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对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工伤事故扩大和减少工伤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
三、职责
1、安全科负责对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
2、各单位负责对安全事故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3、医务室负责伤者救护、治疗以及休养期限的界定。
4、财务部依据本规定报销伤者医疗费用。
四、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GB /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五、内容
1、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
2、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3、工伤事故根据伤害程度划分为:
(1)轻微伤害事故:损失工作日60日(包含)以内的。
(2)一般伤害事故:损失工作日在60~105(包含)日之间的。
(3)严重伤害事故: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上或者造成5-10级伤残的。
(4)重大伤害事故:造成1-4级伤残的。
(5)损失工作日计算按照GB /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执行。
4、工伤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
5、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新工艺、发明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非责任事故:
(1)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2)学徒期间,操作中造成自身伤害的。
(3)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试用阶段,不完全熟悉其性能,操作中出现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6、责任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所承担的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责任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管理者的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的。
(3)不服从管理,不听指挥,强行或越权作业的。
(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
(5)出现险情未立即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措施的。
(6)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安全装置和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未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用具和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未按规定对新职工、转岗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的。
(9)个人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工作时粗心大意,注意力不集中的。
7、事故费用承担
(1)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部报销。
(2)因工伤致残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等康复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由公司报销所有费用。
8、责任追究
(1)一般伤害以上(含一般伤害)事故由相关单位通报处理,轻微伤害事故不再通报处理。
(2)经调查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及其上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3)轻微伤害事故中属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及其直接管理人员按照医疗费用的20%进行处罚,责任人及其直接管理人员按照4:6比例承担。
(4)一般伤害以上事故中属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及其上级管理人员按照医疗费用的20%进行处罚,事故责任人、班长、主任、厂长按照2:3:3:2的比例承担,管理人员层级不足时,剩余部分由现有管理人员分担。
(5)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及其直接管理人员开除出厂,对间接管理人员直至部门总经理按照赔偿金额10%进行处罚。
六、伤者和陪护人员工资
(1)工伤事故伤者在住院期间,由车间抽调一人护理。车间不能抽调人员护理的,由伤者家人护理,享受同等待遇。
(2)护理人员和伤者工资按照公司《特殊情况工资计算办法》的标准发放,住院期间(不包括在公司医务室)护理人员和伤者分别享受每天20元的生活补助。
(3)出院后在规定的休养期限内,伤者按照公司《特殊情况工资计算办法》的标准发放工资。期满后仍不能上班还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务室鉴定,安全科审核批准后,再决定是否延长休养期限。
(4)轻微事故伤者休养期间的工资由车间根据伤者休养证明在工资中发放,休养期限在30天以上的安全事故,由于休养时间较长,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由车间在每月工资中发放。
七、工伤事故的管理
(1)工伤事故治疗期限,即治疗休养期限,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
(2)轻微伤害事故,治疗休养期限最高不超过60天,具体休养期限由医务室参照附表《轻微伤安全事故休养期限参考标准》确定。
(3)一般伤害事故,治疗休养期限最高不超过120天。
(4)严重伤害事故,治疗休养期限最高不超过240天。
(5)重大伤害事故,治疗休养期限最高不超过365天。
(6)需做二次手术的,自手术之日开始计算,再给予最长不超过60天的治疗期限。
(7)在规定的治疗期限内,治疗完毕能上班的,由其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自上
班之日起,公司停止发放休养工资。
(8)事故治疗终结后,如在以后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情复发,按工伤处理。
(9)事故治疗终结后或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伤情复发或恶化的,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10)在规定的治疗期限治疗完毕后,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评残,如达到伤残标准的,依据公司下发的《职工因工伤残、死亡待遇补偿规定》进行处理。
(11)伤情还未痊愈,申请回家治疗或休养的,必须经医务室核实能够回家治疗,并经安全科批准后方可回家治疗或休养,如未经批准私自回家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2)工伤事故必须在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总部指定医院:半程医院或临沂人民医院南院、东院、医务室、金锣医院),私自在其它医院治疗或拿药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需转院做特殊治疗的,须出具医院证明,经过安全科同意后方可到其他医院治疗。
