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分类大全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大全

一、分类与分类学 1、概念 知识存在于比较分类之间。分类是人类很自然的一个过 程,不知不觉间就已经在进行了分类的工作。分类顾名思义 就是分门别类,是鉴别比较和划分的过程。分类看起来非常 之简单:根据相似性将要分类的东西加以整理归类。然而, 分类能使事物高度有序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认识效 率和工作效率。 分类这一术语有两层不同含义:①设计一种分类方法的 过程;②通过某一分类法的概念的标记性代码或术语对对象 进行编码或描述。我们仅使用分类的第一层含义。分类法是 某一领域内概念的序化系统及其或隐或显的序化原理。分类 的准则取决于这些类别的应用目的。分类法来自原有知识, 却又把原有知识进一步扩展。 分类学(taxonomy)是分类法的理论研究,是关于分类 法的科学,包括其基本原则、步骤和规则。分类学这一术语 源自林奈(Linnaeus)的生物分类著作。分类学这一术语也 可用来表示分类设计过程的最终结果,因此常常被作为分类

法的同义词。分类学感兴趣的是一般意义下的分类法。 2、分类的作用 哲学家和分类学家几乎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分类具有双 重作用,一个是实际作用(识别) ,另一个是一般(即科学 的或形而上学的)作用(检索) 。但是关于这两种作用的本 质却有不同的看法。早期学者所特别强调的实际作用是把分 类当作事物识别的检索表。近年来最常强调的则是将分类看 作是信息贮存和信息检索系统的索引。为了最充分地发挥这 种作用,分类应当由具有最大数量共同性质的客体科目构成。 这种分类就自动地成为对贮存于其中的信息的表征。因此, 易于表征就是这样一些分类的主要或唯一的目的,例如图书 馆的图书和其它或多或少按任意标准归类的事物。与此对映, 对于与原因联系的项目(例如事故分类、疾病分类)或与起 源有关的项目(如生物分类)的分类则受到某些限制,然而 仍然具有可以作为影响深远的概括的基础的能力。 分类作为事物贮存于系统的信息的检索。为了使分类成 为最有效的信息检索系统,在将系统分类时就必须考虑分类 的某些方面, 如 “等级” (rank) , “分类单位大小” (Size of taxa) , “对称性” (symmnetry) ,和“顺序” (Sequence)等。在确定 这些方面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主观性,因而它们将可能构成长 期争论的焦点。

3、分类的一般方法 一种是人为的分类,它是依据事物的外部特征进行分类, 为了方便, 人们把各种商品分门别类, 陈列在不同的柜台里, 在不同的商店出售。 这种分类方法, 可以称

之为外部分类法。 另一种是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分类。无论是外部特征还 是本质特征, 都是事物的属性。 当然,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 分类的方法也是多样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不同的分 类方法。分类方法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那里有丰 富多样的事物,那里就需要进行分类。 二、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是一系列的事件和行为所导致的不希望出现的后 果(伤亡、财产损失、工作延误、干扰)的最终产物,而后 果包括了事故本身和其产生的后果。事件是其中的过程或者 行动,一个事件不一定有一个明确的开头和结尾(例如,载 油车翻倒在公路上,油流出来,溅满道路,并流入下水道。 这时,不好区分事件的开头和结束) 。 伤亡,是系统失效的后果,但不是惟一可能的后果。人 们做过统计,在工业部门中,每发生数百起事件,才有一件 造成伤亡或损失,但每一件都有伤亡及损失的可能性。这就 是为什么要把所有的事件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的信息源。单纯

地依赖于伤亡报告,仅能观察到那些导致严重伤亡后果的少 数事件。 事故可以更加全面地定义为: “是一项主观上不愿意出 现、导致人员伤亡、健康损失、环境及商业机会损失的不期 望事件” 。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 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中断。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 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 活活动中断。又叫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 1、经验式的实 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 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 2、 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 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 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 原则。 2、 类别互斥原则。 3、 有序化原则。 4、 表征清晰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1)下行分类 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 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 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 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 事故等。 按行业分类: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 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 事故,医药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 矿业安全

