡平原则

对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其一般原则使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原则为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金称为“抚慰金”。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的种类:依法执行职务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的同意 不可抗力 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我国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

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致害行为必须是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国家赔偿责任赔偿经费从国库支出,赔偿请求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产品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有缺陷 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致

产品责任的承担主要是生产者合销售者。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一种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2有损害实施的存在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只有一个:受害人的故意。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2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因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采取推定过错的过错责任原则。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3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施工人承担。

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动原则

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2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承担者是工作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受害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为动物独立动作造成他人损害

我国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被监护人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监护关系的存在

第一篇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

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法的任务有: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具体表现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3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表现: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民法的渊源:法律、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民法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

民法的解释:1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理论解释 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

包括: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反面解释 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 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 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形式应遵循一下两项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2正当行使和静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 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和国家保护。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分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特征:1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亲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内容

履行责任 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 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 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责任 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 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新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第三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

分别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 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

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监护 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监护。

3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

1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 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监护人的变更 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 亦即监护感谢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宣告失踪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再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

第四章 法人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特征: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独立性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

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 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他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消灭。

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1法人机关时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机关是依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的权力机关 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如股东大会)

法人的执行机关 是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

关。(如董事会)

法人的监督机关 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如监事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

法人的财产 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财产的特点: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拥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法人的责任 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的特点:1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责任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法人的设立 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法人设立的原则:1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和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 又称行政许可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 又称放任设立主义,即对法人的设立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 是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设立人可按此条件设立法人,而不必经行政机关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 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 法人设立的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

法人设立的条件: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法人资格的取得: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

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组织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分立 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终止 又称法人的消失,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企业法人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分立、合并) 法人的清算 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的条件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1成立的目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2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合伙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同享受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

合伙的分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个人合伙、单位合伙

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入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退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

合伙的解散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

法人的分支机构 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保合同规定从事

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保经营户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保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有益性 是指能够满足人民利益需要。

2客观性 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 是指由法律所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物

3行为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 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

物 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特征: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成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物的分类: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有价证券 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由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票即付的履行义务

有价证券的种类:

1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进行分类

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 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

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6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7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 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遗嘱)

8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头表示 2书面表示 3默示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意思表示的分类:

1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3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第三人传达)

4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 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意思表示的瑕疵:(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2无意的不一致(错误、误传)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是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民事行为 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行为的内容,即所要达到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特点: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条件的成就(发生)不成就(不发生)

条件的分类:1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期限 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 又称终期,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更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无效民事行为始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始确定的当然无限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特征:

1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3可撤销、可变更明示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第八章 代理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意义: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的分类:

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 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代理权的授予 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原则: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三种形式:

1对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权的消灭 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狭义的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表见代理 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

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限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第二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事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包含三方面的要素和含义: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2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一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

民事时效的性质: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形态 2时效具有强行性

民事时效的种类:(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1取得时效 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无)

2消灭时效 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在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我国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起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4适用条件不同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对人身权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效力 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效力的四种学说:1债权消灭说 2抗辩权发生说 3诉权消灭说 4胜诉权消灭说 我国采取胜诉权消灭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的起算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在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却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期限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期间的分类:1是否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期间 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强行性期间 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的期间。 2其确定性

确定期间 是指以日历上的某一时间来确定的期间。

相对确定的期间 是指以某一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而准确计算的时间。 3其计算方法

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连续不间断地进行计算,不因任何情况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

不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只计算其中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某些时间的期间。

4其确定根据

法定期间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 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确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 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5适用范围

普通期间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普遍适用于某类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不抱括本数:不满、以外。

第二篇 人身权

第九章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 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3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4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分类:1人身权的主体不同――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2人身权的客体不同――人格权与身份权

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行为人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第十章 人格权

人格权 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具备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身体权包括:完整身体保护权 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生命权 是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 生命利益支配权

健康权 是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里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 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

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包括:命名权 使用权 变更权

名称权 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

名称权的特点:专有性 法定性 企业法人、合伙名称权的双重利益性

名称权包括:名称使用权 名称变更权 名称转让权

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称权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除外情况: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姓名权或名称权所作出的法律限制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姓名权所实施的行为

名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 名誉维护权 名誉利益支配权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造成损害结果

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肖像权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肖像权包括:形象再现权 肖像使用权 不作为请求权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以营利未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为要件

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 个人活动自由权 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第十一章 身份权

身份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身份权的特征:1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获得的人身权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也包含着义务

荣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的内容:荣誉获得权 荣誉保持权 荣誉利用权

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配偶权 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哦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配偶权主要包括:同居权 贞操请求权 扶养权 离婚权

亲权 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妻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

亲权主要包括:扶养教育权 财产管理权 惩戒权

亲属权 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女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为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在著作中身份权包括四项: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 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 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第三篇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物权 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利益。

