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多久?

发布日期:2012-01-02 作者:游学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多久?要回答此问题,首先得解决交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

故车辆。”

接下来,可以对本文问题做如下解答:

1、 如果车辆或者驾驶员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到8项之情况,且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即(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3)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4)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5)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所以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1)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2)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3)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共计58天。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些简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重新检验鉴定期限规定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领取车辆的期限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1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发布日期:2012-01-02 作者:游学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多久?要回答此问题,首先得解决交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

故车辆。”

接下来,可以对本文问题做如下解答:

1、 如果车辆或者驾驶员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到8项之情况,且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即(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3)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4)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5)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所以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1)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2)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3)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共计58天。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些简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重新检验鉴定期限规定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领取车辆的期限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1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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