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办法

附件1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统计调查数据,对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宏观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要结合工程建设质量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质量分析与风险预警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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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分析报告。省、市、县三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工程质量分析报告由各级负责工程质量工作的部门撰写,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分省、市、县三级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省、市、县(区)质量监督机构计算机管理网络,打造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地市之间的互访,采取定期发布质量指数,量化质量水平等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在可控状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举办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工作;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和评价工作,形成工程质量总体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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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发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报告(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企业良好行为记录);

(四)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或调查结果;

(五)每年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单位进行考评,对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统计数据、报告内容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形成综合性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三)组织开展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状况调查; (四)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五)及时、全面、准确的向上一级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分析或调查结果。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上报的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表1);

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详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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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建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形象进度等(详见附表3);

4.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日期等(详见附表4);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情况,包括在建工程、竣工工程、备案工程等(详见附表5);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情况,包括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工程及县(区)工程等(详见附表6)。

7.《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总体情况;

(2)本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3)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对实体工程质量监督采取的具体措施;

(5)当地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阶段性目标及取得的效果(含主要质量通病种类及治理情况);

(6)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7)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8)工程质量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情况; (9)工程质量事故及投诉情况; (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

(11)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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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厅上报年度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年度工程质量分析报告要全面反映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机制建立、政策制定及活动开展等情况,应有详实的统计数据支撑,除季度分析报告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情况,包括上年度接转工程、本年度新注册工程、本年度竣工工程、本年度备案工程等(详见附表7);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分类统计情况,包括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工程及县(区)工程等(详见附表6)。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有关信息的搜集、汇总及整理工作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有关信息的搜集、汇总及整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和工程信息数据报送及公开发布工程质量总体状况报告等三个方面。

第十四条 季度分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分析会,并形成质量分析报告。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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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体情况,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对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措施、当地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阶段性目标及取得的效果、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等内容。省厅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召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会,总结全省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的工作程序。对于每季度形成的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需要公开发布的,由负责撰写报告的单位提出建议,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公开发布。公开时间为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开形式可以是主管部门公告或在报纸、电视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在网上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省厅适时公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本区域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后,可以采用邮寄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如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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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立工作机制和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报送及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厅将此项工作作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立省”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各地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积极,完成质量不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

行为记录统计表;

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表; 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建工程明细表; 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工程明细表; 5.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表;

6.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表; 7.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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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批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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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其它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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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表

有关单位。

填表人: 批准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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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建工程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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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工程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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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表

填表说明:1、在建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2、竣工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3、质量备案率: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竣工工程;4、用户满意率:用户评价为满意的工程(项数)/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5、接转工程:上一季(年)度在建工程。

统计员: 批准人: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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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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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员: 批准人: 报送日期:

附表7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1、在建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2、竣工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3、质量备案率: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竣工工程;4、用户满意率:用户评价为满意的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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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5、接转工程:上一季(年)度在建工程。

统计员: 批准人: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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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

考 核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豫建〔2012〕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我厅将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现制定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考核的主要对象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50分)

1.总体工作。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率是否达到100%,竣工验收合格率是否达到100%,质量用户满意率是否达到90%以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创质量奖项普及率是否达到100%,质量通病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是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工作部署。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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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厅《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是否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落实责任人员;是否每月定期向省厅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活动信息。

3.宣传工作。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是否组织“质量宣传周”活动,并启动 “工程质量宣传教育月”活动。

4.质量咨询。是否组织专家成立质量咨询服务队,深入基层、企业宣讲工程质量知识,帮助解决质量问题。

5.隐患排查。是否每季度组织开展1-2次质量隐患集中排查、检查和督查,并进行通报。

6.项目观摩。是否参加省厅组织的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研讨会及工程质量观摩活动。各市、县主管部门是否在本年度组织1-2次的工程质量观摩活动。

