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干部身份

怎样认定干部身份

关于认定干部身份,收集整理了一些信息:

1、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

具体包括:

(1)统招的中专如按干部分配就是干部;

(2)统招的大专生及本科生毕业后派遣和转正了就是干部;

(3)非统招类的五大毕业生,以前曾有录用制干部,可以长期保留干部身份。

(4)非统招类的大专及本科毕业生,以前和现在都可以为聘用制干部,但前提在还在用聘期。

最简单判定的办法:

1)工作或者挂靠人才中心满一年,做了转正(干)定级转为正式国家干部编制有完整

干部档案;

2)干部档案要求有证明为正式干部的派遣证/报到证、转正定级表及干部履历表。

特殊案例:对于毕业已经10多年,之前如果没有出过派遣证,可由学校出具当时的招生花名册(章要齐)以作证明。

2、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

3、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几种放弃干部身份的情况:

1)买断工龄;

2)弃档(包括自己拿档案);

3)档案内不能有除名、辞退、处分、擅自离职等

更多关于干部身份:

[一]

什么是干部身份?

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现在大部分的单位都在弱化这一概念。但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的招聘、录取。如果没有干部身份就会有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可能无法到该单位工作。还有一些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很多农村来的朋友家里都希望孩子通过念大学而改变祖辈农民的身份,而很多人却从毕业后就莫名其妙的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当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干部身份。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话我至少是四年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其实你错了。如果你没有留住你的干部身份,可以说你的大学就是白念,而你只是个有学士学位的工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

[二]

获得干部身份的途径?

1、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

2、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

3、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

4、军队转业干部

我国不同部门具备不同的行政职能,其中干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工人管理及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由劳动部门负责。

目前身份仍是影响我国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具备明确身份的人员还不能随意流动。

干部与群众身份区别?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国民待遇差异?

第一、政治待遇不同,干部获得的国家社会以及国际信息要比群众多,干部级别越高所获得的社会信息也就越多,其中大量的社会信息并不属于国家机密,而是属于官方有意控制的内容。

第二、在就业范围上的待遇不同,干部可以在国家机关工作,工人群众如果不转变成干部身份则很难在机关工作,但是工人群众转变成干部身份的机会非常少。

第三、在非工资的福利待遇上,干部比工人群众要高,例如住房以及住房补贴、用车补贴、带薪度假等等方面,干部都比工人群众享受的待遇高。

第四、在医疗服务标准上,包括住院条件、用药等级、医药费的报销比例等等方面,干部都比群众高。

第五、在养老标准上,干部比群众高出许多,而且干部级别越高,这种差距也就越大。例如,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而且有政府专设的老干部局为其服务。

第六、在退休金上,干部可以领到百分之百的退休金,而工人群众则只能领到80%以下的退休金。以北京为例,一般工人的退休金每月大约在700元左右,一般干部(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每月大约在1700元以上,两者相差1000元以上。而且这种差距越来越大,例如北京市政府2001年《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2001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工人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但是,同年北京市政府对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则增加高达140元(离休前在科级以下)到276元(离休前为局级)。

第七、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也要比在其它企业工作的工人的待遇相对高出一些。

[三]

干部身份的用处

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各类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对毕业生的身份问题普遍不关注,认为毕业生的干部身份没什么意义,只要能创造业绩就可以了。这样的认识对各类毕业生可能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如果没有干部身份,在办理调入事业单位或调入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手续时,就会像张先生一样遇到麻烦。因为目前进入事业单位,户口迁入北京、上海都需采用干部调动的方式才能实现,因此必须是干部身份才可以调动。余苏平介绍,并不是每个毕业生都可获得干部身份的,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满一年即见习期满一年时,通过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之后,才可获得干部身份。

[四]

毕业生怎样落实干部身份

户口是和工作走的。迁回家也是在县级劳动就业中心放置档案,不是农业户。大学生工

作的第一年很关键,涉及到自己的干部身份确认,故请看看以下内容:

(一)为什么毕业前要签《就业协议书》呢?

很多毕业生朋友,都认为《就业协议书》签订,就是为了学校方便统计就业率的。但其实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学校办理该毕业生报到、接转行政、档案转出、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如果说到就业协议,那么必需提到的就是《报到证》与国家干部身份。

就业协议作为国家统计大学生就业率的一个根据,同时也是学校报到证发放的一个证明。只有毕业生签署了就业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该毕业生毕业后将报到证发给你,而你拿着报到证到你工作的单位报道,就此开始计算工龄,而你也就拥有了干部身份。

(三)《报到证》:

《报到证》分上下两联(内容相同),上联(蓝色)由校就业指导中心寄发给毕业生,下联(白色)则放入学生档案内(人事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拥有档案管理资格那么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如果没有,那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类的档案保存处。若你没签就业协议书,那你的档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报到证》则交由你手自行保管。在这里必须要重点说的是,很多人在毕业后没多久就把《报到证》丢了,而当若干年后单位希望将你提干要求出示《报到证》时,很多就没有了,而只能再跑回某地去重新开证明,这时的证明可就没那么好开了,所以还是劝毕业生保管好《报到证》。

(四)国家干部身份: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而很多人却从毕业后就莫名其妙的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当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干部身份。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话我至少是四年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其实你错

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的身份。

国家干部身份靠什么来?靠就业协议,靠《报到证》。《报到证》就是你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干时,这个就是你可以被提干的证明,因为你是干部身份。否则你就不能被提,因为你是工人。

也许很多人说:我不会被提干,那我要干部身份干嘛,我就想挣钱。

(五)那么我现在要说的就是职称评定了。其中也涉及到关键一年的具体事宜。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单位上岗后,必须要经过一年的见习期(国家规定)。见习期满后,本人必须记得要签《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这是你转正的鉴定表(从此你就拿正常工资了),说明你已经是一个合格的人才了(见习期需要在同一单位完成,也就是你的就

