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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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证券

公司股质押票款贷管办法 

理第 一章 总则  股票理 押质 贷款业务 ;   ( ) 五有专 门 业的务 管理信 息系 统,能 同  步了

股 票解 场市 行 以及 情 市 上公司有 关 重  要信息 , 具备对分 类股 票 分析 、 研究 和 确定 行   份股的5 %以 上 的该,证券 司公不 得以  

该第

一 条

规 股票 质范 贷押 款、   ,务  

维种

股票 押 顷 ;是 ,但证 公券司 包因销购 人 售 

后 剩股 票余 持而有 5%上以 股 的份,不 受此

 。限

 

借 贷护双 方的 合 法 权益 防 范,金 风 险 , 融  促 我进 资本 国 市的场 稳 发展健 ,根据《 中 华人 

共和国 国中人民 银行 法 、 》《 中 人 民共 和华 国  行 业银 督监管理 法》 、《 中华 人 民 和国 商 共业 银 行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   华中 人 民 共 国 和保担 法》 有的关 规 定 特 制,  定本 办法  

。 押质率 的能 ;  

力 ()六 中国 银行业 督监 理 管 委会员 为  认 具备应 的其 条件他。  

第十

三股

质票 押率由 贷 人款 依据

 

被 押质 股的票 质 及借量 款人 财 务的 资和  信

状 况与

借 款人 定 , 但股商 票质 率 最 高押能 不 过 超60 %。押率 质限 上的调整 由 国中人银 

行和民 中银行 国监 督管理业委 会员 决 。定  质押 的率计 算公式 :   质 率押= ( 贷款 本 /金 质 押 股票 市值 )X  

1 00%  

九条

借款人应具 以下备件条:  

一) 资 具产 有充 足流动 的 性 且 ,备 还具

本 付  能息 ;力  

第二   条办本 法所 股票称质 押贷 款 ,  是

指证券 公司以自 营 股的票 、 证券 投资 基 金券   和上 公市司可转 换 债券 作押质, 从 业银商  行获得

资 的金 种贷一 款方式。  

二 )其 营业自务符 合中国 证 券 督 管 监理

委员会定规的 有关风 控险制比率 ;   (三 已 ) 中国 按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规  定 提取足额的 交易风 准 备金 险 ;  ( 四) 按已 中 国证 券监 管理 督 员会委  

规 押股 票 质值 市= 押质股 票 量数x 前t 个 

交 易股票 日平均收盘价  

。第 条三

办本 所法称 质物 是, 在证指券 

交易

所市上流通 的 、 证 券 公司 营的自人民 币 普  股通票 ( 股A ) 证、券投 资 基金 券和上 市 公  司 转可 债 券换( 以 下称股统 票 。 ) 

章十第 条

贷四款 序程 

定 期披 资露 产负 债表、 净资本 计 表算 、 

润利 表及 润分 利表 等配息 ;信  (

五)最 近一 经年 营中未 出现 中 国 证 券 

款人借申请 质 贷押款 时, 必 

须向 贷款人 提供以下 材 料:  ( 一) 企业法 人营 执 照业、 法人 码代证 、  法定代

表人 证明 件 ;文 

第 四   本条办 法 所称借 款 为人依 法 设  立 并

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 员委会批 准 经可

 

督 管理监委 员 认 会 定的 大重 违 规 违纪行为 

特 或 别险 事项风, 现任 级高 理 管 人员和主 要

营证 券  自 营务业 证的券公 司 (指法人 总 部,  

同下 ),款 贷人 为法 依立设并 中经 银国 行业

 ( ) 二国中人民 行银颁发 的 贷款 卡( 证 );  

业 人务 员 中无 国证 券监 督 理管 委 员会 认 定

 重 大不 的良记 录;  (六) 客户交 易结 算 资 经 中金 国证 监  券管 督 理员委会认定 已 实现 有效 独立 存 管 ,  未 挪 客用户 交结易 算资金  ;

三)上 月资的 负债 表 、 产损 益 表和 净 资本

计算表 及经会 计( 审) 计 师事务 所审 的计 

管督理 委 会 员批准 可经营 票 质 股 贷 款  业务押 商 业的行银 ( 以下 统 商称 银业行 ) 。 券 证登 记 结算 机 构 为本办 所 法 质指 物的法 登定 记结  机 算构 。

 

一年 度的上 务报 财 (表 附注 )含;

  (四)由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构 出 机具 质的物

的权  证明 文利件;  

条  五商 银业行 授权 其分支 构办机 

理股票 质 押贷 款 业 务报 须 国银中 行业 督监  理管委 员会备案 。

 ( t

)贷 款 人 要 的其求他 件 。 条

 ( ) 五用 作质物 股的票 上市 公 司 的基本

 情况 ;

 第三章

条贷

款的期 限 、 利率、 质率 

押 票 股 押质贷 款期 限由借 贷双

 (六) 贷款 人 要求其的 它料材。   第 五十 条 贷 款人 到借收 款 人 借款 的申 请 后, 对款借 人的借款 用 途 资信、状 况 偿  还能、力 、 资料的 实性 真 以 ,及 用 质作物 的 股  票 的 基本情 进 况行调 核查 ,实 并及 时 对 款借

 第

借 款 人通过 股票 质押 贷 所 款

协方 商 定 , 确但 最长 为一 年。借 合款 同到 期 

得资金的 用途 , 须符合必《中 人 华 民和 国共

 后, 不得 展期, 新 生 发的 押 贷 款质 本按办   规定 法重新 审查办理 借。 款人提前 还款 ,须  经贷

款 人同意。

 证 法券 》的 关 有定 规 ,于 弥 补用 流动资金 的 不足 。

 

七 第条

国 民人行银、 中 银行国业  

监第 十

一 条

票股 押 贷质 款 率利水 平及 

给人予 答复 。 

督管

理委 员 依 会

法 股对票质 押 贷款 业 务 实  监施督 管理。  

计结 方息式 按 中 国照 民人 行 利率银管 理   规定执行 。

第  十六条

贷款人 在

贷 款 ,前 应慎审  

分析借款 人 信 风 贷险财 务和 担能 力承 根 ,统据

一 

章二

贷款人 、借款 人 

十 二条  用 于 质 押 贷 的款股 应 业 

绩票优 良、 流 通股本规 模适度 、流 动性 较好 。 贷 

信理管办 法 核, 借定 款的贷 款人额 。限  第 十七 贷条款 人 对 款 人借 借的 申款  

八条 申请 开办 股 票质 押 贷 款业务 

贷的款 人 ,具应备 下 以件 :  