7.知识竞赛和技术比武。是否在本辖区组织开展施工技术比武、建筑工法竞赛、质量QC 管理小组创建等活动。

8.质量创优。是否组织开展“中州杯”奖、“安居奖”和“质量管理奖”等评选活动。是否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建设单位对获奖施工单位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9.教育培训。是否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夜校,有针对性的开展操作技能培训,并有重点地培训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新标准、新规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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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社会监督评议。是否聘请一定数量的业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内专家和新闻单位人士等作为社会义务监督员参与质量监督评议。是否每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上配备不少于两位社会义务监督员。

11.质量回访。是否建立完善用户质量回访、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全年是否安排了不少于四次的质量回访活动。

12.监督队伍建设。是否已解决好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是否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了教育培训。

13.质量问题查处情况。全年是否能不间断地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经济处罚、停业整顿、企业及个人资质资格处理等行政强制性措施。对发现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上限给予了行政处罚。

14.层级检查。是否对所辖县(市)主管部门进行了监督抽查和工作考评。

(二)施工企业(20分)

1. 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了质量责任制度、质量分析制度、质量检查通报制度、质量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制度、重大质量隐患登记建档制度、质量考核奖惩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制度、分包单位及人员管理制度等。

2. 质量分析。每季度是否能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分析会(专题工作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建立有完善的会议档案。

3. 考核奖惩。企业负责人是否与每个项目负责人签订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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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书,并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4. 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落实带班制度。项目部是否每日进行质量检查,企业对项目部及工程质量每月检查是否不少于一次。是否每次检查都有通报、有整改、有落实,档案是否齐全完整。企业每季度是否至少组织一次工程质量隐患排查。

5. 标准化方案。企业是否制定了质量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 6. 知识讲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全年是否进行了不少于两次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员的专题工程质量管理知识讲座。

(三)监理单位(15分)

1. 监理班子。是否建立完备的项目监理班子。

2. 方案审核。是否对重大技术方案严格审核把关,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是否实施旁站监理、重点监理。

3. 隐患检查。是否认真组织质量隐患检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4. 自查自纠。是否定期开展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自查自纠,及时完善监理制度。

(四)检测机构(5分)

1. 检测报告。是否按照行业规章规定,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是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五)其它(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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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是否根

据活动总体安排,主动开展检查,落实质量责任。

三、考核程序

(一)报送资料。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

动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1月份组织本地活动开展情况的总结考核,于11月30日前将全年活动情况书面上报省厅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厅考核。省厅成立考核组,在12月份,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核方式为:一是听取当地工作情况介绍,查看有关工作部署和活动开展情况的文件资料;二是实地查看施工现场,每个省辖市查看6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有2个为所辖县(市)的工程,每个省直管县(市)查看3个在建工程项目;三是根据各地工作情况,按照《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的考核办法,排定考核名次。

(三)总结表彰与通报批评。考核工作完成后,省厅将对全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进行总结。对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优秀组织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奖”和“先进个人奖”,并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后、质量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领导、限制评先评奖,同时依法对企业、个人招标投标、资质、资格、诚信评价、市场 — 21 —

准入等进行全方位限制。

五、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保障

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做好本地活动开展情况的考核工作,全面进行总结,深刻查找问题不足,制定完善工作措施,通过考核,进一步促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水平提高。

附表: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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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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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考 核 办 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完善监督程序,统一工作标准,加强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考核。

二、考核组织

省厅成立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有关业务处室、站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三、考核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 — 26 —

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质量立省战略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及工程施工质量系列验收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四、考核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 机制建设。是否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及岗位责任分工;是否建立了内部工作制度,形成了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内部监控机制;是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2. 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与经费是否得到保障;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3. 制度建设。是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省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是否制定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投诉处理等工作管理制度。

4. 档案管理。是否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文件、档案资料是否装订、保管有序,并明确专人管理;是否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管理台帐。

5. 监督执法工作。是否及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依法有序地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是否对建设、勘察、 — 27 —

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开展了执法检查;是否依法处理、处罚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公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否全部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监管范围, 是否存在以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城市新区及重点工程为由逃避依法管理的行为。