紧接着要记得填写《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也就是初级职称评定表(这些事要你自己留心,没有人会提醒你去做的,表要到人事部网站下载)。具体可评定的职称可以到人事部网站上查询(职称最好和自己学的专业有联系,否则到中高级评定时比较难)。现在我国职称评定这块要通过考试(除艺术、工艺美术、体育教练员及广播电视播音4个系列外,申报其他初级系列都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申报人员参加杭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考试来决定你是否能评上职称。当然有些职称评定也不排除某些单位内部的人为原因。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五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年,评定高级职称(具体可上网查)。这样你一辈子的职称就基本评定完了,所以有些幸运的人10年就可以当上“高级工程师”。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而且,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而什么人能评定职称呢?有干部身份的人。所以从此看出,就算你不当官,你只挣钱,那干部身份对你来说还是有用的。

《就业协议》的签署是没有限制的,与任何公司或单位签都可以,不一定要国企或事业单位,否则每年那么多大学生就业,还不80%都要丢了干部身份。但要保证一点,就算是三个人的小公司也能签,但不要在一年内倒闭,否则你就没有人给你签转正了,切记切记。

又有人说了,我想考研,我明年要考,我就不签三方了(其它情况也一样),随便找个活干干,挣点钱完了。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怎样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据介绍,如果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在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一年时,档案在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可在该中心办理这一手续。在事业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其转正定级手续由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完成。县级以上政府人事主管部门隶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也都可以为毕业生办理该手续。现在,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正在为2004届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毕业生可到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考核定级表》,或者在浙江人才网(www.zjrc.com)人事代理专栏下载该表,填写并经用人单位盖章认定后,报送到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经该中心认定后,将该表归入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该手续就完成了。

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提醒,转正定级手续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协助毕业生办理该手续。同时,由于转正定级手续的办理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必须是在毕业后工作满一年时才能办理,过了这个时间段,按规定是不能补办的。因此,有办理需要的2004届毕业生一定要及时办理,否则像张先生那样等到要落户北京时就来不及了。

落户北京卡在干部身份上

张先生2002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由于毕业时不符合落户北京的条件,于是将户口落在了老家,档案也被其父母放到了老家的劳动局。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公司准备为张先生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北京的手续。当公司正为他准备材料时,北京人才服务中心发现张先生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因而不能为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事后张先生对当初未通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干部身份认定的手续而后悔不已。

从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了解到,这几年通过该中心办理干部商调进入北京、上海、深圳等落户“门槛”较高的大城市的毕业生很多,每天都有人到该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这其中也有像张先生这样,因为没有干部身份而无法调入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针对干部身份的问题,毕业生该注意些什么?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余苏平提醒说,毕业生特别是那些以后想到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发展、生活的毕业生,一定要注意自身干部身份的问题,是否具备干部身份,将直接影响到其能否落户到这些地区。

[五]

干部身份还有多少存在的理由?

作者:华南大牛哥

众所周知,在中国现实社会里,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国民待遇身份壁垒,第一个壁垒是以城乡户口为载体的政策性城乡国民待遇差异,第二个壁垒则是以干部身份为载体的政策性干群国民待遇差异。

所谓国民待遇差异,实质上就是国民待遇不平等,就是一部分国人对另一部分国人的歧视,它是通过政府制定和推行的国民待遇倾斜政策,人为地把国民分成三六九等。显然,这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同时也是导致我国社会矛盾长期存在,国民彼此感情不团结、利益不认同的主要因素之一。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普及,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国民平等意识的提升,特别是经过近几年众多有识之士的不断呼吁和论证,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开始认识到城乡两种国民待遇差异的不合理性及其严重的社会弊端,并开始进行户籍改革,城乡国民待遇逐步与户口脱钩,农民的迁徙自由和社会保障权利初步得到制定政策的城里人的重视和尊重。当然,村民与市民的国民待遇差异鸿沟,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够填平的,但是我们毕竟开始向

应当在一代人的时间内完成)。

现在的问题是,干部与群众的身份壁垒,仍然在中国严重地甚至是尖锐地存在着,而且种种迹象表明,由这种身份壁垒所导致的国民待遇差异,不但没有逐渐缩小的趋势,反而有变本加厉扩大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主张社会公正的有识之士的深思和认真对待了。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那么,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国民待遇差异呢?有趣的是,或者有讽刺意味的是,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学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似乎不大情愿去研究。事实上,这些差异可以列出一个很长的清单。

第一、政治待遇不同,干部获得的国家社会以及国际信息要比群众多,干部级别越高所获得的社会信息也就越多,其中大量的社会信息并不属于国家机密,而是属于官方有意控制的内容。

第二、在就业范围上的待遇不同,干部可以在国家机关工作,工人群众如果不转变成干部身份则很难在机关工作,但是工人群众转变成干部身份的机会非常少。

第三、在非工资的福利待遇上,干部比工人群众要高,例如住房以及住房补贴、用车补贴、带薪度假等等方面,干部都比工人群众享受的待遇高。

第四、在医疗服务标准上,包括住院条件、用药等级、医药费的报销比例等等方面,干部都比群众高。

第五、在养老标准上,干部比群众高出许多,而且干部级别越高,这种差距也就越大。例如,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而且有政府专设的老干部局为其服务。

第六、在退休金上,干部可以领到百分之百的退休金,而工人群众则只能领到80%以下的退休金。以北京为例,一般工人的退休金每月大约在700元左右,一般干部(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每月大约在1700元以上,两者相差1000元以上。而且这种差距越来越大,例如北京市政府2001年《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2001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工人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但是,同年北京市政府对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则增加高达140元(离休前在科级以下)到276元(离休前为局级)。

第七、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也要比在其它企业工作的工人的待遇相对高出一些。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干部与群众的国民待遇差异,基本上不是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的,而是由政府的行政法规、政令和政策来规定的。与此同时,这种政策性的国民待遇不同,其差距实际上已经到了非常不平等的状况,而且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也就是说,政府及其政府官

