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的主要职能

司法所的主要职能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依法治理,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二)指导管理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

(六)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司法所干警工作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检查指导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 、处理有关人民调解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道

德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木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指导管理好基层法律服务;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所干警的工作原则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联系群众,热情服务;

(四)胸怀大局,服务中心;

(五)主动协调,密切配合。

司法所干警的工作纪律:

(一)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服从领导,服从大局,团结协作,遵纪守法。

(二)爱岗敬业,认真履行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局各项会议和活动,按时参加乡(镇)考勤,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将书面假条报领导审批方可。请假3天之内由乡镇

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由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局长审批。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有关活动的按缺旷处理。无故缺旷3天以上的除扣发当月办案津贴外,每缺一天由其本人将缺旷天数计实工资交到局财会室,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按公务员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报表、信息、总结、调研文章及其他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报送报表,出现一次,扣发当月办案津贴,并通报批评,全年累计5次不报报表、总结、调研文章及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且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及奖励。

(五)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服务,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积极进取,奋勇争先。有严重影响司法行政形象的,五年内不得评先评奖评优。

(六)加强与乡 (镇)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融洽关系,密切配合,因主观原因或过错致使关系不融洽、不协调甚至关系紧张的,不得评先评优评奖,并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

(七)搞好安全维稳,确保平安稳定,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将视其后果及相关情形,严肃处理;严

格加强对本所固定资产的管理。如发生丢失、被盗等,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凡外出到盘县境外办理业务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报局领导同意,未经请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将按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九)未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的司法所工

作人员,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誉收取代理费、代书费、见证费、法律顾问等费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一经查实,按违纪处理;有法律服务所的乡(镇),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调解,并办有收费许可证的,按规定收取调解费。

司法所的主要职能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依法治理,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二)指导管理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

(六)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司法所干警工作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检查指导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 、处理有关人民调解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道

德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木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指导管理好基层法律服务;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所干警的工作原则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联系群众,热情服务;

(四)胸怀大局,服务中心;

(五)主动协调,密切配合。

司法所干警的工作纪律:

(一)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服从领导,服从大局,团结协作,遵纪守法。

(二)爱岗敬业,认真履行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局各项会议和活动,按时参加乡(镇)考勤,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将书面假条报领导审批方可。请假3天之内由乡镇

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由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局长审批。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有关活动的按缺旷处理。无故缺旷3天以上的除扣发当月办案津贴外,每缺一天由其本人将缺旷天数计实工资交到局财会室,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按公务员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报表、信息、总结、调研文章及其他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报送报表,出现一次,扣发当月办案津贴,并通报批评,全年累计5次不报报表、总结、调研文章及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且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及奖励。

(五)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服务,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积极进取,奋勇争先。有严重影响司法行政形象的,五年内不得评先评奖评优。

(六)加强与乡 (镇)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融洽关系,密切配合,因主观原因或过错致使关系不融洽、不协调甚至关系紧张的,不得评先评优评奖,并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

(七)搞好安全维稳,确保平安稳定,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将视其后果及相关情形,严肃处理;严

格加强对本所固定资产的管理。如发生丢失、被盗等,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凡外出到盘县境外办理业务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报局领导同意,未经请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将按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九)未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的司法所工

作人员,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誉收取代理费、代书费、见证费、法律顾问等费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一经查实,按违纪处理;有法律服务所的乡(镇),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调解,并办有收费许可证的,按规定收取调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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