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一)受理。

(二)初步核实。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初核前的案情分析。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

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

4、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

(三)立案的程序。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

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五是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调查方案:

⑴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

⑵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

功夫。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离间。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应该如此。毛主席说过,矛盾的同一性、统一性是相对的,暂时的,对立性、斗争性才是绝对的、永久的。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一条叫挑拨离间,我们叫加剧案犯之间矛盾各个击破,是十分有效的。 ⑶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⑷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⑴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⑵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⑶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上面讲到的,纪检监察计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如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和决定,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和执行。下面就如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

(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

①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审查对办案极其重要,怎么样防止以假充真?一是通过审查物证的来源来分析;二是通过辨认进行鉴定,辨认一定要放到一组当中去;三是和已经取得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四是通过专门机关的专门鉴定进行鉴定。

②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对待书证要重点注意:一是尽可能取得原件,一定要注明摘抄、复印出处;二是对于单位出据的书证要注意到主体资格;三是对于日记、信件作为书证一定要注意时间的连续和内容的连贯;四是对于书证要进行伪造、编造的鉴定;五是对于个人或私人出具的书证更要格外的保密,注意不扩散。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程序和办法。

③证人证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大部分我们还处于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模式,靠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据等级最低,必须挤出水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在现有情况下,如何挤出水分,尽可能客观。一看证人证言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是看证人与办案人的关系;三看有无利益问题;四是看证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何;五看证人出证前后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得到排解。

④受侵害人的陈述;

⑤被调查人的陈述;

⑥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

⑦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⑧鉴定结论;

⑨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证据分类有5类:即①有错证据,无错证据;②原始证据,传来证据;③直接证据,间接证据;④言词证据,实物证据;⑤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3)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是要主动及时;三是多做思想工作;四是符合规定程序。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诱供。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3)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4)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5)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对出伪证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来排除矛盾,判别真伪,分清证据之间客观的内在联系,切不能盲目行事。

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

(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

(4)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

3、如何做调查笔录。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调查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锻炼才能提高。目前在我们办案队伍中,由于业务不熟,调查笔录出现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这里要多提醒大家注意提高这方面的业务能力。做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化要求,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毛主席说过不打无准备之仗,所以,和涉案人员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相关材料;其次要掌握涉案人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心态,越全越好;再次,要吃透和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专业术语及其含义、法律条款、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切忌决不能说“白话”,决不能乱许愿。另外,要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题纲。按照相关要求,谈话人必须两人以上,谈话方案要细到两人的配合,角色的转换等详细情节上。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尤其对一些业务不熟练的同志更是如此。谈话中

要把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摸底试探阶段。谈话一开始,涉案人员一般急于了解办案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问题,作为谈话人,决不能漏底,一开始就向调查人摊牌这是案件检查工作中一大忌,必须让涉案人员探不到底,摸不到头。二是相持阶段,这时的涉案者心存侥幸,抗拒心理到了顶峰,两位谈话人要作到刚柔并济,软化其顽固的抗拒心理,击破其脆弱的侥幸防线。三是动摇犹豫阶段。这时他已想到不交待是过不了关,交待了又怕受党政纪处分,受牢狱之苦,这时我们必须用政策来动摇其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逐步出示部分证据,逼其就犯。这个阶段的谈话是谈话技巧的全部使用,一定要把握时机,因势利导,撕开缺口,一谈到底。四是交待问题阶段。这时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全面崩溃,问题已经摊开,但他有一种畏拒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可能少谈,谈不全,也可以避重谈轻,我们一定要设法使其彻底投降,全部交待问题。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问,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到位,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决不能含糊其辞、两可之间的话出现在笔录上,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被调查人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照顾记录人的书写速度。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注:长时间沉默不语),以供将来定案参考。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押印,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及日期等;对无读写能力的,要向其本人宣读,并由调查人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已向本人宣读,和我讲的一样”。所有改动部分,都要押印。

运用威、恩、计、帮的策略突破案件。在谈话前我们要了解清楚:1、谈话对象涉及的案件我们要了如指掌。如涉案人员、情节等。2、对谈话对象的家庭情况要了如指掌。如父母是否健在、夫妇是否恩爱等。3、对谈话对象的个人经历要了如指掌。如任过什么职务,受到过什么挫折。到达到用党纪国法的武器让其交代问题的目的我们必须了解清楚这些情况。4、对谈话对象个性特点要了如指掌。