民待遇条款,而且可以很容易地就制定出种种对干部有利的条款。

这里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干部的国民待遇比群众的国民待遇该不该高,关键在于公民的国民待遇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以及经由什么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来进行确认。为此,笔者撰写了《我劝总理迟加薪》、《试论政策性国民待遇不同》、《建立国民待遇听证制度》等文,众多有识之士也提出了相同或相近的意见,但是并没有引起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视。

事实上,两种国民待遇存在严重差距的现实,已经使得一切堂皇的理论变得苍白。与此同时,干部的优越感也不是凭空产生来的,而是有着坚实的物质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干部联系群众、干部深入到群众之中、干部与群众打成一片、干部是群众的贴心人、干部是群众的代表、干部给群众送温暖,在客观上只不过是一次次地重申着干部与群众的国民社会地位不同而已,对于真正改善干部与群众关系并没有起到根本的作用,因为干部与群众是两种社会等级不同的国民的基本事实没有得到改变,在许多地方干群关系还相当的紧张,甚至不断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在国家财富有限的情况下,干部的高等级国民待遇,实际上不可避免的是在与民争利,为了维护、维持干部的国民待遇,已经在客观上不得不降低普通群众的

此吸引了大量的人千方百计进入或钻入干部行列之中,并导致干部的人数不断膨胀,精简干部的措施屡屡以失败告终,这已经给中国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财政压力,出现了可笑又可悲的吃饭财政现象,国家的大笔建设资金都用到了养活干部身上了。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呢?中国何时才能够消除干部与群众的国民待遇差异呢?

对此,我们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目前政府实施的干部政策与历史上的贵族有什么区别?近代的干部(这个词可能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身份是如何产生、形成的?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干部与经济建设时期的国家干部有什么区别?党内干部与行政干部有什么区别?行政干部与技术干部有什么区别?党员干部与非党员干部有什么差异?干部与群众在对国家的责任上、权利上、义务上有什么差异?高级干部与基层干部有什么差异?村干部有什么干部特权?班干部有什么干部的优越性?干部是上级任命的还是群众选举的?干部的终身制能不能废除、该不该废除?干部身份终身制是不是腐败分子的一种保护伞?老干部局能不能精简?如何约束干部的特权,特别是自行制定政策的特权?群众身份的国民如何真正地对干部身份的官员实施有效的监督?高干子女的特权如何约束?中国的政府官员能不能平民化?政府官员离职后或者退休后能不能放弃干部的称呼?中国的前政府官员能否开展民间外交活动?

在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时期,尚且能够提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指导思想。那么在21世纪的今天,难道我们还有必要人为地制造干部与群众的两种国民待遇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问一问:干部身份,你还有多少存在的理由?原文地址: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2660774

[六]

干部身份之弊

来源http://club.qingdaonews.com/showAnnounce_67_3850097_1_0.htm

什么是“干部身份”?据官方解释,不是每个大学毕业生都能获得这一身份,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满一年即见习期满一年时,通过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之后,才可以获得“干部身份”。目前,要调入事业单位或者户口要迁入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需要干部身份。就连山东青岛这种省会都不是的二级城市都需要有这样一种“干部身份”,按照所谓“国家干部”调动的方式才能完成,否则只能是“打工者”,这一身份的重要性由此可见。

2004年在我老婆在山东科技大学毕业后,回到德州在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干会计,户口和档案都调到该单位,户口自然也就落在了该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德州工作两年后,我老婆来到了我所工作的城市青岛,我们准备在青岛定居,为了日后生活方便,我们准备把我老婆的户籍迁移到青岛市,根据相关政策需要以人才引进的方式才能把户籍签到青岛市,但是在迁移户籍之前必须要提档案,只有档案里面有所谓的“干部身份”才能算是人才引进。青岛人才市场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我:在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下,正常在职人员常见两种身份,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我国不同部门具备不同的行政职能,其中干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工人管理及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由劳动部门负责。目前身份仍是影响我国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具备明确身份的人员还不能随意流动。

由于工作繁忙,无法抽出身来回家办理相关手续,只能请假回家办理该项事宜。经过近7个小时的颠簸,终于回到了德州老家,德州人才办理人事代理需要费用为每年240元,个人存档费用为60元每年。但青岛人才建议我到派签证上的单位皇明太阳能集团开具证明,这样可以使我获得“干部身份”。但我老婆的报道证的期限已经过去了将4年多了,而且我老婆现在还不在德州工作,德州市皇明太阳能集团是否能给我开具此证明以及帮我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都是一个未知数,即使是有知数,这个几率也非常小。几乎为零。可是不到德州市皇明太阳能集团去办理这个手续,我的干部身份就彻底的泡汤了,也就是我这辈子只能是个打工者。

不难看出,从户籍制到一整套档案管理制度,再到“干部身份”都是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一个很少有社会流动、一切只要按上级指令行事、非市场化的计划控制型时

代,强调“干部身份”、户籍出身等也许都是正常的。换言之,所谓“身份”也是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出来的。在改革开放进行了二十几年之后,在经济已经全面迈向市场化,并不断地融入国际社会的今天,当我们蓦然发现“干部身份”依然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时,未免有些感慨。

我以一个过来人的身份告诫那些即将大学毕业生的学弟学妹们,特别是那些以后想到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发展的,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干部身份”问题。现在社会上普遍忽视身份问题,认为只要能创造业绩就可以了。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观点往往会害了毕业生。我就是其中受害者之一,而且是深受其害,终生不得翻身。至少现在是这个样子。老实说,“社会上普遍忽视身份问题”,这是一个好现象,表明我们的社会在进步,人们在观念、价值、思想层面已逐渐摆脱旧时计划经济的影子,不再把眼光死死地盯在“身份问题”上,而是更看重工作业绩,变得更务实了。可以说,人的观念已经开始变了,没有变的是计划经济时代顺延下来的那种“干部身份”制。事到如今,仍然强调这样的“干部身份”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实际上是大不吻合的,因为它早晚必将在改革中退出历史舞台。

在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社会里,人与人的差别首先是天赋、才能和努力等之间的差别,而不是不同身份的差别。要说身份,也只有一种身份才是值得我们珍视的,那就是公民身份,至高无上、不可亵渎的公民身份,有尊严、有权利的公民身份,任何人、机构、公司都不敢小看的公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相比,包括档案中的“干部身份”在内的其他什么身份都是次要的,甚至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假如说,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的话,那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应该是公民社会,在那样的社会里,对每个人来说最重要的应该只有公民身份。

[七]

如何具备干部身份?

