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损失赔偿办法
为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因各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管理意识,按照谁造成事故经济损失谁负责赔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9.3.1事故及事故损失的界定:
1、各类责任事故,包括行车、人身、火灾、爆炸、运输、机械、经营责任损失等简称各类事故,事故损失及赔偿由集团公司统一指派特定人员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界定。
2、各类责任事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事故造成的因设备故障而影响作业及收入,经营决策失误而减少的收入等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补救费用等)。
9.3.2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界定:
1、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对发生各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事故关联单位是指对各类事故负有关联责任的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2、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关联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者;违反操作规程、误操作造成事故的操作者;违章指挥作业造成事故的现场指挥者定为直接责任人;对发生各类事故负有关联责任的当事人为关联责任人,关联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若干人;负有组织监督责任的可定为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者。
9.3.3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赔偿标准:
按照集团公司模式化管理的要求,责任赔偿定为四个层次:即,责任人(关联人),责任人所在班组,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全员承担。
1、凡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各类事故经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损失在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80%-100
%,关联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所承担的30%,责任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所承担的10%;直接责任人承担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或班组承担。
2、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30%-80%,关联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所承担的30%,责任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所承担的10%,直接责任人承担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或班组承担。
3、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关联人承担损失的10%-30%,责任领导承担损失的1%-5%,剩余部分由集团公司全员承担。
4、损失在10万元以上,由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各层次赔偿数额。
9.3.4罚则
执行本办法的各级人员和其他关联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认定犯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视情节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同时追究其他相应责任:
1、不按本办法规定处理事故责任,营私舞弊或以权代法的。
2、隐瞒事故或帮助隐瞒事故。
3、扯皮推诿或无理取闹,给界定事故责任设置各种障碍的。
4、对执行本办法的公司人员辱骂、殴打、影响其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的。
5、不执行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处理决定的。
6、被认定的其他情节责任。
9.3.5凡以上6条列举的情节属部门责任时,一律处罚该部门主要领导者。
9.3.6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有关人员在公司内、外造成的责任事故,包括行车、 人身、火灾、爆炸、运输、交通事故、机械及经营管理失误导经济损失的赔偿和处罚。
9.3.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9.3.8本办法由集团行管部负责解释。
责任事故损失赔偿办法
为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因各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管理意识,按照谁造成事故经济损失谁负责赔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9.3.1事故及事故损失的界定:
1、各类责任事故,包括行车、人身、火灾、爆炸、运输、机械、经营责任损失等简称各类事故,事故损失及赔偿由集团公司统一指派特定人员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界定。
2、各类责任事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事故造成的因设备故障而影响作业及收入,经营决策失误而减少的收入等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补救费用等)。
9.3.2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界定:
1、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对发生各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事故关联单位是指对各类事故负有关联责任的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2、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关联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者;违反操作规程、误操作造成事故的操作者;违章指挥作业造成事故的现场指挥者定为直接责任人;对发生各类事故负有关联责任的当事人为关联责任人,关联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若干人;负有组织监督责任的可定为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者。
9.3.3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赔偿标准:
按照集团公司模式化管理的要求,责任赔偿定为四个层次:即,责任人(关联人),责任人所在班组,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全员承担。
1、凡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各类事故经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损失在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80%-100
%,关联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所承担的30%,责任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所承担的10%;直接责任人承担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或班组承担。
2、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30%-80%,关联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所承担的30%,责任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所承担的10%,直接责任人承担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或班组承担。
3、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关联人承担损失的10%-30%,责任领导承担损失的1%-5%,剩余部分由集团公司全员承担。
4、损失在10万元以上,由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各层次赔偿数额。
9.3.4罚则
执行本办法的各级人员和其他关联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认定犯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视情节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同时追究其他相应责任:
1、不按本办法规定处理事故责任,营私舞弊或以权代法的。
2、隐瞒事故或帮助隐瞒事故。
3、扯皮推诿或无理取闹,给界定事故责任设置各种障碍的。
4、对执行本办法的公司人员辱骂、殴打、影响其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的。
5、不执行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处理决定的。
6、被认定的其他情节责任。
9.3.5凡以上6条列举的情节属部门责任时,一律处罚该部门主要领导者。
9.3.6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有关人员在公司内、外造成的责任事故,包括行车、 人身、火灾、爆炸、运输、交通事故、机械及经营管理失误导经济损失的赔偿和处罚。
9.3.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9.3.8本办法由集团行管部负责解释。