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的法律对策研究

  摘要:招投标制度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和提高交易效率的有效手段,而串标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本文在介绍串通招投标的含义和行为特征的基础上,主要分析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进而探究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对策,为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探寻一条科学的法律道路。   关键词:串通招投标;串标;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04-02   作者简介:尹丽(1987-),女,汉族,四川德阳人,硕士研究生,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一、引言   招投标制度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和提高交易效率的有效手段。国家相继出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文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招投标市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建筑工程市场中,依然存在钻法律漏洞的违法行为,突出表现为串通招投标的形式。本文在分析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的基础上,重点探究规范招投标市场、防范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规制方法。   二、串通招投标的法律定义   招投标制度最早是作为采购的形式出现的。它最早起源于英国,招投标制度也慢慢沿革了200多年的历史,它是一种体现市场经济公平自由交易的制度。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逐步将其引入建设工程市场。要准确地解决串通招投标的问题,必须首先对其概念有个清楚地把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众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投标,是指各投标人依据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求递交投标文件,争取获得实施资格。   招投标活动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势必会达到招投标市场资源最优配置的效果。然而,部分招投标主体为了短时间内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择了一条不法道路,以严重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和非法打击竞争者的恶劣手段,即串通招投标的方式,非法获取不法利益。所谓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可见,串标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串通招投标是工程建筑领域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主要包括两种表现形式,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招投标和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下面笔者针对这两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进行分析。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之规定,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任何形式的串通行为。招投标双方的串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表现方式:   1、招标人故意泄露保密信息给投标人。招标文件虽然具有公开性,但是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一些招标信息具有秘密性,是不能公开,也不能透露给其他人的,否则会影响公平竞争。这类信息主要包括标底、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信息以及其他事关招标且经招标方保密的信息。   2、招标人违法告知投标人更改其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具有保密性,为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独立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人之间彼此并不可能也不应当知晓竞争对手的投标文件内容。但是,为了中标,投标人可能与招标人串通,招标人在得知其他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后,明示或暗示投标人更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助其达到中标的目的。这极大地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极大地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行为。这类行为首先具有违法性,表现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同时为了便于操作,《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指示,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投标人之间互通保密信息。投标人之间就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实际上就是相互了解各自的保密信息,而这类信息法律是严禁互通的,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工期等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形式上一起参与投标。此类串标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协同投标以及其他事先约定的联合行动。   3、投标文件的实际制作人或控制人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具有保密性,每个投标人并无从得知他人的标书内容,如果制作人或控制人是同一人的话,标书的秘密性就被打破了。这类串标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三)串通招投标的危害   串通招投标的危害这种违法行为,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1、投标人之间的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极大地损害了守法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给项目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   2、投标方之间的串标伤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投标人之间之所以串标,本质上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即高额的施工费用。为了抬高工程款项,投标人之间会采取各种方式提高成本,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和投标报价的虚高,招标法无法通过正常的招投标活动选择最优投标方施工,严重损害招标方的实际利益。   3、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导致发生事故。如果说上述两个危害性表现为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串标最致命的危害性就是工程质量缺乏保证。串标这种违法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一个不合格的中标人,其施工技术、施工安全无法保证,极易诱发安全事故,给项目工程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串通招投标的法律对策分析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招投标过程中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波及公民和法人合法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用法律的手段规制招投标活动。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放宽资格审查制度。不要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质条件,高于实际施工标准的条件会筛选掉一些合格的投标人,实际参与竞标的人数越少,串标的风险就越大。适当放宽资格审查,使更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加大串标者的行为成本,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二)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的权限。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尽可能放宽认定废标的条件,使得开标后有效标书的数量较多,让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加大串标的成本,降低串标的可能性。   (三)加大法律惩处串标的力度。工程建筑市场之所以存在串标的违法行为,从侧面说明了其违法成本不高,而非法获利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的事实。可以制定细则,要求违法者对守法这合法权益的丧失或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加大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力度。再次,在刑事处罚上,可以增加对串标行为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通过加大这些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刑事处罚措施,起到提高防止串标发生的效果。   五、结语   尽管工程建筑市场竞争压力较大,串标行为时有发生,我们仍当积极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串标行为,制定出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遏制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南铨主编.工程建设法规与实务[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5.   [2]杨庆峰主编.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3]欧阳光,肖琦编著.招标投标法律事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宁素莹编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