物权的特征: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物权的分类: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物权的效力分: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妨碍排除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物权的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三种情形

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抛弃 混同 其他原因

关于物权的变动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

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第十三章 所有权

财产所以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权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又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以权具有弹力性 4所以权具有恒久性

国家所以权 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以权特征:1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国家所以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4国家所以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 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集体所有权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特征: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 3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

公民个人所有权 是指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公民个人所有权特征:1公民个人所以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以的生产资料 3公民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获得的 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不动产所有权 是不动产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种。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客体的特定性(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2主体的限定性(只能是国家或农村经济组织)3交易的禁止性4权能的分离性

房屋所有权的特征:1客体的特定性(房屋)2主体的广泛性3交易的自由性

相邻关系特征:1相邻关系主体具有多数性 1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物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以人之间的效力 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以权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 表现为债务关系

先占 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得所有权得法律事实。

先占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先占得成立条件:1先占得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得无主物须为动产 3先占人须以所有得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 拾得遗失物成立条件:须为拾得的行为 标的物须为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发现埋藏物成立条件:须有发现行为 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再一起或不同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应具备:

1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

2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3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具备:1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

2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

3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混合应具备条件: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

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须费过大

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加工应具备条件:1须有加工行为 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其他人所有 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品

共有 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有的法律特征: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财产原因的共同性

按份共有的特征: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1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则 2遵循约定原则 3无尽其用原则 4平等协商团结和睦原则

共有物风格的方法: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共同共有 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的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而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特征: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懂产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

有企业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特征: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划拨)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返还土地的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1存续期间的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消灭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特征: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农地承包人的权利:土地使用收益权 投资补偿权

农地承包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 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返还土地的义务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消灭

地役权 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的出让权 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维护设置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恢复原状的义务

供役地人的权利:设置使用权 费用请求权 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供役地人的义务: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地役权的消灭:土地消灭 目的事实不能 混同 抛弃

典权 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特征: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典权的最长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典权人的权利: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转典与出租权 让与权 优先购买权 修缮重建权 费用请求权

典权人的义务:保管典物 返还典物

出典人的权利:典物的处分权 抵押设定权 回赎权

出典人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费用返还义务

典权的消失原因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权利还包括回赎 找贴 留买、作绝、别买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意义: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3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担保物权的种类:发生原因――法定担保物权(置留权、优先权)约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的性质――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登记与否――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特征:1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以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除抵押原物以外,还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孳息、代为物等。

抵押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抵押物的处分权 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 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为求偿权

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 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

1抵押权的保全权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2抵押权的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抵押物的拍卖、变更和折价三种。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以。

抵押权的消灭: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消灭 抵押期限届满 抵押权实现

共同抵押权 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质权 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质权特征: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质权的作用是:1公示作用 2留置作用

动产质权应采取书面质押合同的方式设定,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确定谋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为物等。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占有质物的权利 2留置质物的权利 3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4费用偿还请求权 5质物的变价权 6优先受偿权 7质权的处分权 8质物的保管义务 9质物的返还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1质物的处分权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3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4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5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及质物灭失 2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消失 4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权利质权 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一般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将债权设置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 证券质权的设定,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股份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记名股票设置,不必办理登记。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般质权的效力: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2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3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1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2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3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4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5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股份质权的效力:1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2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3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4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5质权人无议决权

6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7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知识产权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得留置该财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为物。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1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4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5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6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7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8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

第十六章 占有

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占有 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

占有的特征:占有的客体为物 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处分权

占有的分类: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占有的人数――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四篇 债权

债与债法概述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债的客体――给付

债权特征: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 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 给付须确定 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 支付财产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 不作为

债法 是指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 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具有任意性 具有同一性

债的分类: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标的物属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和从债

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 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新。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法律事实。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得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得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得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 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 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保管与结算义务

无因管理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 补偿损失 清偿必要债务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须一方受有利益 须他方受有损失 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须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应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4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债的效力

债的效力 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债的效力分类: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债的效力的内容――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是否涉及第三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债的履行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包括:注意义务 告知和通知义务 照顾义务 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 不作为义务 债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 诚实行用原则

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

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2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3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二、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2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1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3再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给付须可能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1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接受强制履行。

3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4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须有履行行为 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1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

2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受领 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受领延迟 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债务已届履行期

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延迟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以陷于延迟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债 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 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 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债的担保的特征: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明确的目的性

债的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

保证 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的特征:1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

2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当事人 保证的成立条件: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3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的方法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约定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 是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保证的消灭:主债务消灭 保证责任期间届满 保证合同解除 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情形: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5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性质:证约性质 预先给付的性质 担保性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的成立条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代替物作定金。

定金的效力:证约效力 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定金罚则的效力

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债的转移的方式: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债权让与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让与: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 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的效力:一、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1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2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 3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二、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

