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供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为加强项目分供方的管理,提高分供方管理质量,保障企业权益,依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结合分公司现有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分供方管理应遵循充分竞争、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
1.3 商务部是专业分供方的主管部门, 全面负责专业分供方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全程参与分包招标洽谈,项目经理部代表分公司进行分供方合同的施工履约。
二.管理职责
2.1 分公司商务部
* 负责专业分供方的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 组织分供方的考察、评估、洽谈及合同起草、签订工作。
* 督促项目经理部按时办理分供方付款结算,审核分供方付款结算
2.2 分公司项管部
* 组织分供方评估考核工作。
2.2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物资管理部、财务部是项目分供方管理的配合部门,配合对项目分供方的管理工作。
2.3 项目经理部
*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分供方管理规定;
* 负责监督和管理分供方合同的履行,评价分供方履约行为;
*
3.2 3.3 所有分供方合同的签订由分公司完成,项目(包括远征点项目) 无权自行签订, 分供方合同必须经过分公司评审后才能签订,原则上分供方须在签订合同后才能进场。
3.4 分供方付款结算项目经理部要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于每月23日前(不含23日)报送商务部,逾期当月不再办理,相应责任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3.5 分供方付款结算在分公司审核确认前不得提供给分供方,在分公司审核确认后将审批单复印发放给分供方并签收。
3.6 分供方的付款由分公司确定,项目施工期间在规定的时间报送计划,计划中必须列出全部的
分供方单位、结算额、应付款总额、已付款、欠款、计划付款。按分公司审定的计划支付。项目施工完后的付款由分公司直接按合同和分公司资金情况决定。
3.7 项目综合工长每月18日前开具分供方已完工程量单,凡不能按图纸计算工程量的,必须注名施工部位、计算过程及各断面复测记录。
四.专业分供方合格名册管理
4.1 分供方的考察。 分供方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进入分公司合格分供方名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分供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出施工许可证以及法人委托书;
②分供方的施工管理水平、以往的业绩,以及保证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方面的能力和资源,包括基本的人、财、物资源状况;
4.2 形成分供方登记表。
4.3 项目经理部每月对分供方进行评估考核,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分供方商进行考核信息反馈,要求分供方商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与结算进行挂钩,奖优罚劣,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作为半年或年度信用评价依据。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分供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及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4.4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对分供方工程进度款使用监控;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分供方提供详细的供应名册及相应的合同,并按月对分供方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
4.5 分公司项管部每月根据分供方合同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分供方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包括物资使用、施工设备、工程质量情况等,检查应形成记录。对不合格项开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分供方对出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4.6 分公司商务部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合格分供方名册,并于每年年中和年末两次报公司商务部,考核不合格的分供方,分公司应于考核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公司向全公司通报后各单位均不得继续留用不合格的分供方。因不合格而被除名的分供方一年之内不得再次进入合格分供方名册,一年后分供方要求再次进入时,必须重新由分公司组织考核并取得合格条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件或事故的分供方,不需考核,直接从合格分供方名册除名,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合格分供方名册。
5.1 务部审核。
5.1.2 专业分供方主要按土石方路基工程(含排水工程/箱涵/盖板涵/人行道) 、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路面工程等进行划分。
5.2 分公司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文件制定、询标、定标。
5.3 分供方合同额超过10万元的,招标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议标方式进行;分供方合同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队伍,参加投标的分供方商必须在资格预审合格的基础上从公司的合格分供方商名册中挑选,一般选择3-5家。
5.4 项目经理部根据实际施工安排,项目在需要分包商进场前30天向分公司商务部提出分供方招标计划,内容包括拟申请分供工程内容、工程量、 收入单价及项目建议价以及计划分供方招标时间、
具体施工工艺要求、分供方进场时间等。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向分公司推荐1-2家合格单位参与分供工程的投标。分公司在30天内完成招标申请、招标文件评审、开标定标、合同评审等评审流程,合同签订后向项目经理及商务人员进行一级交底。
5.5 分公司商务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各部门评审并报主管领导及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发布招标通知书。招标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工程概况和招标工程范围;
* 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
* 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
* 分供方合同范本;
* 工程量清单;
* 施工方案;
* 施工图纸等。
