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
如何理解和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孙飞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最初是陕西省渭南地区于1991年试行起来的, 引起了中纪委和中组部的重视, 不少地区和部门也纷纷效仿, 陆续建立了此项制度。中纪委、中组部认真研究了这些地区和部门实行此项制度取得的实效和经验, 认为这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这样的制度既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遂决定由两家共同起草适用于全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起草工作于1995年4月开始, 起草小组到许多省市、国家机关部委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调研。中纪委还布置四川省、陕西省和青岛市、佳木斯市就实行此项制度进行试点。在调研和试点过程中, 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同志一致反映,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是党的优良传统的体现, 是党管干部的具体措施, 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根据调研和试点情况, 参考各地经验, 起草小组写出了《规定》初稿。经过中纪委常委会和中组部部务会议多次讨论修改, 几上几下反复征求意见, 并提交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讨论审议, 历时一年半, 十多次修改, 形成了报送中央的送审稿。经过中央党建领导小组讨论修改并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终于在今年初正式发布。
《规定》确定的报告内容共六项, 主要集中在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导干部容易发生以权谋私行为的热点问题上, 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婚丧事宜办理;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 因私出国(境) 、在外活动情况; 家属受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涉嫌犯罪情况和配偶、子女经济经营性质、在涉外与港澳台企业任职情况。这些事项, 虽属个人和家庭的私事, 但如何处理这些私事, 无不与党风政风有关, 无不与党群、干群关系有关, 无不与领导干部的自身形象有关, 因此, 组织上必须了解和掌握。
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 是同一类型的制度, 都是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有关事宜, 便于组织上
监督检查的, 因此,《规定》对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 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 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基本一致的。至于县处级以下干部是否实行这项制度, 可以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报告的时间。目前已试行这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 有规定事前报告的, 也有规定事后报告的。起草过程中考虑, 规定事前报告, 固然有利于防范和事前监督, 但哪些事项可以事前报告, 哪些只能事后报告, 难以区分; 事前报告实际上等于请示, 本人报告了, 组织上就需要及时答复, 这较难操作。所以, 借鉴收入申报制度, 大多规定为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其中如营建私房、因私出国(境) 、与外国人通婚以及按过去或当地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 也可事前请示。
关于受理的部门。目前已试行这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 有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有的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从有利于同级监督和便于操作考虑, 规定由各级党委(党组) 和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受理有关领导干部的报告。各级党委(党组) 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 这与现行的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是不同的。这体现了小平同志关于同一级领导班子内互相监督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思想, 有利于增强党委(党组) 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至于党委(党组) 的受理工作由谁来具体办理, 可以由党委(党组) 考虑并规定适当机构和形式来办理。关于对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理。《规定》一经发布, 便是领导干部必须执行的一项纪律。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程序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 规定了几种处理方式。这几种处理方式虽未涉及党纪、政纪、法纪处分, 但并不是说, 办理个人重大事项不会涉及党纪、政纪、法纪。领导干部在办理个人重大事项的过程中, 另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那就不仅仅是批评教育通报的问题了, 而是要按照党纪、政纪、法律严肃处理。○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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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如何理解和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孙飞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最初是陕西省渭南地区于1991年试行起来的, 引起了中纪委和中组部的重视, 不少地区和部门也纷纷效仿, 陆续建立了此项制度。中纪委、中组部认真研究了这些地区和部门实行此项制度取得的实效和经验, 认为这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这样的制度既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遂决定由两家共同起草适用于全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起草工作于1995年4月开始, 起草小组到许多省市、国家机关部委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调研。中纪委还布置四川省、陕西省和青岛市、佳木斯市就实行此项制度进行试点。在调研和试点过程中, 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同志一致反映,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是党的优良传统的体现, 是党管干部的具体措施, 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根据调研和试点情况, 参考各地经验, 起草小组写出了《规定》初稿。经过中纪委常委会和中组部部务会议多次讨论修改, 几上几下反复征求意见, 并提交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讨论审议, 历时一年半, 十多次修改, 形成了报送中央的送审稿。经过中央党建领导小组讨论修改并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终于在今年初正式发布。
《规定》确定的报告内容共六项, 主要集中在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导干部容易发生以权谋私行为的热点问题上, 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婚丧事宜办理;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 因私出国(境) 、在外活动情况; 家属受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涉嫌犯罪情况和配偶、子女经济经营性质、在涉外与港澳台企业任职情况。这些事项, 虽属个人和家庭的私事, 但如何处理这些私事, 无不与党风政风有关, 无不与党群、干群关系有关, 无不与领导干部的自身形象有关, 因此, 组织上必须了解和掌握。
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 是同一类型的制度, 都是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有关事宜, 便于组织上
监督检查的, 因此,《规定》对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 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 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基本一致的。至于县处级以下干部是否实行这项制度, 可以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报告的时间。目前已试行这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 有规定事前报告的, 也有规定事后报告的。起草过程中考虑, 规定事前报告, 固然有利于防范和事前监督, 但哪些事项可以事前报告, 哪些只能事后报告, 难以区分; 事前报告实际上等于请示, 本人报告了, 组织上就需要及时答复, 这较难操作。所以, 借鉴收入申报制度, 大多规定为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其中如营建私房、因私出国(境) 、与外国人通婚以及按过去或当地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 也可事前请示。
关于受理的部门。目前已试行这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 有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有的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从有利于同级监督和便于操作考虑, 规定由各级党委(党组) 和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受理有关领导干部的报告。各级党委(党组) 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 这与现行的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是不同的。这体现了小平同志关于同一级领导班子内互相监督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思想, 有利于增强党委(党组) 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至于党委(党组) 的受理工作由谁来具体办理, 可以由党委(党组) 考虑并规定适当机构和形式来办理。关于对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理。《规定》一经发布, 便是领导干部必须执行的一项纪律。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程序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 规定了几种处理方式。这几种处理方式虽未涉及党纪、政纪、法纪处分, 但并不是说, 办理个人重大事项不会涉及党纪、政纪、法纪。领导干部在办理个人重大事项的过程中, 另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那就不仅仅是批评教育通报的问题了, 而是要按照党纪、政纪、法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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