事故,信息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等。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或分级: (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道路交通)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 故,特别重大事故; (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铁路交通) 一般事故, 险性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 等等。

按事故性质分类: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 任事故。 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 于 10 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但 小于 100 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的事故。 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和重大死亡事故 (2)上行分类 按事故原因分类(20 类) 按伤害部位分类 按有害因素分类 按不安全状态分类 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3)一些伤亡事故分类规定 国务院 1991 年 10 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 处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 1991 年 10 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

告和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 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 1993 年 9 月印发的 《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 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 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 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 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 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 “重伤是指造成 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 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将 “死亡事故” 定义为 “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 l-2 人的事故” ; 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 ”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 年发布的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15236-94) 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 3-9 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的事 故。 国务院 1989 年 3 月发布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 规定》中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 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故。 ”

在劳动部 1990 年 3 月印发的关于

对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 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 40 人以上)的事故;铁 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 50 人以上或 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 公路或其他 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的 事故等。 四、伤亡事故划分原则 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 定的, 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 例如: 1979 年 9 月 7 日, 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液氯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 毁厂房建筑物 417 平方米, 10 吨液氯扩散, 波及 7. 35 公里, 造成 59 人死亡、779 人中毒住院、400 多人门诊治疗,临时 疏散居民 8 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 60 多万元,影响 100 多个 企业生产。这是建国以来发生最惨重的一起液氯钢瓶爆炸事 故。这起事故发生的致因是在充装液氯时没有洗罐,罐内残 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 物是钢瓶容器爆炸,直接引起死亡或中毒的施害物是液氯, 所以这起事故类别为“其它爆炸” (容器爆炸) ,而不认定为 “中毒窒息”事故。

五、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劳字 1-2 表) , 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 20 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 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 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机动车辆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 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行驶 中上、下车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 碰、 割、 戳等人身伤害事故。 如机械零部件、 工件飞出伤人, 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 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 在起重作业中, 脱钩砸人, 移动吊物撞人, 钢丝绳继裂抽入, 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 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 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 等事故; 6、淹溺:指人落水之后,因呼吸阻塞导致的急性缺氧

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如船舶在运输航行、 停泊作业和在水上, 从事各种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以及在水下施工作业发生 的淹溺事故。在内河、海上作业中,已发现或证实是落水失 踪,虽未捞获尸体也按淹溺死亡

事故分类; 7、灼烫: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 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 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 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 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 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 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 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 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 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 石发生的塌陷事故。但不包括由于矿山冒顶、片帮或因爆破 引起的坝塌的伤害事故; 11、冒顶片帮:指在矿山工作面、通道上部、侧壁由于 支护不当,侧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伤害事故。顶板塌落为冒 顶, 侧壁坍塌为片帮。 一般因二者同时发生, 称为冒顶片帮。

如矿山、地下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在地下开采或其它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 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地下含水带或被淹坑道涌水造成的事故。 但不包括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各种 爆破作业、采石、采矿、采煤、修路、开山、拆除建筑物等 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 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煤尘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 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 性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 使用工作压力大干 0.7 表大气压(0.07 兆帕)、以水为介质 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 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 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 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 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 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 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它爆炸: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 故: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乙炔、氢 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 气等。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

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 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 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 、棉纤维、晴纶 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 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 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 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 包爆炸事故等; 19、 中毒和窒息: 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 吃有毒食物、 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 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 管道、 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 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20、 其它伤害: 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 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直接受伤害方式有两种以上时,按原发的、主要的一种

分类。 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 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 (年)报表》 (综合表二) ,事故原因有以下 11 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照伤害程度分类为:轻

