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探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日益增多,我们已经迎来了“诉讼爆炸”时代。如何公正高效的完成审判任务,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始终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难题。

为了解决诉讼的爆炸式增长即人民日益增加的诉讼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日益加剧的矛盾,实施简繁分流,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当事人的诉累,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都开始了有益的摸索和创新,以求实现高效公正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全国90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小额速裁。但是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建立则相对较慢,最早开始探索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中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始了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探索。

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压力,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二审民事案件,由法院内部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通过简化二审诉讼程序,迅速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一、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

“案多人少”是我国法院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中级人民法院也不例外。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增加司法资源,即司法供给,如增加人员及硬件配置等;2、在司法资源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体制及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实现,如简繁分流、简化程序、优化资源配置等。人民的诉讼需求不断地增长,寄希望于通过不断增加司法供给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不现实的。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就需要我们在体制机制上不断探索、创新,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建立科学、合法的二审快速审理机制,能够以较少的司法资源审理较多的案件,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合议庭基本上以7%的民事审判力量审结了20%以上的二审民事案件 。同时,充分发挥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作用,能够解放其他审判人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其他审判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审理复杂、疑难的案件,进一步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一词源自经济学,原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的比率。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活动中以最小的司法资源的消耗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投入(包括诉讼时间的耗费)以获得司法价值目标最大程度的实现。司法效率是衡量司法活动的法律经济价值的量化指标。这就要求在司法制度设计中,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程序繁琐、诉讼拖延、耗费过大。

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作用就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二审民事案件,通过简化二审诉讼程序,迅速作出裁判,最直观的表现就是结案周期缩短。通过缩短结案周期,达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

同时,民事二审快速审理机制也顺应国际司法改革的潮流。为应对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各国都开始了司法改革,如美国、日本、台湾的小额诉讼制度、法国关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改革以及德国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与加快。我国目前同样面临着诉讼爆炸的新局面,创造性地探索简化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的机制,也是必由之路。

(三)减少当事人诉累的需要

正如英国的著名法谚所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然而,诉讼长年累月,案件久拖不决,时而有之。“审限之困”是法院之困,更是当事人之害。诉讼成为对当事人的长期拖累,而一份姗姗来迟的判决,有时对当事人亦已失去了意义。司法欠缺效率,久拖不决,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一大诟病。

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类型化案件的快速审理,能够迅速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的长期积累放大,并能有效的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得使用很少的司法资源就能解决较多的社会矛盾,其他审判人员也能够集中精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亦有助于疑难复杂案件的早日审结,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四)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的需要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审判绩效考评指标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的重要依据”。

民事二审快速审理机制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司法效率,是创新审判管理方式,服务司法,为民司法的具体体现。同时,通过对类型化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能够进一步提高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如对简单集团案件的快速审理,能够起到较好的提高指标的作用。

二、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价值性分析:

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始终是我国司法制度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两位一体的概念,司法公正本身就含有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也无从说起。同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又存在着冲突。在诉讼中,公正和效率在某一方面的价值被过分强调的场合,程序的公正和诉讼效率确实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一般情况下,对司法公正的保障和充实会直接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另外,对司法效率的不恰当追求,往往会使司法公正无法在诉讼活动中得以实现,从而导致冤狱丛生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实现高效率的公正,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

“快速审理”,突出的就是一个“快”字。因此,效率是二审快速审理机制首要的价值追求。在二审快速审理机制的设计过程中,为了获得或突出“效率”价值,会通过限制甚至缩减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来保障。但在追求效率时,公正也不能被遗忘。是故,“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忐的加剧。因此它是最没有效率的。” 在强调司法效率价值时,如何找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最佳平衡点,是二审快速审理机制设计的核心。

三、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依据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全国90个基层法院自2011年5月1日起试点小额速裁。在基层法院建立速裁工作机制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且《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一审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来讲,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因此在基层法院建立速裁工作机制是有相当的政策和法律基础的。