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两者完全脱离关系。

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1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故其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给受让人。

3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债务承担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

债务承担的条件:须有可转移的债务 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的效力: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2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兑人。 3从属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

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概括承受的类型:合同承受 企业合并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4须经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 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的效力: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负债字据的返还 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清偿 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代物清偿 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债权存在 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4须经当事人同意

清偿的抵充 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综或某几综债务的制度。

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是:1须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抵充 3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

度。

抵销的要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抵销的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2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负继续履行的职责

3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以抵销时消灭

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存的主体:提存人 提存机关 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方法:1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与提存 3制作提存公证书 4通知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效力: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对债务的给付请求权消灭。

2提出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债权人有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

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

混同的原因:1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2特定承受

免除 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时单方法律行为。

免除的法律特征:1免除为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4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务的处分权

免除的方式: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免除的效力:1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2从债务免除 3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债务更新 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债的更新构成要件: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 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第五篇 继承权

继承权概述

继承 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征:1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2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3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4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继承的分类:继承财产的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参与继承的人数――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继承权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1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一种期待权

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它具有专属性

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一种既得权

它属于决定权,具有排他性

它是一种财产权

它是一种以取得财产为内容得权利

继承制度得基本原则:

一、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得原则

1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得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得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取得。

3公民得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得继承权、受遗赠权得行使。

二、 继承权平等得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女子与男子有平等得继承权

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得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得继承权

在继承人得范围和法定继承得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

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得代位继承权

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女,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得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得合法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权利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 养老育幼原则

1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2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分额。

3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用。

5公民可以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6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与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财产。 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

五、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1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

2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3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财产。

5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继承权的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

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财产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 即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及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

度。

法定继承特征: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续子女)

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续父母)

4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续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特征:法定性 强行性 排他性 限定性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后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未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 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特征:1转继承时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2转继承时继承人于实际继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3转继承时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 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主体不同 适用的范围不同

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财产,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一的,可不均分。

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继承 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的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时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

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遗嘱 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视为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5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遗嘱的内容应包括: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4指定遗嘱执行人 5其他事项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非厉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应具备: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厉害关系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

遗嘱继承的条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要求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执行人包括: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有关单位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公开遗嘱内容

5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6排除各种妨碍

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的特征:1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3遗赠是一种于遗增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有效条件: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3遗赠人所设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身存之人

5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公民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的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治方式

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的意义: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确定遗产的范围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5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6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

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的日期。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的意义: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

3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

4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

遗产 是公民死亡是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稳定性 4性质上的合法性

遗产包括的财产: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不包括的权利义务: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公民人身由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

5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

遗产分割 是指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

遗产分割的原则: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补偿分割 保留共有的分割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责任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必留份原则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 清偿债务优先与执行遗赠原则

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六篇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概述

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5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6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不同――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行为的性质不同――积极侵权行为(作为)与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 行为的人数不同――单独清泉行为与共同清泉行为

我国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下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特征:主体的复合性 行为的共同性 结果的单一性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虽然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的。(三元制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特点: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要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2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及无责任。

3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

4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承担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

推定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特点:

1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为最终的决定性的根本要件。

2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某些特殊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

无过错责任原则特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3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加害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抗辩。 4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

5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行为;饲养的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等。

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特点:

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

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

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又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四个条件: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损害 是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

损害特征:客观确定性 不利益性 可救济性

损害的分类:损害的后果――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适用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对于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对于实际损害一般应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害在某种情况下依法不予以赔偿。

因果关系 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特点:客观性 社会性 相对性 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 表现事实的复杂性 确定方式的逆推性

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通常其行为是主要原因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是次要原因的,应承担次要责任。 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人的行为而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介人自然原因

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受害人的行为

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延伸到第三人发生的损害

如属直接原因,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属间接原因,则因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行为违法 是指行为不合法律要求,即违法法律规定。

行为违法特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

行为违法性的内容包括违反特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权利

行为违法的形态:

行为自身性质――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

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

违法行为人的人数――单独违法与共同违法

过错 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民法上过错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得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能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错的认定标准亦应采取主客观结合的标准,首先,原则上应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并考虑到法律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其次,还要考虑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识别能力。

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 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择一行使,但不能同时主张。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全面赔偿原则 考虑到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衡平原则

对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其一般原则使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原则为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金称为“抚慰金”。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的种类:依法执行职务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的同意 不可抗力 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我国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

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致害行为必须是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国家赔偿责任赔偿经费从国库支出,赔偿请求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产品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有缺陷 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致

产品责任的承担主要是生产者合销售者。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一种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2有损害实施的存在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只有一个:受害人的故意。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2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因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采取推定过错的过错责任原则。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3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施工人承担。

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动原则

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2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承担者是工作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受害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为动物独立动作造成他人损害

我国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被监护人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监护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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