所谓“威”就是要运用我们掌握的事实证据和其他策略手段向谈话对象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

所谓“恩”就是当犯罪嫌疑人谈话对象的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给予一定物质和心理上的满足,送其下楼,促其就范。

所谓“计”就是利用计谋给谈话对象造成心理上的错觉,产生错误的分析、错误的判断,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

所谓“帮”就是帮助谈话对象,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有时候,谈话对象存在客观的心理障碍。要帮助谈话对象克服心理障碍,促使其谈出问题。帮助谈话对象克服记忆上的障碍,如实交待问题。

(四)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1、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这里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练、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我们过去发现有的调查人图省事,把整理好的调查报告初稿简单地抄一通,使一些本不应让违纪嫌疑人知道的事也写在见面材料上面。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2、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是调查人员辛勤工作的、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其主要内容: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定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对违纪人员的行为要定性。第二,定性要有依据、注意依据的效力。第三定性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否违纪有四个构成要件。[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主体,又分一般主体(全体党员)和特殊主体(主要指党员领导干部);客体,指违纪行为侵犯的党纪国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指主体的主观故意(也有非故意的情况);客体方面,指主体的行为特征。]第四在定性时一定要听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建议。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些事实难以表述清楚,有些调查笔录或证据没有到位的问题,这当然是极少出现的情况。如果出现,该补充调查的还需补充调查,不能凑合和勉强。总之,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一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要将关键证据搞一些摘录,这样尤其对初学写调查报告的人有好处。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

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3、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4、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做好反馈对象调查笔录。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5、提请并参加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要及时提请召开两个会议,一是提请所在办案单位召开会议,汇报案情,审议、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装入卷宗。二是要通知并参加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党支部(或部门)大会,研究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支部大会的处理意见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给所在党委,同时要将处理报告和支部大会记录的复制件加盖支部公章后提交给调查组,随调查材料装入卷宗。

(五)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四、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⑴立案调查已经终结;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⑴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⑵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领导批示、立案呈批报告;⑶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纪检组、纪委)的意见;⑷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⑸全部证据材料(含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现在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我们将调查卷装订编好页码后交给审理室。承办人与接受人办好移送手续。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一)受理。

(二)初步核实。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初核前的案情分析。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

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

4、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

(三)立案的程序。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

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五是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调查方案:

⑴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

⑵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

功夫。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离间。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应该如此。毛主席说过,矛盾的同一性、统一性是相对的,暂时的,对立性、斗争性才是绝对的、永久的。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一条叫挑拨离间,我们叫加剧案犯之间矛盾各个击破,是十分有效的。 ⑶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⑷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⑴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⑵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⑶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上面讲到的,纪检监察计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如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和决定,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和执行。下面就如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

(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

①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审查对办案极其重要,怎么样防止以假充真?一是通过审查物证的来源来分析;二是通过辨认进行鉴定,辨认一定要放到一组当中去;三是和已经取得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四是通过专门机关的专门鉴定进行鉴定。

②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对待书证要重点注意:一是尽可能取得原件,一定要注明摘抄、复印出处;二是对于单位出据的书证要注意到主体资格;三是对于日记、信件作为书证一定要注意时间的连续和内容的连贯;四是对于书证要进行伪造、编造的鉴定;五是对于个人或私人出具的书证更要格外的保密,注意不扩散。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程序和办法。

③证人证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大部分我们还处于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模式,靠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据等级最低,必须挤出水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在现有情况下,如何挤出水分,尽可能客观。一看证人证言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是看证人与办案人的关系;三看有无利益问题;四是看证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何;五看证人出证前后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得到排解。

④受侵害人的陈述;

⑤被调查人的陈述;

⑥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

⑦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⑧鉴定结论;

⑨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证据分类有5类:即①有错证据,无错证据;②原始证据,传来证据;③直接证据,间接证据;④言词证据,实物证据;⑤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3)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是要主动及时;三是多做思想工作;四是符合规定程序。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诱供。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3)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4)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5)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对出伪证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来排除矛盾,判别真伪,分清证据之间客观的内在联系,切不能盲目行事。