(条一) 资 本 充足 率 等 监 指标 管符合中  国银行 业监 管理督 委会 员的有关 定规 ;  ( 二 内) 机制 控全健, 制 定和实 了统施 一  授制信 ; 度 

款 人不得 受 以接 几下股 种作 为票质物:  

(一) 上一 年 度 亏的 上损公市司股 票 ; 

请审查 同 后意 , 据根 有 关法 律、 规 法与 借 

款签 人订借款 合 。同 

二)前 六个 月内 股 价 格 的票波 动幅度  最(价高 /最低 价) 超过2 0 0%的股票;

(  ) 三流可 股通股 过份 度集 中的股 票;  ( 四 )证 券 易交 所牌 或停除 的股 牌票 ;   (五 )券证 易交所 别特 理处股的票 ;  ( 六 )证 券公司持 一 有家 上 市公 司已 发

 第 十

款 借人 和贷 款 人签 借订 款

 合

同后 ,双方 应 同在共 券 登证 结记算机构 办 

理出 登质 。 证记券 登记结算机 构 应 贷 向人款  具出 股质票 登 押的记 证文件明 。  第 十 条九贷 款 人 发 放股 在票质 押 贷

  三() 定制了 与 办 理 票股 质 押 贷款 业务  相关 的 险风控制 措施 和 业务 作操流 程 ; (

四 ) 专职有 部 门 人 员 和负责经 营 和 管 

前款,应 在券证交易所 开 股票 设质 贷 押业 

经济管理 摘 2 0 文0 4第 年 2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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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务特 别席 位, 专 门 管保和 处作 分 质物为的 股  票 。 贷款 人 应在 贷款发 放岳, 将 股票 质 押贷 

款 的有 关 信息 时录及 信入 货登 记咨 系询 

低为 13 5 % ,仓 线 比 例 平 ( 押质 票 股值市 /贷  

卖 出 押 股票 ,质 所得 的价款 直接 用 清于偿  

奉 金x 010 )%最 低为12 0%。在质 押股 票市   }所 保担贷款人的债权。

值  与款贷 本金 比之降 警至戒线 时,贷 款人 应  要求 借 人款即时 补足 因 证券 价格 下 跌 造成 

第三十 五 条  物质 在质押 期所间 产   生孳的(息 括包送 股 、 分红、 息派

等)随 物质一  起 质押 。  质物 在 押质期间发 生配 股时 , 出质 人应

 第二十 条  借 款 人 应 借按款 合 同 的约 定

偿 还贷款 本息 。在 借款人 偿清 款贷后 借,   合款 自行同 终止 。 款贷 应在 借款人合 同 止终

 

的 押质 值价 口。 缺在 质押股 票 值与 贷款市本  之 金降 至比平仓线 时 贷 款,人应 时 及出 质  押股票售, 所得 款 用项于 还 本付 息,余 清款  

退 给款 借人 , 足部 分不借由款 人清偿  

。的 时 同理办质押 登记注 销手 续,并将 股 票  

质押登 记证的明 件文退还 借款给 。人 

当购 买

并 随质一物起 质 押。 出 质不购 买人 而出

现 质物价 缺值 口的, 质出人 应 及时当 补

疋    

。第 五

款 贷险风控制 

六 第章 质物 保 的和 管分 处第二

十 八 条贷 款 人 应在 证 券 交 易   开所 设票 股 质押特 别席 (位 下以简 称特 别席

第 二  十 一  贷条款 人 放发 股的 票质押 贷 款余 额, 得不超过 其资 本 净 的1 5 额;%贷 

人 款一 对家 证 券 厶 ,\ 司 发放 股的 质 押 贷款票  额 , 余不得 过超贷 款人 资本净额 的 %。5

 第七章 第三十 六 条

 则

款人 下有 列 行 为 之 一

位)

, 用 于 质 物的 放存和处 分 ; 在 证 券 登 记 

结机 构开算设 特别 资 金结 算账户 以 (下简 称资  金账户 ) ,于用 相关 的金资结 。 借款合算同  

存,的由 国银中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依 给法予  警 告。情 严节 重 的, 暂停或 消其 办理 取票股  质押 贷 款业 务资 ,并 格 追有 究 关 人员 责 

任: 的

 第 二

十条

二一

款 借人 出 下现列情 形之

 时,

应 当 及 时知 通贷款人 : 

期续间 存放 在 特, 别 位 席 的下 股票, 款 借人  得不 转让, 但 本办法 第三十 条 规三 以 定 及  款借人 和款贷 协人 商同 意情 形的 外 。除  二 第 九十条 证 登记券结 机 算应 构 

( 一根 )预计 到 期难 以偿 贷 款付利 息本或

 金; 

( 一 )经未中 国 银 行 业监 管 理 委督员会  批准 事从股票 质押贷 款 务业; (  二) 对 不具备 本办法 规定 资 格的证 券

( 二  )减资 、并 、合分立 解 、 及散 请申破  

产; (  三)股 权变 更 ;  

出据人质及 贷款人 的申 请将 出质 票股足额 ;、  公 司 发股票 质押 放款 贷; 

时移至转款人特贷别位下存放席。

 三 第十条 借 款  人可 贷向款人 提 出 申

 

 

( :三 ) 发放股 票质 押 款 的贷 限 期 超 一 

过年:  

四)

借款 合中约 定同的 他 情形其。  第 二 十三 条一家 商 业 银 行及 其分 支 

,请 贷款人经同意后 双方重新,签订同,合 进行部分

或 全部( 质)物 置的 换, 贷经款 人 意 同后 ,由双 方共 向证 券登同记 结算 构办机理 质

{   

) 四接 受办本法 禁止 押 的 股质 票质 为物

机 构 接受 的于用 质 押 一的 家市 上 公股司票 ,  不

得 高于该 上市公司 全流通部股 票的 01% 。

 (

五) 质押 率 和 其它贷 款 额控度 制比  

率家

证券 公司 于 质 用 押 ~家 上 市的公 司 

股变押更登记。质变押更后,证券 登结算机 !记  超过本 办 法规 的定 比 率  

构;向贷应款重人新出股票具物质记登证明  。}  

第 三十一 在质条 合押同 期内 , 借款

人 (六 未 ) 统按 授一信 制 度 和审慎原 则 等

, 不得 于高 该 市 上 司公 部 全 流 股通票 的  1 %,0并且 不 得 于高 该 上市 公 巳 发司 行份股

  规 发定放股 票 质押贷 款;:  (

七)泄 露与 股票 质 押贷款 关相的 重要  信 息和借

人 款业商秘 密。

 

