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思考

关于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思考

作者: 苏微 发布时间: 2007-01-19 09:54:41

传媒是社会公众了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主要渠道,但传统舆论在报道审判活动时往往更偏重于案件的故事情节及迎合公众情绪,对于法律公正与事实公正之间的差距,尚无很好的解决办法。在目前我国社会整体法律文化水平较低、司法人员独立审判意识和抗干扰能力比较弱,以及大众传媒监督机制不甚健全的现状下,培养社会公众树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和尊崇度,不失为一计良策。本文尝试以中国法院网2003年以来开办的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栏目为切入点,分析讨论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功能定位。并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试论如何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妥善宣传典型个案,引导网络民意逐步养成对审判活动和法律权威进行理性思考的习惯,以促建立公众对法治精神的忠诚和信仰。

一、我国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合法性分析

(一)是体现审判公开情况的现代化报道方式

网络图文庭审直播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一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媒体对公开审判的报道曾仅限于报刊杂志报道,随着媒体技术条件的日益发展和人们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公开性要求的提高,公开报道形式被推向更大的空间。肖扬院长于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会上明确提出:“公开审判,除允许公众自由旁听外,要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媒体已经发展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四大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都是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载体,而网络庭审图文直播则是传媒应社会发展要求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一种现代化的报道方式。

(二)直播论坛为保障公民宪法权利提供现代化言论通道

从我国《宪法》总则及《宪法》第35条、41条内容可以看出,言论自由权、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知情权、以及实行批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公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随着互联网的在我国的普及,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网民经常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网络的独特技术特性为网民营造了一个宽松的话语空间,为实现上述公民宪法权利开辟了全新的言论通道。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设置了网络图文庭审直播交流主贴,网友从看到案件直播预告的第一时间开始,随时在论坛中围绕案件发表观点和看法,并决定是否将关注一直延续到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二、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独特社会效益及功能定位

(一)与传统媒体相比之显著社会效益

1、是扩大公开范围进行社会普法教育的良机

目前,我国公民获得案件公开审判信息的主要渠道仍是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但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新闻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活动之间存在程序保障、专业知识、观察视角、是非标准、追求利益等方面的重大差异,加之绝大多数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只是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受众接受信息量有限,传统媒体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记者和编辑的报道思路、法律素质和道德素养。

网络直播使公开审判这一组织传播形式转化为大众传播形式,亿万网民轻松点击鼠标就可以体验旁听庭审,同步了解法庭审理的案件情况。这种全程展示庭审过程的做法,将开庭过程变成一个生动直观、经济快捷的普法课堂,弥补了受众从媒体上了解新闻内容有限性和信息接受被动性的不足,有助于在全面了解庭审情况的基础上独立思考并产生自己的观点。

2、是辅助司法公正扩大舆论监督的可尝试方式

网络直播使公开审理的庭审过程扩大至不特定多数人的监督之下,实现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工作更自由民主的监督,增加了社会对庭审活动的监督面,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就直播庭审而言,网络媒介的任务不是确定案件该如何判定,而是通过直播这种形式使案件受到高度重视,庭审作为某个时期的媒介事件,将案件、法庭、法官、法律等纳入公众视线,从而使司法机关感受到自身之被关注而力求行为的规范和决策的公正。

网络直播对庭审的影响更接近公民和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在被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会争取表现得更为出色。因此,直播庭审可以促使法官更充分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投入地审理案件;

还有助于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更趋平等,使他们参与诉讼的诚信度大大提高,这在客观上都起到了辅助司法公正的功效,使之成为扩大社会舆论监督的可尝试方式。

3、有助于弥补传统报道盲区引导舆论全面了解审判活动

传统法制新闻受版面所限,采编记者必须对了解到的案件信息进行有选择的取舍和编辑。广播、电视即便开辟了直播、录播或法制专栏,亦因节目时间有限无法深入挖掘司法决策背后的因素,易导致在报道中把原本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由于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当出现差距较大的评判结果时,极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一旦形成“媒体审判”,就会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甚至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目前当出现这种言论权不对等情况下媒体舆论对“沉默的司法”的事实攻击时,人民法院往往显得应对乏术。

网络图文直播在媒体进行法制新闻报道的同时,在网上全面展示庭审过程及宣判情况,为公众提供其他媒体无法替代的第一手资料,并通过设置论坛使其经过思考和争论澄清对案件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可有效减少舆论对裁判结果的反对与质疑,使之更容易接受和认可。而对于那些因法律专业知识不足在报道中存在观点犹豫的媒体,直播内容和论坛呼声则可提供案件细节和社会舆论的参考。

(二)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功能定位

网络图直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传播媒介的优势,可有效打消新闻报道与新闻事实的时间差,实现对审判活动的全程同步报道;还可依托网络技术进行案件后续报道及建立法律知识的信息链接;更因其可以实现与受众的互动,及时反馈网友自开庭预告、到庭审过程、乃至宣判结案之后的观看体会,实现了法制新闻报道观念上的更新——通过公开审判活动及审判结果,实现引导受众深入体会法律精神,理性探讨社会现象及蕴含的法律问题,进而在内心树立一种认同司法审判行为、崇尚司法权威的效能。

目前我国全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平尚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网络直播实现普法观念的更新——减弱了以往普法过程中重公法轻私法、重义务轻权利、重说教轻启发、重训诫轻素养的色彩,有助于引发受众内心深处自觉的理性思考,使其围绕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了解的信息更多,交流和沟通的渠道更多,也更容易形成心理共鸣,利于公众法治观念、法治情感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促使建立真正与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综上,网络直播可以达到的目的包括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实现舆论监督、提高司法水平、普及法律知识等。但其最突出最迫切的社会功能是:宣扬法律文化,引导大众法治观念的变革。