6. 回访保修。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回访保修工作机制,是否认真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7. 工程质量投诉和复议。是否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相关制度受理和处理业主投诉;是否存在投诉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审判机关确认违法、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8. 层级监督考核。是否依法依规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考核;是否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和相关情况。

9. 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是否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的内容,按时报送;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年度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报告是否总结全面、分析透彻。

10.宣传报导。是否坚持经常性开展宣传报导活动,在市级(含)以上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报道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11. 学习培训。是否积极参加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28 —

组织相关工作的学习培训;当地是否举办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讲座;是否积极组织本级监管人员、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的学习培训或考试。

12. 调查研究。是否开展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有关政策、制度建设等的调查研究活动;是否开展考察、观摩、工作交流等活动。

13. 完成工作任务的时效和质量。是否按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是否及时抄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情况;是否按时按质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

1.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前是否进行图纸审查,是否进行招投标,是否实行工程监理。

2.施工现场监管。建设单位是否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设计单位是否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的行为。监理单位是否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是否未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是否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 29 —

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是否进入了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执行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3. 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严格控制好钢筋、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是否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建筑材料,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是否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4.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是否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 是否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中是否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了全面核查。

5. 分户验收。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实施了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 — 30 —

标准进行竣工验收;每套住房是否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6. 永久标牌。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是否按要求在每栋楼的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标牌,是否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五、考核方式

1. 考核时限。次年第一季度对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2. 考核方法。采用日常考察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办法进行。年终检查由省厅成立考核组,听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并随机抽取保障性安居工程,现场实地检查。

3. 综合考评。由省厅考核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结合日常考察和年终检查的有关情况,按照《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办法,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排定考核名次。

六、评优与惩处

取综合考核评分前五名为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对综合考核评分后三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县(市、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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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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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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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统计调查数据,对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宏观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要结合工程建设质量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质量分析与风险预警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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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分析报告。省、市、县三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工程质量分析报告由各级负责工程质量工作的部门撰写,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分省、市、县三级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省、市、县(区)质量监督机构计算机管理网络,打造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地市之间的互访,采取定期发布质量指数,量化质量水平等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在可控状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举办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工作;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和评价工作,形成工程质量总体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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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发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报告(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企业良好行为记录);

(四)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或调查结果;

(五)每年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单位进行考评,对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统计数据、报告内容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形成综合性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三)组织开展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状况调查; (四)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五)及时、全面、准确的向上一级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分析或调查结果。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上报的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表1);

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详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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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建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形象进度等(详见附表3);

4.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日期等(详见附表4);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情况,包括在建工程、竣工工程、备案工程等(详见附表5);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情况,包括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工程及县(区)工程等(详见附表6)。

7.《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总体情况;

(2)本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3)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对实体工程质量监督采取的具体措施;

(5)当地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阶段性目标及取得的效果(含主要质量通病种类及治理情况);

(6)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7)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8)工程质量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情况; (9)工程质量事故及投诉情况; (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

(11)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 4 —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厅上报年度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年度工程质量分析报告要全面反映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机制建立、政策制定及活动开展等情况,应有详实的统计数据支撑,除季度分析报告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情况,包括上年度接转工程、本年度新注册工程、本年度竣工工程、本年度备案工程等(详见附表7);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分类统计情况,包括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工程及县(区)工程等(详见附表6)。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有关信息的搜集、汇总及整理工作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有关信息的搜集、汇总及整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和工程信息数据报送及公开发布工程质量总体状况报告等三个方面。

第十四条 季度分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分析会,并形成质量分析报告。重点分析

— 5 —

本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体情况,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对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措施、当地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阶段性目标及取得的效果、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等内容。省厅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召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会,总结全省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的工作程序。对于每季度形成的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需要公开发布的,由负责撰写报告的单位提出建议,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公开发布。公开时间为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开形式可以是主管部门公告或在报纸、电视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在网上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省厅适时公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本区域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后,可以采用邮寄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如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 6 —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立工作机制和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报送及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厅将此项工作作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立省”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各地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积极,完成质量不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

行为记录统计表;

