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电力报/2011年/8月/18日/第003版
综合新闻
电力安全生产 责任重于泰山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落实
杨勇 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
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关键在于预控”。实现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
2011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进人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标志着我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依法监管的新时期。 《条例》制定的背景
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对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有着重大意义。电监会2005年发布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规章,对规范事故调查工作,保证电力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进一步明确的法律依据。
由于电力运行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甚至造成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其危害后果和相应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电力安全发展的需要。
《条例》的出台是对电力安全监管在法律上的补充完善,有针对性地规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实现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衔接,对保障电力系统科学规划建设和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条例》的主要内容
电力安全事故特别是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一旦发生,会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电力安全事故,尽可能控制、减轻、消除事故损害,尽快恢复正常电力供应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条例》规范了电力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并规范了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等相关工作。
《条例》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6章37条,并附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中人身、设备事故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对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电网,按照减供负荷比例定义事故;对直辖市、省会城市、其他设区市、县级市电网,按照减供负荷比例和停电用户比例定义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家电监会组织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地方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条例》加大了大面积停电事故的考核力度,对事故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对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
四川电网现已进入跨大区、特高压交直流混联运行的新阶段,成为全国电压等级最高、技术最复杂的枢纽电网。交直流系统之间、省内与外部电网之间相互关联性强。公司电网的安全运行,不仅关系到四川电网的可靠供电,而且关系到华中、华东乃至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做好四川电网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当前,四川重要水电送出通道大都途经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状况复杂的“三州”地区,各种极端天气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部分输变电设备由于以前设计标准与当前的恶劣气候环境不适应,防雷、防污、抗风等标准偏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部分地区电网网架结构薄弱,在现有电网结构和运行方式下,发生同塔双回线路跳闸、重要输电断面中断、变电站全停等严重设备故障时,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高。
贯彻执行《条例》的措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从国家层面体现了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就是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安全工作实际,全面梳理排查事故隐患,全方位防控安全风险,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
要结合《条例》要求,修订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配套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与《条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坚持公司内部从严管理、从严考核的原则,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要求,有效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要转变电网规划设计安全理念,在各层次电网规划编制时进行专题安全性评价,不仅要计算校核电网稳定情况,还要对照《条例》标准对电网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不断优化完善电网结构,从源头上控制电网事故风险。
要深入推进“三个专项监督”,加强主设备状态检测和运行分析,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威胁主设备安全的隐患。有效建立作业安全风险分层管理和分级负责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不断完善现场作业标准化体系,全面强化现场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关键在于预控”。实现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只有从生产流程各环节,不断增强员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全面排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必需的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条件,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能全面驾驭公司安全生产局面,推动公司又好又快的安全发展。
西南电力报/2011年/8月/18日/第003版
综合新闻
电力安全生产 责任重于泰山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落实
杨勇 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
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关键在于预控”。实现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
2011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进人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标志着我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依法监管的新时期。 《条例》制定的背景
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对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有着重大意义。电监会2005年发布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规章,对规范事故调查工作,保证电力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进一步明确的法律依据。
由于电力运行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甚至造成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其危害后果和相应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电力安全发展的需要。
《条例》的出台是对电力安全监管在法律上的补充完善,有针对性地规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实现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衔接,对保障电力系统科学规划建设和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条例》的主要内容
电力安全事故特别是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一旦发生,会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电力安全事故,尽可能控制、减轻、消除事故损害,尽快恢复正常电力供应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条例》规范了电力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并规范了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等相关工作。
《条例》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6章37条,并附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中人身、设备事故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对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电网,按照减供负荷比例定义事故;对直辖市、省会城市、其他设区市、县级市电网,按照减供负荷比例和停电用户比例定义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家电监会组织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地方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条例》加大了大面积停电事故的考核力度,对事故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对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
四川电网现已进入跨大区、特高压交直流混联运行的新阶段,成为全国电压等级最高、技术最复杂的枢纽电网。交直流系统之间、省内与外部电网之间相互关联性强。公司电网的安全运行,不仅关系到四川电网的可靠供电,而且关系到华中、华东乃至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做好四川电网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当前,四川重要水电送出通道大都途经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状况复杂的“三州”地区,各种极端天气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部分输变电设备由于以前设计标准与当前的恶劣气候环境不适应,防雷、防污、抗风等标准偏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部分地区电网网架结构薄弱,在现有电网结构和运行方式下,发生同塔双回线路跳闸、重要输电断面中断、变电站全停等严重设备故障时,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高。
贯彻执行《条例》的措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从国家层面体现了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就是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安全工作实际,全面梳理排查事故隐患,全方位防控安全风险,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
要结合《条例》要求,修订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配套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与《条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坚持公司内部从严管理、从严考核的原则,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要求,有效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要转变电网规划设计安全理念,在各层次电网规划编制时进行专题安全性评价,不仅要计算校核电网稳定情况,还要对照《条例》标准对电网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不断优化完善电网结构,从源头上控制电网事故风险。
要深入推进“三个专项监督”,加强主设备状态检测和运行分析,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威胁主设备安全的隐患。有效建立作业安全风险分层管理和分级负责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不断完善现场作业标准化体系,全面强化现场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关键在于预控”。实现安全生产,重在防患于未然。只有从生产流程各环节,不断增强员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全面排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必需的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条件,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能全面驾驭公司安全生产局面,推动公司又好又快的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