(二)对目前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操作过程的基本印象评价

通过总结和分析,可初步看出目前网络图文直播存在如下不足:一,直播案件存在显著的地域分布差异,北京地区法院直播案件虽整体呈明显上升趋势,但其他省市直播案件数量少且呈不规则下降,这与我国人民法院近年受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大幅上升,人民的司法意识需求日益增长之趋势不协调。二,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与百姓生活联系密切的民事一审以及关系社会治安稳定的刑事一审案件,但选择随意性大,近五成直播案件没有关于裁判结果的后续报道,网民无法全面了解案件审理情况。三,目前直播上传照片标准不一,尤其没有把握好全面展示审判活动与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的关系。四,论坛评论人气情况说明大部分直播案件未引起网友关注,应重新考虑确定直播案件的标准;评论以道德标准评判案件的观点多于法律性评论,引导理性探讨法律问题空间有待拓展。

四、网络图文庭审直播应把握的原则和改善建议

在组织对案件进行直播时,要综合考虑其在培养公众法律信仰方面的引导和教育意义,力争最大程度地体现法治精神,同时也要使其具备宣传载体应有的媒体特征。以网络图文直播的操作过程为链条,笔者认为应该把握好以下原则,并需对现有直播形式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选择典型案件,控制直播频率

确定案件要有贴近生活的普遍性,最好让受众通过关注直播能掌握一项法律技能。从法律角度而言,要在允许公开审理案件中选择案件。从新闻角度而言,要赢得网民公众的长期关注,选择直播案件所触及的法律问题最好是当前的焦点和热点,充分考虑案件的重要性和趣味性、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新闻价值、案件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案件的预期审理时间,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要均衡,确保直播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由于符合上述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交锋未必精彩激烈,因此还要注意避免选择对抗性小及案情过于复杂的案件,直播频率亦不宜过密。

(二)全面直播庭审,突出争议焦点

一定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推理、判断或随意夸大,防止使用煽情和带有暗示、倾向性的语言,不能只播报其一不播报其二,或只报道当事人有利的一面,而不报道不利的一面,以免误导公众。由于法庭审判有着极强的程序性,如果所有直播案件都对全部审判程序进行重复,无疑意味着枯燥和低效。要充分发挥网络的超文本特性优势,简化直播环节,将法庭规则、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一些诉讼程序性的告知、引用的法律条文、介绍主审法院、审判庭及合议庭成员等内容建立有标注的网络链接,使庭审中争论的焦点更加突出,网民也更容易领会案件事实和法律内涵。

(三)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合法隐私权的关系

如何做到保障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的同时又不侵犯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隐私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从国外的做法看,大都倾向于对公众的知情权实行优先保护:根据价值取向,公众的利益显然高于个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借口保护个人隐私而剥夺公众了解案情真相的权利。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非常不到位,因此,直播案件时要妥善处理好保障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和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隐私权的关系。

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隐私的顾及和保护,要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及新闻报道原则中关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未成年人保护、严禁传授犯罪手段及宣传有伤风化情节等具体规定。要树立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观念,当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证人法律制度,为了保护好出庭证人的积极性,应该慎重上传他们的作证照片或予以技术处理。

对于法官的照片上传问题,法官在主持审判活动时因其职务特点与公众人物类似,因此在直播中享有较少的隐私权。但对于将法官个人庭审时的照片上传作为直播图片是否适宜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足以反映法庭审理进程,亦应谨慎考虑。

(四)关于论坛的观点引导和功能补充

1、重视“意见领袖”作用,发挥“议题设置”功能,进行观点引导

直播论坛言论自由的底线,应当是遵循无罪推定、维护司法权威、禁止发表对司法人员人身侮辱与攻击性言论等原则。只要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待论坛观点应保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但是网络作为一个全开放的、几乎没有任何管制的信息和观点的通道,若引导不当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因此要充分发挥好论坛版主“意见领袖”的作用。可以尝试在法学专家、学者、律师、检察官、资深法制新闻记者等专业人员的参与下,进行“议题设置”,把网民的注意力吸引到法治思维的方向。在开庭预告时,论坛版主可以公布本案的争议焦点、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及法律原则,引导论坛围绕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进行讨论,排除一般舆论以道德标准衡量简单衡量正义的标准;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中争论的问题,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实名交流与探讨,增加论坛的吸引力和权威性;法官还可以一般网友的身份参与观点探讨,以改善“沉默司法”带来的被动性效果。这些引导会有效促使论坛主导观点的形成。

2、论坛功能的必要补充——对未当庭裁判的直播案件进行后续报道及公布裁判内容

网络图文庭审直播作为审判程序走向开放的一个表征,是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媒介载体,应当尽量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即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过程,依法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判结果。但从本文对三年多来直播案件的统计情况来看,这种直播形式目前在审判结果公开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有近一半当庭未能宣判的直播案件在网络上被有始无终地搁置着,即便是那些直播当庭宣判或调解结案的案件,对裁判结果的公开也仅限于直播笔录中宣判词所提供的信息,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公众了解司法决策的原因和过程。而如果在直播案件之后充分利用网络论坛信息存储量大、可随时点击回顾网络信息的全时性特点,对直播当庭未结案件进行后续报道,并把案件最终的裁判文书予以公布,对于引导公众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促进法官谨慎裁判提高业务能力,无疑是一个具有突破性意义的举措,但是要注意把公开后能够确定特定个人身份的个人基本信息纳入公开的例外范围。

结语:

肖扬院长在谈司法公正时说:“构筑起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舆论宣传和监督要多作能增强这种忠诚与信仰的宣传,绝对不可以摧毁这种忠诚与信仰。“目前世界媒体正在经历一场由„大众‟传播向