关于二审程序中是否能够建立快速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巡回审判、速裁法庭、远程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该纲要并未限制只有基层法院才能建立速裁法庭。速裁法庭不同于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小额速裁程序。小额速裁程序是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在法律规定数额之下的给付之诉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快速审结案件的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同时存在的还有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皆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化程序改革之产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相异之点。目前国内很多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提供了实践范本,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就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并取得了显著的审判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笔者认为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能动地简化二审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建立民事案件二审快速审理机制,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是完全可行的。

(二)现实基础

二审民事案件能否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最主要的担忧是二审民事诉讼程序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提起上诉而发动,在我国二审终审的诉讼体系下,二审民事诉讼程序是“补救一审人民法院未确定的裁判瑕疵的救济程序,立法目的在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维护当事人利益,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实现法制的统一”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不公。

然而,二审民事诉讼程序虽是对一审人民法院未确定的裁判瑕疵的救济程序,但是仍然存在着繁简分流的问题。甚至正是因为有一审诉讼程序的存在,一部分的二审民事诉讼相对一审而言才更为简单,如双方对一审裁决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意义,只是对法律的适用存在争议;对一审裁决认定的事实没有意义,只是有新事实等等。通过简繁分流,简案快审,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只要在进行快速审理机制设计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违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找到公正与效率之间最佳的平衡点,并不会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实践中,当事人对通过二审快速审理机制处理的纠纷还是普遍感到满意的。因此,对效率的追求并不必然要以牺牲公正为代价。

(三)法律与实践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中明确四类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第一,二审民事案件并非必须全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第二,不进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类型有一定的范围与要求;第三,人民法院及合议庭享有一定的决定权。 虽然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较为简单、模糊,但还是为简化民事二审程序、建立民事二审快速审理机制的建立留下了较大的改革空间。在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普遍采取合并审理、询问后迳行裁判的方式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也总结出了一套提高二审庭审效率的经验,如规制审前准备工作、简化开庭审理程序、缩短公开宣判期间等。 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的速裁组、速裁庭,实质也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简化相关程序,以达到快速审理的目的。

四、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机制设计:

如前所述,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顾名思义,意在“快速”。 民事二审快速审理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诉讼效率。但是在强调快速,对二审程序进行简化的同时,更应当建立一系列与之配套、兼顾公正的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对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机构设置,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设置:一种是设置在立案庭,在立案阶段就对符合标准的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一种是设置在审判业务庭,有各业务庭的法官对符合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设置在立案庭,在立案之初就能对案件进行筛选,可以减少案件流转环节,从而更快地审结案件。但是这种设置有立审不分的嫌疑,混淆了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不利于法院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设置在各审判业务庭,因各审判业务庭对某些类型案件的处理更专业,能够更好地区分案件难易,对案件进行筛选,其专业性也是对程序简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的一种防御,同时在审判业务庭设置相应机构也是顺应法官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只是对于民事审判业务庭而言,分管案件范围不同,不同业务庭都有适宜快速审理的案件,就需要在各民事审判业务庭都设立相应的机构,不能发挥整合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势。但相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法官专业化的趋势而言,笔者认为在审判业务庭设置相应机构更为科学。

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符合司法的本质规律,能够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有机地统一在司法制度框架内协调运行。 资源优化配置中人力资源的配置尤其关键。合理配置快速审理机制的人员是发挥快速审理机制功用的前提条件。在人员配置上,应当配备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并做到一审一书配置。

(二)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的二审民事案件都能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民事二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民事二审程序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程序保障。这决定了立法者对二审民事程序的审慎态度,确立了开庭审理为主、迳行裁判为辅的原则,并没有像一审程序一样规定一个单独的简易程序。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二审民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但是也仍然存在难易区别。对简单的案件,由专人集中快速审理,使其他人员能够有更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以达到提高司法效率,便民司法的目的,正是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价值所在。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其目的在于以合乎理性的规范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从而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程序保障,并使普通程序的正当化具有现实可能性。 因此,“要进一步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完善简易案件速裁工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实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 。

关于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适用范围,各地规定虽有不同,但总的原则均是要求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才能适用快速审理机制。但是这种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因此一般采取抽象性概括加列举与排除的方式加以确定。

关于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区分上有不同的界定标准:一是按案件的类型性质划分;二是根据案件的情节划分;三是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划分;四是根据案件影响力的大小划分。目前,大多数地区的法院采取第一种方式,即通过对案件类型进行划分。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适用速裁工作机制的主要的案件类型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根据我院《关于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暂行规定》规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的案件主要有:

