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销毁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销毁安全操作规程

一、基本要求

1、应建立完整的民用爆炸物品试验与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帐物应一致,并由参与试验或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2、起爆器材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试验场和销毁场。工业炸药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工业炸药性能试验场,根据需要设固定的销毁场。试验场或销毁场的设置应满足GB50089的有关要求。

3、试验或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应经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4、进行试验或用爆炸法、烧毁法进行销毁时,引爆或点火前应发出音响警告信号。当在野外销毁时还应按有关规定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

5、起爆器的手柄或钥匙应始终由指定的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员应亲自负责接通放炮线和启动起爆器的工作,严禁其他人员进行上述作业。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应立即取出手柄或钥匙,并从起爆器取出放炮线使其短路。

6、试验或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特别是残留工业雷管或可燃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二、性能试验

1、民用爆炸物品试验一次最大试验药量不宜大于1kg。当周围

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试验量。应根据试验药量确定样品准备间距试验场作业地点边缘距离,当药量大于1kg时,距离不应低于35m。

2、样品准备间中的工业雷管与工业炸药应分开放置,且工业雷管应放在安全箱内。在人员撤离前,方可将工业雷管插入药卷中。

3、在试验中起爆工业电雷管时,通电线路应设置双重开关,第一开关合闸时应发出音响报警信号。

4、测试完毕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处理。

5、民用爆炸物品在室外试验时宜在白天进行,严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试验。

三、销毁

1、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制度,制定具体的销毁安全规程。销毁过程应在技术和安全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2、销毁方法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新研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毁方法,应由试制单位经试验后提出,由企业主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销毁场内不应设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允许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

4、采用炸毁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被销毁物品应放置在销毁坑中进行,当销毁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屏障时,在销毁坑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土堤;

2) 一次销毁药量不宜超过2kg,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

靠措施,经企业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销毁量;

3) 应采用工业电雷管和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当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有电磁波干扰源的附近,其杂散电流不应大于30mA;

4) 销毁工业雷管时,允许在工业雷管上面放适量药包或药块,每次销毁的工业雷管和工业炸药的总质量不应超过1000g。半成品雷管应整齐地装入纸盒内,零散工业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应将脚线或导爆管剪下,整齐地装入纸盒内进行销毁;

5) 每次起爆后应停留10min以上,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对于未爆炸或怀疑爆炸不完全时,应停留30min后方可进入现场处理。

5、采用烧毁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不同性质的民用爆炸物品混合烧毁,烧毁前应进行彻底检查,严防起爆药或装有起爆药的制品等混入被烧毁物中;

2)、铺设烧毁物的方向应与当时的风向平行,点火地点应设在下风端;

3)、烧毁工业炸药前应将工业炸药在地面上铺成厚不超过3cm、宽为20cm~30cm的带状长条,条距不应低于3m。硝酸铵类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200kg,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等单质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100 kg。严禁成箱成堆烧毁。结块的工业炸药应用木锤轻轻打碎后再进行烧毁;

4)、烧毁纸壳工业雷管药柱(不含起爆药)时,应将其铺成厚

8 cm~10cm、宽50cm~60cm的带状长条,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应低于3m。允许均匀掺入少量废黑索今同时烧毁;

5)、烧毁导爆索时,应将索团松开铺成宽度不超过1m,厚度不超过10cm的条状,不应有成团或堆积在一起,不应混入工业炸药。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少于3m;

6)、烧毁太乳炸药时应单片平铺在地面上,片与片之间的间距为0.5cm~1.0cm,严禁叠加,每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10kg;

7)、烧毁法的引火材料可用蜡纸、木材等。应在点火点铺1m~2m长的引火物,烧毁时应先点燃引火物,不应直接点燃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

8)、需在同一地点分多次烧毁时,每次烧毁后应待地面降至常温后,方可再次进行烧毁;

9)、应待场地冷却后再清理烧毁场地。清理时要细致,动作要轻、稳。当发现有未烧毁的民用爆炸物品时,应立即组织就地烧毁;

10)、操作人员点火后应立即离开烧毁点,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安全距离视销毁药量和品种确定)。

6、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使民用爆炸物品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物另行处理。

7、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使民用爆炸物品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8、销毁起爆药时宜用化学分解法。用硫化钠销毁二硝基重氮酚

宜在橡胶桶内进行,硫化钠溶液浓度宜控制在4%~10%范围内。销毁时首先应使二硝基重氮酚在水中充分分散,然后缓慢地加入硫化钠溶液,并控制反应的速度和温度,保证充分的散热条件,直至化学反应停止。将废液倒入废水池时,还应不断地加入上述硫化钠溶液,以防止销毁不完全。销毁其它起爆药时,应根据相应起爆药性质制定销毁规程。