更加细分和专业化的„小众‟或„窄众‟传播的过程”。网络图文庭审直播只是互联网时代引导公众了解法院审判活动、促成法治意识养成之系列工程的冰山一角。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法治精神,也许是无止境的。但是,当愈来愈多的人们习惯于像法律家那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时候,法治国家就是一种水到渠成的结果了。

开展案件庭审网络直播的思考

◇俞 焦

案件庭审网络直播是指利用现有的数字法庭设备对依法可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互联网上对案件开庭情况进行直播。目前,北京、上海、浙江、河南等地的多家法院已经开展了案件庭审网络直播,效果良好。

实行案件庭审网络直播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普法教育。庭审网络直播使社会公众轻点鼠标就可以体验旁听庭审,同步了解法庭审理的案件情况,将开庭过程变成一个生动直观、经济快捷的普法课堂,弥补了受众从媒体上了解新闻内容有限性和信息接受被动性的不足,有助于公众在全面了解庭审情况的基础上独立思考并形成自己的观点。二是有利于舆论监督。庭审网络直播把公开审理的庭审过程置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监督之下,实现网络舆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增加了社会对庭审活动的监督面,使法院感受到被关注而力求行为的更加规范和决策的更加公正。三是有利于队伍建设。庭审网络直播将法官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庭审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法官更充分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投入地审理案件,有利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四是有利于舆论导向。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较大差异,当出现差距较大的评判结果时,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庭审网络直播通过全面展示庭审过程及宣判情况、及时通过回复论坛跟帖澄清对案件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可以有效减少舆论对裁判结果的反对与质疑。

笔者在此就规范案件庭审网络直播提几点建议:

一是直播案件的选取。必须是依法可以公开开庭审理的、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同时要兼顾案件的趣味性。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要均衡,确保直播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二是庭审网络直播的频率。直播的频率不易过高也不宜过低。频率过高,不可能实现,而且会影响到正常的审判秩序;频率过低,会使直播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可以根据各业务庭的实际,规定刑一庭、民一庭、民二庭每年开展2至3次庭审网络直播,其他业务庭每年至少开展1次。三是庭审网络直播的程序。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同时,要注意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隐私权,对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当事人的隐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庭审网络直播的保障工作。开展庭审网络直播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院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业务庭应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办公室应做好内外协调沟通、网络技术保障及直播后的网络答疑等工作,法警队应做好安全检查、庭审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庭审网络直播的顺利进行。

从庭审直播类节目看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

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首次现场直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那一次历时275分钟、收视率超过当天央视一套《新闻30分》的现场直播,标志着中国电视庭审直播类节目的诞生。各媒体都对这一国内新生电视节目类型给予了高度评价,香港《东方日报》:这是十五大以后,中国努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增加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这标志着中国民主与法制的新进步。中新社报道:此次中央电视台首次向全国直播显示出中国法院正在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注入新的内容,不仅是法院公开审判,也是中国新闻报道突破固有方式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人民日报》更是直接称这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新闻改革成果的直接体现。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直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即法官在庭审中居于支配地位,司法程序的运行由司法者所掌控,当事人有服从法庭讯问及命令的义务,只有申请回避等程序上的保护,从而成为强大国家司法机器前不折不扣的弱者。随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改革庭审方式的呼声越来越高。1998年4月,当时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一次

讲话中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民自由参加旁听外,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并在必要时进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这一讲话引起了司法界、新闻传媒界的高度重视,得到社会其他各界的广泛关注。电视庭审直播类节目应运而生,与几乎同时兴起的国内其他类型电视法制类节目共同开拓出一个广受群众欢迎的,客观快速的,集服务性、知识性、宣传性、可看性于一体的新型电视媒体市场。

在这2007年的岁末,我们在镜头当中见证了十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心路历程,中国电视庭审直播类节目也走过了十个春秋。如今,我们普通大众在电视机前能够看到的庭审直播类节目可以说是五光十色、百花齐放,《庭审直播》、《庭审纪实》、《庭审进行时》,一个个家喻户晓的胆识名牌栏目甚至成了各个电视台的金字招牌。庭审直播类节目已经成为电视媒体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各个层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深入分析当前的庭审直播类节目在媒体领域自身以外的现状和影响,我们看到它在打破暗箱操作、促进司法公正,以及在全民法律普及进程当中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这类节目有许多难题没有解决、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尤其是随着它的不断壮大,以电视传播这种在中国最为成熟的现代媒体的覆盖率和影响力,它所带来的作用和效果已经超出了十年前肖扬院长的估计,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他所冀望的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的程度。传媒干预司法独立,群众意见战胜法律理性,“媒体审判”的现象突显,现代传媒力量与传统司法力量的冲突成了一个不容忽视、不可回避的话题。

(一)造成传媒与司法冲突关系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已在上面论述过,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两者之间这种冲突的关系?

司法独立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权力分治的基本要求。在国家公共权力当中,司法权是一支重要的独立性权力,其在运行过程中,不应服从行政命令,不为强权所胁迫,也不被民意所操纵。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者的独立程度决定着司法者与法律的接近程度,从而进一步决定着司法的公正程度。司法者独立性越强,就越可能遵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公正的判决;司法者独立性越弱,就越可能远离法律理性的精神和原则而听从于其他力量。设立法庭的目的就是创造一个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的独立空间,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及社情民意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而庭审直播节目,揭开了法庭庄严而又神秘的面纱,通过案件报道将法官、律师、当事人一下子拉近到民众的眼前,置于无数人的监视、监督之下,法庭的原有气氛大变,摄像机前的每一个人都不得“照顾”或考虑到:一、自身的言行举止和名誉形象(有时甚至是安全);二、广大电视观众的情绪和感受。他们会不会觉得自己成了电视演员?律师和当事人会不会通过“表演”来谋得媒体及民众对自己一方的支持?媒体在直播过程中实际享有的倾向选择会不会误导民众?至少不可否认的是在众目睽睽之下我们的法官一定面临着很大压力,特别是媒体关注的往往是重案要案,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审理,法官在做出每个决定、说出每句话的时候已经不再只是考虑对“唯一的上司”——法律负责,而是要考虑对整个社会民众负责,对法院的“脸面”负责,在做出判决后,他对媒体、民众、同行甚至领导们都还得有一个交代。这个时候,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必将大打折扣,这也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命运。“媒体审判”就这样产生了。