1、凡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院校毕业生在档案管理中心存档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考核制度。

2、考核内容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四个方面。考核鉴定一般由聘用单位做出,作为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依据。

3、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转正手续,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

4、毕业生的见习期自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又称:派遣证)到聘用单位上班之日计算,时间为一年,见习期内实际工作不满11个月的,见习期应当顺延。

5、见习期内完不成本职工作的,由聘用单位申报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其档案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6、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由委托代理单位人事负责人或本人持存档卡、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表格,个人按照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代理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回档案管理中心。

7、毕业生转正后即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8、毕业生见习期内离开委托代理单位并要求从档案管理中心转出档案的,档案管理中心不再负责办理其转正定级事宜。

9、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其见习期从改派之日起重新计算。

10、对于参加工作后又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存档人员,不实行见习期,其原有身份不变,符合改定档案工资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

有关法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中发[2001]3号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

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

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河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发出通知,决定颁布实施《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会政治地位、转业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经费保障、管理与监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实施细则》规定,军转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实施细则》明确了进河北省安置的条件及安置计划,要求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到分配合理,各得其所。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非本人自愿,不得在安置中造成军转干部夫妇两地分居。

《实施细则》规定,军转党政机关接收安置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和推荐用等办法,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有的岗位,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转干部,在计划指导下,根据军转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行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级党政机关按照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职军转干部。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师、团职务军转干部的安排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德才优秀的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到市、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安排不了领导职务的正团级的军转干部,原则上不下县安置。

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教师由教育部门、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的分工,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并与军转干部同时下达计划,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的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实施细则》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安置地政府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党政机关待遇,退役金按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中心逐月核发。被党政机关选用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统一按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建立,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的有关规定招待,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实施细则》规定了对军转干部的管理与监督。要求把军转干部安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军转安置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对其暂缓办理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报批评。军转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司:

一九九三年五月,劳动部、经贸委、体改委、人事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以后,各地劳动制度改革工作蓬勃开展。目前已有一批中等城市如深圳、盐城、安阳、烟台、日照等市全面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这些地区都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制定了改革方案,以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实施,实施的范围也很广,包括了各类企业。尤其深圳市进一步明确了在企业内部完全取消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六月一日各类企业开始按全员劳动合同制运行。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希望各地区和有关行业借鉴深圳等地的改革经验,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把劳动制度改革由试点转向全面推广,与此同时,各地区应选择一至两个有条件的中等城市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条件的行业也应在本行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附: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

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

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就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提出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实施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市、区属和中央、各省、市驻深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上述企业的现有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新增职工(含从市外调

进的干部和固定工、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等)打破现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企业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企业员工的聘用原则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办法

(一)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聘用。受聘员工具备的条件、聘用的办法,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具体确定。

(二)凡聘用上岗的员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或通过委托书委托代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厂长、经理和董事长以及相同职级的党群专职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办法进行聘任,采用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或董事长责任的办法,不签订劳动合同。

(三)原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内原则上按原合同执行。如企业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

(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采用定期、不定期,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形式,具体期限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五)对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属原固定职工的,允许其在六个月内调离企业,办理调动手续或自谋出路;如属原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可予以辞退。

三、员工的调动和流动办法

(一)企业从市外调入的干部和固定工,以及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复

退军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从报到之日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市、区劳动局、人事局在办理上述人员调入、报到手续时,按合同制员工介绍到企业,其原身份在本人的档案中予以保留。

(二)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调入企业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调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可按本人原身份办理手续。

(三)调离深圳市的原固定职工,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四)企业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按《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解除、终止合同后的员工流动按下列办法处理:

1.属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可到各级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推荐介绍就业;也可自谋职业。

2.非深圳常住户口的临时工(含外来劳务工),到其户籍所在地驻深劳动管理机构报到登记,组织劳务介绍或返回原地。

四、必须妥善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未被企业聘用的原固定职工,应按以下方法和渠道妥善安置:

1.组织多种形式职业培训,为转岗或再上岗创造条件;

2.兴办第三产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进行安置;

3.在集团(总)公司范围内调剂解决;

4.按上述办法调剂仍有困难,本人又无法自谋职业的,可到市、区劳动和人事部门开

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和介绍推荐就业。

(二)男连续工龄满25年、女连续工龄满20年,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原固定职工,以及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员工,企业应视其对现职工作的胜任程度,妥善安排岗位,并与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三)企业内部分配,应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为要素,确定员工岗位工资,按岗定酬、易岗易酬、同岗同酬。

(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标准文本(市统一印制)。合同签订后,由市、区劳动部门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

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市、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实施要求

取消企业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贯彻实施,在今年内基本完成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标。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员工学习领会有关政策规定,讲清目的意义,消除思想顾虑。要与加强定岗定员的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做到科学设岗,择优用人,建立和完善“岗位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激励竞争机制。要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不得建反国家规定,滥用招工用人权,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机随意辞退员工。要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级调解机构,认真处理好劳动关系,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3年07月05日实施日期:1993年07月05日(中央法规)