5.6 分供方投标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一次合作的队伍交纳标准为:500万以下的交纳5万元,500万-1000万的10万,1000万以上按总价1%计取,40万封顶,成为核心队伍后可按50%交纳。投标保证金在工程中标后自动转为工程履约保证金一部分。
5.7项目部要代表法人发挥对分供方的管理作用,在招标评审(如对分供方设备进场提出方案,投标书记合同中要明确进场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商务谈判、合同签订阶段提出对应管理结果的要
5.6分供方商递交投标文件后,分公司商务部组织招标评审小组采取集中评审方式选择中标单位,评标原则上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资质等级、施工力量、技术装备、施工方案等只作为符合性条件,同等条件下选择报价最低的分供方商,评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对参与投标的分供方商发放中
5.7
5.8 在签订分供方合同前,必须要求分供方单位交纳分供方合同额10%的履约保证金, 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对不能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由报价次低的分供方单位中标,次低分供方单位放弃中标的,分公司重新组织招标。
六.专业分供方合同管理
6.1 分供方合同由分公司商务部负责起草,原则上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 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供方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拟订后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及分公司经理审批。
6.2 分供方合同原则上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分供方单位由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必须出具法人委托书原件,委托内容包括合同签署及合同履约等,期限长于合同履
约时间。
6.3签订合同时要求分供方企业法人出具履约义务保证书。
6.4合同签订时明确进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劳务、机管员)的配备、进场石屑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
6.5对分供方授权的项目经理进行考勤,当月出勤天数不足22天的,项目有权进行1000元/天的处罚,并要求分供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委托人。
6.6 分供方合同中应清楚明确的规定:
* 工程分供方的范围与工程量;
* 分供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要求及验收标准;
* 分供方进场时间要求;
* 分供方不能正常履约的应急预案;
* 分供方价格和计价方式;
* 分供方工程价款结算规定;
* 分供方范围的变化及价格调整的处理。
* 分供方工程的安全责任划分;
* 现场管理要求;
* 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 争议和违约的处理。
七.专业分供方结算管理
7.1 分供方结算原则
(1)分供工程的结算严格按分供方合同执行。
(2)分供方结算支出应与主合同收入相对应。
7.2 分供方结算形式
分供方结算由分供方完成分供方合同约定内容后提出申请,项目经理部各专业人员办理。项目经理是分供方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分供方结算按结算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进度结算和完工结算两种。
7.3 结算依据
*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 分供方合同
*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附件
* 分供方商履约记录表
7.4专业分供方进度、完工结算功能
7.4.1分供方月度结算:一、作为财务向分供方单位支付资金的依据;二、作为财务成本核算的依据;三、作为商务成本分析的依据;四、项目经理编制资金计划的依据。
7.4.2分供方完工结算功能:根据分供方合同约定,单项工程进入完工阶段,即可与分供方单位办理完工结算。完工结算是双方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同时也是项目完工成本核定的依据之一。
7.2 付款结算程序
* 核定分供方工程量:分供方合同签订后,项目商务员、工长在7天内,各自独立的按分供方合同的计算规则,按部位、桩号、工区详细计算分供方工程量,共同核定合同分供方工程量,经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商务部审核确定并各自留存。
* 填写分供方履约记录表:每月 20 日项目召开分供方结算会议,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由工长、质安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材料组长、项目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填写评定意见、扣款说明,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 填报月度付款书:项目商务员接到分供方履约记录表后,按形象进度和已核定的分供方工程量核算分供方商本月完成工程量,填报完整的月度付款书,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 填写分供方评估表: 完工结算时或每年12 月份办理月度付款书时,项目在召开分供方结算会议时,由项目经理填写。
* 填报分供方结算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商务员接到分供方履约记录表后,按已核定的分供方工程量填报分供方结算表,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 分公司商务部审核:23 日前项目将完整的月度付款书或完工结算书交分公司商务部,分公司商务部审核确认。
* 分公司领导签认:分公司商务部确认的月度付款书或完工结算书,由分公司商务部交项管部、财务部、安全部、主管副经理和经理签认。
* 付款书的发放:经最终确认后的完整的付款书原件一式四份发放给财务部、商务部、项目部和分供方,项目商务部发放给分供方做好签收登记。
* 付款:商务部据分供方合同、项目提出付款申请表,相关人员签字后,财务部据此付款。
7.3分供方结算的扣款原则及执行
项目商务人员在办理分供结算过程中,应与项目内部其他部门成员沟通,了解分供方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使用总承包方的人工、材料、机械、水电等情况,以确定分供方的应扣款。
4.1分供方工程结算应扣款在发生时按进度扣除。如分供方需使用总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则要在材料部门办理相关调拨手续后总承包方方可发料。材料调拨、设备使用费、人工等应扣款分别由项目材料、设备、劳资主管将当月发生的相关证明扣款凭证每月20日前送交项目商务部,在办理当期进度结算时扣除。
4.2另外临建费、管理费、规费、经营费、水电费、税金等应扣款也应由项目商务经理在进度结算和完工结算书中按约定比例扣回。项目其他人员应及时将分供方合同外的各种扣款提交项目商务经理。
7.3 结算要求
7.3.1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办理并严格控制分供方结算。所有分供方工程的结算必须严格遵照分公司与分供方单位签订的分供方合同执行。
7.3.2 必须先签合同,后办理付款结算。
7.3.3 分供方结算前, 项目经理部应提前向商务部报送合同内施工图纸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如结算中工程量超出报送量,项目经理部应提交超出原因及依据。
目经理部办理;并报商务部审核.