5 %。的被质 押的 家上 一 公市 司股 不票 得 高

该 于市 上司全 部公通流 票股 的20 %。上 述比

 可

贷 向款 人申请 , 贷款人 同意 后 按 借,款 人   的指 令, 由贷 款进人行部 分 ( 全或部 ) 质物   的出卖 , 卖资出必金须 进入 贷款人 资账金户 存 放, 该资 用于金部全 (部或分 ) 前 提 还 贷归  , 款余多 款项 退借款人 。  

率证 由券登 记结 机算构负责 监控 , 对超 规 

定过比 的率 票股, 券证登记 结 机 算不 构得 行 

进第

三 十 条七 借 款  人有下 列 行 之 一 为

的,由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委理员 视 情 节轻会

 

质出登记 中。国 人银行 民和中国 银 业行 督 监管 理 员委可 会根据 需要 适时 整调 述上比率 。   第 十 四条 二 贷款人 有 权向 证 券记登   算 结构机核 质实物 的 真 实 、 性合性 , 法证券  登 记结 机构 算 应根据贷 人的要 款求, 及 真时  实地 供 提关有 情况。  第 二 十五条 贷  人 应款随 分析 时每 只

   } , 重给予 警告 、 通 报 ,并 追究有 人 关的 责员

 

第 十二三条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 ,一 款

贷人应通 知 借 款 人 并要 求,借 款 立即 追人 质加

  1任   : ( 一 ) 非 自用营 票办 股股 理质 押贷票款 ;

  ()二 未按 合同定约的 用途 使用 款贷 ;  三) 拒 绝(或 阻 贷 挠款 监督 检 查 人贷款 j  使 情况用;

 物、 换质

置物或增在加贷人资金款账存户放!   资金

 ( 一) 质物的 市 值 处于本 办 第二 法十七 条 规 的定戒警线 以 下;  

四()未按 本 办 法 第 条 第九 四)(项之  

股 的票 险风 价值和 , 择选 适合 行质本 押贷 款 

的票股 ,并 根据 其 格 、 价盈利性 、 动流 和 性上  市公司 的 经营情况 、财务 指 标以及股票 市  场 总的情 体 等况, 制 定 行本 接 受质可押 的股票

 (

二 )质 出物现办法第本二十中条的情J   定 履信 息行披露 务 义。  

之一形。  第 三

十三 条用于 质押 股 票的 市值 

  :

第十 三八

券 证记 登 算机结 有 构下 

列行为

之一的 ,其由主 机 管关 情视 节轻 重  ,给

予 警告、 通 报, 并追 究有关人 的员责 任 : 

于 办法本第 二十 七规条 定 的仓 线 平以下 含( 

及其质

押 率 清的单。

第二 十 条 六 款 人贷 应随 时对持 有  的

仓线) ,的 贷人有款无权条处分该件质 押J 

款 债 人 。权  j  

( 一 )未按 贷 款人要 核求 实股 的票真 实  

票股,所 得价的 直款接 于清用 偿所 担 保的 贷 j   与性合 性 : 法

  (二) 未按贷 款 人 要求 及 办 时质 理 押股

  押质股票 市 值行跟进 踪 ,并在每 个交 易至日 少 评估  次每 一个款借人 出股质景的 总 值市。  第

二七 十  条 控为制 股因票 价 格 波动 带 来 风险的, 特设 立 警 戒线 平和 仓线 警戒 。线 比 例( 质 股票押市 值 贷/款 金x 本 1 00%)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同合满期 ,款人履 借j  票 冻的和结解 冻; 

行还款务义的,贷款应人质将归物还借 款 】 

的务 贷,人款权依照合有约同通过定特别席  

』( 三) 超为过 办本 法第 二十三 条规 定比 

; 人款借合同期,满借款人 有履没行还义 款 I  的率 股票办 质理押 登记;

  (四 为 借)款 虚 人增 质物 量数或 出 具虚 

用信息造创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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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质押

明 。  

证第 四

一十 条  商银 业 行从事 股 票 质  中 国人 押民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款 业贷 务应, 据根本 办法 制 实定 细则施, 以   相应 及的业 操务 流 作和 程管 理 制度, 并中  报

国人民 银行 和 中国银 业 监 行 管 督 委 员 理会

 案备  

券监 督。管理委 员解释会。  

三十 九

第四十四 条

本办 法自 发 布之 日起  执

机构可 建以 中议银国行 业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中证国券 监 管 督 委 理员会 及 上 两 个 机构述

 行,

20 0 0年

2 月2日由中 国人民 银 行和中 国  券证监 管督理 委 会 颁员布的 《证 券公 股 司质 

的票派 出 构 对违 机反本 办 法规 定的 行 为进  

监督检 查行 。 管监 关 机对上 述为行 查的处 结  果应 及时抄送 中人国民银行 或 其支机分构 。  

贷款押理办管法 同时》止。图废 

款人贷办 理股 票 质押业 

( 中国 民人 银 、 中国行 银行业监 管督 委 员  理

会 中国、证 监 督 券管理 委员会 2

0 O 年14 月4日)1 

第四 二条十

务中 发 生所的相 关费 用由借贷 双 方 协商解 

。决  

章 第 八四 十条

附  

则证 券记登结 算 机构 应按照  

四 十三 条

本办

法 由 中 国民 人 银 行

本法办 制定 关 实施细有 则 。

会  同中银国行 业 监 督理 管委 员和会中 国证 

设建 目项用地审预理办法管

 一第条 保 证 为 土 利地 用总体 规 划  

的塔基 、 钻井探位 、通 讯基站 等 小面 积 零 星分  散建设 项目用 , 由地级 国 土资省 管 源理部 门 预 ,审并 报国资土源 部 案备。   目地 用选 址 否是符合土 利用地 总规体划 ,是 否 符 合 地土 管 理法 律法 、规规 定 条的 ; 件 ( )二 设建 目是项否 符合国 家 供地政策 ; ( 三)  建设项 目 地用标准 总规和 是模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 四) 占用 耕 的地 补,充 耕地 初步方 案  施 ,实 分发 充挥土 供 应地 宏观的调控 作 ,   用制 建 设控用地 总 ,量根据 《中华 人 民 和共 国 

