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责任制

1、由矿长、分管副矿长、安全环保科、调度室、采矿技术科、矿山施工队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自查自纠领导小组。

2、每月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的全矿井上、下的安全大检查,将查出的安全隐患编制整改方案,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3、每旬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环保科、采矿技术科、调度室、矿山施工队对井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

4、日常的安全隐患排查由每班的矿级带班领导、安全员负责。值班人员每班值班时,必须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各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进行处理。

5、各生产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自查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汇报。由分管矿长及时组织处理。威胁安全时,要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一时还无法整改的作业场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7、安全环保科负责对矿井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对责任单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凡不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

务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纳入各级人员绩效考核。

10、安环科应在月度工作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和下一步整改工作计划。

11、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奖惩制度。对发现、举报、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进行处罚。

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登记、建档、备案和

监控制度

1、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四定原则”,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科或安全确认员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登记,整理上报。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登记,重新编号,原有编号消除。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类别、等级及整改情况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建立事故档案并做好备案。接受职工和外部人员的监督。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一患一档”建立隐患数据库,实现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并且要不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复查,加强事故隐患的监控。

职责分工和分级排查整改责任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环保科是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监督部门,(1)负责督办、检查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2)负责公司绩效考核安全生产部分;(3)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报送。

3、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应当定期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各类事故隐患综合排查。

4、各矿山施工队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制定车间、班组安全隐患检查表。至少每周参加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向矿部上报。

5、各班组交接班前排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对事故隐患有临时处置权,防范措施做到位。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上报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

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检查(排查)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等多种检查。

3、全面排查治理本单位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设备、重大危险源、作业环境、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建立和落实。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5、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自查自纠自报标准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单位自查自纠自报制度。

2、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单位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支撑,以绩效考核、评先树优为手段,以安全培训为保障的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全员参加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随时根据新的安全形势不断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体系,随时补充。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班组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车间(施工队)报告,车间(施工队)要及时向矿部报告,矿部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4、安全环保科要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根据隐患的性质给与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专项治理保障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专项治理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环保科和安全员是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专项治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

4、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资金应当按照

5、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6、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7、本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

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8、财务科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单位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3、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4、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5、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7、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9、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0、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11、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4、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施工场地;

(二)材料库区;

(三)生活场所;

(四)办公场所;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10、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复查)制度

1、为了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效果,实现隐患整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负责人是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整改全面负责。

3、安环科根据已建立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执行本制度,以规范管理。

4、对已经核实的重大隐患,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隐患单位,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5、效果评价,隐患整改完毕后,依照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评价、验收。

6、对于各单位隐患整改效果,由安环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评价。

信息报送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信息汇报工作,推动信息报送工作步入规范化,充分发挥信息报送工作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自报为核心,以健全完善行业自查自纠自报为支撑,以检查评估考核和执法监察为手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隐患整改通报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各部门及负责人要认真执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必须进行彻底整改。

3、对发现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安环科和安全员,由安环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部门、整改内容及要求。

4、责任部门要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方案。

5、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期限。

6、责任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按整改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重人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责任人上交隐患整改检查验收申请。

7、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作好检查验收记录。

8、在安全生产会议上要通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无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

考核奖惩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纳入各级人员绩效考核。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4、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排除重大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5、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举报或者处置重大安全隐患有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

6、对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根据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责任制

1、由矿长、分管副矿长、安全环保科、调度室、采矿技术科、矿山施工队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自查自纠领导小组。

2、每月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的全矿井上、下的安全大检查,将查出的安全隐患编制整改方案,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3、每旬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环保科、采矿技术科、调度室、矿山施工队对井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

4、日常的安全隐患排查由每班的矿级带班领导、安全员负责。值班人员每班值班时,必须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各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进行处理。

5、各生产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自查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汇报。由分管矿长及时组织处理。威胁安全时,要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一时还无法整改的作业场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7、安全环保科负责对矿井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对责任单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凡不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

务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纳入各级人员绩效考核。

10、安环科应在月度工作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和下一步整改工作计划。

11、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奖惩制度。对发现、举报、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进行处罚。

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登记、建档、备案和

监控制度

1、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四定原则”,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科或安全确认员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登记,整理上报。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登记,重新编号,原有编号消除。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类别、等级及整改情况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建立事故档案并做好备案。接受职工和外部人员的监督。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一患一档”建立隐患数据库,实现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并且要不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复查,加强事故隐患的监控。

职责分工和分级排查整改责任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环保科是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监督部门,(1)负责督办、检查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2)负责公司绩效考核安全生产部分;(3)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报送。

3、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应当定期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各类事故隐患综合排查。

4、各矿山施工队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制定车间、班组安全隐患检查表。至少每周参加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向矿部上报。

5、各班组交接班前排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对事故隐患有临时处置权,防范措施做到位。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上报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

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检查(排查)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等多种检查。

3、全面排查治理本单位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设备、重大危险源、作业环境、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建立和落实。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5、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自查自纠自报标准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单位自查自纠自报制度。

2、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单位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支撑,以绩效考核、评先树优为手段,以安全培训为保障的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全员参加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随时根据新的安全形势不断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体系,随时补充。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班组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车间(施工队)报告,车间(施工队)要及时向矿部报告,矿部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4、安全环保科要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根据隐患的性质给与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专项治理保障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专项治理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环保科和安全员是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专项治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

4、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资金应当按照

5、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6、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7、本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

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8、财务科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单位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3、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4、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5、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7、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9、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0、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11、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4、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施工场地;

(二)材料库区;

(三)生活场所;

(四)办公场所;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10、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复查)制度

1、为了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效果,实现隐患整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负责人是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整改全面负责。

3、安环科根据已建立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执行本制度,以规范管理。

4、对已经核实的重大隐患,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隐患单位,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5、效果评价,隐患整改完毕后,依照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评价、验收。

6、对于各单位隐患整改效果,由安环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评价。

信息报送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信息汇报工作,推动信息报送工作步入规范化,充分发挥信息报送工作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自报为核心,以健全完善行业自查自纠自报为支撑,以检查评估考核和执法监察为手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隐患整改通报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各部门及负责人要认真执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必须进行彻底整改。

3、对发现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安环科和安全员,由安环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部门、整改内容及要求。

4、责任部门要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方案。

5、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期限。

6、责任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按整改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重人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责任人上交隐患整改检查验收申请。

7、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作好检查验收记录。

8、在安全生产会议上要通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无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

考核奖惩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纳入各级人员绩效考核。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4、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排除重大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5、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举报或者处置重大安全隐患有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

6、对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根据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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