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启用‚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06]124号)(以下简 称《启用通知》)、《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49号)和《恩施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恩州规[2007]21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恩施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由省建设厅根据《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公示的‚四统一‛的管理制度。根据《启用通知》建立城市规划信息联络员制度(以下简称信息联络员)。
第三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发放管理。
(一)州规划局负责对全州8个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书两证‛证书的统一领取、发放、登记及全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数据的统计汇总。
(二)各县市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书两证‛证书的统一领取、登记、公示、统计分析和上传。
第四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印制。我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证书,是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证书。由省建设厅按有关规定,用省财政立项专款向建设部统一定购。
第五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一书两证‛的证书发放时必须同时具备建设部的‚部印刷编号‛、‚省核发登记号‛和‚恩施州八市县工作流程编号‛ (见附件1)。
(一)‚部印刷编号‛在领取‚一书两证‛证书时随机给予,其号段省里登记留存备案并公示。
(二)‚省核发登记号‛由省建设厅按照《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统一规定的市、州、林区编码规则编制。
(三)‚市县工作流程编号‛由恩施州规划局在按照《恩施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 统一规定的‚恩施州八市县工作流程编号‛ (见附件1)规则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编码。
第六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固定位置。
(一)‚部印刷编号‛固定位置:建设部的‚部印刷编号‛,在证书页面边框外的右上角。
(二)‚省核发登记号‛固定位置:‚省核发登记号‛在证书页面边框内的左上角顶端。
(三)‚市县工作流程编号‛固定位置:‚市县工作流程编号‛在‚一书两证‛证书原编号处。
第七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专用章。 (一)‚一书两证‚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实行专用章制度,专用章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分发各地。
(二)‚一书两证‛证书使用时须在指定的固定位置加盖‚省核发登记号‛专用章,并按照许可号段填写顺序号。
第八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领取。
(一)‚一书两证‛证书由8县市城市规划局(科/股)的信息联络员统一到州规划局免费领取。如信息联络员委托他人领取,领取人须有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和信息联络员的委托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初次领取‚一书两证‛证书由8县市城市规划局(科/股)申报并经州规划局核准后发放。
(三)再次申领‚一书两证‛证书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总数、核发编号(其作废编号须办理注销手续)及相关内客(涉密项目除外),并经州规划局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九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网上公示。
(一)各地初次领取‚一书两证‛后,省建设厅将在《湖北城市规划在线》公示各地领取证书的‚部印刷编号‛号段。州规划局将在《恩施州规划局》网站公示各县市领取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
(二)再次申领‚一书两证‛证书后,州规划局将在《恩施州规划局》网站公示各地上次领取证书的‚部印刷编号‛、‚省核发登记号‛、‘市县工作流程编号‛及相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
(三)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在当地规划公众网站系统公示包括证书编号、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规模及批准的方案简图等内容在内(涉密项目除外)的城市规划‚一书两证‛有关核发情况。
第十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登记。
(一)省建设厅采用‚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省版)‛软件系统,负责对全省‚一书两证‛证书编号的统一登记管理。
(二)恩施州、恩施市、利川市城市规划局采用‚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市版)‛软件系统,负责对所辖市(县)‚一书两证‛证书编号的登记管理。
(三)各县规划局负责本辖区‚一书两证‛证书编号在恩施州规划网和各县市规划网的登记、公示和上传。
第十一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登记上传时间。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登记录入证书数据,每季度第三月二十日前,向州局网站上传本季度‚一书两证‛证书核发数据。州局‚恩施州规划网‛及时公告县市上传情况。
第十二条 恩施州城市规划信息联络员的职责。恩施州城市规划信息联络员应专人专岗,负责完成当地及辖区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的领取及系统数据录入、核查、公示、汇总、上传和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州规划局将会同州
监察部门不定期检查全州各地落实情况。每年年中或年底在全州进行相关抽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视情况责令整改或处理,同时视情况通报全州。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一书两证‛证书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申领程序(见附件2)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执行。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
附件一:
恩施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登记编码规则
恩施州建设选址意见书登记编码规则
恩施州建设用地许可证登记编码规则
恩施州建设工程规划证登记编码规则
附件二:
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申领程序框图
关于恩施州“一书两证”证书领取与发放情况的相关
报 告
湖北省建设厅规划处: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将在恩施州规划局及下辖八个县市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来凤县、宣恩县、鹤峰县、巴东县、建始县九个规划局(科)发放使用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省建设厅统一发放、统一公示的“一书两证”。