1、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第二审民事案件。这是快速审理机制适用范围的概括规定,并未进一步明确难易案件的区分标准,因为快速审理机制当前只是在民事审判第四庭进行摸索、试点。就目前而言,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

2. 矛盾不突出、社会影响不大的第二审集团诉讼民事案件。集团诉讼案件增多是当前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特点,以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预售及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为甚。在这些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另一方当事人确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合并审理,能够显著提高诉讼效率。

3. 第一审人民法院通过速裁方式审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一审人民法院通过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案情较为简单、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在二审程序中一般也应适用快速审理机制。

4.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对于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主要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且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这类案件,由专门审判人员进行审理,能够解放其他审判人员,提高司法效率。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及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这两类案件属于特殊类型案件,但是相对较为简单。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包括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当事人只是对仲裁协议的理解存在偏差,适用快速审理程序,能够较快明确双方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不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不利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类案件也不存在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基础。

2. 非集团诉讼案件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第二审民事案件。该类型案件一般案情较为复杂,适用快速审理机制过快结案,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三)案件流转程序

顺畅的案件流转程序是快速审理机制的基础。从立案到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并分案,再到不适宜案件的退回,这一整套流转程序的建立对快速审理机制至关重要。

关于立案,要求各基层法院在移送民事上诉案件卷宗材料时,第一审系适用速裁方式进行审理的,应当在第一审卷宗和案件移送函上予以注明。各基层法院审结的第一审集团诉讼民事案件,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向上级法院一次性移送全部案件的上诉卷宗材料。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方式进行审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立案庭应当优先立案,快速移送审判业务庭。第二审民事案件为集团诉讼的,本院立案庭应当统一立案,将全部上诉卷宗材料一次性移送审判业务庭。

哪些案件属于快速审理机制的审理范围,大多是根据案件类型及审判经验做出快速判断,因而可能存在已收案件不适宜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情形。快速审理合议庭已经受理的案件,如认为不应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的,应当在收案后2日内提出。其他合议庭认为受理的案件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的,应当在收案后2日内提出。对案件是否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有异议的,报相关审判业务庭庭长决定。快速审理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采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的,经报相关审判业务庭庭长批准后,由快速审理合议庭直接按照法定审限要求进行审理。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司法效率。

(四)工作方法

快速审理的“快速”是以司法公正为前提的,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在快速的同时,更要妥善的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从实践看,调解的工作方法是比较适合速裁工作需要的,因为调解结案一般都自动履行,能够较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当场结案,有利于案结事了,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快速审理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策略,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审理周期

快速审理机制强调“快速”,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审理周期的缩短。相对于一审的小额速裁一个月结案而言,因二审程序是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不宜强制规定过短的审理周期,否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可能认为法院的二审裁判过于草率,不利于案结事了。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审理期间要求:1、受理案件后15日内完成询问或开庭;2、询问或开庭后15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3、合议庭评议后15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审批和印制并送达。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的案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间的,应当在快速审理期间届满5日以前呈报审判业务庭庭长审批,可以适当延长快速审理期间。

(六)送达

“送达难”是当前审判工作面临的普遍难题。如何高效送达关系到快速审理机制能否真正快起来。快速审理机制应当采取以电话送达为主、传票送达为辅的方式。在立案时,由立案人员严格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自己的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对方可能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方便送达。送达时先采取电话送达的形式,对不能送达的,采取传票送达的方式。实践中,电话送达存在着“高效率、低效力”的现象,建议赋予电话送达更高的法律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短信平台、电子邮箱等形式的电子送达应运而生。在快速审理机制中试用电子送达,无疑将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五、我院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

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在我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试点,设立两个合议庭,有审判人员六人(含分管庭长),书记员四人。自试点以来,机制运行状况良好,取得了较好的审判质效。