怎样认定干部身份

关于认定干部身份,收集整理了一些信息:

1、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

具体包括:

(1)统招的中专如按干部分配就是干部;

(2)统招的大专生及本科生毕业后派遣和转正了就是干部;

(3)非统招类的五大毕业生,以前曾有录用制干部,可以长期保留干部身份。

(4)非统招类的大专及本科毕业生,以前和现在都可以为聘用制干部,但前提在还在用聘期。

最简单判定的办法:

1)工作或者挂靠人才中心满一年,做了转正(干)定级转为正式国家干部编制有完整

干部档案;

2)干部档案要求有证明为正式干部的派遣证/报到证、转正定级表及干部履历表。

特殊案例:对于毕业已经10多年,之前如果没有出过派遣证,可由学校出具当时的招生花名册(章要齐)以作证明。

2、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

3、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几种放弃干部身份的情况:

1)买断工龄;

2)弃档(包括自己拿档案);

3)档案内不能有除名、辞退、处分、擅自离职等

更多关于干部身份:

[一]

什么是干部身份?

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现在大部分的单位都在弱化这一概念。但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的招聘、录取。如果没有干部身份就会有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可能无法到该单位工作。还有一些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很多农村来的朋友家里都希望孩子通过念大学而改变祖辈农民的身份,而很多人却从毕业后就莫名其妙的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当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干部身份。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话我至少是四年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其实你错了。如果你没有留住你的干部身份,可以说你的大学就是白念,而你只是个有学士学位的工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

[二]

获得干部身份的途径?

1、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

2、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

3、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

4、军队转业干部

我国不同部门具备不同的行政职能,其中干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工人管理及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由劳动部门负责。

目前身份仍是影响我国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具备明确身份的人员还不能随意流动。

干部与群众身份区别?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国民待遇差异?

第一、政治待遇不同,干部获得的国家社会以及国际信息要比群众多,干部级别越高所获得的社会信息也就越多,其中大量的社会信息并不属于国家机密,而是属于官方有意控制的内容。

第二、在就业范围上的待遇不同,干部可以在国家机关工作,工人群众如果不转变成干部身份则很难在机关工作,但是工人群众转变成干部身份的机会非常少。

第三、在非工资的福利待遇上,干部比工人群众要高,例如住房以及住房补贴、用车补贴、带薪度假等等方面,干部都比工人群众享受的待遇高。

第四、在医疗服务标准上,包括住院条件、用药等级、医药费的报销比例等等方面,干部都比群众高。

第五、在养老标准上,干部比群众高出许多,而且干部级别越高,这种差距也就越大。例如,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而且有政府专设的老干部局为其服务。

第六、在退休金上,干部可以领到百分之百的退休金,而工人群众则只能领到80%以下的退休金。以北京为例,一般工人的退休金每月大约在700元左右,一般干部(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每月大约在1700元以上,两者相差1000元以上。而且这种差距越来越大,例如北京市政府2001年《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2001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工人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但是,同年北京市政府对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则增加高达140元(离休前在科级以下)到276元(离休前为局级)。

第七、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也要比在其它企业工作的工人的待遇相对高出一些。

[三]

干部身份的用处

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各类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对毕业生的身份问题普遍不关注,认为毕业生的干部身份没什么意义,只要能创造业绩就可以了。这样的认识对各类毕业生可能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如果没有干部身份,在办理调入事业单位或调入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手续时,就会像张先生一样遇到麻烦。因为目前进入事业单位,户口迁入北京、上海都需采用干部调动的方式才能实现,因此必须是干部身份才可以调动。余苏平介绍,并不是每个毕业生都可获得干部身份的,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满一年即见习期满一年时,通过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之后,才可获得干部身份。

[四]

毕业生怎样落实干部身份

户口是和工作走的。迁回家也是在县级劳动就业中心放置档案,不是农业户。大学生工

作的第一年很关键,涉及到自己的干部身份确认,故请看看以下内容:

(一)为什么毕业前要签《就业协议书》呢?

很多毕业生朋友,都认为《就业协议书》签订,就是为了学校方便统计就业率的。但其实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学校办理该毕业生报到、接转行政、档案转出、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如果说到就业协议,那么必需提到的就是《报到证》与国家干部身份。

就业协议作为国家统计大学生就业率的一个根据,同时也是学校报到证发放的一个证明。只有毕业生签署了就业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该毕业生毕业后将报到证发给你,而你拿着报到证到你工作的单位报道,就此开始计算工龄,而你也就拥有了干部身份。

(三)《报到证》:

《报到证》分上下两联(内容相同),上联(蓝色)由校就业指导中心寄发给毕业生,下联(白色)则放入学生档案内(人事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拥有档案管理资格那么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如果没有,那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类的档案保存处。若你没签就业协议书,那你的档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报到证》则交由你手自行保管。在这里必须要重点说的是,很多人在毕业后没多久就把《报到证》丢了,而当若干年后单位希望将你提干要求出示《报到证》时,很多就没有了,而只能再跑回某地去重新开证明,这时的证明可就没那么好开了,所以还是劝毕业生保管好《报到证》。

(四)国家干部身份: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而很多人却从毕业后就莫名其妙的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当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干部身份。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话我至少是四年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其实你错

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的身份。

国家干部身份靠什么来?靠就业协议,靠《报到证》。《报到证》就是你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干时,这个就是你可以被提干的证明,因为你是干部身份。否则你就不能被提,因为你是工人。

也许很多人说:我不会被提干,那我要干部身份干嘛,我就想挣钱。

(五)那么我现在要说的就是职称评定了。其中也涉及到关键一年的具体事宜。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单位上岗后,必须要经过一年的见习期(国家规定)。见习期满后,本人必须记得要签《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这是你转正的鉴定表(从此你就拿正常工资了),说明你已经是一个合格的人才了(见习期需要在同一单位完成,也就是你的就