媒体获得了审判权!我们惊呼它哪儿来这么大的权力?——第一个是民众的力量。我们说公民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要对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这都是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但是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媒体往往会把这种对司法权力的公开和监督转化成一种极具影响力和社会效果的“话语权”。正所谓“众口铄金”,有谁敢违抗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但无论是经典哲学家们还是我们普通人都能很容易明白这样一个事实:群众意见会被误导甚至利用,也会受到非理性的情绪的感染,这就造成了按群众要求所得到的公正审判有时候恰恰是最大的不公正,这实际上也是为什么在人类文明史上每个社会都要由国家来创设一种法律制度和一套专门司法机关的原因,法律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它才是评判一个人是否有罪、应否接受惩罚的标尺,而不是民众力量和群众意见。媒体利用新闻自由,通过自身所掌控的话语权,借助“群众意见”,已经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冲击了合理的司法秩序。2006年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则从另一个侧面暴露出市场经济环境中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当时各大媒体都给予了案件以极大关注,最后的案件庭审也是全程现场直播。媒体关注的焦点是案件判决的法律意义和公正性吗?不是,而是热衷于专家们和网友们的激烈争议,甚至把邱兴华本人及其家属炒成了名人,民众被媒体的豪华版报道牵着鼻子走,连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命运都“忘记”关注了。“杀人偿命”,何况邱兴华杀了十个人且手段残忍(残忍到了他被怀疑是精神病患者的地步) 。最后连法官都不得不承认死刑判决是在极大的舆

论压力之下作出的,而无法顾及法律专家、法医专家提出的异议。邱兴华到底该不该死,可以说是大众媒体和司法独立打的一场仗,最后,司法者屈服了。

媒体还有另一大“权力源泉”——行政力量。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一个特色,就是媒体基本上一直掌握在行政部门手里。有影响力的报刊、电视、广播电台和网站均为各级行政部门所支配,是其贯彻自己意志、实施政策与方针的形式。此类“主流”媒体在社会中占绝对优势,私营的、外国的媒体在我国难有立足之地。同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行议行和一。国家权力的最高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权、司法权皆出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司法是与行政、立法相配合的治理手段,是执行政策的工具。换句话说,司法与传媒只不过同是行政权主人的两个仆人而已。传媒的自由,司法的独立,包括两者的现实冲突,都是在这么一种框架里设定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的独立权应当优先于对它的监督权,并排除各种外界力量的干扰,而实际情况却恰好相反,司法独立精神正在遭受民众和行政两个天地的挑战,而传媒在某种意义上说只不过是一个“帮凶”而已。即使突破现有框架也不一定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我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和传统,西方的那一套理论和体制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们能够讨论也应当讨论的是如何在这么一种现行框架里解决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二)解决传媒与司法冲突关系的途径

针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冲突现状,我们该如何在既定框架内解决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我们的目的是要在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两者之间寻找平衡,将两者的关系和谐起来,统一于法治精神和最真实的社会正义。

首先,最基本的是媒体对司法要监督,但要有“度”。“过犹不及”,必须强调司法独立优先于各种外在监督,以避免对司法机制的破坏。在司法公正受到普遍怀疑时,民众对监督的作用和价值可能会产生过高的期望,事实上新闻监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正问题,因此电视庭审直播节目应当经过严肃论证,形成法律制度,而不应操之过急。

其次,改善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方式。再拿庭审直播节目说事儿,现在电视当中庭审类节目是电视法制节目的重头戏,并按形式分为两种:一是现场直播,二是录播。其中直播类节目以其快速性、现场感强而受到较好欢迎,所以占的比重大一些。但是现场直播的形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一方面给法庭造成的压力更大,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性更强;另一方面可能存在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的问题,如一个电视直播节目中出现了当事人殴打法官的镜头,如果改为录播的形式,则能够更好地发挥这一特色节目的作用,扬利去弊。

最后,媒体应当肩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不仅要维护法律的权威,还要考虑公众的利益和当事人的权利。比如电视庭审直播类节目,不仅应征得法庭的同意,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好庭审当事人。因为处于庭审中的当事人其合法权利并不因为身处法庭而减损,在法庭裁定或判决前,庭审中的当事人同样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基本的人身权利和健全的人格,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应受到相应的保护和应有的尊重。媒体更不能因为掌握了镜头而任意剥夺庭审过程中任何人的话语权。如果忽视当事人的权利,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够尊重,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在这方面,广大记者和媒体人应当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摒弃错误观念,以免犯低级错误,卷入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当中。

再者,不能为了迎合受众需要和金钱利益而超越合理界限,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公开要有选择性。特别是要注意对于报道某些案件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要有充分的估计,不能只讲“噱头”和“爆料”,否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更是对社会善良的玷污和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

总之,在当前我国的传媒与司法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着传媒监督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又妨碍司法独立、制约司法公正的矛盾关系,在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和社会政治体制当中,传媒与司法可以说既是改革进程中的共同伙伴,又是一对“难兄难弟”。解决好两者的关系,推进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与进步,每一个新闻人和法律人都任重而道远。