以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为统计期间,二审民事快速审理合议庭共计受理二审民事案件397件,占全庭二审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51%;审结二审民事案件296件,占全庭二审民事案件结案总量的57%;调解二审民事案件84件,调解率为28.4%,占全庭二审民事案件调解总量的75%;二审民事案件撤诉40件,撤诉率为13.5%,占全庭二审民事案件撤诉总量的57%;开庭审理二审民事案件147件,二审开庭率为49.7%,占全庭二审民事案件开庭数量的67%;二审民事案件的平均结案天数为35天,全庭二审民事案件平均结案天数为45天。

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是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通过创新审判方式,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力求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虽然有一定的政策依据、法律和现实基础,但是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存在地位的不确定性、操作的随意性,同时也存在着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对快速审理机制的运行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做好案件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在强调“快速”

注释

1 袁秀挺:《二审速裁为诉讼便民提速》,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30日第006版。

2 邵东华:《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冲突与消解》,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总第87期),第126页。

3 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7期,第5页。

4 同上,第6页。

5 曾宪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期总第190期,第14页。

6 邵东华:《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冲突与消解》,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总第87期),第126页。

7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8 刘烁玲:《论我国速裁法庭的价值与完善路径》,载《求实》2011年第5期,第70页。

9 小额速裁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差别在于:程序价值目标不同、案件适用范围不同、审理机构设置不同、庭前准备程序不同、审理期限不同等。参见陈冬艳:《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及立法选择》,载《韶关学院学报?6?1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第51页。

10 袁秀挺等:《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的探索与完善——对上海市基层和中级法院实践的考察分析》,载《人民司法》2007第21期,第49页。

11 刘敏:《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第32页。

12 周峰:《民事二审简化审机制之构建与完善——以司法效率和程序保障的价值平衡为视角展开》,载http://www.a-court.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no1court_2802/docs/200708/d_491043.html,于2012年3月3日访问。

13 王伯文、徐晓立:《关于南京市、上海市、青岛市中院二审庭审效率的考察报告》,载http://c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0987,于2012年3月10日访问。

14 沈明磊、蒋飞:《资源配置视野下的司法效率》,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7期,第13页。

15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50页。

16 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7期,第5页。

17 袁秀挺:《二审速裁为诉讼便民提速》,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30日第006版。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日益增多,我们已经迎来了“诉讼爆炸”时代。如何公正高效的完成审判任务,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始终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难题。

为了解决诉讼的爆炸式增长即人民日益增加的诉讼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日益加剧的矛盾,实施简繁分流,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当事人的诉累,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都开始了有益的摸索和创新,以求实现高效公正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全国90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小额速裁。但是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建立则相对较慢,最早开始探索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中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始了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探索。

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压力,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二审民事案件,由法院内部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通过简化二审诉讼程序,迅速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一、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

“案多人少”是我国法院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中级人民法院也不例外。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增加司法资源,即司法供给,如增加人员及硬件配置等;2、在司法资源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体制及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实现,如简繁分流、简化程序、优化资源配置等。人民的诉讼需求不断地增长,寄希望于通过不断增加司法供给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不现实的。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就需要我们在体制机制上不断探索、创新,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建立科学、合法的二审快速审理机制,能够以较少的司法资源审理较多的案件,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合议庭基本上以7%的民事审判力量审结了20%以上的二审民事案件 。同时,充分发挥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作用,能够解放其他审判人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其他审判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审理复杂、疑难的案件,进一步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一词源自经济学,原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的比率。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活动中以最小的司法资源的消耗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投入(包括诉讼时间的耗费)以获得司法价值目标最大程度的实现。司法效率是衡量司法活动的法律经济价值的量化指标。这就要求在司法制度设计中,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程序繁琐、诉讼拖延、耗费过大。

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作用就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二审民事案件,通过简化二审诉讼程序,迅速作出裁判,最直观的表现就是结案周期缩短。通过缩短结案周期,达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

同时,民事二审快速审理机制也顺应国际司法改革的潮流。为应对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各国都开始了司法改革,如美国、日本、台湾的小额诉讼制度、法国关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改革以及德国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与加快。我国目前同样面临着诉讼爆炸的新局面,创造性地探索简化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的机制,也是必由之路。