* 对单价包干分供方合同的中期付款: 每月28 日前必须办理完毕,并在每月 23日前报送至分公司商务部。
7.3.6分供方结算最终办理时间
7.3.6.1单项工程完工后,原则上在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此项工程的完工结算办理。
7.3.6.2项目对外结算办理完且项目所有分供方工程履约完毕1个月内,应办理完该项目所有分供方的完工结算。
7.3.7 分供方工程签证单:除设计变更外,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控制分供方签证。
分供方在签证工程量确认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需将完整的签证资料(分供方现场签证指令单、工程量确认单、分供方现场签证单)报送项目商务经理。
7.3.7.1项目商务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商务部审核。
7.3.7.2若分包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商务经理应根据指令单及计量文件,在指令工作计量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经理部层面的签证审核工作,并报商务部审核;
7.3.7.3当月完成或持续时间结束的现场指令工作,次月报分公司商务部审核。
7.3.7.4项目商务经理将分供方签证费用进行汇总,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列明收支对比,项目商务经理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送分公司商务部。
7.3.8 商务部在收到项目中期付款书申请后2 天内审核完成,完工结算 7天内审核完。
7.3.9 单项分供方结算额超过3000万的,上报公司商务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7.3.10分供方工程月度完成工作量审批单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不作为结算依据, 若中期累计分供方工程造价超出分供方合同价应及时确认并签订补充合同后方继续付款程序。
7.3.11 项目商务员、商务部分别建立分供方工程结算台帐。
7.3.12 中期(结算)付款书原件一式二份,商务部、财务部留存, 复印件一份发放给项目部, 另商务部负责将付款书第一页复印一份发放给分供方商并做好签收记录。
八.填表须知
8.1 工程承接后1个月内, 项目经理部要填写工作包划分;
8.2 商务部按分供方计划规定的招标时间组织招标,同时项目经理部要提前三十日填写专业分供方招标申请表;
8.3 项目经理部每月对分供方商进行评估考核,分供方商评估表报分公司商务部;
8.4 分供方结算项目经理部要按规定的时间办理, 于每月23 日前传到商务部,逾期当月不再办理,相应责任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8.5 商务部要负责定时更新合格分供方商名册和不合格分供方商名册;
8.6 商务部在每次发放招标文件前、签订分供方合同前,要填写分供方招标文件评审表、招标单位评审表和分供方合同评审表。
8.7 分公司商务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招标通知书;
8.8 分供方商递交投标文件后,分公司商务部组织招标评审小组填写了 专业分供方开标情况记录表、 专业分供方谈判定标记录表,评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对参与投标的分供方商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8.9 分供方合同签订后应立即发放交底并填写分供方合同交底记录表;
8.10 在对分供方商进行考察时, 商务部要负责填写分供方商考察表及分供方商登记表;
九.其他
10.1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此办法执行。
10.2公司内部专业分公司之间的专业分供方不采用本办法。
10.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颁发的有关经营文件中如有与此办法相矛盾的条款,以此办法为准。
10.4本办法的执行由分公司商务部负责解释。
专业分供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为加强项目分供方的管理,提高分供方管理质量,保障企业权益,依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结合分公司现有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分供方管理应遵循充分竞争、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
1.3 商务部是专业分供方的主管部门, 全面负责专业分供方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全程参与分包招标洽谈,项目经理部代表分公司进行分供方合同的施工履约。
二.管理职责
2.1 分公司商务部
* 负责专业分供方的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 组织分供方的考察、评估、洽谈及合同起草、签订工作。
* 督促项目经理部按时办理分供方付款结算,审核分供方付款结算
2.2 分公司项管部
* 组织分供方评估考核工作。
2.2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物资管理部、财务部是项目分供方管理的配合部门,配合对项目分供方的管理工作。
2.3 项目经理部
*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分供方管理规定;
* 负责监督和管理分供方合同的履行,评价分供方履约行为;
*
3.2 3.3 所有分供方合同的签订由分公司完成,项目(包括远征点项目) 无权自行签订, 分供方合同必须经过分公司评审后才能签订,原则上分供方须在签订合同后才能进场。
3.4 分供方付款结算项目经理部要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于每月23日前(不含23日)报送商务部,逾期当月不再办理,相应责任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3.5 分供方付款结算在分公司审核确认前不得提供给分供方,在分公司审核确认后将审批单复印发放给分供方并签收。
3.6 分供方的付款由分公司确定,项目施工期间在规定的时间报送计划,计划中必须列出全部的
分供方单位、结算额、应付款总额、已付款、欠款、计划付款。按分公司审定的计划支付。项目施工完后的付款由分公司直接按合同和分公司资金情况决定。
3.7 项目综合工长每月18日前开具分供方已完工程量单,凡不能按图纸计算工程量的,必须注名施工部位、计算过程及各断面复测记录。