紧接着要记得填写《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也就是初级职称评定表(这些事要你自己留心,没有人会提醒你去做的,表要到人事部网站下载)。具体可评定的职称可以到人事部网站上查询(职称最好和自己学的专业有联系,否则到中高级评定时比较难)。现在我国职称评定这块要通过考试(除艺术、工艺美术、体育教练员及广播电视播音4个系列外,申报其他初级系列都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申报人员参加杭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考试来决定你是否能评上职称。当然有些职称评定也不排除某些单位内部的人为原因。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五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年,评定高级职称(具体可上网查)。这样你一辈子的职称就基本评定完了,所以有些幸运的人10年就可以当上“高级工程师”。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而且,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而什么人能评定职称呢?有干部身份的人。所以从此看出,就算你不当官,你只挣钱,那干部身份对你来说还是有用的。

《就业协议》的签署是没有限制的,与任何公司或单位签都可以,不一定要国企或事业单位,否则每年那么多大学生就业,还不80%都要丢了干部身份。但要保证一点,就算是三个人的小公司也能签,但不要在一年内倒闭,否则你就没有人给你签转正了,切记切记。

又有人说了,我想考研,我明年要考,我就不签三方了(其它情况也一样),随便找个活干干,挣点钱完了。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怎样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据介绍,如果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在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一年时,档案在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可在该中心办理这一手续。在事业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其转正定级手续由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完成。县级以上政府人事主管部门隶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也都可以为毕业生办理该手续。现在,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正在为2004届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毕业生可到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考核定级表》,或者在浙江人才网(www.zjrc.com)人事代理专栏下载该表,填写并经用人单位盖章认定后,报送到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经该中心认定后,将该表归入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该手续就完成了。

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提醒,转正定级手续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协助毕业生办理该手续。同时,由于转正定级手续的办理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必须是在毕业后工作满一年时才能办理,过了这个时间段,按规定是不能补办的。因此,有办理需要的2004届毕业生一定要及时办理,否则像张先生那样等到要落户北京时就来不及了。

落户北京卡在干部身份上

张先生2002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由于毕业时不符合落户北京的条件,于是将户口落在了老家,档案也被其父母放到了老家的劳动局。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公司准备为张先生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北京的手续。当公司正为他准备材料时,北京人才服务中心发现张先生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因而不能为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事后张先生对当初未通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干部身份认定的手续而后悔不已。

从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了解到,这几年通过该中心办理干部商调进入北京、上海、深圳等落户“门槛”较高的大城市的毕业生很多,每天都有人到该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这其中也有像张先生这样,因为没有干部身份而无法调入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针对干部身份的问题,毕业生该注意些什么?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余苏平提醒说,毕业生特别是那些以后想到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发展、生活的毕业生,一定要注意自身干部身份的问题,是否具备干部身份,将直接影响到其能否落户到这些地区。

[五]

干部身份还有多少存在的理由?

作者:华南大牛哥

众所周知,在中国现实社会里,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国民待遇身份壁垒,第一个壁垒是以城乡户口为载体的政策性城乡国民待遇差异,第二个壁垒则是以干部身份为载体的政策性干群国民待遇差异。

所谓国民待遇差异,实质上就是国民待遇不平等,就是一部分国人对另一部分国人的歧视,它是通过政府制定和推行的国民待遇倾斜政策,人为地把国民分成三六九等。显然,这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同时也是导致我国社会矛盾长期存在,国民彼此感情不团结、利益不认同的主要因素之一。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普及,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国民平等意识的提升,特别是经过近几年众多有识之士的不断呼吁和论证,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开始认识到城乡两种国民待遇差异的不合理性及其严重的社会弊端,并开始进行户籍改革,城乡国民待遇逐步与户口脱钩,农民的迁徙自由和社会保障权利初步得到制定政策的城里人的重视和尊重。当然,村民与市民的国民待遇差异鸿沟,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够填平的,但是我们毕竟开始向

应当在一代人的时间内完成)。

现在的问题是,干部与群众的身份壁垒,仍然在中国严重地甚至是尖锐地存在着,而且种种迹象表明,由这种身份壁垒所导致的国民待遇差异,不但没有逐渐缩小的趋势,反而有变本加厉扩大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主张社会公正的有识之士的深思和认真对待了。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那么,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国民待遇差异呢?有趣的是,或者有讽刺意味的是,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学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似乎不大情愿去研究。事实上,这些差异可以列出一个很长的清单。

第一、政治待遇不同,干部获得的国家社会以及国际信息要比群众多,干部级别越高所获得的社会信息也就越多,其中大量的社会信息并不属于国家机密,而是属于官方有意控制的内容。

第二、在就业范围上的待遇不同,干部可以在国家机关工作,工人群众如果不转变成干部身份则很难在机关工作,但是工人群众转变成干部身份的机会非常少。

第三、在非工资的福利待遇上,干部比工人群众要高,例如住房以及住房补贴、用车补贴、带薪度假等等方面,干部都比工人群众享受的待遇高。

第四、在医疗服务标准上,包括住院条件、用药等级、医药费的报销比例等等方面,干部都比群众高。

第五、在养老标准上,干部比群众高出许多,而且干部级别越高,这种差距也就越大。例如,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而且有政府专设的老干部局为其服务。

第六、在退休金上,干部可以领到百分之百的退休金,而工人群众则只能领到80%以下的退休金。以北京为例,一般工人的退休金每月大约在700元左右,一般干部(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每月大约在1700元以上,两者相差1000元以上。而且这种差距越来越大,例如北京市政府2001年《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2001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工人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但是,同年北京市政府对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每人每月则增加高达140元(离休前在科级以下)到276元(离休前为局级)。