关于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思考

作者: 苏微 发布时间: 2007-01-19 09:54:41

传媒是社会公众了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主要渠道,但传统舆论在报道审判活动时往往更偏重于案件的故事情节及迎合公众情绪,对于法律公正与事实公正之间的差距,尚无很好的解决办法。在目前我国社会整体法律文化水平较低、司法人员独立审判意识和抗干扰能力比较弱,以及大众传媒监督机制不甚健全的现状下,培养社会公众树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和尊崇度,不失为一计良策。本文尝试以中国法院网2003年以来开办的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栏目为切入点,分析讨论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功能定位。并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试论如何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妥善宣传典型个案,引导网络民意逐步养成对审判活动和法律权威进行理性思考的习惯,以促建立公众对法治精神的忠诚和信仰。

一、我国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合法性分析

(一)是体现审判公开情况的现代化报道方式

网络图文庭审直播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一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媒体对公开审判的报道曾仅限于报刊杂志报道,随着媒体技术条件的日益发展和人们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公开性要求的提高,公开报道形式被推向更大的空间。肖扬院长于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会上明确提出:“公开审判,除允许公众自由旁听外,要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媒体已经发展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四大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都是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载体,而网络庭审图文直播则是传媒应社会发展要求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一种现代化的报道方式。

(二)直播论坛为保障公民宪法权利提供现代化言论通道

从我国《宪法》总则及《宪法》第35条、41条内容可以看出,言论自由权、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知情权、以及实行批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公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随着互联网的在我国的普及,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网民经常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网络的独特技术特性为网民营造了一个宽松的话语空间,为实现上述公民宪法权利开辟了全新的言论通道。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设置了网络图文庭审直播交流主贴,网友从看到案件直播预告的第一时间开始,随时在论坛中围绕案件发表观点和看法,并决定是否将关注一直延续到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二、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独特社会效益及功能定位

(一)与传统媒体相比之显著社会效益

1、是扩大公开范围进行社会普法教育的良机

目前,我国公民获得案件公开审判信息的主要渠道仍是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但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新闻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活动之间存在程序保障、专业知识、观察视角、是非标准、追求利益等方面的重大差异,加之绝大多数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只是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受众接受信息量有限,传统媒体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记者和编辑的报道思路、法律素质和道德素养。

网络直播使公开审判这一组织传播形式转化为大众传播形式,亿万网民轻松点击鼠标就可以体验旁听庭审,同步了解法庭审理的案件情况。这种全程展示庭审过程的做法,将开庭过程变成一个生动直观、经济快捷的普法课堂,弥补了受众从媒体上了解新闻内容有限性和信息接受被动性的不足,有助于在全面了解庭审情况的基础上独立思考并产生自己的观点。

2、是辅助司法公正扩大舆论监督的可尝试方式

网络直播使公开审理的庭审过程扩大至不特定多数人的监督之下,实现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工作更自由民主的监督,增加了社会对庭审活动的监督面,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就直播庭审而言,网络媒介的任务不是确定案件该如何判定,而是通过直播这种形式使案件受到高度重视,庭审作为某个时期的媒介事件,将案件、法庭、法官、法律等纳入公众视线,从而使司法机关感受到自身之被关注而力求行为的规范和决策的公正。

网络直播对庭审的影响更接近公民和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在被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会争取表现得更为出色。因此,直播庭审可以促使法官更充分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投入地审理案件;

还有助于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更趋平等,使他们参与诉讼的诚信度大大提高,这在客观上都起到了辅助司法公正的功效,使之成为扩大社会舆论监督的可尝试方式。

3、有助于弥补传统报道盲区引导舆论全面了解审判活动

传统法制新闻受版面所限,采编记者必须对了解到的案件信息进行有选择的取舍和编辑。广播、电视即便开辟了直播、录播或法制专栏,亦因节目时间有限无法深入挖掘司法决策背后的因素,易导致在报道中把原本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由于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当出现差距较大的评判结果时,极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一旦形成“媒体审判”,就会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甚至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目前当出现这种言论权不对等情况下媒体舆论对“沉默的司法”的事实攻击时,人民法院往往显得应对乏术。

网络图文直播在媒体进行法制新闻报道的同时,在网上全面展示庭审过程及宣判情况,为公众提供其他媒体无法替代的第一手资料,并通过设置论坛使其经过思考和争论澄清对案件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可有效减少舆论对裁判结果的反对与质疑,使之更容易接受和认可。而对于那些因法律专业知识不足在报道中存在观点犹豫的媒体,直播内容和论坛呼声则可提供案件细节和社会舆论的参考。

(二)网络图文庭审直播的功能定位

网络图直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传播媒介的优势,可有效打消新闻报道与新闻事实的时间差,实现对审判活动的全程同步报道;还可依托网络技术进行案件后续报道及建立法律知识的信息链接;更因其可以实现与受众的互动,及时反馈网友自开庭预告、到庭审过程、乃至宣判结案之后的观看体会,实现了法制新闻报道观念上的更新——通过公开审判活动及审判结果,实现引导受众深入体会法律精神,理性探讨社会现象及蕴含的法律问题,进而在内心树立一种认同司法审判行为、崇尚司法权威的效能。

目前我国全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平尚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网络直播实现普法观念的更新——减弱了以往普法过程中重公法轻私法、重义务轻权利、重说教轻启发、重训诫轻素养的色彩,有助于引发受众内心深处自觉的理性思考,使其围绕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了解的信息更多,交流和沟通的渠道更多,也更容易形成心理共鸣,利于公众法治观念、法治情感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促使建立真正与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综上,网络直播可以达到的目的包括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实现舆论监督、提高司法水平、普及法律知识等。但其最突出最迫切的社会功能是:宣扬法律文化,引导大众法治观念的变革。