土地管

理 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土 地管 理法  实 条施例》 和《 国务 关院 于深 化改 革严 格土  地管 的决定 理 》, 制定 本办 法。   第 条 二本办 法 所 称 建设项 目 用地  预审 ,

是指 土 资国源 管理部 在门 设 建 项目审  、 核批 、 备案阶 段准 , 依对 建设法项目涉及 的  地土 用利 事进项 行的 查 审  。

第 七条

建设用

地单 位申 请预 审, 应  当

提 下列交 材料 : (一 ) 建项设目 地用预 审申 请

表;

( )二 预审 的请申 报告 , 内 容 括 拟包建 设  项目基 本 况 、情拟 选址 情 况 、 拟用 地 规总模  和

拟用地 型 、补类充 地 耕步 初方 ; 案( )三 需 审   的建批 设项 目还 应 提 供项 建 议目 批 复书   件 文项和目可 性行 究研报 告 。项 建 议书目批  与复项目可 性研 行究 报告 合 的 一,只提供 项

 是

否 可 行 资,金是 有否 障保 ;(五 ) 属 《土 地管  法 》 第理二十 六 条 规定 情 形,建 设 目项用   地需修 土改地利 用 总规 体

划的 规, 划的修 改  方案、 设项 建目对 划实施规 影 响 估报评告 等是  否符

合法律 、 规法 的 定。规

 第 三条

预 审 应遵当循 下 列 则原: 一)  (

第十 条 一国 资源 土管理 门部 应 当   自理受预 审 申请 或 者 收 到 转报 料 之材 起日  二

符合 土 地利 用

总体 规 ; 划( 二 保) 耕护地 ,  特 别是基 农 本 田;( )合三理和集 约利 用地 土  

;(四 )符 国家合供地政 。策  

可目行性 究研 告 报。 本条第 一规 定款 预的 

审请 表申, 由国 资源土部 统 一规 。  

十 内 日 完,成 审查 工作, 出具 预并 意审 见。二

十  日内 不 出具能 审预意见 的 , 经 责 预负审的  国 土 源资管 理部门 责负 人批 准,可 以延 十长

日 。 

八第

条受 国

土 源资 委部 托 责负 初 审

四条第

建项设目 用 实地 分级 预行 。 审

的  国土 资源 管理部 门 在转报 用 预审地 申  请时,应 提供当下列 料材 : () 一初审 见意, 容内  包 括拟建 项 设用目地 否 符是合 土 利地用   体规 划总、 否是 合 符国 供 家政 策地 、用 地标   准和 总规模 否是符 合 有关规 定、 充耕补 初地步  方

案 否 是可 行 等;( )二标注 项 用地目 范围的  

人需 民政府 或 有 批 准权的人 民 政 府发  展

和 改等革 部 门批审的建 设项 目 , 该由人 民  政 的 国土府源资 管部理门预审 。  

第十二 条 预 审意 应见当 括 对 本包 办  第法十 条 定 规内容的 论 性结 意 见 对 和建设  用地单 位具的体 要求 。  第 三十条 预意 见 审建 是项 目设 准 、批  

需 准和 核备 案 的设建项 ,目由与 准 核 、 备 案关 同级 机的国 土资源 管理部 门 预 。审 第  条 需 五 审 的批建 设 项目 可行在性 

县级以上 土地 用 利总 规体划图及 相关 图件 ;   ( ) 三属于《 土地管理 法 》第二 十 六 条 定 规 情 ,形 建设 项用 地需目修 改地 利用 土体总规 划 

的 ,应 当 出 经具 相部 关门和专 家 证论 规 的 

划 准的核 必备件 文 , 预意 审提见出的 地 用标准

 研究

阶段 ,由建 设 用 单地 提位出预 审 申 请。

 和

规总模 方面 的等要求, 建 设项目初 步计 

设段 阶应 充当分 虑 考 。设 建地用 单应位 当认真 落  预 实意审 见, 在并依 法申 请使用土 地 出 时 具 落实预审意 见 的面 书材料。  

核 准 备案 的建、设项 目 在申请核 准 、

 案备前 , 建由设用 单 位地提 预 审出 请申。  

第 六条

  依 本 办法 照第 条四 规定应 当

由 国土 源

资部 预 的审建设 项 目, 国土资源   委托部项 目所在 的地 省级 国 土资源 管理 门 部

修 改案方、 建 设 项对目 规 实划施影 响 估评 报 

和修 改 规听证划 会纪 要。 

九条  第 合 本办 符 第 七 法规条定 的 预 审 申 请 第和 条规 八的定 初转 审件报, 国 土  资源

管理 部 门 应 受当 理和 收 。接不符合 的 , 应

 第十

四   建条项 目设用 预 地审文 件有  期效 为 两年, 自 批 准之日 起计 。算已经预 审 

项 的 目 如, 需对 地土 途 用、 建设项 选 址目 等  行进重大 整的调, 应 当新 重请申预审 。  

受 理, 但 建设项 占用目规划 定 的确 市 城设 建 地用 范围内土 地的 , 委 市托级 国 资土源管  理部

门受理 。 受 理 ,后提 初审 意见出 ,转报 土国 资源部 。  

当或场 五在 日书面 通内知 申 人请和转报 人 , 逾 期通 不 知 ,的视为 受理 接和收。   受国 土 资 源 部 委 托 负责初 审 的土 资国  源 管 理 部门 当应自 受 理之日 起 十 日内二  完成初 审工 作, 转 并报 土国资源部 。   第 条十预审 的 要主内 容: ( ) 建一 项 

第十五

条 准核 或者 准 建设批 项前目,

 应当依 本照办法规 完定 成 预 审 未经 预, 审或 者 预未审通过 的,不批 准农 得 用地 用 、转   土地收 ,征不得 办 供 理地手续 。  第 十六条 本 法办  ̄2 o o 年14 2月 1日起

涉 密   事 军 项目和 务 国院 准 的批 殊特建

 项 设目用地 ,建设 地单 位可用 接 向 直国土资 源  提出预部 审申 。请  

应当 由国 土资源 部负 责预 的输审 电线 

施行

。 图

国 资土源令部第2 号)  7

经济管理 摘 文2 00 4 第年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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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证券