(13)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4)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由安全科备案,公司医务室安排指定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额报销,未经批准或未在指定医院治疗的,所有费用自理。
(15)伤者在治疗期间所使用的药具,均按国内普及型标准,伤者不得提出不当的过分要求,否则超出部分由个人全部承担。
(16)阻挠、干扰对事故调查或不积极配合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17)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或谎报医疗费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承担事故的一切损失。
(18)安全管理人员指出安全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费用由事故单位管理人员承担。
(19)发生事故后,在治疗过程中不配合治疗的,不予报销事故费用。
八、消防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理
(1)违章作业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在扑救过程中使用的灭火器具,由违章者按照公司灌装价格赔偿。
(2)如因消防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参照第五条第8款规定进行处理。
(3)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的10%对责任人、直接管理人员、间接管理人员直至部门总经理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及直接上级管理人员开除出厂。
(4)如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消防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九、附则
(1)事故的发生不管责任在谁,都要积极的进行抢救医治,车间负责人负责医疗费用的安排,最终处理由安全科调查后决定。
(2)发生事故需紧急送医院进行治疗的,可由医务室人员先到出纳支款送医院治疗,车间负责人必须于当日到出纳办理借款手续。
(3)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于12小时内上报安全科,安全科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如超出12小时,对传报责任人及其上级管理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传报时间超过72小时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对传报责任人及其上级管理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4)驻外工作人员未经安排或非工作需要私自外出受到伤害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5)外地分厂受伤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回总公司治疗的,费用由其分厂负责人担保安
排,往返车费按照公司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治疗结束后个人申请回家休养的不包括在内。
十、其他
1、本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2、附《轻微伤安全事故休养期限参考标准》。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金锣安通字[2011]9号《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金锣集团有限公司 2012-2-21
主题词: 行政事务 措施
发放范围:各事业部、各职能部室、各分子公司
年2月22日前
行政部
传达对象: 全体员工2012-2-21印发 传达时限: 20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对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工伤事故扩大和减少工伤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
三、职责
1、安全科负责对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
2、各单位负责对安全事故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3、医务室负责伤者救护、治疗以及休养期限的界定。
4、财务部依据本规定报销伤者医疗费用。
四、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GB /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五、内容
1、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
2、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3、工伤事故根据伤害程度划分为:
(1)轻微伤害事故:损失工作日60日(包含)以内的。
(2)一般伤害事故:损失工作日在60~105(包含)日之间的。
(3)严重伤害事故: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上或者造成5-10级伤残的。
(4)重大伤害事故:造成1-4级伤残的。
(5)损失工作日计算按照GB /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执行。
4、工伤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
5、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新工艺、发明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非责任事故:
(1)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2)学徒期间,操作中造成自身伤害的。
(3)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试用阶段,不完全熟悉其性能,操作中出现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6、责任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所承担的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责任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管理者的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的。
(3)不服从管理,不听指挥,强行或越权作业的。
(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
(5)出现险情未立即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措施的。
(6)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安全装置和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未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用具和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未按规定对新职工、转岗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的。
(9)个人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工作时粗心大意,注意力不集中的。
7、事故费用承担
(1)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部报销。