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表; 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建工程明细表; 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工程明细表; 5.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表;

6.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表; 7.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表。

— 7 —

附表1

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批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8 —

构及其它有关单位。

— 9 —

附表2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表

有关单位。

填表人: 批准人: 填表日期:

— 10 —

附表3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建工程明细表

— 11 —

附表4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工程明细表

— 12 —

附表5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表

填表说明:1、在建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2、竣工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3、质量备案率: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竣工工程;4、用户满意率:用户评价为满意的工程(项数)/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5、接转工程:上一季(年)度在建工程。

统计员: 批准人: 报送日期:

— 13 —

附表6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表

— 14 —

统计员: 批准人: 报送日期:

附表7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1、在建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2、竣工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3、质量备案率: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竣工工程;4、用户满意率:用户评价为满意的工程(项

— 15 —

数)/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5、接转工程:上一季(年)度在建工程。

统计员: 批准人: 报送日期:

— 16 —

附件2

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

考 核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豫建〔2012〕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我厅将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现制定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考核的主要对象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50分)

1.总体工作。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率是否达到100%,竣工验收合格率是否达到100%,质量用户满意率是否达到90%以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创质量奖项普及率是否达到100%,质量通病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是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工作部署。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

— 17 —

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厅《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是否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落实责任人员;是否每月定期向省厅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活动信息。

3.宣传工作。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是否组织“质量宣传周”活动,并启动 “工程质量宣传教育月”活动。

4.质量咨询。是否组织专家成立质量咨询服务队,深入基层、企业宣讲工程质量知识,帮助解决质量问题。

5.隐患排查。是否每季度组织开展1-2次质量隐患集中排查、检查和督查,并进行通报。

6.项目观摩。是否参加省厅组织的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研讨会及工程质量观摩活动。各市、县主管部门是否在本年度组织1-2次的工程质量观摩活动。

7.知识竞赛和技术比武。是否在本辖区组织开展施工技术比武、建筑工法竞赛、质量QC 管理小组创建等活动。

8.质量创优。是否组织开展“中州杯”奖、“安居奖”和“质量管理奖”等评选活动。是否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建设单位对获奖施工单位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9.教育培训。是否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夜校,有针对性的开展操作技能培训,并有重点地培训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新标准、新规范等内容。

— 18 —

10.社会监督评议。是否聘请一定数量的业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内专家和新闻单位人士等作为社会义务监督员参与质量监督评议。是否每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上配备不少于两位社会义务监督员。

11.质量回访。是否建立完善用户质量回访、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全年是否安排了不少于四次的质量回访活动。

12.监督队伍建设。是否已解决好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是否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了教育培训。

13.质量问题查处情况。全年是否能不间断地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经济处罚、停业整顿、企业及个人资质资格处理等行政强制性措施。对发现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上限给予了行政处罚。

14.层级检查。是否对所辖县(市)主管部门进行了监督抽查和工作考评。

(二)施工企业(20分)

1. 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了质量责任制度、质量分析制度、质量检查通报制度、质量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制度、重大质量隐患登记建档制度、质量考核奖惩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制度、分包单位及人员管理制度等。

2. 质量分析。每季度是否能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分析会(专题工作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建立有完善的会议档案。

3. 考核奖惩。企业负责人是否与每个项目负责人签订了质量

— 19 —

目标责任书,并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4. 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落实带班制度。项目部是否每日进行质量检查,企业对项目部及工程质量每月检查是否不少于一次。是否每次检查都有通报、有整改、有落实,档案是否齐全完整。企业每季度是否至少组织一次工程质量隐患排查。

5. 标准化方案。企业是否制定了质量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 6. 知识讲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全年是否进行了不少于两次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员的专题工程质量管理知识讲座。

(三)监理单位(15分)

1. 监理班子。是否建立完备的项目监理班子。

2. 方案审核。是否对重大技术方案严格审核把关,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是否实施旁站监理、重点监理。

3. 隐患检查。是否认真组织质量隐患检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4. 自查自纠。是否定期开展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自查自纠,及时完善监理制度。