公司股质押票款贷管办法 

理第 一章 总则  股票理 押质 贷款业务 ;   ( ) 五有专 门 业的务 管理信 息系 统,能 同  步了

股 票解 场市 行 以及 情 市 上公司有 关 重  要信息 , 具备对分 类股 票 分析 、 研究 和 确定 行   份股的5 %以 上 的该,证券 司公不 得以  

该第

一 条

规 股票 质范 贷押 款、   ,务  

维种

股票 押 顷 ;是 ,但证 公券司 包因销购 人 售 

后 剩股 票余 持而有 5%上以 股 的份,不 受此

 。限

 

借 贷护双 方的 合 法 权益 防 范,金 风 险 , 融  促 我进 资本 国 市的场 稳 发展健 ,根据《 中 华人 

共和国 国中人民 银行 法 、 》《 中 人 民共 和华 国  行 业银 督监管理 法》 、《 中华 人 民 和国 商 共业 银 行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   华中 人 民 共 国 和保担 法》 有的关 规 定 特 制,  定本 办法  

。 押质率 的能 ;  

力 ()六 中国 银行业 督监 理 管 委会员 为  认 具备应 的其 条件他。  

第十

三股

质票 押率由 贷 人款 依据

 

被 押质 股的票 质 及借量 款人 财 务的 资和  信

状 况与

借 款人 定 , 但股商 票质 率 最 高押能 不 过 超60 %。押率 质限 上的调整 由 国中人银 

行和民 中银行 国监 督管理业委 会员 决 。定  质押 的率计 算公式 :   质 率押= ( 贷款 本 /金 质 押 股票 市值 )X  

1 00%  

九条

借款人应具 以下备件条:  

一) 资 具产 有充 足流动 的 性 且 ,备 还具

本 付  能息 ;力  

第二   条办本 法所 股票称质 押贷 款 ,  是

指证券 公司以自 营 股的票 、 证券 投资 基 金券   和上 公市司可转 换 债券 作押质, 从 业银商  行获得

资 的金 种贷一 款方式。  

二 )其 营业自务符 合中国 证 券 督 管 监理

委员会定规的 有关风 控险制比率 ;   (三 已 ) 中国 按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规  定 提取足额的 交易风 准 备金 险 ;  ( 四) 按已 中 国证 券监 管理 督 员会委  

规 押股 票 质值 市= 押质股 票 量数x 前t 个 

交 易股票 日平均收盘价  

。第 条三

办本 所法称 质物 是, 在证指券 

交易

所市上流通 的 、 证 券 公司 营的自人民 币 普  股通票 ( 股A ) 证、券投 资 基金 券和上 市 公  司 转可 债 券换( 以 下称股统 票 。 ) 

章十第 条

贷四款 序程 

定 期披 资露 产负 债表、 净资本 计 表算 、 

润利 表及 润分 利表 等配息 ;信  (

五)最 近一 经年 营中未 出现 中 国 证 券 

款人借申请 质 贷押款 时, 必 

须向 贷款人 提供以下 材 料:  ( 一) 企业法 人营 执 照业、 法人 码代证 、  法定代

表人 证明 件 ;文 

第 四   本条办 法 所称借 款 为人依 法 设  立 并

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 员委会批 准 经可

 

督 管理监委 员 认 会 定的 大重 违 规 违纪行为 

特 或 别险 事项风, 现任 级高 理 管 人员和主 要

营证 券  自 营务业 证的券公 司 (指法人 总 部,  

同下 ),款 贷人 为法 依立设并 中经 银国 行业

 ( ) 二国中人民 行银颁发 的 贷款 卡( 证 );  

业 人务 员 中无 国证 券监 督 理管 委 员会 认 定

 重 大不 的良记 录;  (六) 客户交 易结 算 资 经 中金 国证 监  券管 督 理员委会认定 已 实现 有效 独立 存 管 ,  未 挪 客用户 交结易 算资金  ;

三)上 月资的 负债 表 、 产损 益 表和 净 资本

计算表 及经会 计( 审) 计 师事务 所审 的计 

管督理 委 会 员批准 可经营 票 质 股 贷 款  业务押 商 业的行银 ( 以下 统 商称 银业行 ) 。 券 证登 记 结算 机 构 为本办 所 法 质指 物的法 登定 记结  机 算构 。

 

一年 度的上 务报 财 (表 附注 )含;

  (四)由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构 出 机具 质的物

的权  证明 文利件;  

条  五商 银业行 授权 其分支 构办机 

理股票 质 押贷 款 业 务报 须 国银中 行业 督监  理管委 员会备案 。

 ( t

)贷 款 人 要 的其求他 件 。 条

 ( ) 五用 作质物 股的票 上市 公 司 的基本

 情况 ;

 第三章

条贷

款的期 限 、 利率、 质率 

押 票 股 押质贷 款期 限由借 贷双

 (六) 贷款 人 要求其的 它料材。   第 五十 条 贷 款人 到借收 款 人 借款 的申 请 后, 对款借 人的借款 用 途 资信、状 况 偿  还能、力 、 资料的 实性 真 以 ,及 用 质作物 的 股  票 的 基本情 进 况行调 核查 ,实 并及 时 对 款借

 第

借 款 人通过 股票 质押 贷 所 款

协方 商 定 , 确但 最长 为一 年。借 合款 同到 期 

得资金的 用途 , 须符合必《中 人 华 民和 国共

 后, 不得 展期, 新 生 发的 押 贷 款质 本按办   规定 法重新 审查办理 借。 款人提前 还款 ,须  经贷

款 人同意。

 证 法券 》的 关 有定 规 ,于 弥 补用 流动资金 的 不足 。

 

七 第条

国 民人行银、 中 银行国业  

监第 十

一 条

票股 押 贷质 款 率利水 平及 

给人予 答复 。 

督管

理委 员 依 会

法 股对票质 押 贷款 业 务 实  监施督 管理。  

计结 方息式 按 中 国照 民人 行 利率银管 理   规定执行 。

第  十六条

贷款人 在

贷 款 ,前 应慎审  

分析借款 人 信 风 贷险财 务和 担能 力承 根 ,统据

一 

章二

贷款人 、借款 人 

十 二条  用 于 质 押 贷 的款股 应 业 

绩票优 良、 流 通股本规 模适度 、流 动性 较好 。 贷 

信理管办 法 核, 借定 款的贷 款人额 。限  第 十七 贷条款 人 对 款 人借 借的 申款  

八条 申请 开办 股 票质 押 贷 款业务 

贷的款 人 ,具应备 下 以件 :  

