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的村民自治

  摘 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和必要保障。实行村民自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和必要保障。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民主”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农村的组织和管理出现涣散现象,治安状况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创设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国家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1982年修改宪法时,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之后,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1992年民政部与司法部等部委召开“章丘会议”,总结经验,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容。民政部把村民自治活动概括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即“四个民主”首次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成为规范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深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从此,村民自治的道路越走越宽阔。

  2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2.1 选举制度存在弊端

  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再是由党组织和上级直接确定,而是由村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确定。村委会的海选和公开竞争已经成为农村民主选举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法制也不健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如何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造成了在“海选”时同一个人可能被选为多种候选人,这时就可以选择其中较低职位参选,其较高职位的选票也可以记作该职位的选票,个别领导便有可趁之机,致使民主选举并不是真的民主,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在选举中,以各种不正当方式拉拢村民投自己票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大村和比较富裕的村贿选现象更为严重,多数贿选的村官并不是想真正的为村民造福,而是为了贪图私利,这就严重影响了农村建设和农村民主化进程。

  2.2 村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

  有些农村在村级事务决策过程中无程序,办事不规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掌控村里大小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和执行权,有些村务大事甚至由村领导个人决策,侵吞了村民的自治权,削弱了农民参与政治决策,进行民主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有些村财务不公开,账目混乱,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会计事项核算不清,收支不实,利润失真,导致村财务不清,给管理增加了难度,部分村干部趁机贪污占用农村集体财产,在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3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过分干预

  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帮助和支持的关系。可实际上,乡镇政府把村委会看成是下属机构,过多的干预村委会的事务。比如:换届选举的时候,乡镇党政部门虽然没有直接任免村干部,但会想方设法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对选举结果不满意时,乡镇政府要么找借口不予批准,重新安排选举,或者不再经过选举直接任免其他人,致使村委会失去了其独立性,变成了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这样一来,就使村民自治变成了行政控制下极为有限的自治,农民对此就失去了信心,产生厌选情绪,对于村委会的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2.4 农民自治意识不强

  近年来,尽管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普遍增强,但由于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思想观念陈旧,致使村民自治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很多地方村干部素质较差,思想观念落后,有些乡镇领导干部对农村工作不熟悉,思想上存在偏差,工作方法僵化简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导致村民自治工作不能深入开展。

  3 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

  3.1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确保村务公开落到实处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支持配合村“两委”正确履职,对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村务、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财务收支凭证须经村监会审核后方可入账。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确保村务公开落到实处。

  3.2 乡镇政府应依法指导村委会

  乡镇政府必须全面领会《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府的“腿”,凡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由村委会根据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去办理,乡镇政府不应干预。乡镇政府要保证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力,对乡镇政府违法干预,要运用组织和行政综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

  3.3 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法治意识

  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普遍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文化素质,把农民从传统的宗族意识、权力崇拜意识、散漫意识、自私观念等落后观念中解放出来并形成参与民主活动的思想意识,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农民的民主议事能力、民主决策能力、民主管理能力和民主监督能力,使村干部能够掌握现代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不仅为村民自治打下坚实基础而且也为村民自治提供内在的推动力量。

  3.4 规范和完善选举操作程序及步骤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成了惟一合法的候选人提名方式。为了保证村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利,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应当进一步规范直接选举的实际操作程序和组织步骤,及时查处和纠正选举中出现的贿选和不正当手段拉选票以及各种破坏选举的行为,加强选举监控和检查验收,做到有错必纠,确保村委会选举不流于形式。

  总之,农村自治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它毕竟开启了中国基层社会的民主进程,为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民主实践的机会,在村民自治中产生的各种各样民主的新形式,正是适应时代需要和社会主义自身发展的需要,必将对中国农村政治文明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摘 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和必要保障。实行村民自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和必要保障。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民主”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农村的组织和管理出现涣散现象,治安状况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创设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国家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1982年修改宪法时,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之后,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1992年民政部与司法部等部委召开“章丘会议”,总结经验,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容。民政部把村民自治活动概括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即“四个民主”首次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成为规范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深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从此,村民自治的道路越走越宽阔。

  2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2.1 选举制度存在弊端

  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再是由党组织和上级直接确定,而是由村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确定。村委会的海选和公开竞争已经成为农村民主选举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法制也不健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如何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造成了在“海选”时同一个人可能被选为多种候选人,这时就可以选择其中较低职位参选,其较高职位的选票也可以记作该职位的选票,个别领导便有可趁之机,致使民主选举并不是真的民主,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在选举中,以各种不正当方式拉拢村民投自己票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大村和比较富裕的村贿选现象更为严重,多数贿选的村官并不是想真正的为村民造福,而是为了贪图私利,这就严重影响了农村建设和农村民主化进程。

  2.2 村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

  有些农村在村级事务决策过程中无程序,办事不规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掌控村里大小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和执行权,有些村务大事甚至由村领导个人决策,侵吞了村民的自治权,削弱了农民参与政治决策,进行民主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有些村财务不公开,账目混乱,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会计事项核算不清,收支不实,利润失真,导致村财务不清,给管理增加了难度,部分村干部趁机贪污占用农村集体财产,在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3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过分干预

  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帮助和支持的关系。可实际上,乡镇政府把村委会看成是下属机构,过多的干预村委会的事务。比如:换届选举的时候,乡镇党政部门虽然没有直接任免村干部,但会想方设法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对选举结果不满意时,乡镇政府要么找借口不予批准,重新安排选举,或者不再经过选举直接任免其他人,致使村委会失去了其独立性,变成了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这样一来,就使村民自治变成了行政控制下极为有限的自治,农民对此就失去了信心,产生厌选情绪,对于村委会的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2.4 农民自治意识不强

  近年来,尽管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普遍增强,但由于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思想观念陈旧,致使村民自治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很多地方村干部素质较差,思想观念落后,有些乡镇领导干部对农村工作不熟悉,思想上存在偏差,工作方法僵化简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导致村民自治工作不能深入开展。

  3 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

  3.1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确保村务公开落到实处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支持配合村“两委”正确履职,对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村务、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财务收支凭证须经村监会审核后方可入账。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确保村务公开落到实处。

  3.2 乡镇政府应依法指导村委会

  乡镇政府必须全面领会《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府的“腿”,凡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由村委会根据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去办理,乡镇政府不应干预。乡镇政府要保证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力,对乡镇政府违法干预,要运用组织和行政综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

  3.3 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法治意识

  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普遍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文化素质,把农民从传统的宗族意识、权力崇拜意识、散漫意识、自私观念等落后观念中解放出来并形成参与民主活动的思想意识,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农民的民主议事能力、民主决策能力、民主管理能力和民主监督能力,使村干部能够掌握现代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不仅为村民自治打下坚实基础而且也为村民自治提供内在的推动力量。

  3.4 规范和完善选举操作程序及步骤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成了惟一合法的候选人提名方式。为了保证村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利,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应当进一步规范直接选举的实际操作程序和组织步骤,及时查处和纠正选举中出现的贿选和不正当手段拉选票以及各种破坏选举的行为,加强选举监控和检查验收,做到有错必纠,确保村委会选举不流于形式。

  总之,农村自治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它毕竟开启了中国基层社会的民主进程,为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民主实践的机会,在村民自治中产生的各种各样民主的新形式,正是适应时代需要和社会主义自身发展的需要,必将对中国农村政治文明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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