  摘要:招投标制度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和提高交易效率的有效手段,而串标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本文在介绍串通招投标的含义和行为特征的基础上,主要分析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进而探究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对策,为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探寻一条科学的法律道路。   关键词:串通招投标;串标;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04-02   作者简介:尹丽(1987-),女,汉族,四川德阳人,硕士研究生,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一、引言   招投标制度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和提高交易效率的有效手段。国家相继出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文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招投标市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建筑工程市场中,依然存在钻法律漏洞的违法行为,突出表现为串通招投标的形式。本文在分析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的基础上,重点探究规范招投标市场、防范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规制方法。   二、串通招投标的法律定义   招投标制度最早是作为采购的形式出现的。它最早起源于英国,招投标制度也慢慢沿革了200多年的历史,它是一种体现市场经济公平自由交易的制度。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逐步将其引入建设工程市场。要准确地解决串通招投标的问题,必须首先对其概念有个清楚地把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众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投标,是指各投标人依据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求递交投标文件,争取获得实施资格。   招投标活动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势必会达到招投标市场资源最优配置的效果。然而,部分招投标主体为了短时间内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择了一条不法道路,以严重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和非法打击竞争者的恶劣手段,即串通招投标的方式,非法获取不法利益。所谓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可见,串标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串通招投标是工程建筑领域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主要包括两种表现形式,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招投标和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下面笔者针对这两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进行分析。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之规定,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任何形式的串通行为。招投标双方的串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表现方式:   1、招标人故意泄露保密信息给投标人。招标文件虽然具有公开性,但是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一些招标信息具有秘密性,是不能公开,也不能透露给其他人的,否则会影响公平竞争。这类信息主要包括标底、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信息以及其他事关招标且经招标方保密的信息。   2、招标人违法告知投标人更改其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具有保密性,为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独立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人之间彼此并不可能也不应当知晓竞争对手的投标文件内容。但是,为了中标,投标人可能与招标人串通,招标人在得知其他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后,明示或暗示投标人更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助其达到中标的目的。这极大地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极大地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行为。这类行为首先具有违法性,表现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同时为了便于操作,《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指示,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投标人之间互通保密信息。投标人之间就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实际上就是相互了解各自的保密信息,而这类信息法律是严禁互通的,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工期等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形式上一起参与投标。此类串标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协同投标以及其他事先约定的联合行动。   3、投标文件的实际制作人或控制人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具有保密性,每个投标人并无从得知他人的标书内容,如果制作人或控制人是同一人的话,标书的秘密性就被打破了。这类串标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三)串通招投标的危害   串通招投标的危害这种违法行为,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1、投标人之间的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极大地损害了守法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给项目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   2、投标方之间的串标伤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投标人之间之所以串标,本质上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即高额的施工费用。为了抬高工程款项,投标人之间会采取各种方式提高成本,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和投标报价的虚高,招标法无法通过正常的招投标活动选择最优投标方施工,严重损害招标方的实际利益。   3、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导致发生事故。如果说上述两个危害性表现为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串标最致命的危害性就是工程质量缺乏保证。串标这种违法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一个不合格的中标人,其施工技术、施工安全无法保证,极易诱发安全事故,给项目工程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串通招投标的法律对策分析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招投标过程中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波及公民和法人合法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用法律的手段规制招投标活动。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放宽资格审查制度。不要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质条件,高于实际施工标准的条件会筛选掉一些合格的投标人,实际参与竞标的人数越少,串标的风险就越大。适当放宽资格审查,使更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加大串标者的行为成本,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二)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的权限。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尽可能放宽认定废标的条件,使得开标后有效标书的数量较多,让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加大串标的成本,降低串标的可能性。   (三)加大法律惩处串标的力度。工程建筑市场之所以存在串标的违法行为,从侧面说明了其违法成本不高,而非法获利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的事实。可以制定细则,要求违法者对守法这合法权益的丧失或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加大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力度。再次,在刑事处罚上,可以增加对串标行为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通过加大这些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刑事处罚措施,起到提高防止串标发生的效果。   五、结语   尽管工程建筑市场竞争压力较大,串标行为时有发生,我们仍当积极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串标行为,制定出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遏制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南铨主编.工程建设法规与实务[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5.   [2]杨庆峰主编.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3]欧阳光,肖琦编著.招标投标法律事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宁素莹编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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