(条一) 资 本 充足 率 等 监 指标 管符合中  国银行 业监 管理督 委会 员的有关 定规 ;  ( 二 内) 机制 控全健, 制 定和实 了统施 一  授制信 ; 度 

款 人不得 受 以接 几下股 种作 为票质物:  

(一) 上一 年 度 亏的 上损公市司股 票 ; 

请审查 同 后意 , 据根 有 关法 律、 规 法与 借 

款签 人订借款 合 。同 

二)前 六个 月内 股 价 格 的票波 动幅度  最(价高 /最低 价) 超过2 0 0%的股票;

(  ) 三流可 股通股 过份 度集 中的股 票;  ( 四 )证 券 易交 所牌 或停除 的股 牌票 ;   (五 )券证 易交所 别特 理处股的票 ;  ( 六 )证 券公司持 一 有家 上 市公 司已 发

 第 十

款 借人 和贷 款 人签 借订 款

 合

同后 ,双方 应 同在共 券 登证 结记算机构 办 

理出 登质 。 证记券 登记结算机 构 应 贷 向人款  具出 股质票 登 押的记 证文件明 。  第 十 条九贷 款 人 发 放股 在票质 押 贷

  三() 定制了 与 办 理 票股 质 押 贷款 业务  相关 的 险风控制 措施 和 业务 作操流 程 ; (

四 ) 专职有 部 门 人 员 和负责经 营 和 管 

前款,应 在券证交易所 开 股票 设质 贷 押业 

经济管理 摘 2 0 文0 4第 年 2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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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务特 别席 位, 专 门 管保和 处作 分 质物为的 股  票 。 贷款 人 应在 贷款发 放岳, 将 股票 质 押贷 

款 的有 关 信息 时录及 信入 货登 记咨 系询 

低为 13 5 % ,仓 线 比 例 平 ( 押质 票 股值市 /贷  

卖 出 押 股票 ,质 所得 的价款 直接 用 清于偿  

奉 金x 010 )%最 低为12 0%。在质 押股 票市   }所 保担贷款人的债权。

值  与款贷 本金 比之降 警至戒线 时,贷 款人 应  要求 借 人款即时 补足 因 证券 价格 下 跌 造成 

第三十 五 条  物质 在质押 期所间 产   生孳的(息 括包送 股 、 分红、 息派

等)随 物质一  起 质押 。  质物 在 押质期间发 生配 股时 , 出质 人应

 第二十 条  借 款 人 应 借按款 合 同 的约 定

偿 还贷款 本息 。在 借款人 偿清 款贷后 借,   合款 自行同 终止 。 款贷 应在 借款人合 同 止终

 

的 押质 值价 口。 缺在 质押股 票 值与 贷款市本  之 金降 至比平仓线 时 贷 款,人应 时 及出 质  押股票售, 所得 款 用项于 还 本付 息,余 清款  

退 给款 借人 , 足部 分不借由款 人清偿  

。的 时 同理办质押 登记注 销手 续,并将 股 票  

质押登 记证的明 件文退还 借款给 。人 

当购 买

并 随质一物起 质 押。 出 质不购 买人 而出

现 质物价 缺值 口的, 质出人 应 及时当 补

疋    

。第 五

款 贷险风控制 

六 第章 质物 保 的和 管分 处第二

十 八 条贷 款 人 应在 证 券 交 易   开所 设票 股 质押特 别席 (位 下以简 称特 别席

第 二  十 一  贷条款 人 放发 股的 票质押 贷 款余 额, 得不超过 其资 本 净 的1 5 额;%贷 

人 款一 对家 证 券 厶 ,\ 司 发放 股的 质 押 贷款票  额 , 余不得 过超贷 款人 资本净额 的 %。5

 第七章 第三十 六 条

 则

款人 下有 列 行 为 之 一

位)

, 用 于 质 物的 放存和处 分 ; 在 证 券 登 记 

结机 构开算设 特别 资 金结 算账户 以 (下简 称资  金账户 ) ,于用 相关 的金资结 。 借款合算同  

存,的由 国银中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依 给法予  警 告。情 严节 重 的, 暂停或 消其 办理 取票股  质押 贷 款业 务资 ,并 格 追有 究 关 人员 责 

任: 的

 第 二

十条

二一

款 借人 出 下现列情 形之

 时,

应 当 及 时知 通贷款人 : 

期续间 存放 在 特, 别 位 席 的下 股票, 款 借人  得不 转让, 但 本办法 第三十 条 规三 以 定 及  款借人 和款贷 协人 商同 意情 形的 外 。除  二 第 九十条 证 登记券结 机 算应 构 

( 一根 )预计 到 期难 以偿 贷 款付利 息本或

 金; 

( 一 )经未中 国 银 行 业监 管 理 委督员会  批准 事从股票 质押贷 款 务业; (  二) 对 不具备 本办法 规定 资 格的证 券

( 二  )减资 、并 、合分立 解 、 及散 请申破  

产; (  三)股 权变 更 ;  

出据人质及 贷款人 的申 请将 出质 票股足额 ;、  公 司 发股票 质押 放款 贷; 

时移至转款人特贷别位下存放席。

 三 第十条 借 款  人可 贷向款人 提 出 申

 

 

( :三 ) 发放股 票质 押 款 的贷 限 期 超 一 

过年:  

四)

借款 合中约 定同的 他 情形其。  第 二 十三 条一家 商 业 银 行及 其分 支 

,请 贷款人经同意后 双方重新,签订同,合 进行部分

或 全部( 质)物 置的 换, 贷经款 人 意 同后 ,由双 方共 向证 券登同记 结算 构办机理 质

{   

) 四接 受办本法 禁止 押 的 股质 票质 为物

机 构 接受 的于用 质 押 一的 家市 上 公股司票 ,  不

得 高于该 上市公司 全流通部股 票的 01% 。

 (

五) 质押 率 和 其它贷 款 额控度 制比  

率家

证券 公司 于 质 用 押 ~家 上 市的公 司 

股变押更登记。质变押更后,证券 登结算机 !记  超过本 办 法规 的定 比 率  

构;向贷应款重人新出股票具物质记登证明  。}  

第 三十一 在质条 合押同 期内 , 借款

人 (六 未 ) 统按 授一信 制 度 和审慎原 则 等

, 不得 于高 该 市 上 司公 部 全 流 股通票 的  1 %,0并且 不 得 于高 该 上市 公 巳 发司 行份股

  规 发定放股 票 质押贷 款;:  (

七)泄 露与 股票 质 押贷款 关相的 重要  信 息和借

人 款业商秘 密。

 