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相当于 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2 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3 人以上的事 故[含 3 人]) 。 (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1989]第 34 号)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 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 具

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 40 人及其以上)事 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 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 50 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其

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 损失在 500 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 发生的事故除外) ; 5、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 100 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 释(劳安字[1991]23 号)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解释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 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 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 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关 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 故。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劳办发

[1993]140 号)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 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 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 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 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 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 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 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 (包括伴有轻伤) 、 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 1-2 人的事故。重 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 (含 3 人) 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 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 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 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 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四)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火灾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一般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 在《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安部 劳动部 97 年)中第 六条规定: 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 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 以上(含本数,下同) ;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 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 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 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五)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 GB14648-93) 、民 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 93 号(2000 年 7 月 19 日公布) ,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 程序, 将飞行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重大飞行事故; 一般飞行事故。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人员死 亡,死亡人数在 40 人及其以上者;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

40 人及其以上者。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 10 人及其以上者; 最大起飞重量 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 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 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 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 50000kg 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 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5% (含) 者。 3、一般飞行事故为:不在上面两类中的飞行事故。 (六)触电事故分类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 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 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 50 人及以上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0 万元及以上者; 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 者。

2、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 3 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 死亡与重伤达 10 人及以上者; 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 200MW 者; 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50 万元者; 25MW 及以上的发电设备, 31.5MV•A 及以上的主变压器 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 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 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者;其他性质严重的事 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3、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 定为一般事故。 (七)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微事

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八)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

故统计规则》分类: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九)铁路交通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险肇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十)建筑工程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级事故 二级事故 三级事故 四级事故 (十一)医疗事故分类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已于 2002 年 7 月 19 日经卫 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一级 1.1 一级甲等 1.2 一级乙等 2 二级事故 2.1 二级甲等 2.2 二级乙等 2.3 二级丙等 2.4 二级丁等 3 三级事故 3.1 三级甲等 3.2 三级乙等 3.3 三级丙等 3.4 三级丁等 3.5 三级戊等 4 四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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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与分类学 1、概念 知识存在于比较分类之间。分类是人类很自然的一个过 程,不知不觉间就已经在进行了分类的工作。分类顾名思义 就是分门别类,是鉴别比较和划分的过程。分类看起来非常 之简单:根据相似性将要分类的东西加以整理归类。然而, 分类能使事物高度有序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认识效 率和工作效率。 分类这一术语有两层不同含义:①设计一种分类方法的 过程;②通过某一分类法的概念的标记性代码或术语对对象 进行编码或描述。我们仅使用分类的第一层含义。分类法是 某一领域内概念的序化系统及其或隐或显的序化原理。分类 的准则取决于这些类别的应用目的。分类法来自原有知识, 却又把原有知识进一步扩展。 分类学(taxonomy)是分类法的理论研究,是关于分类 法的科学,包括其基本原则、步骤和规则。分类学这一术语 源自林奈(Linnaeus)的生物分类著作。分类学这一术语也 可用来表示分类设计过程的最终结果,因此常常被作为分类

法的同义词。分类学感兴趣的是一般意义下的分类法。 2、分类的作用 哲学家和分类学家几乎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分类具有双 重作用,一个是实际作用(识别) ,另一个是一般(即科学 的或形而上学的)作用(检索) 。但是关于这两种作用的本 质却有不同的看法。早期学者所特别强调的实际作用是把分 类当作事物识别的检索表。近年来最常强调的则是将分类看 作是信息贮存和信息检索系统的索引。为了最充分地发挥这 种作用,分类应当由具有最大数量共同性质的客体科目构成。 这种分类就自动地成为对贮存于其中的信息的表征。因此, 易于表征就是这样一些分类的主要或唯一的目的,例如图书 馆的图书和其它或多或少按任意标准归类的事物。与此对映, 对于与原因联系的项目(例如事故分类、疾病分类)或与起 源有关的项目(如生物分类)的分类则受到某些限制,然而 仍然具有可以作为影响深远的概括的基础的能力。 分类作为事物贮存于系统的信息的检索。为了使分类成 为最有效的信息检索系统,在将系统分类时就必须考虑分类 的某些方面, 如 “等级” (rank) , “分类单位大小” (Size of taxa) , “对称性” (symmnetry) ,和“顺序” (Sequence)等。在确定 这些方面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主观性,因而它们将可能构成长 期争论的焦点。