(三)减少当事人诉累的需要

正如英国的著名法谚所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然而,诉讼长年累月,案件久拖不决,时而有之。“审限之困”是法院之困,更是当事人之害。诉讼成为对当事人的长期拖累,而一份姗姗来迟的判决,有时对当事人亦已失去了意义。司法欠缺效率,久拖不决,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一大诟病。

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类型化案件的快速审理,能够迅速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的长期积累放大,并能有效的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得使用很少的司法资源就能解决较多的社会矛盾,其他审判人员也能够集中精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亦有助于疑难复杂案件的早日审结,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四)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的需要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审判绩效考评指标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的重要依据”。

民事二审快速审理机制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司法效率,是创新审判管理方式,服务司法,为民司法的具体体现。同时,通过对类型化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能够进一步提高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如对简单集团案件的快速审理,能够起到较好的提高指标的作用。

二、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价值性分析:

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始终是我国司法制度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两位一体的概念,司法公正本身就含有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也无从说起。同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又存在着冲突。在诉讼中,公正和效率在某一方面的价值被过分强调的场合,程序的公正和诉讼效率确实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一般情况下,对司法公正的保障和充实会直接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另外,对司法效率的不恰当追求,往往会使司法公正无法在诉讼活动中得以实现,从而导致冤狱丛生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实现高效率的公正,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

“快速审理”,突出的就是一个“快”字。因此,效率是二审快速审理机制首要的价值追求。在二审快速审理机制的设计过程中,为了获得或突出“效率”价值,会通过限制甚至缩减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来保障。但在追求效率时,公正也不能被遗忘。是故,“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忐的加剧。因此它是最没有效率的。” 在强调司法效率价值时,如何找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最佳平衡点,是二审快速审理机制设计的核心。

三、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依据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全国90个基层法院自2011年5月1日起试点小额速裁。在基层法院建立速裁工作机制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且《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一审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来讲,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因此在基层法院建立速裁工作机制是有相当的政策和法律基础的。

关于二审程序中是否能够建立快速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巡回审判、速裁法庭、远程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该纲要并未限制只有基层法院才能建立速裁法庭。速裁法庭不同于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小额速裁程序。小额速裁程序是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在法律规定数额之下的给付之诉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快速审结案件的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同时存在的还有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皆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化程序改革之产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相异之点。目前国内很多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提供了实践范本,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就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并取得了显著的审判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笔者认为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能动地简化二审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建立民事案件二审快速审理机制,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是完全可行的。

(二)现实基础

二审民事案件能否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最主要的担忧是二审民事诉讼程序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提起上诉而发动,在我国二审终审的诉讼体系下,二审民事诉讼程序是“补救一审人民法院未确定的裁判瑕疵的救济程序,立法目的在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维护当事人利益,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实现法制的统一”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不公。

然而,二审民事诉讼程序虽是对一审人民法院未确定的裁判瑕疵的救济程序,但是仍然存在着繁简分流的问题。甚至正是因为有一审诉讼程序的存在,一部分的二审民事诉讼相对一审而言才更为简单,如双方对一审裁决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意义,只是对法律的适用存在争议;对一审裁决认定的事实没有意义,只是有新事实等等。通过简繁分流,简案快审,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只要在进行快速审理机制设计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违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找到公正与效率之间最佳的平衡点,并不会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实践中,当事人对通过二审快速审理机制处理的纠纷还是普遍感到满意的。因此,对效率的追求并不必然要以牺牲公正为代价。

(三)法律与实践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中明确四类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第一,二审民事案件并非必须全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第二,不进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类型有一定的范围与要求;第三,人民法院及合议庭享有一定的决定权。 虽然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较为简单、模糊,但还是为简化民事二审程序、建立民事二审快速审理机制的建立留下了较大的改革空间。在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普遍采取合并审理、询问后迳行裁判的方式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也总结出了一套提高二审庭审效率的经验,如规制审前准备工作、简化开庭审理程序、缩短公开宣判期间等。 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的速裁组、速裁庭,实质也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简化相关程序,以达到快速审理的目的。

四、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机制设计:

