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已失效【发文字号】:[84]交科技字1331号【颁布日期】:1984-06-01【生效日期】:1984-06-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交通部(已撤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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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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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科技情报组织系统与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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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科技情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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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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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科技情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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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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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ref="#heading_7" class="txt"> 第七章 经费和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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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ref="#heading_8" class="txt"> 第八章 附则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 ((84)交科技字1331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交通系统的科技情报工作,兹根据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是交通科技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交通科技、运输建设和管理中应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努力为实现我国交通运输现代化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要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根据交通运输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广辟情报来源,加强文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交通系统国内外科技动向,及时提供情报资料和分析研究材料,有效地为交通建设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为交通战线的职工、生产技术人员,科学研究、教学和设计人员,决策、计划和管理人员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要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情报技术现代化,同时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第二章 科技情报组织系统与任务分工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交通科技情报组织系统由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科技情报站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情报部门、交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港航行政单位,下同)的情报部门和交通系统各科技情报网组成。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全国交通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也是全国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全国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拟订、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2.搜集整理、加工存贮国内外交通科技文献资料,开展借阅、复制、翻译、咨询和情报检索服务。 3.根据交通运输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情报分析研究,提供研究报告和情报资料。 4.编辑出版交通科技情报刊物、国内外交通科技信息及交通系统重大科技成果和科研项目汇编。 5.组建和归口管理交通科技情报网。 6.搜集国内外交通科技影片和录相片,拍摄或录制交通科技影片,并承办拷贝复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情报站,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科技情报中心,也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直属的交通科技情报职能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工作条例》中已作决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情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1.搜集、管理报导本单位所需的国内外交通科技情报资料,并提供服务。 2.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开展情报分析研究。 3.通过本系统专业情报网,开展技术交流和科技情报活动。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科技情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制订本单位的科技情报规划和计划。 2.搜集本单位所需的国内外交通科技情报及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科研项目,并加以报导。 3.根据本单位需要,开展情报分析研究,提供情报服务。 4.参加有关交通科技情报网情报交流活动,并承担一定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全国交通科技情报网是行业性的沟通科技信息的情报联合组织,其主要任务,在《全国交通科技情报网工作条例》中已作规定。
第三章 科技情报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文献工作是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各级情报机构要根据各自任务、本地区特点和专业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搜集存贮国内外有关的交通科技文献资料。 各级交通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外交往中所取得的国外科技资料以及国内各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应主动同本单位情报机构联系存贮和加工,以便充分利用。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根据“统一规划、专业归口、各方协作”的原则,按照统一格式,作好标引和累积索引,完整而及时地报道所搜集到的交通科技文献资料的题录,简介和文献,做好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工作,逐步完善国内外交通科技文献检索刊物体系,以利资源共享。 要在建立和健全手工检索系统的同时,积极研究建立现代化的交通科技情报检索系统。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交通科技情报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工作。要掌握本专业、本地区交通运输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正确地选定分析研究课题,做好组织协作,加强计划管理,针对本专业、本地区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有层次地开展情报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为制订规划,发展战略和领导决策,提供情报资料和研究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各级情报机构是主动地了解用户需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多样化的服务,加强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改善情报提供系统,提高资料利用率,并应注意搜集提供情报后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开展情报服务中,可根据情况收取适当费用。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各级情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方便条件,积极开展和扩大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交流活动,广开渠道,搜集情报。
第四章 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在全国统一规划下,既要充分利用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和引进的文献磁带,又要建立交通科技微型电子计算机检索系统。要重视声象、缩微、复制和印刷出版等新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交通科技情报机构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科技情报人员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交通科技情报人员是交通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交通科技情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情报事业,熟悉情报业务,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职称系列的规定,评定各类科技情报人员的技术职称。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各级情报机构要有计划地培养科技情报专业人才,为在职人员开办各种培训班和进修班,学习情报业务、专业知识和外语;有计划地选派科技情报人员到一些大专院校和国外学习。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应重视情报信息,尊重科技情报人才,贯彻中央关于科技工作和知识分子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科技情报人员的积极性。
第六章 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交通科技情报人员在文献工作、情报研究、情报服务、情报管理以及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等方面所取得的创造性劳动结晶,都是交通科技情报成果。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交通科技情报成果是交通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交通部制订了《交通部科技情报成果奖励办法》,各级情报机构及各级交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应按《交通部科技情报成果奖励办法》的申报程序,定期评定本单位的科技情报成果,并将其中重大成果报请交通部予以奖励。
第七章 经费和器材设备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交通系统各级事业单位的情报经费,均由事业费中专项列支。 交通系统各企业单位的情报经费,由更新改造基金、企业管理费中解决,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也可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情报站的情报经费,专项列入本厅(局)的事业费或科技经费。 交通科技情报网的情报经费主要由网内成员单位合理分摊,专款专用。根据需要,交通部酌予适当补助。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的收入,大部分可用于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小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的奖励。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第二十六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录象机、录音机、照象机、复印机、打字机等均属科学器材和设备。各级交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情报机构的支持,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第八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各直属单位,可按本条例精神,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的规定和工作细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8">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29">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交通部发布之日起试行。