四.专业分供方合格名册管理
4.1 分供方的考察。 分供方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进入分公司合格分供方名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分供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出施工许可证以及法人委托书;
②分供方的施工管理水平、以往的业绩,以及保证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方面的能力和资源,包括基本的人、财、物资源状况;
4.2 形成分供方登记表。
4.3 项目经理部每月对分供方进行评估考核,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分供方商进行考核信息反馈,要求分供方商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与结算进行挂钩,奖优罚劣,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作为半年或年度信用评价依据。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分供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及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4.4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对分供方工程进度款使用监控;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分供方提供详细的供应名册及相应的合同,并按月对分供方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
4.5 分公司项管部每月根据分供方合同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分供方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包括物资使用、施工设备、工程质量情况等,检查应形成记录。对不合格项开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分供方对出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4.6 分公司商务部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合格分供方名册,并于每年年中和年末两次报公司商务部,考核不合格的分供方,分公司应于考核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公司向全公司通报后各单位均不得继续留用不合格的分供方。因不合格而被除名的分供方一年之内不得再次进入合格分供方名册,一年后分供方要求再次进入时,必须重新由分公司组织考核并取得合格条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件或事故的分供方,不需考核,直接从合格分供方名册除名,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合格分供方名册。
5.1 务部审核。
5.1.2 专业分供方主要按土石方路基工程(含排水工程/箱涵/盖板涵/人行道) 、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路面工程等进行划分。
5.2 分公司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文件制定、询标、定标。
5.3 分供方合同额超过10万元的,招标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议标方式进行;分供方合同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队伍,参加投标的分供方商必须在资格预审合格的基础上从公司的合格分供方商名册中挑选,一般选择3-5家。
5.4 项目经理部根据实际施工安排,项目在需要分包商进场前30天向分公司商务部提出分供方招标计划,内容包括拟申请分供工程内容、工程量、 收入单价及项目建议价以及计划分供方招标时间、
具体施工工艺要求、分供方进场时间等。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向分公司推荐1-2家合格单位参与分供工程的投标。分公司在30天内完成招标申请、招标文件评审、开标定标、合同评审等评审流程,合同签订后向项目经理及商务人员进行一级交底。
5.5 分公司商务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各部门评审并报主管领导及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发布招标通知书。招标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工程概况和招标工程范围;
* 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
* 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
* 分供方合同范本;
* 工程量清单;
* 施工方案;
* 施工图纸等。
5.6 分供方投标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一次合作的队伍交纳标准为:500万以下的交纳5万元,500万-1000万的10万,1000万以上按总价1%计取,40万封顶,成为核心队伍后可按50%交纳。投标保证金在工程中标后自动转为工程履约保证金一部分。
5.7项目部要代表法人发挥对分供方的管理作用,在招标评审(如对分供方设备进场提出方案,投标书记合同中要明确进场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商务谈判、合同签订阶段提出对应管理结果的要
5.6分供方商递交投标文件后,分公司商务部组织招标评审小组采取集中评审方式选择中标单位,评标原则上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资质等级、施工力量、技术装备、施工方案等只作为符合性条件,同等条件下选择报价最低的分供方商,评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对参与投标的分供方商发放中
5.7
5.8 在签订分供方合同前,必须要求分供方单位交纳分供方合同额10%的履约保证金, 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对不能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由报价次低的分供方单位中标,次低分供方单位放弃中标的,分公司重新组织招标。