第七、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也要比在其它企业工作的工人的待遇相对高出一些。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干部与群众的国民待遇差异,基本上不是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的,而是由政府的行政法规、政令和政策来规定的。与此同时,这种政策性的国民待遇不同,其差距实际上已经到了非常不平等的状况,而且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也就是说,政府及其政府官

民待遇条款,而且可以很容易地就制定出种种对干部有利的条款。

这里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干部的国民待遇比群众的国民待遇该不该高,关键在于公民的国民待遇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以及经由什么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来进行确认。为此,笔者撰写了《我劝总理迟加薪》、《试论政策性国民待遇不同》、《建立国民待遇听证制度》等文,众多有识之士也提出了相同或相近的意见,但是并没有引起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视。

事实上,两种国民待遇存在严重差距的现实,已经使得一切堂皇的理论变得苍白。与此同时,干部的优越感也不是凭空产生来的,而是有着坚实的物质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干部联系群众、干部深入到群众之中、干部与群众打成一片、干部是群众的贴心人、干部是群众的代表、干部给群众送温暖,在客观上只不过是一次次地重申着干部与群众的国民社会地位不同而已,对于真正改善干部与群众关系并没有起到根本的作用,因为干部与群众是两种社会等级不同的国民的基本事实没有得到改变,在许多地方干群关系还相当的紧张,甚至不断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在国家财富有限的情况下,干部的高等级国民待遇,实际上不可避免的是在与民争利,为了维护、维持干部的国民待遇,已经在客观上不得不降低普通群众的

此吸引了大量的人千方百计进入或钻入干部行列之中,并导致干部的人数不断膨胀,精简干部的措施屡屡以失败告终,这已经给中国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财政压力,出现了可笑又可悲的吃饭财政现象,国家的大笔建设资金都用到了养活干部身上了。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呢?中国何时才能够消除干部与群众的国民待遇差异呢?

对此,我们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目前政府实施的干部政策与历史上的贵族有什么区别?近代的干部(这个词可能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身份是如何产生、形成的?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干部与经济建设时期的国家干部有什么区别?党内干部与行政干部有什么区别?行政干部与技术干部有什么区别?党员干部与非党员干部有什么差异?干部与群众在对国家的责任上、权利上、义务上有什么差异?高级干部与基层干部有什么差异?村干部有什么干部特权?班干部有什么干部的优越性?干部是上级任命的还是群众选举的?干部的终身制能不能废除、该不该废除?干部身份终身制是不是腐败分子的一种保护伞?老干部局能不能精简?如何约束干部的特权,特别是自行制定政策的特权?群众身份的国民如何真正地对干部身份的官员实施有效的监督?高干子女的特权如何约束?中国的政府官员能不能平民化?政府官员离职后或者退休后能不能放弃干部的称呼?中国的前政府官员能否开展民间外交活动?

在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时期,尚且能够提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指导思想。那么在21世纪的今天,难道我们还有必要人为地制造干部与群众的两种国民待遇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问一问:干部身份,你还有多少存在的理由?原文地址: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2660774

[六]

干部身份之弊

来源http://club.qingdaonews.com/showAnnounce_67_3850097_1_0.htm

什么是“干部身份”?据官方解释,不是每个大学毕业生都能获得这一身份,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满一年即见习期满一年时,通过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之后,才可以获得“干部身份”。目前,要调入事业单位或者户口要迁入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需要干部身份。就连山东青岛这种省会都不是的二级城市都需要有这样一种“干部身份”,按照所谓“国家干部”调动的方式才能完成,否则只能是“打工者”,这一身份的重要性由此可见。

2004年在我老婆在山东科技大学毕业后,回到德州在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干会计,户口和档案都调到该单位,户口自然也就落在了该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德州工作两年后,我老婆来到了我所工作的城市青岛,我们准备在青岛定居,为了日后生活方便,我们准备把我老婆的户籍迁移到青岛市,根据相关政策需要以人才引进的方式才能把户籍签到青岛市,但是在迁移户籍之前必须要提档案,只有档案里面有所谓的“干部身份”才能算是人才引进。青岛人才市场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我:在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下,正常在职人员常见两种身份,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我国不同部门具备不同的行政职能,其中干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工人管理及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由劳动部门负责。目前身份仍是影响我国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具备明确身份的人员还不能随意流动。

由于工作繁忙,无法抽出身来回家办理相关手续,只能请假回家办理该项事宜。经过近7个小时的颠簸,终于回到了德州老家,德州人才办理人事代理需要费用为每年240元,个人存档费用为60元每年。但青岛人才建议我到派签证上的单位皇明太阳能集团开具证明,这样可以使我获得“干部身份”。但我老婆的报道证的期限已经过去了将4年多了,而且我老婆现在还不在德州工作,德州市皇明太阳能集团是否能给我开具此证明以及帮我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都是一个未知数,即使是有知数,这个几率也非常小。几乎为零。可是不到德州市皇明太阳能集团去办理这个手续,我的干部身份就彻底的泡汤了,也就是我这辈子只能是个打工者。

不难看出,从户籍制到一整套档案管理制度,再到“干部身份”都是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一个很少有社会流动、一切只要按上级指令行事、非市场化的计划控制型时

代,强调“干部身份”、户籍出身等也许都是正常的。换言之,所谓“身份”也是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出来的。在改革开放进行了二十几年之后,在经济已经全面迈向市场化,并不断地融入国际社会的今天,当我们蓦然发现“干部身份”依然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时,未免有些感慨。

我以一个过来人的身份告诫那些即将大学毕业生的学弟学妹们,特别是那些以后想到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发展的,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干部身份”问题。现在社会上普遍忽视身份问题,认为只要能创造业绩就可以了。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观点往往会害了毕业生。我就是其中受害者之一,而且是深受其害,终生不得翻身。至少现在是这个样子。老实说,“社会上普遍忽视身份问题”,这是一个好现象,表明我们的社会在进步,人们在观念、价值、思想层面已逐渐摆脱旧时计划经济的影子,不再把眼光死死地盯在“身份问题”上,而是更看重工作业绩,变得更务实了。可以说,人的观念已经开始变了,没有变的是计划经济时代顺延下来的那种“干部身份”制。事到如今,仍然强调这样的“干部身份”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实际上是大不吻合的,因为它早晚必将在改革中退出历史舞台。

在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社会里,人与人的差别首先是天赋、才能和努力等之间的差别,而不是不同身份的差别。要说身份,也只有一种身份才是值得我们珍视的,那就是公民身份,至高无上、不可亵渎的公民身份,有尊严、有权利的公民身份,任何人、机构、公司都不敢小看的公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相比,包括档案中的“干部身份”在内的其他什么身份都是次要的,甚至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假如说,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的话,那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应该是公民社会,在那样的社会里,对每个人来说最重要的应该只有公民身份。

[七]

如何具备干部身份?