(二)对目前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操作过程的基本印象评价

通过总结和分析,可初步看出目前网络图文直播存在如下不足:一,直播案件存在显著的地域分布差异,北京地区法院直播案件虽整体呈明显上升趋势,但其他省市直播案件数量少且呈不规则下降,这与我国人民法院近年受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大幅上升,人民的司法意识需求日益增长之趋势不协调。二,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与百姓生活联系密切的民事一审以及关系社会治安稳定的刑事一审案件,但选择随意性大,近五成直播案件没有关于裁判结果的后续报道,网民无法全面了解案件审理情况。三,目前直播上传照片标准不一,尤其没有把握好全面展示审判活动与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的关系。四,论坛评论人气情况说明大部分直播案件未引起网友关注,应重新考虑确定直播案件的标准;评论以道德标准评判案件的观点多于法律性评论,引导理性探讨法律问题空间有待拓展。

四、网络图文庭审直播应把握的原则和改善建议

在组织对案件进行直播时,要综合考虑其在培养公众法律信仰方面的引导和教育意义,力争最大程度地体现法治精神,同时也要使其具备宣传载体应有的媒体特征。以网络图文直播的操作过程为链条,笔者认为应该把握好以下原则,并需对现有直播形式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选择典型案件,控制直播频率

确定案件要有贴近生活的普遍性,最好让受众通过关注直播能掌握一项法律技能。从法律角度而言,要在允许公开审理案件中选择案件。从新闻角度而言,要赢得网民公众的长期关注,选择直播案件所触及的法律问题最好是当前的焦点和热点,充分考虑案件的重要性和趣味性、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新闻价值、案件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案件的预期审理时间,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要均衡,确保直播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由于符合上述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交锋未必精彩激烈,因此还要注意避免选择对抗性小及案情过于复杂的案件,直播频率亦不宜过密。

(二)全面直播庭审,突出争议焦点

一定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推理、判断或随意夸大,防止使用煽情和带有暗示、倾向性的语言,不能只播报其一不播报其二,或只报道当事人有利的一面,而不报道不利的一面,以免误导公众。由于法庭审判有着极强的程序性,如果所有直播案件都对全部审判程序进行重复,无疑意味着枯燥和低效。要充分发挥网络的超文本特性优势,简化直播环节,将法庭规则、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一些诉讼程序性的告知、引用的法律条文、介绍主审法院、审判庭及合议庭成员等内容建立有标注的网络链接,使庭审中争论的焦点更加突出,网民也更容易领会案件事实和法律内涵。

(三)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合法隐私权的关系

如何做到保障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的同时又不侵犯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隐私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从国外的做法看,大都倾向于对公众的知情权实行优先保护:根据价值取向,公众的利益显然高于个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借口保护个人隐私而剥夺公众了解案情真相的权利。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非常不到位,因此,直播案件时要妥善处理好保障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和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隐私权的关系。

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隐私的顾及和保护,要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及新闻报道原则中关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未成年人保护、严禁传授犯罪手段及宣传有伤风化情节等具体规定。要树立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观念,当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证人法律制度,为了保护好出庭证人的积极性,应该慎重上传他们的作证照片或予以技术处理。

对于法官的照片上传问题,法官在主持审判活动时因其职务特点与公众人物类似,因此在直播中享有较少的隐私权。但对于将法官个人庭审时的照片上传作为直播图片是否适宜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足以反映法庭审理进程,亦应谨慎考虑。

(四)关于论坛的观点引导和功能补充

1、重视“意见领袖”作用,发挥“议题设置”功能,进行观点引导

直播论坛言论自由的底线,应当是遵循无罪推定、维护司法权威、禁止发表对司法人员人身侮辱与攻击性言论等原则。只要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待论坛观点应保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但是网络作为一个全开放的、几乎没有任何管制的信息和观点的通道,若引导不当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因此要充分发挥好论坛版主“意见领袖”的作用。可以尝试在法学专家、学者、律师、检察官、资深法制新闻记者等专业人员的参与下,进行“议题设置”,把网民的注意力吸引到法治思维的方向。在开庭预告时,论坛版主可以公布本案的争议焦点、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及法律原则,引导论坛围绕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进行讨论,排除一般舆论以道德标准衡量简单衡量正义的标准;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中争论的问题,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实名交流与探讨,增加论坛的吸引力和权威性;法官还可以一般网友的身份参与观点探讨,以改善“沉默司法”带来的被动性效果。这些引导会有效促使论坛主导观点的形成。

2、论坛功能的必要补充——对未当庭裁判的直播案件进行后续报道及公布裁判内容

网络图文庭审直播作为审判程序走向开放的一个表征,是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媒介载体,应当尽量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即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过程,依法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判结果。但从本文对三年多来直播案件的统计情况来看,这种直播形式目前在审判结果公开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有近一半当庭未能宣判的直播案件在网络上被有始无终地搁置着,即便是那些直播当庭宣判或调解结案的案件,对裁判结果的公开也仅限于直播笔录中宣判词所提供的信息,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公众了解司法决策的原因和过程。而如果在直播案件之后充分利用网络论坛信息存储量大、可随时点击回顾网络信息的全时性特点,对直播当庭未结案件进行后续报道,并把案件最终的裁判文书予以公布,对于引导公众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促进法官谨慎裁判提高业务能力,无疑是一个具有突破性意义的举措,但是要注意把公开后能够确定特定个人身份的个人基本信息纳入公开的例外范围。

结语:

肖扬院长在谈司法公正时说:“构筑起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舆论宣传和监督要多作能增强这种忠诚与信仰的宣传,绝对不可以摧毁这种忠诚与信仰。“目前世界媒体正在经历一场由„大众‟传播向