恩施州现需要领取3证各900份,合计2700份证书。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信息联络员姓名:朱莉,身份证号码:422822********0023.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恩施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启用‚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06]124号)(以下简 称《启用通知》)、《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49号)和《恩施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恩州规[2007]21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恩施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由省建设厅根据《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公示的‚四统一‛的管理制度。根据《启用通知》建立城市规划信息联络员制度(以下简称信息联络员)。
第三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发放管理。
(一)州规划局负责对全州8个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书两证‛证书的统一领取、发放、登记及全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数据的统计汇总。
(二)各县市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书两证‛证书的统一领取、登记、公示、统计分析和上传。
第四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印制。我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证书,是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证书。由省建设厅按有关规定,用省财政立项专款向建设部统一定购。
第五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一书两证‛的证书发放时必须同时具备建设部的‚部印刷编号‛、‚省核发登记号‛和‚恩施州八市县工作流程编号‛ (见附件1)。
(一)‚部印刷编号‛在领取‚一书两证‛证书时随机给予,其号段省里登记留存备案并公示。
(二)‚省核发登记号‛由省建设厅按照《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统一规定的市、州、林区编码规则编制。
(三)‚市县工作流程编号‛由恩施州规划局在按照《恩施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 统一规定的‚恩施州八市县工作流程编号‛ (见附件1)规则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编码。
第六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固定位置。
(一)‚部印刷编号‛固定位置:建设部的‚部印刷编号‛,在证书页面边框外的右上角。
(二)‚省核发登记号‛固定位置:‚省核发登记号‛在证书页面边框内的左上角顶端。
(三)‚市县工作流程编号‛固定位置:‚市县工作流程编号‛在‚一书两证‛证书原编号处。
第七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专用章。 (一)‚一书两证‚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实行专用章制度,专用章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分发各地。
(二)‚一书两证‛证书使用时须在指定的固定位置加盖‚省核发登记号‛专用章,并按照许可号段填写顺序号。
第八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领取。
(一)‚一书两证‛证书由8县市城市规划局(科/股)的信息联络员统一到州规划局免费领取。如信息联络员委托他人领取,领取人须有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和信息联络员的委托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初次领取‚一书两证‛证书由8县市城市规划局(科/股)申报并经州规划局核准后发放。
(三)再次申领‚一书两证‛证书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总数、核发编号(其作废编号须办理注销手续)及相关内客(涉密项目除外),并经州规划局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九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网上公示。
(一)各地初次领取‚一书两证‛后,省建设厅将在《湖北城市规划在线》公示各地领取证书的‚部印刷编号‛号段。州规划局将在《恩施州规划局》网站公示各县市领取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
(二)再次申领‚一书两证‛证书后,州规划局将在《恩施州规划局》网站公示各地上次领取证书的‚部印刷编号‛、‚省核发登记号‛、‘市县工作流程编号‛及相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
(三)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在当地规划公众网站系统公示包括证书编号、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规模及批准的方案简图等内容在内(涉密项目除外)的城市规划‚一书两证‛有关核发情况。
第十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登记。
(一)省建设厅采用‚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省版)‛软件系统,负责对全省‚一书两证‛证书编号的统一登记管理。
(二)恩施州、恩施市、利川市城市规划局采用‚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市版)‛软件系统,负责对所辖市(县)‚一书两证‛证书编号的登记管理。
(三)各县规划局负责本辖区‚一书两证‛证书编号在恩施州规划网和各县市规划网的登记、公示和上传。
第十一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登记上传时间。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登记录入证书数据,每季度第三月二十日前,向州局网站上传本季度‚一书两证‛证书核发数据。州局‚恩施州规划网‛及时公告县市上传情况。
第十二条 恩施州城市规划信息联络员的职责。恩施州城市规划信息联络员应专人专岗,负责完成当地及辖区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的领取及系统数据录入、核查、公示、汇总、上传和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一书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州规划局将会同州
监察部门不定期检查全州各地落实情况。每年年中或年底在全州进行相关抽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视情况责令整改或处理,同时视情况通报全州。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一书两证‛证书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申领程序(见附件2)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执行。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
附件一:
恩施州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登记编码规则
恩施州建设选址意见书登记编码规则
恩施州建设用地许可证登记编码规则
恩施州建设工程规划证登记编码规则
附件二:
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申领程序框图
关于恩施州“一书两证”证书领取与发放情况的相关
报 告
湖北省建设厅规划处: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将在恩施州规划局及下辖八个县市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来凤县、宣恩县、鹤峰县、巴东县、建始县九个规划局(科)发放使用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省建设厅统一发放、统一公示的“一书两证”。
恩施州现需要领取3证各900份,合计2700份证书。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信息联络员姓名:朱莉,身份证号码:422822********0023.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