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纪通〔2010〕7号
关于印发《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纪委、监察局,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各派驻纪委(纪检组):
《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州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暂行规定》
中共怒江州纪委 怒江州监察局 2010年6月21日
主题词:队伍建设 准入制度 规定 通知
抄送:州委办、州人大办、州政府办、州政协办\州委组织部、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人事局、州审计局,州纪委常委。
发:委局机关各室
中共怒江州纪委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
(共印45份)
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州纪委监察局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建立规范、合理、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把“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9号)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州纪委监察局干部资格准入工作始终坚持五个原则: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原则。
第三条干部资格准入制度适用于进入州纪委监察局
工作的科级以下干部职工,进入的主要方式为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开选调、交流(工作调动)等。
第四条州纪委监察局新进科级以下干部,必须具备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并实行凡进必考(考试、考核)制度,经过资格准入的相应程序,获得纪检监察干部任职资格后,方可正式进入。
第五条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负责干部资格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州纪委监察局新录用公务员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行,以往表现没有不良记录。
(二)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州纪委监察局录用专业者优先。
(五)原则上要求为中共党员。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州纪委监察局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和工作需要交流进入的公务员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有事业心责任感,团结同志,清正廉洁。
(二)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
(三)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高尚的情操和忠诚无私的品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四)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六)工作年限满3年以上,一般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以上。
(七)选调和交流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八)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州纪委监察局选调专业者优先。
(九)中共党员。
(十)身体健康。
参加公开选调公务员的报名人员,在具备资格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各选调岗位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特殊岗位需要交流进入州纪委监察局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学历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应当与所需岗位相符合。
第三章 资格准入的相关程序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资格准入的相关程序严格按照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下发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公开选调公务员资格准入的相关程序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州委有关规定,通过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体检和考察、确定人选及公示、办理审批和调入手续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交流进入州纪委监察局干部(不含领导班子成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对具备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基本条件的后备人选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资格考核(考察)。
(二)资格考核(考察)。由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牵头,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后备人选进行资格考核(考察)。考核(考察)组在汇总分析考核(考察)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考核(考察)意见,形成考核(考察)报告后向州纪委常委会专题汇报。
(三)资格认定。州纪委常委会在认真听取考核(考察)组的资格考核(考察)意见后,集体研究确定获得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人选。
(四)资格运用。经考核(考察)合格的拟调公务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由州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商州委组织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若不适应在州纪委监察局工作的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共怒江州纪委、怒江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怒纪通〔2010〕7号
关于印发《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纪委、监察局,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各派驻纪委(纪检组):
《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州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暂行规定》
中共怒江州纪委 怒江州监察局 2010年6月21日
主题词:队伍建设 准入制度 规定 通知
抄送:州委办、州人大办、州政府办、州政协办\州委组织部、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人事局、州审计局,州纪委常委。
发:委局机关各室
中共怒江州纪委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
(共印45份)
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州纪委监察局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建立规范、合理、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把“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9号)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州纪委监察局干部资格准入工作始终坚持五个原则: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原则。
第三条干部资格准入制度适用于进入州纪委监察局
工作的科级以下干部职工,进入的主要方式为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开选调、交流(工作调动)等。
第四条州纪委监察局新进科级以下干部,必须具备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并实行凡进必考(考试、考核)制度,经过资格准入的相应程序,获得纪检监察干部任职资格后,方可正式进入。
第五条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负责干部资格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州纪委监察局新录用公务员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行,以往表现没有不良记录。
(二)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州纪委监察局录用专业者优先。
(五)原则上要求为中共党员。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州纪委监察局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和工作需要交流进入的公务员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有事业心责任感,团结同志,清正廉洁。
(二)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
(三)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高尚的情操和忠诚无私的品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四)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六)工作年限满3年以上,一般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以上。
(七)选调和交流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八)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州纪委监察局选调专业者优先。
(九)中共党员。
(十)身体健康。
参加公开选调公务员的报名人员,在具备资格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各选调岗位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特殊岗位需要交流进入州纪委监察局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学历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应当与所需岗位相符合。
第三章 资格准入的相关程序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资格准入的相关程序严格按照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下发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公开选调公务员资格准入的相关程序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州委有关规定,通过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体检和考察、确定人选及公示、办理审批和调入手续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交流进入州纪委监察局干部(不含领导班子成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对具备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基本条件的后备人选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资格考核(考察)。
(二)资格考核(考察)。由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牵头,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后备人选进行资格考核(考察)。考核(考察)组在汇总分析考核(考察)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考核(考察)意见,形成考核(考察)报告后向州纪委常委会专题汇报。
(三)资格认定。州纪委常委会在认真听取考核(考察)组的资格考核(考察)意见后,集体研究确定获得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人选。
(四)资格运用。经考核(考察)合格的拟调公务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由州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商州委组织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若不适应在州纪委监察局工作的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共怒江州纪委、怒江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