(2)因工伤致残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等康复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由公司报销所有费用。
8、责任追究
(1)一般伤害以上(含一般伤害)事故由相关单位通报处理,轻微伤害事故不再通报处理。
(2)经调查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及其上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3)轻微伤害事故中属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及其直接管理人员按照医疗费用的20%进行处罚,责任人及其直接管理人员按照4:6比例承担。
(4)一般伤害以上事故中属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及其上级管理人员按照医疗费用的20%进行处罚,事故责任人、班长、主任、厂长按照2:3:3:2的比例承担,管理人员层级不足时,剩余部分由现有管理人员分担。
(5)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及其直接管理人员开除出厂,对间接管理人员直至部门总经理按照赔偿金额10%进行处罚。
六、伤者和陪护人员工资
(1)工伤事故伤者在住院期间,由车间抽调一人护理。车间不能抽调人员护理的,由伤者家人护理,享受同等待遇。
(2)护理人员和伤者工资按照公司《特殊情况工资计算办法》的标准发放,住院期间(不包括在公司医务室)护理人员和伤者分别享受每天20元的生活补助。
(3)出院后在规定的休养期限内,伤者按照公司《特殊情况工资计算办法》的标准发放工资。期满后仍不能上班还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务室鉴定,安全科审核批准后,再决定是否延长休养期限。
(4)轻微事故伤者休养期间的工资由车间根据伤者休养证明在工资中发放,休养期限在30天以上的安全事故,由于休养时间较长,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由车间在每月工资中发放。
七、工伤事故的管理
(1)工伤事故治疗期限,即治疗休养期限,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
(2)轻微伤害事故,治疗休养期限最高不超过60天,具体休养期限由医务室参照附表《轻微伤安全事故休养期限参考标准》确定。
(3)一般伤害事故,治疗休养期限最高不超过120天。
(4)严重伤害事故,治疗休养期限最高不超过240天。
(5)重大伤害事故,治疗休养期限最高不超过365天。
(6)需做二次手术的,自手术之日开始计算,再给予最长不超过60天的治疗期限。
(7)在规定的治疗期限内,治疗完毕能上班的,由其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自上
班之日起,公司停止发放休养工资。
(8)事故治疗终结后,如在以后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情复发,按工伤处理。
(9)事故治疗终结后或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伤情复发或恶化的,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10)在规定的治疗期限治疗完毕后,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评残,如达到伤残标准的,依据公司下发的《职工因工伤残、死亡待遇补偿规定》进行处理。
(11)伤情还未痊愈,申请回家治疗或休养的,必须经医务室核实能够回家治疗,并经安全科批准后方可回家治疗或休养,如未经批准私自回家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2)工伤事故必须在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总部指定医院:半程医院或临沂人民医院南院、东院、医务室、金锣医院),私自在其它医院治疗或拿药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需转院做特殊治疗的,须出具医院证明,经过安全科同意后方可到其他医院治疗。
(13)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4)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由安全科备案,公司医务室安排指定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额报销,未经批准或未在指定医院治疗的,所有费用自理。
(15)伤者在治疗期间所使用的药具,均按国内普及型标准,伤者不得提出不当的过分要求,否则超出部分由个人全部承担。
(16)阻挠、干扰对事故调查或不积极配合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17)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或谎报医疗费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承担事故的一切损失。
(18)安全管理人员指出安全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费用由事故单位管理人员承担。
(19)发生事故后,在治疗过程中不配合治疗的,不予报销事故费用。
八、消防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理
(1)违章作业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在扑救过程中使用的灭火器具,由违章者按照公司灌装价格赔偿。
(2)如因消防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参照第五条第8款规定进行处理。
(3)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的10%对责任人、直接管理人员、间接管理人员直至部门总经理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及直接上级管理人员开除出厂。
(4)如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消防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九、附则
(1)事故的发生不管责任在谁,都要积极的进行抢救医治,车间负责人负责医疗费用的安排,最终处理由安全科调查后决定。
(2)发生事故需紧急送医院进行治疗的,可由医务室人员先到出纳支款送医院治疗,车间负责人必须于当日到出纳办理借款手续。
(3)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于12小时内上报安全科,安全科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如超出12小时,对传报责任人及其上级管理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传报时间超过72小时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对传报责任人及其上级管理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4)驻外工作人员未经安排或非工作需要私自外出受到伤害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5)外地分厂受伤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回总公司治疗的,费用由其分厂负责人担保安
排,往返车费按照公司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治疗结束后个人申请回家休养的不包括在内。
十、其他
1、本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2、附《轻微伤安全事故休养期限参考标准》。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金锣安通字[2011]9号《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金锣集团有限公司 2012-2-21
主题词: 行政事务 措施
发放范围:各事业部、各职能部室、各分子公司
年2月22日前
行政部
传达对象: 全体员工2012-2-21印发 传达时限: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