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股权出资流程
二、新公司中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流程
1. 以股权作为新公司出资所适用的主体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
2. 法律对作为出资的股权有哪些要求
(一)作为出资的股权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权属清楚;
2、权能完整;
3、依法可以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下列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1)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报审批机构审批,
(2)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东对外转让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权须经银监会批准,(3)保险公司的国有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权须经保监会批准,(4)收购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要经报国务院国资委,)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 以股权作为出资设立登记新公司时的流程
(一)股权评估
用以作为新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首先要经过工商局认可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对股权进行合理估价。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评估的标准和具体程序,选择的评估机构应该是法定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为1年。
(二)准备成立新公司(即被投资公司)的相关材料
按照我省工商局的相关要求,准备新成立的公司即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6、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就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
9、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新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由于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无法通过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北京市规定为:根据出资方式标注的有关规定,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下标注“股权出资XX 万元”。
2、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四)股权公司的变更登记
根据《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在一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五)新公司(即被投资公司)成立后
1、投资人履行实缴出资的义务。
2、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六)被投资公司应办理下列登记
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山西省股权出资流程
二、新公司中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流程
1. 以股权作为新公司出资所适用的主体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
2. 法律对作为出资的股权有哪些要求
(一)作为出资的股权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权属清楚;
2、权能完整;
3、依法可以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下列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1)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报审批机构审批,
(2)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东对外转让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权须经银监会批准,(3)保险公司的国有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权须经保监会批准,(4)收购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要经报国务院国资委,)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 以股权作为出资设立登记新公司时的流程
(一)股权评估
用以作为新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首先要经过工商局认可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对股权进行合理估价。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评估的标准和具体程序,选择的评估机构应该是法定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为1年。
(二)准备成立新公司(即被投资公司)的相关材料
按照我省工商局的相关要求,准备新成立的公司即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6、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就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
9、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新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由于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无法通过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北京市规定为:根据出资方式标注的有关规定,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下标注“股权出资XX 万元”。
2、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四)股权公司的变更登记
根据《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在一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五)新公司(即被投资公司)成立后
1、投资人履行实缴出资的义务。
2、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六)被投资公司应办理下列登记
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