5 %。的被质 押的 家上 一 公市 司股 不票 得 高

该 于市 上司全 部公通流 票股 的20 %。上 述比

 可

贷 向款 人申请 , 贷款人 同意 后 按 借,款 人   的指 令, 由贷 款进人行部 分 ( 全或部 ) 质物   的出卖 , 卖资出必金须 进入 贷款人 资账金户 存 放, 该资 用于金部全 (部或分 ) 前 提 还 贷归  , 款余多 款项 退借款人 。  

率证 由券登 记结 机算构负责 监控 , 对超 规 

定过比 的率 票股, 券证登记 结 机 算不 构得 行 

进第

三 十 条七 借 款  人有下 列 行 之 一 为

的,由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委理员 视 情 节轻会

 

质出登记 中。国 人银行 民和中国 银 业行 督 监管 理 员委可 会根据 需要 适时 整调 述上比率 。   第 十 四条 二 贷款人 有 权向 证 券记登   算 结构机核 质实物 的 真 实 、 性合性 , 法证券  登 记结 机构 算 应根据贷 人的要 款求, 及 真时  实地 供 提关有 情况。  第 二 十五条 贷  人 应款随 分析 时每 只

   } , 重给予 警告 、 通 报 ,并 追究有 人 关的 责员

 

第 十二三条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 ,一 款

贷人应通 知 借 款 人 并要 求,借 款 立即 追人 质加

  1任   : ( 一 ) 非 自用营 票办 股股 理质 押贷票款 ;

  ()二 未按 合同定约的 用途 使用 款贷 ;  三) 拒 绝(或 阻 贷 挠款 监督 检 查 人贷款 j  使 情况用;

 物、 换质

置物或增在加贷人资金款账存户放!   资金

 ( 一) 质物的 市 值 处于本 办 第二 法十七 条 规 的定戒警线 以 下;  

四()未按 本 办 法 第 条 第九 四)(项之  

股 的票 险风 价值和 , 择选 适合 行质本 押贷 款 

的票股 ,并 根据 其 格 、 价盈利性 、 动流 和 性上  市公司 的 经营情况 、财务 指 标以及股票 市  场 总的情 体 等况, 制 定 行本 接 受质可押 的股票

 (

二 )质 出物现办法第本二十中条的情J   定 履信 息行披露 务 义。  

之一形。  第 三

十三 条用于 质押 股 票的 市值 

  :

第十 三八

券 证记 登 算机结 有 构下 

列行为

之一的 ,其由主 机 管关 情视 节轻 重  ,给

予 警告、 通 报, 并追 究有关人 的员责 任 : 

于 办法本第 二十 七规条 定 的仓 线 平以下 含( 

及其质

押 率 清的单。

第二 十 条 六 款 人贷 应随 时对持 有  的

仓线) ,的 贷人有款无权条处分该件质 押J 

款 债 人 。权  j  

( 一 )未按 贷 款人要 核求 实股 的票真 实  

票股,所 得价的 直款接 于清用 偿所 担 保的 贷 j   与性合 性 : 法

  (二) 未按贷 款 人 要求 及 办 时质 理 押股

  押质股票 市 值行跟进 踪 ,并在每 个交 易至日 少 评估  次每 一个款借人 出股质景的 总 值市。  第

二七 十  条 控为制 股因票 价 格 波动 带 来 风险的, 特设 立 警 戒线 平和 仓线 警戒 。线 比 例( 质 股票押市 值 贷/款 金x 本 1 00%)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同合满期 ,款人履 借j  票 冻的和结解 冻; 

行还款务义的,贷款应人质将归物还借 款 】 

的务 贷,人款权依照合有约同通过定特别席  

』( 三) 超为过 办本 法第 二十三 条规 定比 

; 人款借合同期,满借款人 有履没行还义 款 I  的率 股票办 质理押 登记;

  (四 为 借)款 虚 人增 质物 量数或 出 具虚 

用信息造创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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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质押

明 。  

证第 四

一十 条  商银 业 行从事 股 票 质  中 国人 押民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款 业贷 务应, 据根本 办法 制 实定 细则施, 以   相应 及的业 操务 流 作和 程管 理 制度, 并中  报

国人民 银行 和 中国银 业 监 行 管 督 委 员 理会

 案备  

券监 督。管理委 员解释会。  

三十 九

第四十四 条

本办 法自 发 布之 日起  执

机构可 建以 中议银国行 业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中证国券 监 管 督 委 理员会 及 上 两 个 机构述

 行,

20 0 0年

2 月2日由中 国人民 银 行和中 国  券证监 管督理 委 会 颁员布的 《证 券公 股 司质 

的票派 出 构 对违 机反本 办 法规 定的 行 为进  

监督检 查行 。 管监 关 机对上 述为行 查的处 结  果应 及时抄送 中人国民银行 或 其支机分构 。  

贷款押理办管法 同时》止。图废 

款人贷办 理股 票 质押业 

( 中国 民人 银 、 中国行 银行业监 管督 委 员  理

会 中国、证 监 督 券管理 委员会 2

0 O 年14 月4日)1 

第四 二条十

务中 发 生所的相 关费 用由借贷 双 方 协商解 

。决  

章 第 八四 十条

附  

则证 券记登结 算 机构 应按照  

四 十三 条

本办

法 由 中 国民 人 银 行

本法办 制定 关 实施细有 则 。

会  同中银国行 业 监 督理 管委 员和会中 国证 

设建 目项用地审预理办法管

 一第条 保 证 为 土 利地 用总体 规 划  

的塔基 、 钻井探位 、通 讯基站 等 小面 积 零 星分  散建设 项目用 , 由地级 国 土资省 管 源理部 门 预 ,审并 报国资土源 部 案备。   目地 用选 址 否是符合土 利用地 总规体划 ,是 否 符 合 地土 管 理法 律法 、规规 定 条的 ; 件 ( )二 设建 目是项否 符合国 家 供地政策 ; ( 三)  建设项 目 地用标准 总规和 是模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 四) 占用 耕 的地 补,充 耕地 初步方 案  施 ,实 分发 充挥土 供 应地 宏观的调控 作 ,   用制 建 设控用地 总 ,量根据 《中华 人 民 和共 国 