9、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10、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爆炸物品销毁安全操作规程

一、基本要求

1、应建立完整的民用爆炸物品试验与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帐物应一致,并由参与试验或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2、起爆器材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试验场和销毁场。工业炸药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工业炸药性能试验场,根据需要设固定的销毁场。试验场或销毁场的设置应满足GB50089的有关要求。

3、试验或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应经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4、进行试验或用爆炸法、烧毁法进行销毁时,引爆或点火前应发出音响警告信号。当在野外销毁时还应按有关规定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

5、起爆器的手柄或钥匙应始终由指定的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员应亲自负责接通放炮线和启动起爆器的工作,严禁其他人员进行上述作业。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应立即取出手柄或钥匙,并从起爆器取出放炮线使其短路。

6、试验或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特别是残留工业雷管或可燃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二、性能试验

1、民用爆炸物品试验一次最大试验药量不宜大于1kg。当周围

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试验量。应根据试验药量确定样品准备间距试验场作业地点边缘距离,当药量大于1kg时,距离不应低于35m。

2、样品准备间中的工业雷管与工业炸药应分开放置,且工业雷管应放在安全箱内。在人员撤离前,方可将工业雷管插入药卷中。

3、在试验中起爆工业电雷管时,通电线路应设置双重开关,第一开关合闸时应发出音响报警信号。

4、测试完毕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处理。

5、民用爆炸物品在室外试验时宜在白天进行,严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试验。

三、销毁

1、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制度,制定具体的销毁安全规程。销毁过程应在技术和安全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2、销毁方法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新研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毁方法,应由试制单位经试验后提出,由企业主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销毁场内不应设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允许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

4、采用炸毁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被销毁物品应放置在销毁坑中进行,当销毁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屏障时,在销毁坑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土堤;

2) 一次销毁药量不宜超过2kg,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

靠措施,经企业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销毁量;

3) 应采用工业电雷管和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当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有电磁波干扰源的附近,其杂散电流不应大于30mA;

4) 销毁工业雷管时,允许在工业雷管上面放适量药包或药块,每次销毁的工业雷管和工业炸药的总质量不应超过1000g。半成品雷管应整齐地装入纸盒内,零散工业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应将脚线或导爆管剪下,整齐地装入纸盒内进行销毁;

5) 每次起爆后应停留10min以上,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对于未爆炸或怀疑爆炸不完全时,应停留30min后方可进入现场处理。

5、采用烧毁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不同性质的民用爆炸物品混合烧毁,烧毁前应进行彻底检查,严防起爆药或装有起爆药的制品等混入被烧毁物中;

2)、铺设烧毁物的方向应与当时的风向平行,点火地点应设在下风端;

3)、烧毁工业炸药前应将工业炸药在地面上铺成厚不超过3cm、宽为20cm~30cm的带状长条,条距不应低于3m。硝酸铵类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200kg,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等单质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100 kg。严禁成箱成堆烧毁。结块的工业炸药应用木锤轻轻打碎后再进行烧毁;

4)、烧毁纸壳工业雷管药柱(不含起爆药)时,应将其铺成厚

8 cm~10cm、宽50cm~60cm的带状长条,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应低于3m。允许均匀掺入少量废黑索今同时烧毁;

5)、烧毁导爆索时,应将索团松开铺成宽度不超过1m,厚度不超过10cm的条状,不应有成团或堆积在一起,不应混入工业炸药。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少于3m;

6)、烧毁太乳炸药时应单片平铺在地面上,片与片之间的间距为0.5cm~1.0cm,严禁叠加,每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10kg;

7)、烧毁法的引火材料可用蜡纸、木材等。应在点火点铺1m~2m长的引火物,烧毁时应先点燃引火物,不应直接点燃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

8)、需在同一地点分多次烧毁时,每次烧毁后应待地面降至常温后,方可再次进行烧毁;

9)、应待场地冷却后再清理烧毁场地。清理时要细致,动作要轻、稳。当发现有未烧毁的民用爆炸物品时,应立即组织就地烧毁;

10)、操作人员点火后应立即离开烧毁点,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安全距离视销毁药量和品种确定)。

6、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使民用爆炸物品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物另行处理。

7、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使民用爆炸物品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8、销毁起爆药时宜用化学分解法。用硫化钠销毁二硝基重氮酚

宜在橡胶桶内进行,硫化钠溶液浓度宜控制在4%~10%范围内。销毁时首先应使二硝基重氮酚在水中充分分散,然后缓慢地加入硫化钠溶液,并控制反应的速度和温度,保证充分的散热条件,直至化学反应停止。将废液倒入废水池时,还应不断地加入上述硫化钠溶液,以防止销毁不完全。销毁其它起爆药时,应根据相应起爆药性质制定销毁规程。

9、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10、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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