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状况证明

(一)《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规范

1、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2、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没有参保的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3、男女双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由男女双方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后,到女方现居住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职工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暂住证》、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4、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附件三),男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附件三),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附件五)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2)和复印件(3)留存。

5、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没有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附件五)后,到男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女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3)留存。

6、女方户籍在工业园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将《职工婚育证明》交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男方苏州市区户籍的,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到女方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3)留存。

附件:

1、《生育状况证明》或《生育保险联系单》(由镇、街道、区计生办电脑打印)

2、《职工婚育证明》(在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出具。

3、《婚育证明》(在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由村(居)委会出具)

(一)《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规范

1、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2、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没有参保的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3、男女双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由男女双方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后,到女方现居住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职工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暂住证》、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4、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附件三),男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附件三),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附件五)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2)和复印件(3)留存。

5、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没有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附件五)后,到男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女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3)留存。

6、女方户籍在工业园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将《职工婚育证明》交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男方苏州市区户籍的,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到女方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3)留存。

附件:

1、《生育状况证明》或《生育保险联系单》(由镇、街道、区计生办电脑打印)

2、《职工婚育证明》(在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出具。

3、《婚育证明》(在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由村(居)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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