【时效性】:已失效【发文字号】:[84]交科技字1331号【颁布日期】:1984-06-01【生效日期】:1984-06-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交通部(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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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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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科技情报组织系统与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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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科技情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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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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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科技情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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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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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ref="#heading_7" class="txt"> 第七章 经费和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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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ref="#heading_8" class="txt"> 第八章 附则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 ((84)交科技字1331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交通系统的科技情报工作,兹根据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是交通科技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交通科技、运输建设和管理中应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努力为实现我国交通运输现代化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要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根据交通运输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广辟情报来源,加强文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交通系统国内外科技动向,及时提供情报资料和分析研究材料,有效地为交通建设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为交通战线的职工、生产技术人员,科学研究、教学和设计人员,决策、计划和管理人员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要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情报技术现代化,同时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第二章 科技情报组织系统与任务分工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交通科技情报组织系统由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科技情报站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情报部门、交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港航行政单位,下同)的情报部门和交通系统各科技情报网组成。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全国交通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也是全国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全国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拟订、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2.搜集整理、加工存贮国内外交通科技文献资料,开展借阅、复制、翻译、咨询和情报检索服务。 3.根据交通运输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情报分析研究,提供研究报告和情报资料。 4.编辑出版交通科技情报刊物、国内外交通科技信息及交通系统重大科技成果和科研项目汇编。 5.组建和归口管理交通科技情报网。 6.搜集国内外交通科技影片和录相片,拍摄或录制交通科技影片,并承办拷贝复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情报站,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科技情报中心,也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直属的交通科技情报职能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工作条例》中已作决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情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1.搜集、管理报导本单位所需的国内外交通科技情报资料,并提供服务。 2.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开展情报分析研究。 3.通过本系统专业情报网,开展技术交流和科技情报活动。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科技情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制订本单位的科技情报规划和计划。 2.搜集本单位所需的国内外交通科技情报及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科研项目,并加以报导。 3.根据本单位需要,开展情报分析研究,提供情报服务。 4.参加有关交通科技情报网情报交流活动,并承担一定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全国交通科技情报网是行业性的沟通科技信息的情报联合组织,其主要任务,在《全国交通科技情报网工作条例》中已作规定。
第三章 科技情报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文献工作是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各级情报机构要根据各自任务、本地区特点和专业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搜集存贮国内外有关的交通科技文献资料。 各级交通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外交往中所取得的国外科技资料以及国内各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应主动同本单位情报机构联系存贮和加工,以便充分利用。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根据“统一规划、专业归口、各方协作”的原则,按照统一格式,作好标引和累积索引,完整而及时地报道所搜集到的交通科技文献资料的题录,简介和文献,做好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工作,逐步完善国内外交通科技文献检索刊物体系,以利资源共享。 要在建立和健全手工检索系统的同时,积极研究建立现代化的交通科技情报检索系统。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交通科技情报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工作。要掌握本专业、本地区交通运输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正确地选定分析研究课题,做好组织协作,加强计划管理,针对本专业、本地区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有层次地开展情报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为制订规划,发展战略和领导决策,提供情报资料和研究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各级情报机构是主动地了解用户需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多样化的服务,加强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改善情报提供系统,提高资料利用率,并应注意搜集提供情报后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开展情报服务中,可根据情况收取适当费用。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各级情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方便条件,积极开展和扩大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交流活动,广开渠道,搜集情报。
第四章 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在全国统一规划下,既要充分利用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和引进的文献磁带,又要建立交通科技微型电子计算机检索系统。要重视声象、缩微、复制和印刷出版等新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交通科技情报机构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科技情报人员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交通科技情报人员是交通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交通科技情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情报事业,熟悉情报业务,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职称系列的规定,评定各类科技情报人员的技术职称。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各级情报机构要有计划地培养科技情报专业人才,为在职人员开办各种培训班和进修班,学习情报业务、专业知识和外语;有计划地选派科技情报人员到一些大专院校和国外学习。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应重视情报信息,尊重科技情报人才,贯彻中央关于科技工作和知识分子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科技情报人员的积极性。
第六章 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交通科技情报人员在文献工作、情报研究、情报服务、情报管理以及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等方面所取得的创造性劳动结晶,都是交通科技情报成果。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交通科技情报成果是交通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交通部制订了《交通部科技情报成果奖励办法》,各级情报机构及各级交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应按《交通部科技情报成果奖励办法》的申报程序,定期评定本单位的科技情报成果,并将其中重大成果报请交通部予以奖励。
第七章 经费和器材设备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交通系统各级事业单位的情报经费,均由事业费中专项列支。 交通系统各企业单位的情报经费,由更新改造基金、企业管理费中解决,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也可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情报站的情报经费,专项列入本厅(局)的事业费或科技经费。 交通科技情报网的情报经费主要由网内成员单位合理分摊,专款专用。根据需要,交通部酌予适当补助。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的收入,大部分可用于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小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的奖励。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第二十六条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录象机、录音机、照象机、复印机、打字机等均属科学器材和设备。各级交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情报机构的支持,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第八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各直属单位,可按本条例精神,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的规定和工作细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8">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29">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交通部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