如前所述,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顾名思义,意在“快速”。 民事二审快速审理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诉讼效率。但是在强调快速,对二审程序进行简化的同时,更应当建立一系列与之配套、兼顾公正的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对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机构设置,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设置:一种是设置在立案庭,在立案阶段就对符合标准的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一种是设置在审判业务庭,有各业务庭的法官对符合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设置在立案庭,在立案之初就能对案件进行筛选,可以减少案件流转环节,从而更快地审结案件。但是这种设置有立审不分的嫌疑,混淆了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不利于法院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设置在各审判业务庭,因各审判业务庭对某些类型案件的处理更专业,能够更好地区分案件难易,对案件进行筛选,其专业性也是对程序简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的一种防御,同时在审判业务庭设置相应机构也是顺应法官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只是对于民事审判业务庭而言,分管案件范围不同,不同业务庭都有适宜快速审理的案件,就需要在各民事审判业务庭都设立相应的机构,不能发挥整合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势。但相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法官专业化的趋势而言,笔者认为在审判业务庭设置相应机构更为科学。

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符合司法的本质规律,能够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有机地统一在司法制度框架内协调运行。 资源优化配置中人力资源的配置尤其关键。合理配置快速审理机制的人员是发挥快速审理机制功用的前提条件。在人员配置上,应当配备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并做到一审一书配置。

(二)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的二审民事案件都能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民事二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民事二审程序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程序保障。这决定了立法者对二审民事程序的审慎态度,确立了开庭审理为主、迳行裁判为辅的原则,并没有像一审程序一样规定一个单独的简易程序。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二审民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但是也仍然存在难易区别。对简单的案件,由专人集中快速审理,使其他人员能够有更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以达到提高司法效率,便民司法的目的,正是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价值所在。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其目的在于以合乎理性的规范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从而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程序保障,并使普通程序的正当化具有现实可能性。 因此,“要进一步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完善简易案件速裁工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实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 。

关于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适用范围,各地规定虽有不同,但总的原则均是要求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才能适用快速审理机制。但是这种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因此一般采取抽象性概括加列举与排除的方式加以确定。

关于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区分上有不同的界定标准:一是按案件的类型性质划分;二是根据案件的情节划分;三是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划分;四是根据案件影响力的大小划分。目前,大多数地区的法院采取第一种方式,即通过对案件类型进行划分。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适用速裁工作机制的主要的案件类型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根据我院《关于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暂行规定》规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的案件主要有:

1、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第二审民事案件。这是快速审理机制适用范围的概括规定,并未进一步明确难易案件的区分标准,因为快速审理机制当前只是在民事审判第四庭进行摸索、试点。就目前而言,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

2. 矛盾不突出、社会影响不大的第二审集团诉讼民事案件。集团诉讼案件增多是当前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特点,以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预售及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为甚。在这些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另一方当事人确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合并审理,能够显著提高诉讼效率。

3. 第一审人民法院通过速裁方式审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一审人民法院通过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案情较为简单、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在二审程序中一般也应适用快速审理机制。

4.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对于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主要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且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这类案件,由专门审判人员进行审理,能够解放其他审判人员,提高司法效率。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及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这两类案件属于特殊类型案件,但是相对较为简单。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包括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当事人只是对仲裁协议的理解存在偏差,适用快速审理程序,能够较快明确双方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不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不利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类案件也不存在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基础。

2. 非集团诉讼案件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第二审民事案件。该类型案件一般案情较为复杂,适用快速审理机制过快结案,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三)案件流转程序

顺畅的案件流转程序是快速审理机制的基础。从立案到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并分案,再到不适宜案件的退回,这一整套流转程序的建立对快速审理机制至关重要。

关于立案,要求各基层法院在移送民事上诉案件卷宗材料时,第一审系适用速裁方式进行审理的,应当在第一审卷宗和案件移送函上予以注明。各基层法院审结的第一审集团诉讼民事案件,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向上级法院一次性移送全部案件的上诉卷宗材料。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方式进行审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立案庭应当优先立案,快速移送审判业务庭。第二审民事案件为集团诉讼的,本院立案庭应当统一立案,将全部上诉卷宗材料一次性移送审判业务庭。