1、凡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院校毕业生在档案管理中心存档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考核制度。

2、考核内容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四个方面。考核鉴定一般由聘用单位做出,作为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依据。

3、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转正手续,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

4、毕业生的见习期自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又称:派遣证)到聘用单位上班之日计算,时间为一年,见习期内实际工作不满11个月的,见习期应当顺延。

5、见习期内完不成本职工作的,由聘用单位申报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其档案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6、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由委托代理单位人事负责人或本人持存档卡、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表格,个人按照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代理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回档案管理中心。

7、毕业生转正后即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8、毕业生见习期内离开委托代理单位并要求从档案管理中心转出档案的,档案管理中心不再负责办理其转正定级事宜。

9、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其见习期从改派之日起重新计算。

10、对于参加工作后又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存档人员,不实行见习期,其原有身份不变,符合改定档案工资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

有关法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中发[2001]3号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

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

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河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发出通知,决定颁布实施《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会政治地位、转业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经费保障、管理与监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实施细则》规定,军转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实施细则》明确了进河北省安置的条件及安置计划,要求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到分配合理,各得其所。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非本人自愿,不得在安置中造成军转干部夫妇两地分居。

《实施细则》规定,军转党政机关接收安置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和推荐用等办法,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有的岗位,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转干部,在计划指导下,根据军转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行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级党政机关按照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职军转干部。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师、团职务军转干部的安排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德才优秀的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到市、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安排不了领导职务的正团级的军转干部,原则上不下县安置。

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教师由教育部门、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的分工,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并与军转干部同时下达计划,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的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实施细则》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安置地政府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党政机关待遇,退役金按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中心逐月核发。被党政机关选用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统一按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建立,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的有关规定招待,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实施细则》规定了对军转干部的管理与监督。要求把军转干部安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军转安置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对其暂缓办理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报批评。军转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司:

一九九三年五月,劳动部、经贸委、体改委、人事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以后,各地劳动制度改革工作蓬勃开展。目前已有一批中等城市如深圳、盐城、安阳、烟台、日照等市全面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这些地区都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制定了改革方案,以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实施,实施的范围也很广,包括了各类企业。尤其深圳市进一步明确了在企业内部完全取消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六月一日各类企业开始按全员劳动合同制运行。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希望各地区和有关行业借鉴深圳等地的改革经验,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把劳动制度改革由试点转向全面推广,与此同时,各地区应选择一至两个有条件的中等城市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条件的行业也应在本行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附: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

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

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就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提出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实施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市、区属和中央、各省、市驻深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上述企业的现有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新增职工(含从市外调

进的干部和固定工、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等)打破现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企业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企业员工的聘用原则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办法

(一)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聘用。受聘员工具备的条件、聘用的办法,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具体确定。

(二)凡聘用上岗的员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或通过委托书委托代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厂长、经理和董事长以及相同职级的党群专职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办法进行聘任,采用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或董事长责任的办法,不签订劳动合同。

(三)原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内原则上按原合同执行。如企业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

(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采用定期、不定期,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形式,具体期限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五)对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属原固定职工的,允许其在六个月内调离企业,办理调动手续或自谋出路;如属原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可予以辞退。

三、员工的调动和流动办法

(一)企业从市外调入的干部和固定工,以及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复

退军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从报到之日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市、区劳动局、人事局在办理上述人员调入、报到手续时,按合同制员工介绍到企业,其原身份在本人的档案中予以保留。

(二)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调入企业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调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可按本人原身份办理手续。

(三)调离深圳市的原固定职工,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四)企业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按《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解除、终止合同后的员工流动按下列办法处理:

1.属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可到各级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推荐介绍就业;也可自谋职业。

2.非深圳常住户口的临时工(含外来劳务工),到其户籍所在地驻深劳动管理机构报到登记,组织劳务介绍或返回原地。

四、必须妥善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未被企业聘用的原固定职工,应按以下方法和渠道妥善安置:

1.组织多种形式职业培训,为转岗或再上岗创造条件;

2.兴办第三产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进行安置;

3.在集团(总)公司范围内调剂解决;

4.按上述办法调剂仍有困难,本人又无法自谋职业的,可到市、区劳动和人事部门开

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和介绍推荐就业。

(二)男连续工龄满25年、女连续工龄满20年,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原固定职工,以及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员工,企业应视其对现职工作的胜任程度,妥善安排岗位,并与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三)企业内部分配,应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为要素,确定员工岗位工资,按岗定酬、易岗易酬、同岗同酬。

(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标准文本(市统一印制)。合同签订后,由市、区劳动部门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

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市、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实施要求

取消企业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贯彻实施,在今年内基本完成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标。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员工学习领会有关政策规定,讲清目的意义,消除思想顾虑。要与加强定岗定员的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做到科学设岗,择优用人,建立和完善“岗位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激励竞争机制。要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不得建反国家规定,滥用招工用人权,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机随意辞退员工。要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级调解机构,认真处理好劳动关系,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3年07月05日实施日期:1993年07月05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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