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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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华北理工大学是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于2010年5月由原河北理工大学、原华北煤炭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合并之初,学校曾用名河北联合大学。2015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北理工大学。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原河北理工大学前身为创办于1895年的北洋西学学堂矿务学学门,1958年建校,1959年天津大学矿冶系成建制并入,曾沿用唐山矿冶学院、河北矿冶学院、唐山工程技术学院、河北理工学院等校名;原华北煤炭医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26年的开滦高级护士职业学校,1963年开始本科建制,曾沿用唐山煤矿医学院、河北医学院等校名,是原国家煤炭工业部所属唯一一所本科高等医学院校。

学校发扬历史名校优良传统,勤奋求实、严谨治学,教育教学质量在矿、冶、重化工及矿山救护、职业病预防等领域享有盛名。1976年唐山大地震使学校遭到严重破坏。震后,学校经历了十年复建、十年发展、世纪跨越,实现强强联合,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华北理工大学;中文简称:华北理工。

学校英文名称: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名称缩写: NCUST。

学校网址:http://www.ncst.edu.cn。

第二条 学校办学地点设在唐山市,法定住所地为唐山市新华西道46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育人观,发扬“脚踏实地、严谨治学、自强不息、创新发展”的大学精神,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六条 学校秉承“明德博学、勤奋求实”的校训和“学术并举、崇术重用、依托行业、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实施“特色立校、人才兴校、质量强校”的发展战略,致力于把学校建成以工学、医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国内知名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

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专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本专科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够较好地掌握学科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适应性强、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

研究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坚实宽广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学校以冶金工程、矿业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

学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医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八大学科门类。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不断加强学科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综合性大学的需要,在已有学科门类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向其它学科领域拓展,使学科门类更加齐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华北理工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总缆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积极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

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

(四)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积极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加大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力度。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教学科研人才、行政管理人才和后勤服务人才三支队伍建设。

(七)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领导学校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华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证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重要案件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定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和直属单位四类组成。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设立其他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根据其他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各学术组织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委员推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设置;

(三)评定学术价值和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含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自主评定并授予学位(含名誉博士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华北理工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指导校级学生组织、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相关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和组

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包括学校所属的所有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和直属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设立系、所、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或授权,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及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

(六)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经费和资产的管理使用;

(八)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设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二级单位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会议研究教学与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

等议题时,由院长(主任)主持;研究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及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时,由书记主持。

第三十五条 未设置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二级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务工作由所属党组织负责。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包括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调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及学校机关设立分工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行政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 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教职工申诉等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依据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财务状况,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途径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学资源;

(二) 依据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

(三)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 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六)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五) 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听证、申诉等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事业收入、企业出资、社会捐资、后勤社会化融资等多渠道融资方式,建立多元筹资体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项目使用申报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及办学活动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大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积极推进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并致力于在全球视野下传播和发展中国文化,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二条 华北理工大学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华北理工大学校友总会。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络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服务。

第六十五条 校友总会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凝聚广大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共同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校训、标识、校歌与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博学,勤奋求实”。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选用古朴的篆体作为“华”和“北”字的主要创意元素,整体为盾牌形状设计;外环上方是中文毛体“华北理工大学”字样,下方是大写“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字样。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华北理工之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确定每年10月15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予以发布。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

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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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华北理工大学是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于2010年5月由原河北理工大学、原华北煤炭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合并之初,学校曾用名河北联合大学。2015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北理工大学。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原河北理工大学前身为创办于1895年的北洋西学学堂矿务学学门,1958年建校,1959年天津大学矿冶系成建制并入,曾沿用唐山矿冶学院、河北矿冶学院、唐山工程技术学院、河北理工学院等校名;原华北煤炭医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26年的开滦高级护士职业学校,1963年开始本科建制,曾沿用唐山煤矿医学院、河北医学院等校名,是原国家煤炭工业部所属唯一一所本科高等医学院校。

学校发扬历史名校优良传统,勤奋求实、严谨治学,教育教学质量在矿、冶、重化工及矿山救护、职业病预防等领域享有盛名。1976年唐山大地震使学校遭到严重破坏。震后,学校经历了十年复建、十年发展、世纪跨越,实现强强联合,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华北理工大学;中文简称:华北理工。

学校英文名称: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名称缩写: NCUST。

学校网址:http://www.ncst.edu.cn。

第二条 学校办学地点设在唐山市,法定住所地为唐山市新华西道46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育人观,发扬“脚踏实地、严谨治学、自强不息、创新发展”的大学精神,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六条 学校秉承“明德博学、勤奋求实”的校训和“学术并举、崇术重用、依托行业、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实施“特色立校、人才兴校、质量强校”的发展战略,致力于把学校建成以工学、医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国内知名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

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专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本专科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够较好地掌握学科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适应性强、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

研究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坚实宽广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学校以冶金工程、矿业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

学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医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八大学科门类。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不断加强学科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综合性大学的需要,在已有学科门类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向其它学科领域拓展,使学科门类更加齐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华北理工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总缆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积极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

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

(四)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积极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加大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力度。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教学科研人才、行政管理人才和后勤服务人才三支队伍建设。

(七)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领导学校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华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证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重要案件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定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和直属单位四类组成。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设立其他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根据其他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各学术组织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委员推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设置;

(三)评定学术价值和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含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自主评定并授予学位(含名誉博士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华北理工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指导校级学生组织、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相关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和组

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包括学校所属的所有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和直属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设立系、所、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或授权,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及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

(六)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经费和资产的管理使用;

(八)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设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二级单位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会议研究教学与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

等议题时,由院长(主任)主持;研究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及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时,由书记主持。

第三十五条 未设置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二级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务工作由所属党组织负责。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包括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调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及学校机关设立分工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行政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 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教职工申诉等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依据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财务状况,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途径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学资源;

(二) 依据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

(三)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 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六)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五) 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听证、申诉等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事业收入、企业出资、社会捐资、后勤社会化融资等多渠道融资方式,建立多元筹资体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项目使用申报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及办学活动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大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积极推进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并致力于在全球视野下传播和发展中国文化,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二条 华北理工大学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华北理工大学校友总会。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络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服务。

第六十五条 校友总会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凝聚广大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共同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校训、标识、校歌与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博学,勤奋求实”。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选用古朴的篆体作为“华”和“北”字的主要创意元素,整体为盾牌形状设计;外环上方是中文毛体“华北理工大学”字样,下方是大写“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字样。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华北理工之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确定每年10月15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予以发布。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

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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