六.专业分供方合同管理
6.1 分供方合同由分公司商务部负责起草,原则上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 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供方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拟订后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及分公司经理审批。
6.2 分供方合同原则上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分供方单位由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必须出具法人委托书原件,委托内容包括合同签署及合同履约等,期限长于合同履
约时间。
6.3签订合同时要求分供方企业法人出具履约义务保证书。
6.4合同签订时明确进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劳务、机管员)的配备、进场石屑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
6.5对分供方授权的项目经理进行考勤,当月出勤天数不足22天的,项目有权进行1000元/天的处罚,并要求分供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委托人。
6.6 分供方合同中应清楚明确的规定:
* 工程分供方的范围与工程量;
* 分供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要求及验收标准;
* 分供方进场时间要求;
* 分供方不能正常履约的应急预案;
* 分供方价格和计价方式;
* 分供方工程价款结算规定;
* 分供方范围的变化及价格调整的处理。
* 分供方工程的安全责任划分;
* 现场管理要求;
* 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 争议和违约的处理。
七.专业分供方结算管理
7.1 分供方结算原则
(1)分供工程的结算严格按分供方合同执行。
(2)分供方结算支出应与主合同收入相对应。
7.2 分供方结算形式
分供方结算由分供方完成分供方合同约定内容后提出申请,项目经理部各专业人员办理。项目经理是分供方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分供方结算按结算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进度结算和完工结算两种。
7.3 结算依据
*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 分供方合同
*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附件
* 分供方商履约记录表
7.4专业分供方进度、完工结算功能
7.4.1分供方月度结算:一、作为财务向分供方单位支付资金的依据;二、作为财务成本核算的依据;三、作为商务成本分析的依据;四、项目经理编制资金计划的依据。
7.4.2分供方完工结算功能:根据分供方合同约定,单项工程进入完工阶段,即可与分供方单位办理完工结算。完工结算是双方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同时也是项目完工成本核定的依据之一。
7.2 付款结算程序
* 核定分供方工程量:分供方合同签订后,项目商务员、工长在7天内,各自独立的按分供方合同的计算规则,按部位、桩号、工区详细计算分供方工程量,共同核定合同分供方工程量,经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商务部审核确定并各自留存。
* 填写分供方履约记录表:每月 20 日项目召开分供方结算会议,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由工长、质安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材料组长、项目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填写评定意见、扣款说明,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 填报月度付款书:项目商务员接到分供方履约记录表后,按形象进度和已核定的分供方工程量核算分供方商本月完成工程量,填报完整的月度付款书,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 填写分供方评估表: 完工结算时或每年12 月份办理月度付款书时,项目在召开分供方结算会议时,由项目经理填写。
* 填报分供方结算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商务员接到分供方履约记录表后,按已核定的分供方工程量填报分供方结算表,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 分公司商务部审核:23 日前项目将完整的月度付款书或完工结算书交分公司商务部,分公司商务部审核确认。
* 分公司领导签认:分公司商务部确认的月度付款书或完工结算书,由分公司商务部交项管部、财务部、安全部、主管副经理和经理签认。
* 付款书的发放:经最终确认后的完整的付款书原件一式四份发放给财务部、商务部、项目部和分供方,项目商务部发放给分供方做好签收登记。
* 付款:商务部据分供方合同、项目提出付款申请表,相关人员签字后,财务部据此付款。
7.3分供方结算的扣款原则及执行
项目商务人员在办理分供结算过程中,应与项目内部其他部门成员沟通,了解分供方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使用总承包方的人工、材料、机械、水电等情况,以确定分供方的应扣款。
4.1分供方工程结算应扣款在发生时按进度扣除。如分供方需使用总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则要在材料部门办理相关调拨手续后总承包方方可发料。材料调拨、设备使用费、人工等应扣款分别由项目材料、设备、劳资主管将当月发生的相关证明扣款凭证每月20日前送交项目商务部,在办理当期进度结算时扣除。
4.2另外临建费、管理费、规费、经营费、水电费、税金等应扣款也应由项目商务经理在进度结算和完工结算书中按约定比例扣回。项目其他人员应及时将分供方合同外的各种扣款提交项目商务经理。
7.3 结算要求
7.3.1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办理并严格控制分供方结算。所有分供方工程的结算必须严格遵照分公司与分供方单位签订的分供方合同执行。
7.3.2 必须先签合同,后办理付款结算。
7.3.3 分供方结算前, 项目经理部应提前向商务部报送合同内施工图纸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如结算中工程量超出报送量,项目经理部应提交超出原因及依据。
目经理部办理;并报商务部审核.