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

(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

(4)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

3、如何做调查笔录。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调查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锻炼才能提高。目前在我们办案队伍中,由于业务不熟,调查笔录出现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这里要多提醒大家注意提高这方面的业务能力。做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化要求,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毛主席说过不打无准备之仗,所以,和涉案人员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相关材料;其次要掌握涉案人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心态,越全越好;再次,要吃透和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专业术语及其含义、法律条款、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切忌决不能说“白话”,决不能乱许愿。另外,要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题纲。按照相关要求,谈话人必须两人以上,谈话方案要细到两人的配合,角色的转换等详细情节上。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尤其对一些业务不熟练的同志更是如此。谈话中

要把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摸底试探阶段。谈话一开始,涉案人员一般急于了解办案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问题,作为谈话人,决不能漏底,一开始就向调查人摊牌这是案件检查工作中一大忌,必须让涉案人员探不到底,摸不到头。二是相持阶段,这时的涉案者心存侥幸,抗拒心理到了顶峰,两位谈话人要作到刚柔并济,软化其顽固的抗拒心理,击破其脆弱的侥幸防线。三是动摇犹豫阶段。这时他已想到不交待是过不了关,交待了又怕受党政纪处分,受牢狱之苦,这时我们必须用政策来动摇其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逐步出示部分证据,逼其就犯。这个阶段的谈话是谈话技巧的全部使用,一定要把握时机,因势利导,撕开缺口,一谈到底。四是交待问题阶段。这时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全面崩溃,问题已经摊开,但他有一种畏拒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可能少谈,谈不全,也可以避重谈轻,我们一定要设法使其彻底投降,全部交待问题。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问,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到位,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决不能含糊其辞、两可之间的话出现在笔录上,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被调查人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照顾记录人的书写速度。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注:长时间沉默不语),以供将来定案参考。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押印,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及日期等;对无读写能力的,要向其本人宣读,并由调查人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已向本人宣读,和我讲的一样”。所有改动部分,都要押印。

运用威、恩、计、帮的策略突破案件。在谈话前我们要了解清楚:1、谈话对象涉及的案件我们要了如指掌。如涉案人员、情节等。2、对谈话对象的家庭情况要了如指掌。如父母是否健在、夫妇是否恩爱等。3、对谈话对象的个人经历要了如指掌。如任过什么职务,受到过什么挫折。到达到用党纪国法的武器让其交代问题的目的我们必须了解清楚这些情况。4、对谈话对象个性特点要了如指掌。

所谓“威”就是要运用我们掌握的事实证据和其他策略手段向谈话对象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

所谓“恩”就是当犯罪嫌疑人谈话对象的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给予一定物质和心理上的满足,送其下楼,促其就范。

所谓“计”就是利用计谋给谈话对象造成心理上的错觉,产生错误的分析、错误的判断,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

所谓“帮”就是帮助谈话对象,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有时候,谈话对象存在客观的心理障碍。要帮助谈话对象克服心理障碍,促使其谈出问题。帮助谈话对象克服记忆上的障碍,如实交待问题。

(四)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1、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这里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练、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我们过去发现有的调查人图省事,把整理好的调查报告初稿简单地抄一通,使一些本不应让违纪嫌疑人知道的事也写在见面材料上面。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2、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是调查人员辛勤工作的、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其主要内容: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定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对违纪人员的行为要定性。第二,定性要有依据、注意依据的效力。第三定性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否违纪有四个构成要件。[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主体,又分一般主体(全体党员)和特殊主体(主要指党员领导干部);客体,指违纪行为侵犯的党纪国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指主体的主观故意(也有非故意的情况);客体方面,指主体的行为特征。]第四在定性时一定要听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建议。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些事实难以表述清楚,有些调查笔录或证据没有到位的问题,这当然是极少出现的情况。如果出现,该补充调查的还需补充调查,不能凑合和勉强。总之,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一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要将关键证据搞一些摘录,这样尤其对初学写调查报告的人有好处。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

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3、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4、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做好反馈对象调查笔录。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5、提请并参加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要及时提请召开两个会议,一是提请所在办案单位召开会议,汇报案情,审议、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装入卷宗。二是要通知并参加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党支部(或部门)大会,研究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支部大会的处理意见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给所在党委,同时要将处理报告和支部大会记录的复制件加盖支部公章后提交给调查组,随调查材料装入卷宗。

(五)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四、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⑴立案调查已经终结;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⑴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⑵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领导批示、立案呈批报告;⑶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纪检组、纪委)的意见;⑷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⑸全部证据材料(含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现在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我们将调查卷装订编好页码后交给审理室。承办人与接受人办好移送手续。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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