(四)检测机构(5分)

1. 检测报告。是否按照行业规章规定,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是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五)其它(10分)

— 20 —

其它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是否根

据活动总体安排,主动开展检查,落实质量责任。

三、考核程序

(一)报送资料。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

动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1月份组织本地活动开展情况的总结考核,于11月30日前将全年活动情况书面上报省厅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厅考核。省厅成立考核组,在12月份,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核方式为:一是听取当地工作情况介绍,查看有关工作部署和活动开展情况的文件资料;二是实地查看施工现场,每个省辖市查看6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有2个为所辖县(市)的工程,每个省直管县(市)查看3个在建工程项目;三是根据各地工作情况,按照《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的考核办法,排定考核名次。

(三)总结表彰与通报批评。考核工作完成后,省厅将对全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进行总结。对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优秀组织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奖”和“先进个人奖”,并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后、质量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领导、限制评先评奖,同时依法对企业、个人招标投标、资质、资格、诚信评价、市场 — 21 —

准入等进行全方位限制。

五、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保障

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做好本地活动开展情况的考核工作,全面进行总结,深刻查找问题不足,制定完善工作措施,通过考核,进一步促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水平提高。

附表: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考核评分表

— 22 —

附表

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工作考核评分表

— 23 —

— 24 —

— 25 —

附件3

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考 核 办 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完善监督程序,统一工作标准,加强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考核。

二、考核组织

省厅成立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有关业务处室、站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三、考核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 — 26 —

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质量立省战略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及工程施工质量系列验收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四、考核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 机制建设。是否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及岗位责任分工;是否建立了内部工作制度,形成了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内部监控机制;是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2. 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与经费是否得到保障;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3. 制度建设。是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省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是否制定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投诉处理等工作管理制度。

4. 档案管理。是否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文件、档案资料是否装订、保管有序,并明确专人管理;是否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管理台帐。

5. 监督执法工作。是否及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依法有序地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是否对建设、勘察、 — 27 —

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开展了执法检查;是否依法处理、处罚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公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否全部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监管范围, 是否存在以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城市新区及重点工程为由逃避依法管理的行为。

6. 回访保修。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回访保修工作机制,是否认真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7. 工程质量投诉和复议。是否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相关制度受理和处理业主投诉;是否存在投诉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审判机关确认违法、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8. 层级监督考核。是否依法依规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考核;是否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和相关情况。

9. 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是否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的内容,按时报送;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年度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报告是否总结全面、分析透彻。

10.宣传报导。是否坚持经常性开展宣传报导活动,在市级(含)以上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报道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11. 学习培训。是否积极参加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28 —

组织相关工作的学习培训;当地是否举办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讲座;是否积极组织本级监管人员、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的学习培训或考试。

12. 调查研究。是否开展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有关政策、制度建设等的调查研究活动;是否开展考察、观摩、工作交流等活动。

13. 完成工作任务的时效和质量。是否按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是否及时抄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情况;是否按时按质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

1.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前是否进行图纸审查,是否进行招投标,是否实行工程监理。

2.施工现场监管。建设单位是否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设计单位是否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的行为。监理单位是否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是否未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是否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 29 —

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是否进入了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执行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3. 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严格控制好钢筋、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是否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建筑材料,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是否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4.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是否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 是否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中是否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了全面核查。

5. 分户验收。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实施了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 — 30 —

标准进行竣工验收;每套住房是否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6. 永久标牌。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是否按要求在每栋楼的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标牌,是否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五、考核方式

1. 考核时限。次年第一季度对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2. 考核方法。采用日常考察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办法进行。年终检查由省厅成立考核组,听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并随机抽取保障性安居工程,现场实地检查。

3. 综合考评。由省厅考核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结合日常考察和年终检查的有关情况,按照《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办法,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排定考核名次。

六、评优与惩处

取综合考核评分前五名为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对综合考核评分后三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县(市、区)保

— 31 —

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评分表

— 32 —

附表

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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