土地管

理 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土 地管 理法  实 条施例》 和《 国务 关院 于深 化改 革严 格土  地管 的决定 理 》, 制定 本办 法。   第 条 二本办 法 所 称 建设项 目 用地  预审 ,

是指 土 资国源 管理部 在门 设 建 项目审  、 核批 、 备案阶 段准 , 依对 建设法项目涉及 的  地土 用利 事进项 行的 查 审  。

第 七条

建设用

地单 位申 请预 审, 应  当

提 下列交 材料 : (一 ) 建项设目 地用预 审申 请

表;

( )二 预审 的请申 报告 , 内 容 括 拟包建 设  项目基 本 况 、情拟 选址 情 况 、 拟用 地 规总模  和

拟用地 型 、补类充 地 耕步 初方 ; 案( )三 需 审   的建批 设项 目还 应 提 供项 建 议目 批 复书   件 文项和目可 性行 究研报 告 。项 建 议书目批  与复项目可 性研 行究 报告 合 的 一,只提供 项

 是

否 可 行 资,金是 有否 障保 ;(五 ) 属 《土 地管  法 》 第理二十 六 条 规定 情 形,建 设 目项用   地需修 土改地利 用 总规 体

划的 规, 划的修 改  方案、 设项 建目对 划实施规 影 响 估报评告 等是  否符

合法律 、 规法 的 定。规

 第 三条

预 审 应遵当循 下 列 则原: 一)  (

第十 条 一国 资源 土管理 门部 应 当   自理受预 审 申请 或 者 收 到 转报 料 之材 起日  二

符合 土 地利 用

总体 规 ; 划( 二 保) 耕护地 ,  特 别是基 农 本 田;( )合三理和集 约利 用地 土  

;(四 )符 国家合供地政 。策  

可目行性 究研 告 报。 本条第 一规 定款 预的 

审请 表申, 由国 资源土部 统 一规 。  

十 内 日 完,成 审查 工作, 出具 预并 意审 见。二

十  日内 不 出具能 审预意见 的 , 经 责 预负审的  国 土 源资管 理部门 责负 人批 准,可 以延 十长

日 。 

八第

条受 国

土 源资 委部 托 责负 初 审

四条第

建项设目 用 实地 分级 预行 。 审

的  国土 资源 管理部 门 在转报 用 预审地 申  请时,应 提供当下列 料材 : () 一初审 见意, 容内  包 括拟建 项 设用目地 否 符是合 土 利地用   体规 划总、 否是 合 符国 供 家政 策地 、用 地标   准和 总规模 否是符 合 有关规 定、 充耕补 初地步  方

案 否 是可 行 等;( )二标注 项 用地目 范围的  

人需 民政府 或 有 批 准权的人 民 政 府发  展

和 改等革 部 门批审的建 设项 目 , 该由人 民  政 的 国土府源资 管部理门预审 。  

第十二 条 预 审意 应见当 括 对 本包 办  第法十 条 定 规内容的 论 性结 意 见 对 和建设  用地单 位具的体 要求 。  第 三十条 预意 见 审建 是项 目设 准 、批  

需 准和 核备 案 的设建项 ,目由与 准 核 、 备 案关 同级 机的国 土资源 管理部 门 预 。审 第  条 需 五 审 的批建 设 项目 可行在性 

县级以上 土地 用 利总 规体划图及 相关 图件 ;   ( ) 三属于《 土地管理 法 》第二 十 六 条 定 规 情 ,形 建设 项用 地需目修 改地 利用 土体总规 划 

的 ,应 当 出 经具 相部 关门和专 家 证论 规 的 

划 准的核 必备件 文 , 预意 审提见出的 地 用标准

 研究

阶段 ,由建 设 用 单地 提位出预 审 申 请。

 和

规总模 方面 的等要求, 建 设项目初 步计 

设段 阶应 充当分 虑 考 。设 建地用 单应位 当认真 落  预 实意审 见, 在并依 法申 请使用土 地 出 时 具 落实预审意 见 的面 书材料。  

核 准 备案 的建、设项 目 在申请核 准 、

 案备前 , 建由设用 单 位地提 预 审出 请申。  

第 六条

  依 本 办法 照第 条四 规定应 当

由 国土 源

资部 预 的审建设 项 目, 国土资源   委托部项 目所在 的地 省级 国 土资源 管理 门 部

修 改案方、 建 设 项对目 规 实划施影 响 估评 报 

和修 改 规听证划 会纪 要。 

九条  第 合 本办 符 第 七 法规条定 的 预 审 申 请 第和 条规 八的定 初转 审件报, 国 土  资源

管理 部 门 应 受当 理和 收 。接不符合 的 , 应

 第十

四   建条项 目设用 预 地审文 件有  期效 为 两年, 自 批 准之日 起计 。算已经预 审 

项 的 目 如, 需对 地土 途 用、 建设项 选 址目 等  行进重大 整的调, 应 当新 重请申预审 。  

受 理, 但 建设项 占用目规划 定 的确 市 城设 建 地用 范围内土 地的 , 委 市托级 国 资土源管  理部

门受理 。 受 理 ,后提 初审 意见出 ,转报 土国 资源部 。  

当或场 五在 日书面 通内知 申 人请和转报 人 , 逾 期通 不 知 ,的视为 受理 接和收。   受国 土 资 源 部 委 托 负责初 审 的土 资国  源 管 理 部门 当应自 受 理之日 起 十 日内二  完成初 审工 作, 转 并报 土国资源部 。   第 条十预审 的 要主内 容: ( ) 建一 项 

第十五

条 准核 或者 准 建设批 项前目,

 应当依 本照办法规 完定 成 预 审 未经 预, 审或 者 预未审通过 的,不批 准农 得 用地 用 、转   土地收 ,征不得 办 供 理地手续 。  第 十六条 本 法办  ̄2 o o 年14 2月 1日起

涉 密   事 军 项目和 务 国院 准 的批 殊特建

 项 设目用地 ,建设 地单 位可用 接 向 直国土资 源  提出预部 审申 。请  

应当 由国 土资源 部负 责预 的输审 电线 

施行

。 图

国 资土源令部第2 号)  7

经济管理 摘 文2 00 4 第年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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