3、分类的一般方法 一种是人为的分类,它是依据事物的外部特征进行分类, 为了方便, 人们把各种商品分门别类, 陈列在不同的柜台里, 在不同的商店出售。 这种分类方法, 可以称

之为外部分类法。 另一种是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分类。无论是外部特征还 是本质特征, 都是事物的属性。 当然,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 分类的方法也是多样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不同的分 类方法。分类方法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那里有丰 富多样的事物,那里就需要进行分类。 二、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是一系列的事件和行为所导致的不希望出现的后 果(伤亡、财产损失、工作延误、干扰)的最终产物,而后 果包括了事故本身和其产生的后果。事件是其中的过程或者 行动,一个事件不一定有一个明确的开头和结尾(例如,载 油车翻倒在公路上,油流出来,溅满道路,并流入下水道。 这时,不好区分事件的开头和结束) 。 伤亡,是系统失效的后果,但不是惟一可能的后果。人 们做过统计,在工业部门中,每发生数百起事件,才有一件 造成伤亡或损失,但每一件都有伤亡及损失的可能性。这就 是为什么要把所有的事件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的信息源。单纯

地依赖于伤亡报告,仅能观察到那些导致严重伤亡后果的少 数事件。 事故可以更加全面地定义为: “是一项主观上不愿意出 现、导致人员伤亡、健康损失、环境及商业机会损失的不期 望事件” 。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 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中断。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 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 活活动中断。又叫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 1、经验式的实 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 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 2、 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 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 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 原则。 2、 类别互斥原则。 3、 有序化原则。 4、 表征清晰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1)下行分类 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 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 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 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 事故等。 按行业分类: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 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 事故,医药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 矿业安全

事故,信息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等。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或分级: (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道路交通)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 故,特别重大事故; (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铁路交通) 一般事故, 险性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 等等。

按事故性质分类: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 任事故。 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 于 10 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但 小于 100 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的事故。 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和重大死亡事故 (2)上行分类 按事故原因分类(20 类) 按伤害部位分类 按有害因素分类 按不安全状态分类 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3)一些伤亡事故分类规定 国务院 1991 年 10 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 处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 1991 年 10 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

告和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 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 1993 年 9 月印发的 《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 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 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 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 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 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 “重伤是指造成 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 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将 “死亡事故” 定义为 “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 l-2 人的事故” ; 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 ”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 年发布的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15236-94) 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 3-9 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的事 故。 国务院 1989 年 3 月发布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 规定》中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 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故。 ”

在劳动部 1990 年 3 月印发的关于

对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 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 40 人以上)的事故;铁 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 50 人以上或 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 公路或其他 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的 事故等。 四、伤亡事故划分原则 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 定的, 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 例如: 1979 年 9 月 7 日, 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液氯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 毁厂房建筑物 417 平方米, 10 吨液氯扩散, 波及 7. 35 公里, 造成 59 人死亡、779 人中毒住院、400 多人门诊治疗,临时 疏散居民 8 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 60 多万元,影响 100 多个 企业生产。这是建国以来发生最惨重的一起液氯钢瓶爆炸事 故。这起事故发生的致因是在充装液氯时没有洗罐,罐内残 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 物是钢瓶容器爆炸,直接引起死亡或中毒的施害物是液氯, 所以这起事故类别为“其它爆炸” (容器爆炸) ,而不认定为 “中毒窒息”事故。