* 对单价包干分供方合同的中期付款: 每月28 日前必须办理完毕,并在每月 23日前报送至分公司商务部。
7.3.6分供方结算最终办理时间
7.3.6.1单项工程完工后,原则上在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此项工程的完工结算办理。
7.3.6.2项目对外结算办理完且项目所有分供方工程履约完毕1个月内,应办理完该项目所有分供方的完工结算。
7.3.7 分供方工程签证单:除设计变更外,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控制分供方签证。
分供方在签证工程量确认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需将完整的签证资料(分供方现场签证指令单、工程量确认单、分供方现场签证单)报送项目商务经理。
7.3.7.1项目商务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商务部审核。
7.3.7.2若分包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商务经理应根据指令单及计量文件,在指令工作计量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经理部层面的签证审核工作,并报商务部审核;
7.3.7.3当月完成或持续时间结束的现场指令工作,次月报分公司商务部审核。
7.3.7.4项目商务经理将分供方签证费用进行汇总,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列明收支对比,项目商务经理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送分公司商务部。
7.3.8 商务部在收到项目中期付款书申请后2 天内审核完成,完工结算 7天内审核完。
7.3.9 单项分供方结算额超过3000万的,上报公司商务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7.3.10分供方工程月度完成工作量审批单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不作为结算依据, 若中期累计分供方工程造价超出分供方合同价应及时确认并签订补充合同后方继续付款程序。
7.3.11 项目商务员、商务部分别建立分供方工程结算台帐。
7.3.12 中期(结算)付款书原件一式二份,商务部、财务部留存, 复印件一份发放给项目部, 另商务部负责将付款书第一页复印一份发放给分供方商并做好签收记录。
八.填表须知
8.1 工程承接后1个月内, 项目经理部要填写工作包划分;
8.2 商务部按分供方计划规定的招标时间组织招标,同时项目经理部要提前三十日填写专业分供方招标申请表;
8.3 项目经理部每月对分供方商进行评估考核,分供方商评估表报分公司商务部;
8.4 分供方结算项目经理部要按规定的时间办理, 于每月23 日前传到商务部,逾期当月不再办理,相应责任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8.5 商务部要负责定时更新合格分供方商名册和不合格分供方商名册;
8.6 商务部在每次发放招标文件前、签订分供方合同前,要填写分供方招标文件评审表、招标单位评审表和分供方合同评审表。
8.7 分公司商务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招标通知书;
8.8 分供方商递交投标文件后,分公司商务部组织招标评审小组填写了 专业分供方开标情况记录表、 专业分供方谈判定标记录表,评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对参与投标的分供方商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8.9 分供方合同签订后应立即发放交底并填写分供方合同交底记录表;
8.10 在对分供方商进行考察时, 商务部要负责填写分供方商考察表及分供方商登记表;
九.其他
10.1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此办法执行。
10.2公司内部专业分公司之间的专业分供方不采用本办法。
10.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颁发的有关经营文件中如有与此办法相矛盾的条款,以此办法为准。
10.4本办法的执行由分公司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