更加细分和专业化的„小众‟或„窄众‟传播的过程”。网络图文庭审直播只是互联网时代引导公众了解法院审判活动、促成法治意识养成之系列工程的冰山一角。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法治精神,也许是无止境的。但是,当愈来愈多的人们习惯于像法律家那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时候,法治国家就是一种水到渠成的结果了。

开展案件庭审网络直播的思考

◇俞 焦

案件庭审网络直播是指利用现有的数字法庭设备对依法可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互联网上对案件开庭情况进行直播。目前,北京、上海、浙江、河南等地的多家法院已经开展了案件庭审网络直播,效果良好。

实行案件庭审网络直播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普法教育。庭审网络直播使社会公众轻点鼠标就可以体验旁听庭审,同步了解法庭审理的案件情况,将开庭过程变成一个生动直观、经济快捷的普法课堂,弥补了受众从媒体上了解新闻内容有限性和信息接受被动性的不足,有助于公众在全面了解庭审情况的基础上独立思考并形成自己的观点。二是有利于舆论监督。庭审网络直播把公开审理的庭审过程置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监督之下,实现网络舆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增加了社会对庭审活动的监督面,使法院感受到被关注而力求行为的更加规范和决策的更加公正。三是有利于队伍建设。庭审网络直播将法官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庭审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法官更充分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投入地审理案件,有利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四是有利于舆论导向。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较大差异,当出现差距较大的评判结果时,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庭审网络直播通过全面展示庭审过程及宣判情况、及时通过回复论坛跟帖澄清对案件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可以有效减少舆论对裁判结果的反对与质疑。

笔者在此就规范案件庭审网络直播提几点建议:

一是直播案件的选取。必须是依法可以公开开庭审理的、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同时要兼顾案件的趣味性。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要均衡,确保直播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二是庭审网络直播的频率。直播的频率不易过高也不宜过低。频率过高,不可能实现,而且会影响到正常的审判秩序;频率过低,会使直播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可以根据各业务庭的实际,规定刑一庭、民一庭、民二庭每年开展2至3次庭审网络直播,其他业务庭每年至少开展1次。三是庭审网络直播的程序。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同时,要注意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隐私权,对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当事人的隐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庭审网络直播的保障工作。开展庭审网络直播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院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业务庭应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办公室应做好内外协调沟通、网络技术保障及直播后的网络答疑等工作,法警队应做好安全检查、庭审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庭审网络直播的顺利进行。

从庭审直播类节目看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

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首次现场直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那一次历时275分钟、收视率超过当天央视一套《新闻30分》的现场直播,标志着中国电视庭审直播类节目的诞生。各媒体都对这一国内新生电视节目类型给予了高度评价,香港《东方日报》:这是十五大以后,中国努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增加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这标志着中国民主与法制的新进步。中新社报道:此次中央电视台首次向全国直播显示出中国法院正在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注入新的内容,不仅是法院公开审判,也是中国新闻报道突破固有方式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人民日报》更是直接称这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新闻改革成果的直接体现。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直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即法官在庭审中居于支配地位,司法程序的运行由司法者所掌控,当事人有服从法庭讯问及命令的义务,只有申请回避等程序上的保护,从而成为强大国家司法机器前不折不扣的弱者。随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改革庭审方式的呼声越来越高。1998年4月,当时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一次

讲话中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民自由参加旁听外,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并在必要时进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这一讲话引起了司法界、新闻传媒界的高度重视,得到社会其他各界的广泛关注。电视庭审直播类节目应运而生,与几乎同时兴起的国内其他类型电视法制类节目共同开拓出一个广受群众欢迎的,客观快速的,集服务性、知识性、宣传性、可看性于一体的新型电视媒体市场。

在这2007年的岁末,我们在镜头当中见证了十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心路历程,中国电视庭审直播类节目也走过了十个春秋。如今,我们普通大众在电视机前能够看到的庭审直播类节目可以说是五光十色、百花齐放,《庭审直播》、《庭审纪实》、《庭审进行时》,一个个家喻户晓的胆识名牌栏目甚至成了各个电视台的金字招牌。庭审直播类节目已经成为电视媒体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各个层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深入分析当前的庭审直播类节目在媒体领域自身以外的现状和影响,我们看到它在打破暗箱操作、促进司法公正,以及在全民法律普及进程当中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这类节目有许多难题没有解决、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尤其是随着它的不断壮大,以电视传播这种在中国最为成熟的现代媒体的覆盖率和影响力,它所带来的作用和效果已经超出了十年前肖扬院长的估计,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他所冀望的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的程度。传媒干预司法独立,群众意见战胜法律理性,“媒体审判”的现象突显,现代传媒力量与传统司法力量的冲突成了一个不容忽视、不可回避的话题。

(一)造成传媒与司法冲突关系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已在上面论述过,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两者之间这种冲突的关系?

司法独立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权力分治的基本要求。在国家公共权力当中,司法权是一支重要的独立性权力,其在运行过程中,不应服从行政命令,不为强权所胁迫,也不被民意所操纵。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者的独立程度决定着司法者与法律的接近程度,从而进一步决定着司法的公正程度。司法者独立性越强,就越可能遵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公正的判决;司法者独立性越弱,就越可能远离法律理性的精神和原则而听从于其他力量。设立法庭的目的就是创造一个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的独立空间,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及社情民意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而庭审直播节目,揭开了法庭庄严而又神秘的面纱,通过案件报道将法官、律师、当事人一下子拉近到民众的眼前,置于无数人的监视、监督之下,法庭的原有气氛大变,摄像机前的每一个人都不得“照顾”或考虑到:一、自身的言行举止和名誉形象(有时甚至是安全);二、广大电视观众的情绪和感受。他们会不会觉得自己成了电视演员?律师和当事人会不会通过“表演”来谋得媒体及民众对自己一方的支持?媒体在直播过程中实际享有的倾向选择会不会误导民众?至少不可否认的是在众目睽睽之下我们的法官一定面临着很大压力,特别是媒体关注的往往是重案要案,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审理,法官在做出每个决定、说出每句话的时候已经不再只是考虑对“唯一的上司”——法律负责,而是要考虑对整个社会民众负责,对法院的“脸面”负责,在做出判决后,他对媒体、民众、同行甚至领导们都还得有一个交代。这个时候,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必将大打折扣,这也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命运。“媒体审判”就这样产生了。