五、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劳字 1-2 表) , 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 20 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 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 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机动车辆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 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行驶 中上、下车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 碰、 割、 戳等人身伤害事故。 如机械零部件、 工件飞出伤人, 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 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 在起重作业中, 脱钩砸人, 移动吊物撞人, 钢丝绳继裂抽入, 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 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 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 等事故; 6、淹溺:指人落水之后,因呼吸阻塞导致的急性缺氧

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如船舶在运输航行、 停泊作业和在水上, 从事各种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以及在水下施工作业发生 的淹溺事故。在内河、海上作业中,已发现或证实是落水失 踪,虽未捞获尸体也按淹溺死亡

事故分类; 7、灼烫: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 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 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 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 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 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 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 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 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 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 石发生的塌陷事故。但不包括由于矿山冒顶、片帮或因爆破 引起的坝塌的伤害事故; 11、冒顶片帮:指在矿山工作面、通道上部、侧壁由于 支护不当,侧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伤害事故。顶板塌落为冒 顶, 侧壁坍塌为片帮。 一般因二者同时发生, 称为冒顶片帮。

如矿山、地下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在地下开采或其它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 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地下含水带或被淹坑道涌水造成的事故。 但不包括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各种 爆破作业、采石、采矿、采煤、修路、开山、拆除建筑物等 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 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煤尘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 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 性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 使用工作压力大干 0.7 表大气压(0.07 兆帕)、以水为介质 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 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 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 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 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 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 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它爆炸: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 故: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乙炔、氢 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 气等。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

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 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 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 、棉纤维、晴纶 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 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 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 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 包爆炸事故等; 19、 中毒和窒息: 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 吃有毒食物、 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 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 管道、 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 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20、 其它伤害: 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 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直接受伤害方式有两种以上时,按原发的、主要的一种

分类。 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 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 (年)报表》 (综合表二) ,事故原因有以下 11 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照伤害程度分类为:轻

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相当于 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2 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3 人以上的事 故[含 3 人]) 。 (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1989]第 34 号)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 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 具

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 40 人及其以上)事 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 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 50 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其

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 损失在 500 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 发生的事故除外) ; 5、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 100 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 释(劳安字[1991]23 号)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解释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 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 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 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关 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 故。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劳办发

[1993]140 号)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 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 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 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 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 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 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 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 (包括伴有轻伤) 、 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 1-2 人的事故。重 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 (含 3 人) 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 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 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 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 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四)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火灾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一般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 在《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安部 劳动部 97 年)中第 六条规定: 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 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 以上(含本数,下同) ;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 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 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 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五)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 GB14648-93) 、民 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 93 号(2000 年 7 月 19 日公布) ,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 程序, 将飞行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重大飞行事故; 一般飞行事故。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人员死 亡,死亡人数在 40 人及其以上者;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

40 人及其以上者。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 10 人及其以上者; 最大起飞重量 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 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 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 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 50000kg 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 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5% (含) 者。 3、一般飞行事故为:不在上面两类中的飞行事故。 (六)触电事故分类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 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 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 50 人及以上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0 万元及以上者; 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 者。

2、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 3 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 死亡与重伤达 10 人及以上者; 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 200MW 者; 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50 万元者; 25MW 及以上的发电设备, 31.5MV•A 及以上的主变压器 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 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 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者;其他性质严重的事 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3、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 定为一般事故。 (七)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微事

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八)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

故统计规则》分类: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九)铁路交通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险肇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十)建筑工程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级事故 二级事故 三级事故 四级事故 (十一)医疗事故分类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已于 2002 年 7 月 19 日经卫 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一级 1.1 一级甲等 1.2 一级乙等 2 二级事故 2.1 二级甲等 2.2 二级乙等 2.3 二级丙等 2.4 二级丁等 3 三级事故 3.1 三级甲等 3.2 三级乙等 3.3 三级丙等 3.4 三级丁等 3.5 三级戊等 4 四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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