哪些案件属于快速审理机制的审理范围,大多是根据案件类型及审判经验做出快速判断,因而可能存在已收案件不适宜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情形。快速审理合议庭已经受理的案件,如认为不应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的,应当在收案后2日内提出。其他合议庭认为受理的案件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的,应当在收案后2日内提出。对案件是否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有异议的,报相关审判业务庭庭长决定。快速审理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采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的,经报相关审判业务庭庭长批准后,由快速审理合议庭直接按照法定审限要求进行审理。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司法效率。

(四)工作方法

快速审理的“快速”是以司法公正为前提的,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在快速的同时,更要妥善的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从实践看,调解的工作方法是比较适合速裁工作需要的,因为调解结案一般都自动履行,能够较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当场结案,有利于案结事了,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快速审理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策略,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审理周期

快速审理机制强调“快速”,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审理周期的缩短。相对于一审的小额速裁一个月结案而言,因二审程序是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不宜强制规定过短的审理周期,否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可能认为法院的二审裁判过于草率,不利于案结事了。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审理期间要求:1、受理案件后15日内完成询问或开庭;2、询问或开庭后15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3、合议庭评议后15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审批和印制并送达。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的案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间的,应当在快速审理期间届满5日以前呈报审判业务庭庭长审批,可以适当延长快速审理期间。

(六)送达

“送达难”是当前审判工作面临的普遍难题。如何高效送达关系到快速审理机制能否真正快起来。快速审理机制应当采取以电话送达为主、传票送达为辅的方式。在立案时,由立案人员严格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自己的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对方可能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方便送达。送达时先采取电话送达的形式,对不能送达的,采取传票送达的方式。实践中,电话送达存在着“高效率、低效力”的现象,建议赋予电话送达更高的法律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短信平台、电子邮箱等形式的电子送达应运而生。在快速审理机制中试用电子送达,无疑将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五、我院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

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在我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试点,设立两个合议庭,有审判人员六人(含分管庭长),书记员四人。自试点以来,机制运行状况良好,取得了较好的审判质效。

以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为统计期间,二审民事快速审理合议庭共计受理二审民事案件397件,占全庭二审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51%;审结二审民事案件296件,占全庭二审民事案件结案总量的57%;调解二审民事案件84件,调解率为28.4%,占全庭二审民事案件调解总量的75%;二审民事案件撤诉40件,撤诉率为13.5%,占全庭二审民事案件撤诉总量的57%;开庭审理二审民事案件147件,二审开庭率为49.7%,占全庭二审民事案件开庭数量的67%;二审民事案件的平均结案天数为35天,全庭二审民事案件平均结案天数为45天。

二审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是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通过创新审判方式,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力求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虽然有一定的政策依据、法律和现实基础,但是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存在地位的不确定性、操作的随意性,同时也存在着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对快速审理机制的运行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做好案件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在强调“快速”

注释

1 袁秀挺:《二审速裁为诉讼便民提速》,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30日第006版。

2 邵东华:《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冲突与消解》,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总第87期),第126页。

3 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7期,第5页。

4 同上,第6页。

5 曾宪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期总第190期,第14页。

6 邵东华:《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冲突与消解》,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总第87期),第126页。

7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8 刘烁玲:《论我国速裁法庭的价值与完善路径》,载《求实》2011年第5期,第70页。

9 小额速裁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差别在于:程序价值目标不同、案件适用范围不同、审理机构设置不同、庭前准备程序不同、审理期限不同等。参见陈冬艳:《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及立法选择》,载《韶关学院学报?6?1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第51页。

10 袁秀挺等:《民事诉讼速裁机制的探索与完善——对上海市基层和中级法院实践的考察分析》,载《人民司法》2007第21期,第49页。

11 刘敏:《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第32页。

12 周峰:《民事二审简化审机制之构建与完善——以司法效率和程序保障的价值平衡为视角展开》,载http://www.a-court.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no1court_2802/docs/200708/d_491043.html,于2012年3月3日访问。

13 王伯文、徐晓立:《关于南京市、上海市、青岛市中院二审庭审效率的考察报告》,载http://c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0987,于2012年3月10日访问。

14 沈明磊、蒋飞:《资源配置视野下的司法效率》,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7期,第13页。

15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50页。

16 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7期,第5页。

17 袁秀挺:《二审速裁为诉讼便民提速》,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30日第006版。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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