媒体获得了审判权!我们惊呼它哪儿来这么大的权力?——第一个是民众的力量。我们说公民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要对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这都是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但是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媒体往往会把这种对司法权力的公开和监督转化成一种极具影响力和社会效果的“话语权”。正所谓“众口铄金”,有谁敢违抗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但无论是经典哲学家们还是我们普通人都能很容易明白这样一个事实:群众意见会被误导甚至利用,也会受到非理性的情绪的感染,这就造成了按群众要求所得到的公正审判有时候恰恰是最大的不公正,这实际上也是为什么在人类文明史上每个社会都要由国家来创设一种法律制度和一套专门司法机关的原因,法律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它才是评判一个人是否有罪、应否接受惩罚的标尺,而不是民众力量和群众意见。媒体利用新闻自由,通过自身所掌控的话语权,借助“群众意见”,已经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冲击了合理的司法秩序。2006年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则从另一个侧面暴露出市场经济环境中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当时各大媒体都给予了案件以极大关注,最后的案件庭审也是全程现场直播。媒体关注的焦点是案件判决的法律意义和公正性吗?不是,而是热衷于专家们和网友们的激烈争议,甚至把邱兴华本人及其家属炒成了名人,民众被媒体的豪华版报道牵着鼻子走,连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命运都“忘记”关注了。“杀人偿命”,何况邱兴华杀了十个人且手段残忍(残忍到了他被怀疑是精神病患者的地步) 。最后连法官都不得不承认死刑判决是在极大的舆

论压力之下作出的,而无法顾及法律专家、法医专家提出的异议。邱兴华到底该不该死,可以说是大众媒体和司法独立打的一场仗,最后,司法者屈服了。

媒体还有另一大“权力源泉”——行政力量。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一个特色,就是媒体基本上一直掌握在行政部门手里。有影响力的报刊、电视、广播电台和网站均为各级行政部门所支配,是其贯彻自己意志、实施政策与方针的形式。此类“主流”媒体在社会中占绝对优势,私营的、外国的媒体在我国难有立足之地。同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行议行和一。国家权力的最高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权、司法权皆出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司法是与行政、立法相配合的治理手段,是执行政策的工具。换句话说,司法与传媒只不过同是行政权主人的两个仆人而已。传媒的自由,司法的独立,包括两者的现实冲突,都是在这么一种框架里设定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的独立权应当优先于对它的监督权,并排除各种外界力量的干扰,而实际情况却恰好相反,司法独立精神正在遭受民众和行政两个天地的挑战,而传媒在某种意义上说只不过是一个“帮凶”而已。即使突破现有框架也不一定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我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和传统,西方的那一套理论和体制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们能够讨论也应当讨论的是如何在这么一种现行框架里解决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二)解决传媒与司法冲突关系的途径

针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冲突现状,我们该如何在既定框架内解决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我们的目的是要在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两者之间寻找平衡,将两者的关系和谐起来,统一于法治精神和最真实的社会正义。

首先,最基本的是媒体对司法要监督,但要有“度”。“过犹不及”,必须强调司法独立优先于各种外在监督,以避免对司法机制的破坏。在司法公正受到普遍怀疑时,民众对监督的作用和价值可能会产生过高的期望,事实上新闻监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正问题,因此电视庭审直播节目应当经过严肃论证,形成法律制度,而不应操之过急。

其次,改善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方式。再拿庭审直播节目说事儿,现在电视当中庭审类节目是电视法制节目的重头戏,并按形式分为两种:一是现场直播,二是录播。其中直播类节目以其快速性、现场感强而受到较好欢迎,所以占的比重大一些。但是现场直播的形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一方面给法庭造成的压力更大,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性更强;另一方面可能存在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的问题,如一个电视直播节目中出现了当事人殴打法官的镜头,如果改为录播的形式,则能够更好地发挥这一特色节目的作用,扬利去弊。

最后,媒体应当肩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不仅要维护法律的权威,还要考虑公众的利益和当事人的权利。比如电视庭审直播类节目,不仅应征得法庭的同意,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好庭审当事人。因为处于庭审中的当事人其合法权利并不因为身处法庭而减损,在法庭裁定或判决前,庭审中的当事人同样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基本的人身权利和健全的人格,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应受到相应的保护和应有的尊重。媒体更不能因为掌握了镜头而任意剥夺庭审过程中任何人的话语权。如果忽视当事人的权利,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够尊重,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在这方面,广大记者和媒体人应当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摒弃错误观念,以免犯低级错误,卷入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当中。

再者,不能为了迎合受众需要和金钱利益而超越合理界限,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公开要有选择性。特别是要注意对于报道某些案件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要有充分的估计,不能只讲“噱头”和“爆料”,否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更是对社会善良的玷污和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

总之,在当前我国的传媒与司法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着传媒监督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又妨碍司法独立、制约司法公正的矛盾关系,在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和社会政治体制当中,传媒与司法可以说既是改革进程中的共同伙伴,又是一对“难兄难弟”。解决好两者的关系,推进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与进步,每一个新闻人和法律人都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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